(熱門)建筑法規論文
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說到論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論文是討論某種問題或研究某種問題的文章。如何寫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論文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筑法規論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法規論文1
《建筑法規》按照土木類專業的建設法規教學大綱要求,根據現行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編寫,全面系統地反映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從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城市及村鎮建設規劃、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介紹,并從法理角度進行系統的闡述。本文提供了兩篇關于建筑法規論文供參考。
論我國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法規建設
摘要: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筑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于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近現代;建筑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1. 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簡介
建國至今,我國的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 年頒布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我國最早的關于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條例,并在 1960 年代初出臺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 年,我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 成為現今建筑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并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我國建筑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筑遺產現狀頒布了相關法規。相對于《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著我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 14 條,其中共有 6 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 14 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 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 17、18、19 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 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 20、22 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3. 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就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 1943 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我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 500 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我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我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范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鑒。目前我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我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我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4. 結語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于我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筑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我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后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參考文獻:
[1]. 謝姝 . 建筑遺產周邊環境整治模式探析 [D]. 山西 :太原理工大學 ,20xx.
[2]. 張松 .20 世紀遺產與晚近建筑的保護 [J]. 建筑學報 ,20xx(12)
建筑法規論文2
摘 要:在多年的任教過程中積極開展對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手段、教學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改革與建設,注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使理論教學與生產實踐有機結合,讓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很好地掌握本課程的內容,教學效果顯著。
關鍵詞: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師資培養
改革開放30年來,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不斷增強,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和勞動力最密集及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最多的產業得到空前的發展,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和新農村建設,將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為了實現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多年來我不斷研究探索教學內容與課程開發改革,按照“以用定學,學以致用”的原則設計人才培養方案與課程體系,將追求更高的教學效果作為教學行為準則,建立“課堂學習培養法律文書起草能力、施工現場培養解決工程法律糾紛能力”的課程改革思路,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積極改革。
一、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教學內容的組織
課程教學內容的組織,以建筑企業開展各項業務的主要作業程序為主線,按各項業務開展的先后順序組織教學內容,以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實踐、集成和創新能力,使學生能夠較系統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識,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實際問題的綜合素質與能力。
二、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教學目標
課程教學以案例教學為手段,以“學”“會”“懂”和“知識”“能力”的跟進關系為主線,設計了以下目標:
1.掌握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建設單位和各從業單位的相關法律規定;
2.具備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各階段遵守、應用法律法規能力;
3.教學過程中采用新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完成實務和案例分析,培養學生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培養團隊精神和創新能力、個人的綜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三、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的教學方法與手段
(一)實現模塊化、任務化、系統化教學模式
根據工作過程的特點,精心設計項目與典型工作任務,將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劃分為7個學習領域,每個學習領域又分為幾個學習情境,每個學習情境又有若干個學習內容。學生通過“接受任務、制訂計劃、確定方法、完成任務、效果評價、工作總結”的工學交替教學模式,在課堂上或者實訓室完成每個學習領域的學習任務。
(二)教學方法
1.“面授+討論”教學法。在講課中,主講教師搜尋與建筑法律、法規有關的實證案例,培養學生對建筑法律法規的學習興趣。經常分組進行課堂討論和案例分析,采取過程討論、考核鼓勵的方法。
2.“任務驅動+情境體驗”教學法。通過布置起草合同書、投標函的作業形式,使學生提高實際能力。通過介紹相關律師事務所網站、專業法律網站等網絡資源,從而開闊了學習的廣度與深度。
3.“啟發+互動”教學法。課程講授中,每次新概念的提出盡量采用啟發和互動方式,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創建課堂的積極氣氛。4.“學+做+考+創”教學法。該課程教學中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實例分析、招投標模擬、編制一系列合同,同時,打破傳統的考核方式,考核評價中采用老師評價、學生自評和學生互評等方法,將考核與創新能力相結合。
5.“課堂解惑+網上答疑”教學法。在課堂上,主講教師針對學生的提問及時進行傳道解惑,解答學生的疑難;在項目現場,由項目工程師進行指導,利用QQ、E-mail等與學生保持溝通和聯系。
(三)教學手段
1.多媒體教學手段。多媒體教學手段是現代教育技術,當課堂教學引入多媒體課件,并與傳統教學相結合,將增大課堂教學的信息量,使課堂教學更加直觀、生動、具體、容易理解。2.網絡教學手段。教師制作該課程的電子課件、電子教材、習題、教學素材庫、試卷庫等教學資源,形成網絡課程,這一教學手段的應用將提高學生課后靈活學習、自主學習的積極性。3.情境教學手段。課堂教學以任務
(項目)為載體,以工程過程為導向,引入職業活動訓練項目,進行情境教學。把學生分成若干小組,采用任務形式,充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4.現場教學手段。充分利用校外實訓基地,將現場教學合理穿插于課堂教學中,有計劃地帶學生到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現場結合實物進行現場教學,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較好地體現工學結合人才培養的要求。
四、課程教學改革
(一)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理念與思路
為了加強該課程的可操作性,在對企業人才需求基本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從建筑企業、監理企業、項目咨詢公司邀請行業專家,與本課程的教學團隊共同研究、開發和設計,認真進行了典型工作任務分析,并將課程內容以工作過程為導向重新編排。科學設計學習情境,認真選取了教學內容。在以任務
(項目)為載體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在引導學生掌握應知部分的知識后,通過職業活動訓練項目的情境教學,引入實踐教學情境,培養學生的職業實踐技能。
(二)課程師資隊伍建設
1.課程師資隊伍的建設規劃:通過培養、讀研、訪問、進修、兼職、客座等途徑建設一支專業理論水平、教學和科研水平較高的教師隊伍;建立健全機制,鼓勵、獎勵引導教師全面發展;提高教師職稱、學歷;建立專兼結合的雙師型教學隊伍。2.措施:
(1)鼓勵中青年教師進修學習、提高學歷和業務素質;
(2)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選送青年教師到生產單位培訓、實踐鍛煉,同時聘請企業兼職教師參與教學,提高教學效果;
(3)對新上課教師實行“導師制”。指派有豐富經驗的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對新上課教師指導,要有學習計劃和指導計劃,期末寫出總結交學院和學校進行考核;
(4)加強課堂教學內容建設,提高教學質量。采用教研活動、參加科研、教學督導、課堂教學比賽和教學課件比賽等形式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5)提供平臺,鼓勵教師多出成果。結合學院的有關要求給青年教師提供了參加教學研究、編寫各種教學文件和資料的機會,培養科研、教研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陳東佐.建筑法規概論.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xx.
[2]朱宏亮.建設法規.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20xx.
建筑法規論文3
摘要:
《建筑法規》是土建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在專業課程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工程實踐能力強、應用技能型人才成為課程改革的重點。本文著重從教材內容、教學方法、考核方式三個方面對建筑法規教學問題進行了簡要探析,并給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
建筑法規、課程改革、實踐教學
1、引言
《建筑法規》是土建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主要研究建筑領域的法律法規問題,使建設行業的新生力量在進行工程項目的生產管理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然而《建筑法規》課程具有條文抽象、專業性強、知識面廣等特點,需要在《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課程特點,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將教學內容與社會需要有效融合,才能滿足具有工程實踐能力、服務一線應用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文就《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課程改革提出一些建設性建議。
2、《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突出問題
2.1教材內容抽象,知識更新慢
《建筑法規》課程涵蓋了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知識面廣,知識點交叉,理論性過強,沒有相關圖表說明,案例過少[1]。教材內容抽象,學生接收起來困難,枯燥無味。由于法規課程主要講解的是法律問題,這就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然而土建類專業的學生大部分是理科生,基礎法律知識有限,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學生吸收該課程知識的難度。同時,教材內容更新慢,體現不出新修訂的法律、規范的變化。導致針對性性培養學生學習與崗位緊密結合的知識相對滯后,造成學生能力培養受到制約,從而影響其未來的執業發展。
2.2教學方法單調,缺少實踐環節
目前大多院校的.教學方法仍采用的是傳統灌輸式,教師講學生聽的方式,啟發式教學和創新教育甚少,在一定程度上扼殺了學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忽視了學生的主動性。時間久了,學生會對教師過分依賴,失去獨立思考問題,創新性解決問題的能力。另外,很多院校的《建筑法規》課程缺少實踐環節,或是實踐環節缺乏整體設計,學生學習的理論知識難以理論聯系實際加以鞏固,不利于學生畢業后的工程應用。同時,由于許多教師是大學畢業后直接從事教師職業,其本身缺乏必要的實踐經驗,對實踐環節不能進行很好的整理設計,這也會造成學生無法進行實踐能力的培養[2]。
2.3考核方式單一,評價方法片面
傳統的考核方式采用的是“期末成績+平時成績”,即教師出相應試題并按標準答案閱卷,給出期末考試成績,同時參考學生課堂出勤和平時作業,得出總評成績[3]。期末考試成績在總評成績中占主要部分,大多采用的是閉卷考試。這種考核方式的考試內容大多是局限于教材的固定知識點,以記憶成分為主,考查不到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為應付考試,學生往往死記硬背,存在僥幸心理,從而造成其逐步失去學習的主動性。
3、教學課程改革措施
3.1靈活選用教學內容,注重應用性和實踐性
選擇合適的、專業針對性強的教學內容至關重要,不僅有利于教師結合專業特點,做好組織教學,也有利于學生自學。因此,教師在選用教學教材內容時,應針對具體專業,以體現專業所需的應用能力為主線,突出課程內容的應用性和實踐性。以建筑工程專業為例,教師可以以建設單位為視角,從項目前期階段直至驗收、保修全過程為教學主線,對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進行重點講解。
此外,應在教學內容中安排具有實際應用意義的案例,單調的法律條文變成了實際工程,既鞏固了理論知識,又提高了學生興趣。最后,為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環境,還應補充一些職業資格考試、新修訂的規范、強制性標準等相關知識來更新完善教學內容。
3.2以學生為主體,優化教學方法
以學生為主體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理念,基本原則是教學活動要能充分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讓每個學生都能樹立起學好這門課的信心[4]。教師要重視學生學習的需求風格,采用相應的教學方式有的放矢地設計教學方法,營造寓教于樂、民主的課堂氛圍。教師在授課時應發揮其主導作用來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由于每個班級每個學生的風格多多少少都不同,可以將具有相同或相近風格的學生分成一組,從而組成若干個小組,采用多元化的教學方法,即在傳統灌輸式教學方式的基礎上,引入網上助學式、探究式、互助式、案例式,根據課程章節的實際情況,采用一種或多種方式組合,來兼顧每個學生。當然,前提是教師要以教學大綱要求為基準,圍繞每堂課的重點、難點來設計教與學的過程,將教師與學生兩部分有機結合在一起,來達到好的教學效果。
當然,教師的素質直接決定了教學效果。教師不僅要有夯實的理論知識,也要有很強的實踐經驗。這樣教師才有能力在課程上合理安排實踐環節,做好整體設計。建設這樣的師資隊伍,一方面需要組織教師到建筑企業頂崗實習,豐富實踐經驗,另一方面,可從建筑企業聘請專業技術骨干作兼職教師。
3.3改革考核方式,體現評價全面性
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對督促學生進一步學習和評價教師效果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考核學生的能力,有必要將傳統的期末考試考核轉變為理論考核與實踐考核相結合,教學過程考核與期末試卷考核相結合。最終的總評成績應包括課堂考勤、課堂研討、課堂筆記、課程設計、結課考試等內容,減小理論知識考核的比例,適當增加運用知識能力、實踐動手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考核的比例,對于那些能主動思考、解決問題、體現創新思維的學生給予成績鼓勵。
4、結論
因此,教師在教學改革實踐中,應靈活選用教學內容、注重應用性和實踐性,不斷優化教學方法、強調學生的主體性,改革考核方式、體現考核的全面性等,爭取在《建筑法規》課程改革上取得良好效果。總之,教師講授《建筑法規》課程需要達到的最佳效果就是,能使學生對工程項目的生產管理過程中法律法規有全面的認識和理解,初步分析并解決遇到的法律法規問題,為未來從業做好必要的鋪墊。由此可見,為適應新時代建筑教育要求,培養理論知識扎實、動手能力強,具有創新思維的專業人才,《建筑法規》課程改革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 郭艷芹. 建筑法規課程教學研究[J].山西建筑,20xx. 41(5):222-223.
