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規論文(14篇)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中,說到論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論文是對某些學術問題進行研究的手段。你知道論文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筑法規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筑法規論文 篇1
摘要: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筑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于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近現代;建筑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1. 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簡介
建國至今,中國的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 年頒布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中國最早的關于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條例,并在 1960 年代初出臺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 年,中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 成為現今建筑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并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中國建筑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筑遺產現狀頒布了相關法規。相對于《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著中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 14 條,其中一共有 6 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 14 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 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 17、18、19 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 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 20、22 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3. 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就中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中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 1943 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中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 500 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中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中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范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鑒。目前中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中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中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4. 結語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于中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筑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中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后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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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 篇2
一、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建筑企業合同法律意識淡薄
許多建筑企業經營運作不規范,法律意識不強,缺乏合同意識。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雖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建筑企業在簽署合同時不依據此合同文本,內容不全,對權責和義務的規定不明確'導致簽署的合同流于形式。
(二)承、發包雙方的行為不規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時為了業務需要,會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另外,某些發包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合同規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內容,擴大自己的權利。例如:發包方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驗收合格后,不及時辦理賬務結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體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漸落后,不能滿足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同時,現有的合同文本對管理環節和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缺少相應的規定,而且對一些基本要約也未作出明確規定,承、發包雙方存在鉆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在合同管理體系上,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確,存在著規定的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的情況,缺少必要的監督和控制機制。
二、建筑施工企業加強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的價格、工期、安全和質量等目標,規定著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廣義地說,建筑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范圍。合同管理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它作為其它工作的指南,對整個項目的實施起總控制和總保證作用。沒有合同意識則項目整體目標不明;沒有合同管理,則項目管理難以形成系統,難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實現項目的目標。不注重合同履約,必然影響企業形象,逐漸被市場所拋棄。
三、解決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強化合同法律意識,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時,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對合同的條款往往未經仔細推敲就草率簽訂,致使對方在違約情況下,自身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簽訂工程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樹立較高的法律意識,要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盡可能的減少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時,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這些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經濟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以更多更豐富的.專業知識,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
(二)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
在建筑工程招標過程中,由于地區或行業保護主義,存在著招標人明招暗定、虛假招標的情況。在資格預審階段,一些人為的因素使得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把關不嚴,中標后容易產生施工項目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等現象。因此,對于這樣的問題,招投標各方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進行招標和競標,力爭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確保招投標程序合法、嚴謹。在規范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中,還需要加強對承包商資質和誠信度的考察,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
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體系尤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體方法是:一要完善合同范本。在工程合同的簽訂階段,合同簽署的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操作,嚴禁自制不符合程序和合意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和權責應該明確。二要不斷擴大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樣化。以滿足不同的承包方式。建筑企業還應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狀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控制機制,保證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
(四)做好合同索賠管理工作
在建筑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索賠問題是難免的。因此,必須建立工程索賠管理制度。在簽署合同過程和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該始終以工程合同為依據,認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內容,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索賠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最科學的合同管理策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還應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研究合同各項條款,積極調查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尋找索賠證據。這不僅有
利于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企業不斷適應工程建設的最新規范要求從而提高企業未來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
建筑法規論文 篇3
目前建筑業順應整個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態勢,但是由于建筑市場的發育尚不完善,市場主體的法治觀念和履約意識還較為薄弱,市場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制約了建筑業的健康發展。隨著工程建設法律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斷完善,為維護建筑市場公平競爭,保證建筑工程質量與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規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筑法》、《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對建筑許可、發包與承包、監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等內容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建筑市場存在的問題
1. 建筑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
國家對建筑企業實行的是等級主體準入制度,要求企業根據自身規模和注冊資本注冊相應資質等級的公司。但大多數公司在申報資質時,往往是以虛假文件或拼合的注冊資本注冊的,沒有辦公場地和固定的從業人員,沒有施工機械和設備,這就難以從根源上保證建筑工程質量。
2.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不能與國際全面接軌,尤其是工程咨詢業管理粗放,水平低下,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遠不能滿足市場和國際化發展的需要。
3. 監督部門監督不力
政府管理存在執法不嚴、管理缺位等問題,有些工程違反法定建設程序,未辦理相應手續就盲目開工建設,有些工程竣工驗收不嚴格把關,同時,質監部門只對工程質量進行程序性監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問題。
4. 連續發生的一些房屋、構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國家和人民的財產也受到了巨大的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以及法學界的關注。
二、建筑法律法規的重要性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我國先后出臺了《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建筑法律法規主要是從以下幾點來保證建筑質量的:
1、明確建筑行為各主體的質量責任與義務
《建筑法》頒布后,明確了建筑行為的主體有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多元化使工程質量的責任劃分有了明確的界限,各個主體都要按照法定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避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互相推諉,保證了建筑質量責任分配的公平客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各行為主體的質量責任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都有了明確的行為約束。這些約束對保證建筑工程壽命、安全、質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行質量認證體系制度
《建筑法》規定,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質量認證體系通過對所有影響質量的活動實施控制,對事先充分考慮到的各種風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穩定與提高建筑的質量。
3、設立建筑工程保修與損害賠償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通過這一制度,能夠使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同時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
三、建筑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的作用
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關系重大。從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看,建筑工程質量差的問題比較突出,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房倒屋塌的重大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針對這些實際存在的問題,建筑法將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問題作為立法重點,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確立工程質量的基本制度,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各方面應當履行的保證工程質量的基本義務和責任作了明確的、有較強針對性的規定。
1、建筑法規為建筑質量的監管部門,提供了法律途徑,有助于建筑質量的管理,提高建筑質量。
在我國,政府對工程建設活動一直都實行的強制監管。正是有了政府的監管,才豐富了質量監督的內容,強化了質量監督的手段,完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手段。
2、建筑法規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提出要求規定,規范有關建筑工程等各方面活動。
建筑法律法規的內容主要是圍繞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的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的質量如果不符合保證建筑物安全的要求,將會留下嚴重的質量隱患,危及使用安全。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是從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活動必須始終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則,也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內容。
3、加強公民法律意識,促進建筑質量的提高。
建筑法規是作為國家的強制性法律存在的,建筑法律的作用會在以后的時間里發揮的更加完美,人們逐漸認知到法律的重要性,就會在建筑質量出現問題時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建造商們會因為法律的強制性,以及為了自身發展的長遠目的等原因會加強對工程質量的專注。
結語:無疑,在現代社會里,建筑法規對保證建筑質量起到了很強的規范作用,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另外,為了盡快與國際律法接軌 促進我國建筑業適應國內外建筑質量的要求,我們應加強建筑法律法規建設,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這樣,才能更好的發揮建設法規對提高建筑質量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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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 篇4
隨著我國加入 WTO,我國建筑市場的競爭也日趨激烈,對于建筑企業既是一次嚴峻的生存挑戰,也是一個難得的發展機遇。目前我國的中小型建筑企業綜合競爭實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水平,與國內先進企業相比差距較大,與國外建筑企業比較更是不可同日而語。 主要表現在合同體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人員素質較低。在建筑市場上,不慎簽訂一個的合同就有可能導致企業面臨破產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業必須加強對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強對控制合同風險對策的研究,重視建設施工合同,以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確保在日益競爭的建筑市場上求生存、謀發展。
建設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的要求,依據勘察、設計的有關資料、要求,進行施工建設、安裝的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實現建設工程目標,明確相互責任、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控制工程項目質量、進度、投資,進而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進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確保建設目標(質量、投資、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對于承包商以及業主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門打破傳統觀念束縛,轉變政府職能,更多地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預市場;承包商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進行建筑生產與管理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將成為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二)規范建設各方行為的需要。目前,從建筑市場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看,工程建設的參與各方缺乏市場經濟所必須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不正當競爭行
為時有發生,承發包雙方合同自律行為較差,加之市場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功能,從而加劇了建筑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講,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合同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都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承發包合同來實現的。通過對承包內容、范圍、價款、工期和質量標準等合同條款的制訂和履行,業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環境下調控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態。通過對合同管理目標責任的分解,可以規范項目管理機構的內部職能,緊密圍繞合同條款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因此,無論是對承包商的管理,還是對項目業主本身的內部管理,合同始終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為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通過明確承發包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可以合理分攤承發包雙方的責任風險,建設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發包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發包方必須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中間驗收,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等。承包方則必須按施工圖紙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向業主提供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建筑產品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是承發包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是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三)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證據建設項目由于建設周期長、合同金額大、參建單位眾多和項目之間接口復雜等特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不同承包商之間、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以及業主與材料供應商之間不可避兔地產生各種爭執和糾紛。而調處這些爭執和糾紛的主要尺度和依據應是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種約定和承諾,如合同的索賠與反索賠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合同價款調整變更條款等等。作為合同的
一種特定類型,建設工程合同同樣具有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屬性。所以,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依據。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通過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從總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隊伍的規模,解決目前建筑市場上供求失衡與過度競爭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壓級壓價。同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商參與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承包商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維護正常的建設市場環境,確保建筑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二)推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亦是提高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己正式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議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崗位,專司合同管理職責。
(三)加強合同法律意識,減少合同糾紛產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對其中合同條款往往未做詳細推敲和認真約定,即草率簽訂,特別是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未做具體約定,都直接導致了工程合同糾紛的產生。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加強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五)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是培育和發展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因此,提高索賠意識是承包商亟待解決的問題。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
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這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生存能力。
(六)加強合同及相關文件歸檔管理工作。為合同順利履行創造條件。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同屬重要法律文件,發生之后應及時建帳并妥善保存。重視合同文本而不重視相關資料歸檔的情況在建設領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設項目周期長,涉及專業多,面臨情況復雜。在經過一個長時間的建設過程之后,很多具體問題要依靠相應資料予以解決。為此,做好資料歸檔工作決不是簡單的文檔管理問題,應專人負責,負責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時應用先進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條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隨著時代的發展,建設法規和合同管理將會越來越得到重視,社會建設也會越來越規范化了。
建筑法規論文 篇5
摘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建筑工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不斷地發展過程中,建筑工程的結算也在不斷地完善,針對建筑工程結算的方方面面的具體工作,我們也都有法可循。結算方式的種類的不斷變化,也產生了我們不斷的約束的法律進程。在建筑工程的結算審核中,我們也能及時的發現問題,并作出長效的改變。
關鍵詞:建筑工程;結算