[2] 董春敏,郭可棟. 我國大學就業與學生就業問題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xx. 23(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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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楊涌. 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方法淺析[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xx. (10):249.
建筑法規論文4
摘要: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筑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于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近現代;建筑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1. 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簡介
建國至今,中國的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 年頒布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中國最早的關于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條例,并在 1960 年代初出臺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 年,中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 成為現今建筑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并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中國建筑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筑遺產現狀頒布了相關法規。相對于《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著中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 14 條,其中一共有 6 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 14 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 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 17、18、19 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 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 20、22 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3. 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就中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中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 1943 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中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 500 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中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中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范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鑒。目前中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中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中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4. 結語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于中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筑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中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后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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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5
摘要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工程建設規模也越來越大,對于施工企業的發展,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施工企業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只有通過招投標來獲取工程項目。我國在建筑業市場先后制定了各項法律法規,整頓了建筑市場秩序,加大查處力度,預防和治理工程建筑領域的各種不規范現象,但不可否認仍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政府管理和招投標相關各方這兩方面列舉了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且從國家相關法律制度、誠信體系、行政監管等方面分析了產生問題的原因。
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政監管
正文
工程招投標是一種競爭性的工程發包方式。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國內的工程項目建設中已廣泛實施,它是一種富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調節手段,他不但為業主選擇好的供貨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夠優化資源配置,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其本質特征是“公開、公平、公正”和“充分競爭”。實踐證明,招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的最佳辦法。雖然近些年來國家頒布了關于建筑工程招投標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但由于一些人無視法律的權威,導致實際管理執行中存在障礙,使得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
一、當前招標投標工作存在的問題
1、 陪標現象:由于現今基本建設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從“計劃”為中心轉移到以“項目”為中心.一些部門濫用權利,將建設工程內定給某些施工單位中標,其他單位只是陪襯;或者是投標人之間進行串標,相互約定提高或壓低投標報價,而獲取中標資格,使招投標成為徒具形式的空殼,無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2、 承包單位轉包問題:“轉包”現象的存在是現今不合格的工程的存在的一個根源。有的企業中標后,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從中收取管理費,以包代管,而對工程質量、安全不從事管理、不負責任。這種轉包的現象,使得一些資質不夠,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質量安全問題埋下隱患。
3、 評標辦法不夠科學,專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科學的評標辦法,以至于有些單位,單純著重報價高低,且整個評分方法重定性評分,輕定量評分.專家評標水平和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4、 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由于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方式,已由審批管理依法改變為過程監督,依法登記備案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招投標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標代理機構來完成。由于我國招標代理業務起步晚,招標代理市場發育尚不完善,一些相關的配套制度還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誤區,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幫助業主選擇有傾向性的選擇中標單位的結果。其次對于代理機構的工作成果,還沒有一個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評價標準。
5、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執法監察力度不大。毋庸置疑,目前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舊的社會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還在運行,新的社會機制還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夠完善,人們的法制觀念不強,同時一些法律不嚴謹、有漏洞,給投機取巧者鉆了空子,無法可依,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不嚴,專業的建設工程經濟法庭和司法隊伍尚不完備,建設工程合同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這種情況在招投標市場中表現尤為明顯。同時給投機取巧者鉆了空子造成機會;沒有專業的建設工程經濟法庭和司法隊伍,建設工程合同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這種情況在招投標市場中表現尤為明顯。
二、對改進和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幾點認識
(一)實行招標負責人終身負責制,解決串、陪標現象
作為招標一方的代表,多為建設單位的領導人,投資所用的錢都是國家的,建設工程質量的好壞,工程價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沒有關系。從而給一些施工企業有了可乘之機。負責招標的人由于得到了種種好處,不可能對工程質量、造價問題有足夠的認識,從而施工方可以邀請一些同行 ,對其實已經“內定”下來的工程進行招投標,這也是“陪標”現象的“癥結”所在。本人認為,要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應對招標負責人實行其對工程質量的終身負責制,如果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則可以對其進行懲罰。這樣就可以預防一些行政干預的因素,避免了招標投標中的“陪標現象”。從源頭上杜絕了工程腐敗現象形成,減少類似虹橋的“不合格”工程。
嚴肅查處圍標和評標行為。為防止圍標、陪標行為,除設計和設備招標外,對投標報價嚴重偏離有效投標單位報價算數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參與基準價計算;要重點審查報價偏高投標單位的投標書,如有惡意圍標、串標投標行為,按廢標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調整監管方式,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
《招標投標法》第 7 條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正當競爭,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同時,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包括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1、強化招標投標備案制度,落實招標投標書面報告制度、招標結果公示制度、邀請招標批準制度。
2、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標投標監管環節中全面建立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將市場主體的業績、不良行為等全部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布。將企業的信用情況納入工程招投標管理中,招標辦針對此和建設局建筑業管理科聯合下文出臺專門的文件。將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與評標直接連接起來,使違信用者無從立足;同時,通過設立投訴舉報查處招標投標中違法違規行為,達到監管的目的。
通過建設項目報建、建設單位資質審查、以及對開標、評標過程的監督,可以充分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職能,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才能真正保證工程建設效益。
(三)提高監理成效,杜絕“轉包”問題。
針對當前建筑市場當中的“轉包”現象,監理工程師應當充分發揮監理職能。從質和量的兩個方面加以分析,確定中標人是否存在轉包現象。
(四)采取新的評標辦法,減少串標行為。
臨安市招標辦根據工程類別的不同,對技術標和商務標設置不同的權重。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礎設施推行現場抽簽中標法: 即投標人不用做技術、商務標,只要在評標專家委員會確定的優惠幅度范圍內,現場填寫報價費率即可。評標辦法也在開標時由投標代表現場抽簽決定,這種評標辦法的推行,對遏止串標起到了一定作用。
規范評標工作,推行量化評分辦法,保證評標質量。為保證合理低價評標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對于采用通用技術的工程建設項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合理低價量化評分法。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復雜程度和特點適當調整技術標和商務標評分分值及相關評分欄目,商務標分值原則上不低于60分;對技術標評分應采取發現問題扣分辦法,對投標單位企業和項目經理獲獎情況不得作為加分內容。
(五)加大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培育和發展
1、利用各種業務培訓的時機,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執業道德教育。
2、必須加強對招標代理單位機構的約束,促進其規范從業。要依法加強對招投標程序和過程的監督,對招標文件的重要條款要嚴加掌握,防止招標人設立背離三公原則,要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保證招投標工作的依法進行。臨安市招標辦已要求代理機構將代理的工程經業主簽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水平考核范圍。
3、發揮監察局共同參與的監督職能作用,進一步規范和約束業主的行為,減少對招標代理的干擾,規范國有投資及國有投資占主導地位工程業主的行為,促進招標代理行業的有序競爭和發展。
(六)、進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場,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行業保護
進一步完善建設市場,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職能部門分開,明確建筑市場的服務責任。加大進場交易的規范力度。所有工程項目一律納入有形建筑市場交易。建立有形市場,治理建筑市場的混亂,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并且還可以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和行業保護現象,減少串標陪標現象。建設單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單位,施工企業憑實力增加了中標機會,外地企業不再受地方保護的困擾。有形市場的完善必將進一步打破行業的壟斷和地方的壁壘,實現真正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七)、深入的學習宣傳招標投標法,同時嚴格執法。
首先,各級招標投標部門應當將招標投標法納入普法的重點內容,加強招標投標發的學習和培訓。增加已發行政、依法規范招標投標行為的自覺性。要通過各種形式,大力開展貫徹,實施招標投標發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招標投標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其次,大力開展建設工程招投標法律法規及道德規范的宣傳教育活動。為了使廣大建設工作者都能依法行事,相關當事人,以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都應當認真學習和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深刻了解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使參與招投標的行為人都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盡快與國際接軌并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最終形成有法可依、人人懂法、有法必依的局面。在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還應把道德規范的宣傳教育活動重視起來,使人們梳理社會主義榮辱觀,自覺自愿的保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順利開展。
再次,監理投標人誠信檔案,實施投標人承諾制度。在招投標文件中增減投標單位承諾,項目經理承諾,造價工程師承諾,在招投標中發現投標人有提供虛假業績、欺詐、行賄、陪標、串標、圍標、惡意低于企業成本價投標及其他違背承諾的行為的,可無條件廢標,計入不良記錄,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外,要嚴格限制其投標活動,沒記錄一次不良行為,取消投標人半年制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餞行招標的項目投標資格并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誠信檔案,通過招標文件備案、招標代理合同備案、業主滿意度評價等措施建立起招標代理機構誠信檔案。招標代理機構應加強人員培訓、規范人員操作行為。
三、結論
完善我國工程招投標管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完善對專家的管理,防止呈現假投標的成績;完善招投標法,跟絕“權利標”,“關系標”的呈現;優化開標方式,簡化開標順序;健全工程監理管理電子信息網絡平臺,構成數字化體系,進步任務效率;增強監視監管,使之標準運轉;嚴厲遵守修建市場審批管理,增加風險,推進中國修建工程招投標市場更快、更安康的開展。
一個健康的招投標制度應該是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針對當前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完善法規、明確職責、健全機構,強化過程監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遏止腐敗,凈化建筑市場,促進建筑市場秩序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不斷提高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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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王瑞芝編
建筑法規論文6
摘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建筑工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不斷地發展過程中,建筑工程的結算也在不斷地完善,針對建筑工程結算的方方面面的具體工作,我們也都有法可循。結算方式的種類的不斷變化,也產生了我們不斷的約束的法律進程。在建筑工程的結算審核中,我們也能及時的發現問題,并作出長效的改變。
關鍵詞:建筑工程;結算法律法規;作用以及應用
本文就主要在建筑工程這個具體的方面,探討關于結算法律法規的作用和應用。建筑工程中的結算管理辦法所體現出的重要性是我們應用的基礎和奠基,針對具體的結算法律法規的應用,我們將從主要的幾個方面闡述,從而得出一定的建筑工程的結算法律法規的前景和方向,為我們的建筑工程在結算的過程中提供一個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的模板。
一:建筑工程的結算管理辦法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在結算過程中,通常都會制定準則和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提高公司在管理上面的專業化水平,同時在結算過程中規范公司的管理,維護公司的權益,通過建筑工程的結算管理辦法能夠有效的提高工程的結算工作效益,減少額外支出,同時對于我們的施工過程所產生的費用和支出也是一種監督,結算管理辦法將按照國家有關的政策和法規來制定,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我們工程結算的管理辦法中,我們一般都采用相應的原則進行我們的工程結算工作。
(一)廉潔奉公原則
主要是督促我們的工作人員以公司的最高權益為中心,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講究廉潔的同時能夠從公司的大局利益出發,為公司和企業出謀劃策。
(二)準確高效原則
主要是指我們的工作人員在各個施工以及最終的結算工作階段,能夠做到信息準確,清晰,合法且合理,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技術性,同時又有著極高的工作效率,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準確的處理好各個項目和工作以及最后的事宜,及時賬清,不拖欠工資和結算款項,達到我們企業的要求。
(三)多級審核原則
主要是指工程結算的過程中我們要建立多級的監督機制和團體,完善一定的審核控制體系,各級所審核的具體項目一定要認真細致,避免缺斤短兩或者蒙混過關的現象,減少問題的復發性,對于各項保障要有齊全的手續和蓋章,做到責任到人。
(四)可復查性原則
主要是指我們的結算過程匯總要做好相應的結算和審核記錄,同時建立相應的資料管理制度,以便我們能及時的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和缺陷。
(五)合理的價格原則
主要是指我們的工程在結算的過程中,要以我們所簽訂的有效的合同以及客觀事實為依據,進行結算,避免抬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進行不當的處理。
(六)信息通達原則
主要是指在結算之后,我們的企業要將結算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和信息有效的傳達給相關部門以及我們企業下方所設的部門進行最后的仔細的審核,完成我們最后的結算工作。這些原則在我們的管理辦法中所起到的效果,幫助我們的結算更加規范和合理。工程結算的管理辦法中,所提到的關于工程結算的程序,我們必須遵守。經過層層的審批和審核,以及各項約定,填寫關于審批的報表,最終完成結算。能夠有效的幫助我們的企業規范我們的管理流程,幫助工作人員盡快有效的熟悉工作,準確的提供財務數據和財務報告,有利于我們的企業進行對于資料和成果的分析,做出相關過程的總結,找出其中的缺陷的管理,從而得到改革的目的。合理的.審核和復查能夠幫助我們規范企業內部,避免企業內部人員的違法范圍行為,為了一己私利而將公司陷于一種困難的境地,定期的抽查能夠有效的提升建筑工程的質量,結算的審核和完成將最終幫助我們的企業樹立一定的形象和信譽,提高自己在同類的建筑企業的地位和競爭能力,幫助我們的企業找到更多的客源市場,合理的改善企業的內部管理。所以說,結算管理辦法在我們的建筑工程中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中結算法律法規的應用
建筑工程中的結算法律法規所指定的具體內容,都是根據我們在結算過程中的程序所制定的。其結算的法律法規有效的規范了我們的結算程序,同時有效的避免了結算過程中的漏洞和問題,其應用在多方面的實踐中也得到了良好的反饋,通過工程結算賬戶的核算,其歸集能夠直觀,全面的反應出某個建造合同從簽訂合同開始到合同完工交付所有的環節所完成的工作量,對于本期的結算以及累計結算的情況,同時相應的反應了施工企業全部的建造合同的本期和累計的結算情況,便于施工企業和合同成本形成對比,掌握結算的進度。接下來我們就將從建筑工程的結算方式的應用,建筑工程結算的風險規范,工程變更對結算的法律風險規范以及建筑工程結算賬戶的核算內容目的及其會計處理等四個方面來分別的具體的闡述關于建筑工程中結算法律法規的應用。
(一)建筑工程的結算方式的應用
建筑工程在結算的過程中,要進行項目的成本控制,是為了之后的結算更加明晰和便利,工程項目進行成本控制,主要是通過政策和事先制定的目標,采用一定的控制方法和原則,主要是為了增產節約,杜絕浪費資源的現象發生,為工程的結算夯實基礎。建筑工程的結算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方式。
1、按月結算按月結算就是按月將施工階段分開,每個月進行一次工程結算,工程價款的結算都要經過填制統一制定的“工程公款結算賬單”,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辦理結算,發包單位一般要經過審查簽證,期限一般不超過5天,在期限到了之后完成簽證審核。每個月的程序都大體如此,按月結算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審核的間接期限。
2、分段結算第二種結算方式為分段結算,制定幾個階段期限,比如一期,二期,三期,或者前期,中期,后期這樣的階段進行工程價款的結算,既保證了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有效的開支和正常的運轉,對于企業來說也也能夠提高效率,按時按量的完成工程,分段結算具有一定的自由性,經過雙方的協定合理的制定結算的時間段,能夠有效的溝通我們的承包方和發包方。
3、一次性結算第三種方式就是竣工后一次性結算,這樣結算的工程量比較大,審核工作時間比較長,對于承包商來說也具有一定的風險,根據不同的情況我們可以采取不同的結算方式,在雙方協商之后,保證雙方的利益不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合法的進行結算。
4、其他結算方式建筑工程款可以適用期票結算,發包單位按發包工程投資總額將資金一次或分次存入開戶的建設銀行,在存款總額內開出一定期限的商業匯票,經過開戶銀行的承兌,交于承包單位,承包單位根據會計法律到期到建設銀行申請付款,這是一種比較安全的付款方式,有第三平臺的介入,對于我們的承包商來說也是一種安全的資金清算的方式。承包單位對于所承包的工程,要根據具體的施工圖,施工的組織設計,和現行的定額,費用的標準,價格等具體的編制施工圖的預算,經過發包單位的同意,開戶銀行通過審定,成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材料在往來的結算過程中,承包單位如果自己采購建筑材料,發包單位就將在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按照年度工作量的比例向承包單位預付關于材料的定金,并且在一定短時間的期限內付清。按照工程的承包合同由承包單位購貨付款的,收取備料款。建筑工程的結算方式我們就主要有以上三種,同時按照具體的不同情況進行特殊的收款方式,我們要因地制宜,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建筑工程的結算。
(二)建筑工程結算的風險規范
對于近年來出臺的多項政策,建筑工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建筑工程常常在正常的期限內得不到正常的結算,出現拖欠工程價款,甚至因為拖欠款造成了嚴重的生命威脅,這種事情時有發生。為了避免這類事情的發生,我們就要對建筑工程進行結算的風險規范。結算的法律法規就是規避風險的一個有效保障。我們的法律中有一條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以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就是對于我們承包人的一個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合法的維護了承包人收到價款的權益。但是這條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有三個必須的因素,發包人收到了竣工結算文件的證據,約定的期限,合同中要有“在約定期限不提異議認可結算”,這就為我們的承包人提供了風險意識的依據,以免受到損失。同時還有一條這樣的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哦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這同時也是對承包人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這種保護性的規定告訴了我們幾個需要注意的地方。加強關于合同的管理,充分的利用合同完善法律法規中的盲區和模糊的區域,對于我們后期出現問題時,合同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合同就相當于一層法律保障,是我們進行任何工作的后期保證,關于合同,我們一定要與相關人員溝通清楚,尋找到相關的律師做好公證和其他方面關于合同的問題。及時的做好竣工的驗收工作,必須在約定的期限內,減少延期的可能性,竣工的驗收我們不僅要尋找相關的技術人員和專業的技術方法,還要保證竣工的質量。及時做好竣工結算文件送審和簽收的工作,按照有關的規定提交并且我們的文件信息必須齊全而且完整,文件信息是我們對于施工的證明,也是我們進行結算的法律依據,在送審時,我們也要采取必要的公證方式進行送達,保證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除了這些情況,一旦發包人超過約定的審價期限,視為按照送審價為準進行結算,我們的承包認在此之前要進行發函要求審問,這是對于發包人的法律程序上的尊重和發包人的權利,承包人在這個過程中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工程結算階段避免發包人以拖延審價來拖欠工程的價款,這是對雙方誠信的一種默認的約定,同時我們的發包人要注意不要存在僥幸心理,也要有規避結算過程中的風險,雙方達到共贏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
(三)工程變更對結算的法律風險規范
工程的變更是指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的約定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對于施工中的材料,工藝,功能,功效,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以及施工方法等某一方面的改變,這些變更統稱為工程變更。同時我們的變更也分為不同的種類:立即變更,用完變更,某批變更,擇日變更,累計生產數量變更等五種。根據具體的情況和適用的主題進行變更,是對我們工程的靈活應用和施工的表現。工程變更會導致工程價款有所改變而做一些細微的調整,或者是某一個方面的全部調整,對我們的最終結算的結果具有極大的影響效果。對于依照合同或者設計的變更的工程價款也受到了我們法律的保護,具體的要求是這樣規定的:對于依合同發生的或者因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價款的變更,承包人應當在調整情況發生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該條規定對超出14天之后的情況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具有一定的缺陷問題,而很多發包人將會利用這項紕漏進行投機取巧。在工程變更對結算的法律風險規范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完善簽證工作,及時的固定工作成果。其成果內容要具體明確,符合法定的程序和約定的程序,同時我們也要認真審查關于簽證人是否具有評審的資格,使我們的簽證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在這個過程中,要保護好所有的簽證文件,包括各種會議記錄文件,技術資料等,以備不時之需。在合同發生變更時我們要及時的進行備案的工作,使備案過后的內容和與施工合同里面的內容相一致。法律風險的規范,能夠幫助我們的企業減少損失,有效的節約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有效的預防了事故的發生,認識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促進企業的發展,使企業得到有效的運營和經營,法律風險是企業生存的一個必要條件,我們必須對其熟悉的掌握,才能保證問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害,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四)建筑工程結算賬戶的核算內容目的及其會計處理
建筑工程結算都會進行一定的會計賬務處理,建筑工程結算會計處理一般都有一定的依據,主要是依靠工程的價款結算單,建造工程的結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等具體的資料。作為一定的實質性的法律依據,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根據合法的信息和客觀的資料我們才能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同時成為一定的書面證明。建筑工程的結算賬戶一般都有一定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通常是指在會計核算中所進行的具體的方法,主要包括收入確認方法,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存貨的計價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編報合并會計報表等一系列具體的方法,外幣處理等特殊的處理方法。不同的處理方法一般都會影響到關于我們企業的各項資料和信息的可比度,所以我們在核算和處理的過程中,一般都要采用一致的方法進行核算和處理,保障我們企業的有效性。建造合同的施工周期一般都持續時間比較長,我們所進行的會計年度也比較長,因此,為了準確的核算當期已經完工的合同收入,費用和利潤等各部分,同時我們的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的過程中采用的是權責發生制,它同其他事業單位不同,根據完工的百分比法確認當期的合同的收入,費用和利潤,使資產負債表,建造合同能夠可靠地計量。我們在實際的核算過程中,通常也會分段,按月等方式進行工程價款的結算,這是在會計處理方法上的結算程序。我們在進行會計處理的時候,不僅要進行工程價款的會計處理,還要進行其他賬戶的對應關系的處理,與工程施工賬戶的余額應該是一致的,如果發生了不一致的情況,我們要及時的進行核對。與主營業務收入賬戶也存在一定的對應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建造合同的進度情況,這兩個賬戶也應該保持余額的一致性,如果存在差額,我們也要找到問題的發生地在哪兒,重點的在于檢查二者的核算方法是否一致,避免在賬戶上存在各種類型的問題。建筑工程的結算賬戶的核算內容與目的以及會計的處理方法使我們在各個項目的賬戶結算的情況都能夠得到明晰的反應,提高我們的會計信息質量。同時也保障我們的建筑工程在財務處理上的法律性和規范性。
三:建筑工程結算法律法規的前景
建筑工程在進行項目結算的過程中,不免會出現一些問題,而這些問題就恰恰是影響我們建筑工程結算法律法規發展的阻礙,以下就是一些主要的問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并不合理,建筑的設計修改和變更,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監督,確定和審核的方法滯后等具體的問題。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并不合理
我們承包單位為了盡快的進行施工,一般性情況下都會在開工前期滿足發包方的各項要求,事實上我們的承包方沒有能力去達到這些要求,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并不合理,而我們的承包方也沒有事先的進行聲明和調查,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在后期的審核工作中就埋下了結算中問題的隱患。
(二)建筑的設計修改與變更
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們在建筑的過程中需要對建筑設計和圖紙進行修改和變更,但是我們的工作人員對于這個工作簽證的不熟悉和不了解,就會造成大部分的資料缺失,信息不完善的狀況,建筑的設計修改和變更這種很大的不確定性在我們的施工過程中時有發生,我們要引起高度的注意和重視。
(三)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不到位
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設備都是多樣的復雜化的,品種,價格,質量等方面的差異造成了各個管理上的差價,使得市場上的價格不統一,有時候也會存在惡性競爭的局面,導致我們購買材料和設備的管理存在紕漏,工程量在一定基礎上也存在了計算的誤差。
(四)缺乏有效的監督
建筑工程在施工的過程中,這是一項龐大的工程,因為不能面面俱到的進行及時的反饋,造成資源的浪費,工程過程中產生較大的造價,這是由于建設單位在一定基礎上對于建筑工程的管理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監督的手段,才會導致這樣的問題產生,對于綜合的全面的管理不到位。
(五)確定和審核的方法滯后
我們的發包單位在進行最后的確定和審核的工作階段之后,還采用的是傳統的驗收方式和審核方法,傳統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不能完全的適應我們現代的技術和手段,因此,對于最后的確定工作我們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難以有效的解決。建筑工程在結算法律法規方面的前景和發展方向,主要是由于結算過程中的程序所決定的,對于管理和技術,以及相應的其他硬性條件的設施,在現代化的建設過程中,都具有相應的改變,也是我們主要的發展方向和前景目標。
主要有以下幾項調控措施,通過正常的招投標進行評選,實行綜合管理和全面控制,整體和部分的分級管理,加強監督的力度等具體有效的措施。
(一)通過正常的招投標進行競選
建筑工程在進行承包商的選擇時,要通過正常的招投標進行競選,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招標,從而選擇出具有優勢條件的承包商,為日后能夠有效的進行建筑工程的結算打下了良好的堅實的基礎。對于工程承包的合同我們要及時的進行梳理,保證我們在修改的過程中有法律的維護。
(二)實行綜合管理和全面控制,整體和部分分級管理對于建筑工程結算方面的管理,我們要實行全方位的綜合性的管理和控制,從開始投入建設,決策,設計,選擇最適合的方案,采用的最新的技術,運行過程中的管控,到最后的結算程序,都要全部在監控的范圍之內,合理有效的把握我們各階段的程序,達到綜合管理和全面控制。同時我們也要對于其中的具體的管理進行有效的調控,對于材料和設備的采購管理要走合法程序,禁止而已抬價的行為,保證我們的成本。
(三)加強監督的力度
在整個建筑工程的施工階段和管理階段,我們都要加強關于監督的力度,跟隨我們所指定的項目的投資,進行投資決策的有效商討,這是需要在施工的整個過程中所要引起重視的,同時在竣工完成后,對于工程的審核和結算要做到準確和具體,找到最合適的先進的審核技術方法和手段,避免傳統的方法所帶來的缺陷和損失。總的來說,我們建筑工程在結算的過程中,法律法規所起到的至關重要的作用,是貫穿我們整個的工程的始終,我們無法脫離法律法規體系而單獨存在,二者是相輔相成相互制約得關系。同時,對于我們的工作人員,要時刻的提高法律意識,針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形成一種法律權益的保護,增加自己的知識素養,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在企業的環境和條件下,發展自己綜合的能力和素質,進行綜合全面的發展,而我們的企業也應該為員工提供一種良好的發展平臺,經常性的開展一些講座和座談會,定期的對我們的員工進行法律的培訓,為企業的發展增加效益,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激發員工的創造性思維,為企業發展的出謀劃策,因此,在建筑工程的結算法律法規的體系方面,具有廣闊的發展道路和前景,對于工程本身來說,也具有一定的先進性。
四、小結
我們在探討了關于建筑工程結算管理辦法的重要性,以及在具體的結算過程中對于法律法規的應用。建筑工程在法律法規的影響下,相應了提高了自己的質量,工程結算是工程建設中的一個重要的環節,我們要格外的引起足夠的重視。因此,不管是我們的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都要有相應的法律意識,才能在不斷地競爭和合作過程中避免因為法律的缺乏而帶來的損失,也因為法律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過程中,促使我們的建筑工程的質量越來越好,是一種雙贏的結果,實現了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建筑法規論文7
摘要:建筑設計離不開建筑法規,建筑師學好建筑法規是非常重要的。建筑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為推動國民經濟增長和社會全面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整個行業呈現平穩上升態勢。未來幾年我國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等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將保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中國建筑市場面臨重要的發展機遇。
關鍵詞:建筑法規 法律手段 制度 規范 作用 執行
1 概述
建筑行業涉及國民經濟的眾多層面和領域。然而,改革開放政策前,我國建筑領域法律幾乎為空白。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我國建筑業相關法律規范體系建設也取得了豐碩成果,初步建立了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及《注冊建筑師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為主體,以建設部門為主頒布的大量部門規章為輔助和補充的建筑法律規范體系,在建筑市場的規范和引導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促進了建筑行業高效、有序的良性發展。
2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現狀
2.1 企業對安全的重視度不足。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下,很多施工企業把經濟效益放在第一位,常會以裁減監督管理人員配備、縮減項目的安全投入來減少工程成本,讓安全處于從屬或次要地位。現代建筑向大型化、高層化發展,施工難度與工程量在不斷加大,施工現場各工種、工序的危險系數也相應增大,而很多建筑工程施工的相關人員對安全管理的意識顯得很淡薄,只注重經濟效益和施工的進度,往往忽略了現場安全問題,從而導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頻發。
2.2 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有些施工企業管理層法制觀念淡薄,刻意逃避政府監管。部分地方的建設項目為逃避政府監管,不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另外,掛靠經營、非法承包、層層分包、包而不管的現象嚴重,導致施工管理不嚴格、安全培訓不到位,最終引發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斷出現。
2.3 建筑安全法律法規不完善。在我國,目前與建筑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內容比較抽象,操作性不強,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安全生產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其中的一些由于發布時間過久,已不適合現在的建筑安全生產的發展要求。此外,一些現行的建筑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規范也不夠健全,不能給建筑工程以最強有力的安全生產依據。
2.4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體系不健全。目前,國內建筑施工企業由于受參建企業領導安全意識不強的主觀因素影響,應有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監督體系并沒有建立,這給建筑施工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基于此種情況,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監督的各項任務沒能落實到各級管理層面和所有生產崗位中;同時,由于安全監管人員配備不足,部分安全監管人員在工作中安全意識不強以及存在嚴重的僥幸心理,安全責任制沒能落實到位,從而直接降低了安全監管工作的效率與效用,導致一些安全隱患不能及時地發現、識別、治理,導致安全事故頻發。
3 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建設逐步完善
建設工程的產品是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工作的主要場所,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建設工程的質量,不但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也關系到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健康的安全。
建議我國各地省域建筑法規的完善,既有必要充分考慮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的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從業資格)、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一般規定、發包、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等主要章節的設置趨向一致,又有必要結合日前國家住建部正式出臺的“意見”中關于“放管并重”的核心理念,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在其省域建筑法規中設置相關的具體制度措施規定,以利既抓好“建筑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又有利抓好國家住建部“意見”中各項制度措施的跟進工作。因為,如若按此完善我國各地的省域建筑法規,確實對我國各地在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指引下,使其省域范疇內全面貫徹落實“建筑法”和國家住建部“意見”精神的工作能夠得到切實推進,同時對全面推進我國建筑業的依法治理工作,以及對進一步深化我國建筑業的改革暨發展工作,應該是非常有利的。
鑒此,建議我國各地省域建筑法規相關內容的完善,有必要結合日前國家住建部正式出臺的“意見”中關于“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等相關要求,并按“政府啟動、市場監督、權威發布、信息共享”的原則,以利更好地保證我國各地省域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而為遵循上述要求及原則,我國各地的省域建筑法規,即有必要明確規定,一要強化項目人員執業的動態管理,嚴格施工現場的實名檢查;二要加強企業項目成本的規范管理和嚴格抽查;三要將企業項目承包行為與誠信經營的記錄結合起來考量;四要對全面落實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規范建筑市場還應增強質量意識,建筑工程是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零件生產的綜合產品,產品的質量關系重大,是全社會生產生活的關鍵環節,因此,法律法規的完善刻不容緩,法律法規是建筑市場最好的保護傘。
4 我國建筑行業法律法規發展和對市場的規范作用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15項與綠色建筑內容相關行政法規;發布了《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關于做好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近期工作的通知》、《關于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通知》、《節能中長期規劃》等法規性文件。
與此同時,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國家和地方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已發布與綠色建筑有關的《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設計節能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等數十項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這些標準的頒布將進一步規范綠色建筑行業的市場規則、競爭秩序,并帶動整個產業鏈實現設計和技術創新。
在綠色建筑的科技創新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成績。從傳統建筑到節能建筑再發展到綠色建筑,是建筑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我國大力鼓勵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積極引進國內外綠色建筑新技術,自主培育申報一批與節能、節水、節材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實現我國建設行業關聯產業出口產品由勞動力成本優勢向高技術優勢的轉型。
《建設法規》對規范人們建筑活動行為提升建筑業人員素質確保建筑業的健康和有序的發展有著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從而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②規范和保障建筑行業各方主體的權益。
③對建設單位行為的規范和監督,防止違法行為。
④有效地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
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無論如何完善,最終還是要看執法的過程。所以,我們應改變思想,讓法律走近每個人的身邊,走進每個人的心里。生命對于我們是最重要的東西,建設法規對于預防對策和措施,對減少事故的發生,促進建筑企業的健康發展有重大意義。
5 結束語
改革開放的三十年,是我國建筑法律從無到有、不斷發展完善的三十年。目前,我國已經初步構建了較為完整的建筑法律規范體系。為了適應不斷發展的國內和國際經濟形勢,我國必須與時俱進地建立與完善建筑法律規范體系,以進一步促進和保障建筑業的快速發展,使之早日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
在國家經濟增長模式從“粗放型”轉變到“效應型”、節能減排約束的大背景下,建筑節能行業正在悄然興起。建筑業也將由勞動密集型產業向技術密集型、資金密集型產業轉化,而這些更需要良好的市場秩序,和完善的法律法規,才能使得我國的建筑行業在未來的發展中穩步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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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8
一、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建筑企業合同法律意識淡薄
許多建筑企業經營運作不規范,法律意識不強,缺乏合同意識。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雖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建筑企業在簽署合同時不依據此合同文本,內容不全,對權責和義務的規定不明確'導致簽署的合同流于形式。
(二)承、發包雙方的行為不規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時為了業務需要,會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另外,某些發包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合同規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內容,擴大自己的權利。例如:發包方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驗收合格后,不及時辦理賬務結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體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漸落后,不能滿足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同時,現有的合同文本對管理環節和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缺少相應的規定,而且對一些基本要約也未作出明確規定,承、發包雙方存在鉆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在合同管理體系上,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確,存在著規定的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的情況,缺少必要的監督和控制機制。
二、建筑施工企業加強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的價格、工期、安全和質量等目標,規定著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廣義地說,建筑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范圍。合同管理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它作為其它工作的指南,對整個項目的實施起總控制和總保證作用。沒有合同意識則項目整體目標不明;沒有合同管理,則項目管理難以形成系統,難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實現項目的目標。不注重合同履約,必然影響企業形象,逐漸被市場所拋棄。
三、解決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強化合同法律意識,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時,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對合同的條款往往未經仔細推敲就草率簽訂,致使對方在違約情況下,自身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簽訂工程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樹立較高的法律意識,要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盡可能的減少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時,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這些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經濟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以更多更豐富的專業知識,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
(二)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
在建筑工程招標過程中,由于地區或行業保護主義,存在著招標人明招暗定、虛假招標的情況。在資格預審階段,一些人為的因素使得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把關不嚴,中標后容易產生施工項目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等現象。因此,對于這樣的問題,招投標各方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進行招標和競標,力爭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確保招投標程序合法、嚴謹。在規范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中,還需要加強對承包商資質和誠信度的考察,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
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體系尤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體方法是:一要完善合同范本。在工程合同的簽訂階段,合同簽署的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操作,嚴禁自制不符合程序和合意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和權責應該明確。二要不斷擴大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樣化。以滿足不同的承包方式。建筑企業還應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狀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控制機制,保證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
(四)做好合同索賠管理工作
在建筑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索賠問題是難免的。因此,必須建立工程索賠管理制度。在簽署合同過程和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該始終以工程合同為依據,認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內容,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索賠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最科學的合同管理策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還應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研究合同各項條款,積極調查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尋找索賠證據。這不僅有
利于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企業不斷適應工程建設的最新規范要求從而提高企業未來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
建筑法規論文9
【摘要】本文基于我國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改革視角,主要探析了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模式改革。
【關鍵詞】建筑法規課程;改革;實踐
一、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現狀
1、經調查研究發現,以前學者在研究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改革與實踐的時候往往只是站在理論教學的角度,片面地對理論教學的改革進行研究、探討,忽視了建筑工程法規課程實踐教學改革的需要。從查閱的資料中,即使有少部分學者對高職院校建筑法規課程實踐教學改革進行了探討,但是,他們大都處于將案例教學法的引入理論教學或是僅僅在理論上對實踐教學進行探討,沒有進一步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設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模塊。
2、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空間研究處于空白階段。建筑工程法規是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其教學是建筑工程技術、工程測量、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等專業學生在校學習、獲取相關職業/執業資格、進一步了解和理解國家權力機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政策以及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公民在建設活動中溝通、協調的重要環節。因此,建筑工程法規知識運用于實踐活動尤為重要。
3、對建筑工程法規課程實踐教學進行多方面的評估研究還有待提高。目前,從我們查閱的材料中,尚未發現對高職院校建筑工程法規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進行包括: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任課老師等多方面的評估研究。沒有有效的評估體系,就難以在高職院校中形成對接緊密、特色鮮明、動態調整的職業教育課程體系,不利于高職院校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
二、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模式改革的主要內容
根據以上研究現狀的述評,基于我國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改革視角,以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為研究對象,構建與該課程能夠對接緊密、特色鮮明、動態調整的土建類及相關專業職業教育課程體系。通過對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設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模塊、教學空間、教學評估等方面展的研究,分析其對我國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課程改革的影響。最終為提出并完善我國改革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提供理論與實證的支持。
1、目前,很多高職院校建筑工程法規課程主要采取純理論教學的授課方式,忽略了學生建筑工程法規知識實踐方法、實踐技能的培養,這不適應于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特別是,實證分析對象執行大專業招生分方向培養的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已經有四年,學生畢業后可到施工員、質檢員、造價員、監理員、安全員、測量員、資料員、材料員等多個崗位就業,每個崗位對學生需要掌握的建筑工程法規專業知識、技能側重點均有不同。
因此,在實證分析對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大專業招生、分方向培養”的背景下,針對土建類及相關專業的崗位群及能力分析、人才培養目標、分方向能力模塊的設置與課程組成、分方向能力課程模塊,擬制定新的.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大綱,調整和改變現有教學模式,建立建筑工程法規課程與其他課程之間對接的緊密關系。
2、更進一步的,在實證分析對象中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進行現場模擬教學,使課程的學習情境與真實工作環境和真實工作任務一致,安排學生在課程學習中參與工程項目報建、招投標、合同管理、索賠等工作流程,真正做到“教、學、做”一體化,使課程內容更具吸引力。
3、形成科學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分析報告。完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課程模塊、教學空間等改革后,如果沒有進一步的約束力,往往會導致教學改革的中止。所以,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課程模塊、教學空間等改革是否能得到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任課老師的認可,或將其結果運用到下一步的教學改革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評估體系。
因此,通過設計針對建筑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建筑工程法規授課教師的不同問卷,進行“四方”問卷調查研究,探索職業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關的建筑工程法規知識教學模式并進行評估。
三、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效果
1、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是一門與實踐緊密結合的專業基礎課程。理論—案例—實際操作有機結合,是課程教學的最佳途徑。本課程加強工學結合,改變課堂理論教學與實際工程相分離的教學方法,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在新的教學空間中,模擬報建、招投標、索賠等真實情景,通過班上成員角色扮演等教學方法改革,各班級分成若干各小組,各小組扮演土建類及相關專業所涉及工作中的各崗位,使學生全面獲得崗位能力、職業能力和社會能力。在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中,通過采用現場示范教學法,邊講邊做,使學生有更直觀的認識。教師的言傳身教,對學生有正確的引導作用,發現學生操作不正確時,及時通過示范進行糾正。
2、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動態調整的職業教育課程體系。通過對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的初步改革開展問卷調查,探索職業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關的建筑工程法規知識教學模式并進行評估,以課內、外項目活動為依托,開展有針對性的項目化教學。只有在一個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中,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機制,才能形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分析報告,實現課程動態調整的目的。
建筑法規論文10
摘要:近年來,建筑行業不斷發展,同時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完善,建筑法律法規的建立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文章對現階段建筑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分析,并闡述了建筑法律法規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最后提出了發揮建筑法律法規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建筑法律法規;建筑工程質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規是指調整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法人、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筑法律及相關法規在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分析我們得知,建筑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對建筑法律法規的認識,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發揮建筑法律法規的作用。
1現階段建筑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在建筑市場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目前我國建筑行業采取的是等級主體準入制度,這就需要企業應與自身的發展規模與所擁有的注冊資本相結合,注冊與之對應的資質等級公司。但是,在實際的資質申報過程中,許多企業不是采取制作虛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冊方進行資本注冊,導致這部分公司不僅缺乏辦公場地與工作人員,也缺乏相應施工機械與設備,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質量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體制與國際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相關的'措施與政策無法滿足國際化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監理部門忽視工程竣工驗收環節,導致部分未經過竣工驗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隱患。與此同時,質量監督部門采取程序性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但這也難以保障工程質量;第四,近些年,各種房屋、構造物倒塌的事故時常發生,不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而且給國家與人們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十分廣泛的關注。
2建筑法律法規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夠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許多復雜的因素,同時也涉及到許多單位。要想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實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強制性的規定與標準,以避免施工中出現一些矛盾與沖突。法律法規為建筑質量監管部門提供了法律途徑,覆蓋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夠讓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質量問題有法可依,為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具體來說,建筑法律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為了調整相關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統稱。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具體的內容對建設行為的可行與否進行確定,這樣一來,就可以為一切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如果存在與建筑法律法規相悖的行為,就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我國來說,監理制度的起步比較晚,在建筑工程中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而建筑法律法規的存在就可以對建筑活動起到很好的監督與管理的作用,對保障建筑行業的穩定發展大有裨益。
2.2對施工質量提出明確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內容對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確定了施工與管理的規范性,并明確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單位的責任與義務,從而有效保證了建筑工程的質量。在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基本體系主要包括兩個維度,分別為縱向與橫向。縱向管理指的是國家對建筑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管理,主要的執行者為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的授權單位,在施工的各個過程中都會涉及到,這樣就可以有效保證施工中各個環節的質量與安全。建筑法律法規的橫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自己所承包的項目進行的質量管理,也是建設單位對所建設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規也對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各個單位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
建筑法律法規對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建筑法律法規屬于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在規范各個主w行為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法制教育的不斷深入,人們會逐步提升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并懂得建筑質量出現問題時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強制性特點,會促使建造商在長遠發展的角度上更加關注于工程質量。
3發揮建筑法律法規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
3.1明確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
建筑法律法規的建立可以對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進行明確。自建筑法律法規頒布以來,其所確定的建筑行為主體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及設計單位等。建筑法律法規對各個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對各主體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進行了明確,避免后期發生質量問題時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的問題,以提高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分配的客觀性與公平性。此外,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的規定了各個行為主體應承擔的質量責任,這一法規條例對于約束主體行為具有重要作用,為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質量認證體系制度
根據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對所有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執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單位來說,其應當根據自己的意愿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只有通過認證并合格后,才會獲得相應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質量認證體系可控制對質量產生影響的活動,提前對各種風險予以充分考慮,并相應積極采取有效預防與應對措施,從而為建筑工程質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規范監理市場
3.3.1確定衡量監理人工作水平標準
從我國工程監理制度來看,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應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第一,監理人員需要在建設崗位之上工作;第二,監理人員要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三,經過注冊并獲得監理工程師崗位制度。另外,監理單位還會根據人員素質、管理水平、專業技能以及資金數量等方面,將監理人員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且由高級建筑師、高級經濟師以及在職高級師負責。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單位需要在規定監理范圍之內開展活動,切不可以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
3.3.2確定監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對于建筑工程的監理制度來說,其對施工、招標、材料采購、立項設計等各個階段的工作依據與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一過程中,建筑監理工程師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工程建設中必須要聘請監理工程師,這就體現出了建筑工程師的重要性,同時也表現出建設單位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然而,就我國監理行業而言,其許多方面還不夠成熟,還需要一定時間讓公司承認監理行業的權威性。因此,針對于這一問題,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的教育與開導,并確定監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轉變落后的思想觀念,緊跟時代的發展步伐。
結束語
總的來說,目前建筑市場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這就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基礎,以此來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建筑法律法規不僅可以為建筑工程提供法律保障,同時還能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從思想上提高對建筑工程質量重要性的認識,為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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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11
摘要: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我們國家在建筑領域內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這些成就都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與約束。如今,為了建筑市場的健康運行、建筑活動的規范開展,法律法規在該行業中的地位也越來越明顯與重要,它不僅關系到建筑行業的發展,更關系到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因此,我們要保證相關建筑法律法規日趨完善,以期為我們建筑業的發展帶來更大的幫助與成果。本文主要對建筑設計與建筑法規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探討,希望對相關人士有所幫助。
關鍵詞:建筑設計、建筑法規、關系
一、前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也在不斷地完善,其中建筑業的發展在諸多國民經濟產業中尤為突出與強勁,已然成為了相當重要的支柱產業。在其迅猛發展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制定、加強及完善為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和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國建筑業轉入市場機制之后,與建筑活動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地出臺和完善,為我們國家建筑行業的法制建設創造了一個全新的局面。在新的世紀里,我們需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建筑市場中的各種行為,從而確保建筑行業更加健康、穩定的發展。
二、建筑設計和建筑法規的概念
1、建筑設計概念
從概念上來講,建筑設計是指在建筑物還沒有開始建造之前,由相應的設計者按照建筑物的建設要求,把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或發生的問題事先作好通盤的設想,從而提前擬定好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案,確保最后所建成的建筑物能夠滿足使用者的期望。
2、建筑法規概念
建筑法規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建筑活動中相互之間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建筑法規核心與基礎表現形式的法律,是由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在效力層級及地位上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規,由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制定頒布,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此外,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在建設工程中,還有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等。這些構成了建筑工程中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所有的建筑活動都要以此為約束。
三、建筑設計與建筑法規之間的關系
1、將建筑設計進行逐級總結,滿足建筑法規
簡單說來,將建筑設計逐級總結,就是要將單體設計在總體設計的基礎上深入總結,主要方針就是應當從平面設計入手,根據功能分區和人流路線合理進行布局,滿足建筑設計的功能特點,建筑的功能主要是平面的功能,這是由于建筑使用者的一切使用行為幾乎都是平面性的,垂直行為只是交通問題,因此,建筑形態雖然是立體的,但這種立體往往是要先有平面,然后垂直地向上,上下之間的變化不及水平面上的變化多,所以必須抓住平面形態。綜上所述,就是要在建筑總體關系確定后,認真深入的討論單體的設計,要滿足這種設計方法,具體的設計工作之可以按以下的步驟進行:首先要積極收集相關資料,收集資料應當全面,所收集的資料不僅應包括相關建筑的設計方案,同時還應該對相關規范要求的資料進行收集,比如對于所設計的單體的面積、走廊的寬度以及所需要進行設計的樓梯的寬度和數量等資料都需要進行準確地收集。只有在設計前明確這些基本的規范性的要求,才能行之有效地做設計。在收集實例資料時,應認清這些資料的作用,這些資料僅僅用于借鑒,作為分析研究的對象,而不是作為盲目模仿的對象,在研究中主要應明確以下內容:明確個結構部件的分的設計目的和功能性,所具有的設計優點,那些值得借鑒,加以改進就能應用到實際施工中,從這里能得到實際的設計思路啟示。然后應進行實際的設計體會,親身體驗在這種建筑中的進行相關的使用等。
2、實際建筑設計緊密聯系建筑法規的具體措施
建筑設計的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滿足建筑工程的技術施工質量。這不同于其他設備的設計,僅僅滿足設計就可以實際應用。這也正是建筑設計的最大特點,設計要兼顧實際施工的難度。這就要求建筑設計人員要能充分的掌握建筑結構、建筑設備技術方面的諸多問題,這些都深刻的影響了設計工作的質量,因此,建筑工程的技術施工質量對建筑設計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1)結構設計密切聯系建筑法規的舉措
結構設計作為影響建筑設計的工程技術施工質量的最重要內容,是支撐這個建筑空間的重要保證,也是建筑造型可行性的關鍵。建筑設計人員雖然不能代替結構工程師,但也需要對建筑結構進行相關的學習。并且通過與結構工程師進行協商,對具體的結構部件進行規劃,從而對所需空間的`實際形象有一個總體把握,減少了許多無謂的修改和反復。
(2)建筑設備設計密切聯系建筑法規的舉措
由于現代建筑設備對于現代建筑的作用日趨重要,因此,在針對相關的建筑設備項目進行設計時,要注意以下問題:首先是需要做好建筑給排水的設計要求;其次是需要做好建筑的電氣設備的設計規劃;最后,在建筑設計中,由于暖通設備在當今的建筑中的作用逐漸增強,因此,應針對具體的暖通管道,結構部件的關系進行有效處理,包括在建筑投入使用后如何進行檢修等內容,都是建筑設計人員應考慮的,建筑設計人員,應通過查閱暖通規范并與暖通工程師協商,在建筑設計中做通盤的安排和考慮,圓滿解決了各工種之間的矛盾。
3、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建筑法》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設計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設計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設計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設計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設計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促進我國建筑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的競爭的要求,我們應綜合吸取國際立法和市場管理經驗,促進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規的立法速度。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建筑設計應嚴格的建立在建筑法規的基礎之上,相關的建筑設計人員應當熟悉各種相關建筑法規,嚴格執行,不進行不符合建筑法規的設計。同時,由于建筑設計規范很多,相關的建筑設計人員要積極學習相關條文的補充和重新修訂,及時地對新頒布的相關法規進行學習,為建筑設計事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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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12
前言:
建筑設計作為建筑的前期規劃,具有對整個建筑切實負責的重要責任,不僅要滿足建筑的技術功能、環境造型等要求,更要滿足建筑的質量要求。
要達到這些要求,相關的建筑設計就應當一切以建筑法規為基礎,在設計中應嚴格執行建筑法規的具體要求,對不符合建筑法規所規定的內容,要及時進行修改,避免非法的建筑設計對資源造成的浪費。作者根據自己的實際工作經驗,詳細的闡明了建筑設計與建筑法規之間的關系。
1 以建筑法規為基礎,進行建筑設計
在對建筑物進行設計時,雖然要滿足建筑造型藝術性的要求,存在主觀的形象思維的內容,對設計人員的靈感依靠很嚴重,但建筑物作為實際應用主題,他客觀要求設計人員的理性和邏輯性的判斷,因此,在對建筑進行設計中,必須應用最為基本的原則,將建筑物設計客觀化、程序化,避免由于設計人員的主觀性設計影響建筑物使用。簡單來說,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可以前者為主,后者為輔的設計方法。
1.1將建筑設計進行逐級細化,滿足建筑法規
簡單來說,將建筑設計進行逐級細化的設計的主要思路,基本過程就是由功能關系和基地形態入手,一步一步地深入,用反復比較的方法,不斷的將設計進行深入,由粗線條到細節部分按順序針對建筑法規進行切合,按照各條設計都應完全滿足建筑法規的原則完成設計。采用這種設計方法的關鍵就是要從總體著手,在各環節的設計中,不要過分拘泥于細部處理,不要具體化,而應當是在對各種要求、條件、建筑法規等爛熟于胸的基礎上,著眼于大關系。具體做法就是首先應仔細查閱建筑設計資料集以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等建筑法規,針對滿足建筑物的實際功能,包括通風、采光、消防、綠化等要求,合理的確定建筑用地范圍,預留有相關建筑法律所要求的功能設施,如消防通道等,同時,應對綠化區域做出合理規劃,滿足相關政策法規要求,盡可能提高建筑綠化率。
1.2將建筑設計進行逐級總結,滿足建筑法規
簡單說來,將建筑設計逐級總結,就是要將單體設計單體設計在總體設計的基礎上深入總結,主要方針就是應當從平面設計入手,根據功能分區和人流路線合理進行布局,滿足建筑設計的功能特點,建筑的功能主要是平面的功能,這是由于建筑使用者的一切使用行為幾乎都是平面性的,垂直行為只是交通問題,因此,建筑形態雖然是立體的,但這種立體往往是要先有平面,然后垂直地向上,上下之間的變化不及水平面上的變化多,所以必須抓住平面形態。綜上所述,就是要在建筑總體關系確定后,認真深入的討論單體的設計,要滿足這種設計方法,具體的設計工作之可以按以下的步驟進行:首先要積極收集相關資料,收集資料應當全面,所收集的資料不僅應包括相關建筑的設計方案,同時應當收集相關規范要求的資料,比如單體的面積、功用、相關配套設施的尺寸數量的要求,地面升起要求,走廊的寬度,樓梯的寬度和數量等,只有在設計前明確這些基本的規范性的要求,才能行之有效地做設計。在收集實例資料時,應認清這些資料的作用,這些資料僅僅用于借鑒,作為分析研究的對象,而不是作為盲目模仿的對象,在研究中主要應明確以下內容:明確個結構部件的分的設計目的和功能性,所具有的設計優點,那些值得借鑒,加以改進就能應用到實際施工中,從這里能得到實際的設計思路啟示。然后應進行實際的設計體會,親身體驗在這種建筑中的進行相關的使用等。
2、實際建筑設計緊密聯系建筑法規的具體措施
建筑設計的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滿足建筑工程的技術施工質量。這不同于其他設備的設計,僅僅滿足設計就可以實際應用。這也正是建筑設計的最大特點,設計要兼顧實際施工的難度。這就要求建筑設計人員要能充分的掌握建筑結構、建筑設備技術方面的諸多問題,這些都深刻的影響了設計工作的質量,因此,建筑工程的技術施工質量對建筑設計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2.1結構設計密切聯系建筑法規的舉措
結構設計作為影響建筑設計的.工程技術施工質量的最重要內容,是支撐這個建筑空間的重要保證,也是建筑造型可行性的關鍵。建筑設計人員雖然不能代替結構工程師,但也需要對建筑結構進行相關的學習。如果相關的建筑設計者不懂結構,就不可能塑造建筑形象,出現所設計的建筑形象不能切合實際的情況。相關的建筑設計人員在進行實際的建筑設計中,要根據實際空間具體要求,確定建筑結構體系為框架結構,通過與結構工程師進行協商,對具體的結構部件進行規劃,從而對所需空間的實際形象有一個總體把握,減少了許多無謂的修改和反復。
2.2建筑設備設計密切聯系建筑法規的舉措
由于現代建筑設備對于現代建筑的作用日趨重要,因此,在針對相關的建筑設備項目進行設計時,要注意一下問題:首先,要滿足建筑給水排水的需要,在追求新穎的建筑造型時,偶爾會受給排水的影響。其次,在電氣設備設計的問題上,建筑設計人員應事先查閱電氣規范,并與電氣安裝工程師進行有效協商,針對變配電間的具體設置,空間內的電線電路的具體走向等進行合理的設計規劃。最后,在建筑設計中,由于暖通設備在當今的建筑中的作用逐漸增強,因此,應針對具體的暖通管道,結構部件的關系進行有效處理,包括在建筑投入使用后如何進行檢修等內容,都是建筑設計人員應考慮的,建筑設計人員,應通過查閱暖通規范并與暖通工程師協商,在建筑設計中做通盤的安排和考慮,圓滿解決了各工種之間的矛盾。
結語
總而言之,建筑設計應嚴格的建立在建筑法規的基礎之上,相關的建筑設計人員應當熟悉各種相關建筑法規,嚴格執行,不進行不符合建筑法規的設計。在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有關建筑法規的比重也已經越來越大,這也深刻的體現了建筑法規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建筑設計規范很多,因此,相關的建筑設計人員應在熟練掌握的情況下,積極學習相關條文的補充和重新修訂,及時地對新頒布的相關法規進行學習,為建筑設計事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建筑法規論文13
[摘 要]
文章闡述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必要性,分析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存在問題,提出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對策。
[關鍵詞]
建筑工程質量;質量管理;問題;對策
建筑業是我國基礎產業之一,它健康運轉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持續發展。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業也得到空前發展。建筑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成為業內和全社會普遍關注熱點問題。如何規范建筑企業管理,切實提高工程質量,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值得研究課題。
一、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必要性
1.工程質量關系到整個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
建筑工程質量形成是伴隨著整個建筑程序而產生,從可行性研究到建設方案決策階段都對工程質量產生重大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問題可以出現在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每一個環節。如寧波大橋坍塌事故,就是由于設計質量不合格造成;九江城區長江大堤決口,則是因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偽劣建筑材料而造成。可見,建筑工程質量優劣,直接關系到整個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
2.工程質量是建筑企業生存和發展保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企業間競爭日趨激烈,以質量求生存,以質量求信譽已成為企業共識。無數事例表明,一個施工企業乃至項目所完成工程質量好壞,將會嚴重影響到企業日后發展。不注重施工質量管理,不著力打造企業品牌,就不可能贏得市場,企業最終被市場所淘汰。
3.工程質量是國家經濟建設效益基礎
工程質量優劣,直接影響國家經濟建設速度,工程質量差本身就是最大浪費。低劣質量一方面需要大幅度增加返修、加固、補強等人工、機械、材料、能源消耗,另一方面還將給用戶增加使用過程中維修、改造費用,同時,低劣質量必然縮短工程使用壽命,使用戶遭受經濟損失。因此,質量問題直接影響著我國經濟建設速度,把質量管理放在頭等重要位置是刻不容緩當務之急。
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1.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建筑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目前農民工已經名符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素質卻讓人擔憂。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大部分未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較多,甚至有些農民工受包工頭利益驅動,偷工減料,片面追求工程進度,結果釀成較大工程質量事故。
建筑工程管理人才缺乏。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現行管理人才結構將受到極大沖擊,其主要表現在層次結構、專業結構、年齡結構、才能結構、素質結構不合理。
施工設備與技術水平落后。長期以來,建筑業習慣于粗放式經營,偏重于鋪攤子,上新項目,搞低水平重復建設,科技開發和投入較少,論文忽視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換代;缺乏鼓勵科技創新政策和措施,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資金投入不足;對于建筑法律、規范、專業技術標準缺乏準確理解,設計、施工過程中隨意性較強,給建筑物未來質量埋下隱患。
2.建設與監理單位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中存在問題:一是對施工單位資質審查不嚴,致使資質不夠施工單位流入建筑市場;二是建設單位從施工單位接受賄賂,造成施工過程中不敢管、不能管,出現一系列質量問題,最終導致“腐敗工程”;三是對施工過程中材料、工序和技術等監督不力,特別是對隱蔽工程沒有跟蹤檢查到位;四是盲目趕工期,造成有工序沒有足夠養護時間,造成質量隱患;五是業主單位管理混亂,設計要求朝令夕改,使施工單位疲于返工;六是竣工驗收把關不嚴,使不合格工程蒙混過關;七是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建項目,拖欠工程進度款從而影響工程質量。
建設監理體制存在問題:一是監理收費過低,影響建設監理行業健康發展;二是制度不健全,制約監理單位監督權力,影響建設監理效果發揮;三是建設監理人才儲備不足,特別是既懂技術又懂管理高層次人才匾乏;四是監理單位自身管理模式落后,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能充分調動監理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五是監理一線隊伍往往專業不對口,沒有相應執業資格考試證書等。
3.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存在問題
政府質量監督性質與現行監督方式不相適應。由于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形成包辦式監管方式慣性思維仍在延續,監督人員習慣于過去那種質量檢查員角色,習慣于簽字認可,習慣于對實體質量評頭論足,習慣于發號施令。因此現行質量監督方式仍停留在對實體質量直接監督為主、參與大量隱蔽工程檢查層面上,政府質量監督執法性質沒有體現出來。
監督人員綜合素質與其政府質量監督性質不相適應。質量監督機構是工程質量監管執法機構,政府質量監督性質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是通過對建設活動或其活動結果隨機檢查、糾正和查處各方主體違反質量法律法規行為,通過規范各主體質量行為達到保證工程質量目。而現有監督人員雖然技術素質較高,由于長期以來職業和認識上習慣,往往把自己定位于技術管理角色,掌握和運用有關法律法規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識不強,綜合素質離依法行政要求有較大差距。
三、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對策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規體系
建立嚴格建筑許可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準入和許可制度,使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落到實處,這是工程建設保障和前提條件。
實行嚴格建筑工程招投標制。招投標制實行既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公平競爭原則,也為企業進行公平競爭、改革經營管理、推動技術進步提供外部動力,同時也可以減少建筑領域腐敗行為、凈化建筑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市場運行機制作用,從而促進我國建設業振興和發展。
完善建筑工程建設監理制。建設監理可以改變那種建設項目成立龐大工程指揮部或工程部做法,避免只有一次教訓,沒有二次經驗低水平建設弊端,避免項目指揮長既是行政主管領導,又是建設管理“一肩挑”現象。有利于對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為工程質量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基礎性建設
質量教育培訓。對不同培訓對象,有不同側重。對于管理者而言,應側重于質量管理基本理論及管理方法與技術業務等方面教育;對于專業技術人員,則側重于質量管理理論、方法和技術方面教育;對于從事生產活動員工,則應加強技術基礎教育、技能培訓以及關于質量管理知識、方法應用方面教育。
質量責任制。將質量職責落實到每個員工身上,做到人人都有確定任務和明確責任,使事事都有人負責,形成一個嚴密質量管理工作責任網絡。實行預防為主、防檢結合措施,一旦發現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出現問題,即可查清責任,以便采取相應措施與對策與以解決,并確保建設工程項目質量提高。
標準化。標準化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基礎工作,它使組織復雜管理工作系統化、規范化、簡單化,以保證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管理活動能夠高效、準確、持續正常地運行。通過標準化工作,有利于使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管理活動合理化,改進質量,提高效率。
3.完善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職能
保證工程建設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政府作用應該完善立法,公平執法,建立和完善一個有效、公平、能夠互相監督和制約建筑市場環境,為建筑工程質量提高提供一個良好外部條件。根據國外經驗,可以通過設計審核制度、資質評定和審核制度以及建立完善工程咨詢制度來保證建筑工程建設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具體工作。一是根據國家和部門(地區)頒發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二是監督工程承包單位評定工程質量等級,檢驗與項目各有關單位上報工程項目質量評定報告;三是監督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承建工程資格;四是監督對工程質量技術標準正確執行,參與重大質量事故處理;五是督促本地區建設企業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六是審定和考核建設企業質量檢驗測試人員資格和按規定應配備檢測手段;七是抽驗或查驗本地區建設項目器材,供應出廠合格證明或化驗單是否符合規定。
4.規范建設市場主體各方市場行為
規范建設單位市場行為。一是規范業主發包行為。對規定限額內工程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應由第二方公正單位主持招投標工作,組織獨立專家組進行評標,質量管理論文嚴禁業主私自發包、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以及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給多個施工單位等違規違法行為;二是加強對業主建設資金監管。當前,許多建設單位利用施工企業急于承攬工程項目迫切心理,往往要求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進行墊資。這種情況是造成目前許多質量和安全問論文題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嚴格監督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資金到位率,資金不到位一律不準開工,嚴查施工過程墊資現象,杜絕拖欠工程款。
規范設計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一是規范企業市場競爭行為。加強市場監督,嚴禁無證設計、無證施工、越級承包、層層轉包、以包代管等,禁止設計和施工企業以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對于違法行為予以嚴懲。二是健全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企業內部各類人員質量責任制;制定工程質量控制程序,每一工序都應有相應質量控制標準和方法;嚴格設計審核和施工工序交接檢驗手續,在上道工序不合格時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操作。對于施工企業,在施工中還應該做好施工準備、施工組織設計、技術交底、試驗檢驗、現場自檢、工序交接檢查等行之有效施工管理制度,提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建筑法規論文14
建筑法律法規論文
摘要:通過分析建筑學專業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結合本專業教學評估和當前注冊建筑師的職業要求, 提出通過優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完善學生成績評價方式等手段改善教學效果, 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
關鍵詞:教學目標; 專業評估; 課程體系; 教學方法; 成績評價;
一、教學目標的確定
(一) 教學評估與職業注冊對專業的要求
上世紀八十年代, 為配合注冊建筑師制度的建立, 建設部決定在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的同時建立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制度, 并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屆全國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評估委員會, 1994年頒發了《高等學校建筑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 將建筑類專業評估認證納入法制化軌道;同期, 在中國專業學位工作的建設中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11次會議審議, 原則上通過了建筑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 即以注冊建筑師考試大綱為基礎, 將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標準、建筑學學士標注和注冊建筑師考試標準統一考慮, 構成建筑學學士學位質量標準[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以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xx~2020) 》, 我國建筑師的執業范圍正從設計向建筑生產的全過程———策劃、設計、施工滲透;國家針對工程技術人才的培養提出學校要按行業標準培養工程人才, 強化學生的工程能力和創新能力。這些制度和政策都為建筑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指明了方向, 同時也成為建筑法規課程確定教學目標的依據。
(二) 課程現狀與教學目標的確定
建筑法規課程作為建筑技術系列課程之一, 一般設置在建筑學專業第四學年, 計劃學時遠少于該系列的其他課程 (我校為36學時) 。根據20xx年版《全國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教育評估文件》對相關教學內容的要求, 學生畢業時應熟悉與建筑有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的基本原則及內容, 具有在建筑設計中遵照和運用現行建筑設計規范與標準的能力;熟悉建筑師對建筑安全性所負有的法律和道義上的責任;熟悉現行建筑工程設計程序與審批制度, 熟悉目前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管理機構與制度。另外, 根據《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 九個考試科目中均涉及到法律、規范, 總的特點是涉及的法規量大面廣, 既要求對法規的理解與掌握, 又要求綜合運用;既有設計、制圖方面的規范, 又有前期策劃、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內容;當然, 雖然《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是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標準的基礎, 但是教學目標也不能局限于考試大綱;根據注冊建筑師的職業發展趨勢, 在教學過程中還應注重培養學生的圖紙與語言表達能力、與他人的溝通與協調能力等。
綜合上述要求, 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應能使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熟悉相關法律、規范和標準的基本原則及內容, 具有在建筑設計中遵照和運用現行建筑設計規范與標準的能力;在教學過程中實現從知識灌輸到能力培養的轉變。為達到這一教學目標, 關鍵要解決四個矛盾:一是教學內容多與學時少之間的矛盾;二是教學內容實踐性強與學生缺乏實踐經驗之間的矛盾;三是大班教學學生人數多與學生課堂參與度少之間的矛盾;四是對學生知識、能力、素質的多元化要求與教學評價方法單一之間的矛盾。
二、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新探索的具體措施
(一) 教學內容體系化解決教學內容多與學時少之間的矛盾
根據國家建筑學專業本科培養方案和注冊建筑師考試大綱要求, 與建筑有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數量龐大, 而且目前國家對法規更新與修訂的頻率加快, 因此該課程一直缺少合適的教材。教師應根據建筑學專業培養大綱和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要求合理選擇、組織教學內容。具體可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 根據我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架和專業學習內容的需要選擇與之對應的法規。我國的建設法律法規體系, 是以建設法律為龍頭, 建設行政法規為主干, 建設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規章為枝干而構成[2]。對應這四個層次, 結合專業學習內容選擇相關法規。例如:建設法律可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要建筑設計規范, 可選擇民用建筑設計中最基本、常用的, 如《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無障礙設計規范》等。由于該課程學時較少, 因此對每部法規的教學內容還要進一步篩選, 主要根據建筑學專業學習的內容和職業發展的方向精選法律中的相關條文。在學時分配上以建筑設計規范為主, 其次介紹執業、經營相關的建設法規。這樣在教學內容上構建的層次關系有利于學生加深對建設法律法規的理解, 提高對注冊建筑師職業要求的認識。
第二, 建筑設計規范內容繁多, 教學內容的選取采取基本常用為主, 專用為輔;建筑設計規范為主, 其他專業為輔;設計規范為主, 兼顧制圖標準, 同時考慮當前設計發展趨勢及同期課程的設置原則。據此原則, 該課程在此部分將《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無障礙設計規范》定為主要教學內容, 《住宅設計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次之 (學生進行過相關課程的學習) ;針對設計表達, 主要講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中方案設計部分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房屋建筑制圖統一標準》和《建筑制圖標準》要求學生結合設計作業自習。這樣選擇教學內容使學生能在更廣闊的視角學習規范并學以致用, 為今后的職業實踐打下良好的基礎。
可見, 教學內容的選擇應綜合考慮建設法律法規結構的多層次、內容的多元化, 讓學生能建立起法律法規知識的結構體系, 提高其主動學習法規的能力, 而不是機械地死記硬背法律條文。
(二) 教學方法多元化解決教學內容實踐性強與學生缺乏實踐經驗之間的矛盾
我國大學傳統的教學方法是講授為主的結構模式, 雖然在知識的傳授上有其合理的因素, 但已大大落后于時代要求, 束縛了現代人才的成長, 阻礙了教學質量的提高[3]。目前教學中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學生雖然能牢記規范, 但是一旦需要運用到設計中又是錯誤百出;究其原因就是教學過程中忽視了學生的學法。教學應該是由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組成的雙邊或多邊活動[4], 因此改變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勢在必行。
在教學中可根據具體的教學內容選擇相應的教學方法, 不同的法規可以選取不同的教學方法;同一法規的不同內容也可以選取不同的教學方法;教學方法的選取原則不僅是有利于學生對法規知識的掌握, 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以及對相關知識的學習能力;應側重于知識體系層次的建構以及相關知識點的聯系, 而不是簡單地羅列規范條文清單。例如對于理論性政策性較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可以結合案例采用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對于實踐性、操作性較強的設計法規, 可以通過完成具體的設計任務讓學生理解并運用相關規范。在教學過程中, 首先讓學生針對任務分組調研, 然后完成建筑入口的無障礙設計、衛生間設計等小型設計任務, 學生的學習過程從被動聽講轉變為主動求知, 不僅促進了表達與溝通能力的提高, 同時也加深了學生對相關規范的理解, 讓學生認識到一項設計任務往往會涉及到多部規范的條文, 只有更全面地學習法規知識才能達到設計的基本要求, 從而有效地激發學生學習規范的熱情。另外, 根據學生同期學習的專業課程, 加強課程之間的橫向聯系, 也能對規范的學習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三) 優化課堂教學解決大班教學學生人數多與學生課堂參與度少之間的矛盾
作為專業必修課程, 由于開設班級多, 通常采用大班教學的方式 (2~3個班) , 由一位老師講授。這種傳統的教學方式看似效率高, 實則學生的學習效果較差。但受客觀條件的限制, 這種教學方式目前很難改變。因此必須優化課堂教學, 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改善學習效果。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充分利用多媒體電教手段加大教學信息量, 拓寬教學內容的深度和廣度。
建筑法規課程教學內容政策性強、對于缺乏實踐經驗的學生較為抽象, 學生在學習中會本能地產生抵制情緒;因此教師在講授時切忌照本宣科, 而應將教學內容與當前的行業發展、社會生活緊密結合起來:教學內容不局限于規范條文, 讓學生了解每部規范產生的背景、世界先進國家的相關現狀、今后的發展趨勢;讓學生覺得法規并不晦澀難懂、也不遙遠, 而是與生活息息相關, 進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2。 改變學生被動聽講的局面。
在課堂上采用分班、分組等形式完成相關的練習, 先由學生互評、然后由教師講評, 加強師生間的互動, 提高學生的學習主動性。互動的形式很多, 并不局限于做課堂練習, 關鍵是教師不能獨霸講臺唱獨角戲, 有時也應甘當配角, 讓學生走上講臺得到鍛煉、展示自己的機會, 進而促進其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的提高, 教師進行適當地引導與控制即可。
(四) 改進課程考核方式解決對學生的多元化要求與教學評價方法單一之間的矛盾
目前, 該課程考核采用試卷考試結合平時成績的綜合評定方法, 根據本校教務部門的規定, 平時成績不得超過總成績的30%, 因而一紙試卷基本決定了學生的最終成績。這種方式造成學生忽視平時的學習, 而在考試前夕突擊應付、死記硬背的現象, 完全不能客觀反映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和實際能力水平。《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根據培養目標和人才理念, 建立科學、多樣的評價標準。探索促進學生發展的多種評價方式, 激勵學生樂觀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課程的考核方式不僅要客觀地反映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與運用, 還應體現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綜合能力;實現課程考核從重結果向重過程、從重知識到重能力、從學習的壓力向學習的動力的轉變。
實現這些轉變可從以下幾點實施:第一, 降低期末試卷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第二, 采用多種形式, 如:考勤、課堂討論、案例分析、小設計、分組調研等考查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與運用以及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的實際水平;第三, 營造輕松民主的學習氛圍, 讓學生參與課程考核的評價過程, 進行自評和互評, 既是對課程學習的促進, 又能激發學習的主動性。
三、結語
建筑法規課程作為一門學時較少的專業課, 長期以來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國內外合作項目的不斷增加以及建設環節的日益規范, 建筑行業對職業建筑師的法律素質要求越來越高, 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應跟上行業發展的需求。上文從建筑法規課程教學的角度, 針對目前教學中存在的四個主要矛盾給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與此同時, 我們還應認識到法規知識的傳授、學生能力的培養是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 不能僅憑某一門課程的改進, 還應綜合考慮專業課程體系的設置、前期專業基礎課程的安排、實踐環節中的應用以及同期專業課程的聯系等。教師應積極參與工程實踐, 熟悉掌握常用工程規范標準, 努力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 這樣才能培養出適應行業發展的、具備基本職業素質的工程人才。
建筑法規論文15
建筑的法律法規論文
摘要:建筑法規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是國家組織, 城市建設, 管理, 工程建設以及公用事業建筑活動的指導方針和政策。關系到建筑活動的各個行業以及建設的各個過程, 要保護各種建筑活動行為以及對非法的建筑活動進行制約, 針對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有效的限制, 這樣才能促進建筑活動在政府以及部門的引導下進行有效的開展。
關鍵詞:建筑法規; 工程項目; 建設過程;
1、建筑活動的基本原則
建筑活動的周期比較長, 涉及的范圍很廣, 人員的流動性高以及技術要求很高, 所以在建筑活動的各個過程中要遵守以下的原則, 才能夠促進建筑活動更好的開展。
1.1 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的原則
建筑工程質量, 已將全市建筑活動的核心表現, 它關系到生命以及財產安全。建筑工程質量作為國家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一系列新的指標要求。
1.2 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原則
國家的建筑法規標準是作為國家的標準以及行業的標準。國家的標準是國務院行政部門形成了全國范圍內的統一技術需要, 行業標準是國務院的行政部門要制定并且要報請國務院行政部門備案的統一技術需要。
1.3 法律法規的原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法制經濟, 在開展建筑活動的時候應當依法辦事, 對于建筑活動的參與者來說, 開展建筑活動的建筑單位, 設計單位以及施工企業, 從事建筑活動監督和管理的工作必須要遵守法律法規的制約。
2、建筑法規的調整對象
建筑法規調整的對象是針對建筑活動的各種社會關系, 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關系, 經濟協作管理以及民事管理的關系。
2.1 建筑活動中的行政管理關系
建設活動和國家經濟發展, 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文明的發展有密切的聯系, 必須要開展嚴格的管理工作, 在國家和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建筑活動管理工作的時候, 會和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以及施工單位等等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在法治社會中, 這種關系是通過建筑法規進行調整的。行政管理關系作為一種上下級的關系, 反映了一種不平等的關系。
2.2 建筑活動中的經濟協作關系
建筑活動中出現了很多的人員以及經濟方面的合作關系, 出現的權利及義務關系, 要通過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經濟協作關系作為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 也是一種對等的關系, 關系雙方在獲得權力的過程中也要承擔義務。
2.3 建筑活動中的民事關系
某些建筑活動會關系到公民個人的權利, 包括了土地征用, 從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傷害, 相關權利的轉讓等等, 所以出現了國家以及公民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 需要通過建筑法規以及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建筑法規在對這種關系進行調整的過程中, 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進行調整的;對于建筑活動中的協作關系, 主要是通過行政以及民事的手段進行調整;對于建筑活動的民事關系是通過民事手段進行調整的。
3、建筑法規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作用
3.1 建筑法律法規能夠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
當建筑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之后,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對建筑工程的監管力度, 在出臺了《招標投標法》之后, 反映了建筑工程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 形成了比較規范以及公平競爭的發展局面, 通過招投標的方法開展教育活動, 將競爭機制導入到交易過程中, 可以避免受賄以及行賄的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顯得比較合理以及節省, 比較關鍵的是, 對于投標法規的出臺要保證項目的工程質量。
3.2 能夠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作為社會中的人, 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需要遵守原則, 在合法的范圍內行為, 才能夠得到國家的承認, 這樣才能獲得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是社會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的行為也會獲得國家法律法規的制約。《建筑法》頒布之后, 讓我國的建筑行業發展到了依法治國的新局面。因為這些法律法規的影響, 開展建筑活動的`主體, 可以更好地開展建設工作, 能夠得到法律法規的指導, 這樣對于建筑行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3.3 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建筑活動基本人員流動以及產品固定等特點, 但是也出現了很多的不安全因素, 為了實現建筑安全的生產管理操作, 促進建筑安全的質量水平, 避免出現各種安全事故, 相關部門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能夠明確建筑主體在建筑過程中的責任, 在進行監督管理的時候, 針對工程質量以及安全做好檢查工作, 這樣大家才會充分地認識到工程安全以及質量問題, 才能夠不斷地強化安全檢查力度, 最終促進安全以及質量水平的提升。
3.4 用法律手段規范監理市場
要提高監理人工作水平的標準, 首先是在建筑崗位上開展工作, 然后是通過統一考試得到資格, 三是通過注冊獲得監理工程師的資質, 三者是必不可少的, 而且建設工程的監理制度還確定了監理單位, 要在界定的范圍內開展監理活動, 要明確監理人的地位以及作用, 對于建立制度的階段工作依據及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展的過程中聘請監理工程師, 這是充分地肯定了監理工程師的重要作用而且也是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 這樣才能提高自身的素質以及專業水平。
3.5 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個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業以及工具中出現受傷的事情是很多的, 如果出現了意外事件的話會對人身安全產生影響, 如何更好地解決這個事情, 就是要通過合法依據有效的手段, 根據法規的規定進行維護。有關部門才能夠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受害方相關的賠償以及處罰。
4、結語
總之, 由于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以及進步, 市場體制在不斷的完善, 我回來法律法規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制, 對于建筑業的發展來說意義重大, 雖然在實際工程的過程中出現了各方面的缺陷, 但是我們要不斷地強化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力度, 這樣才能促進建筑業的發展以及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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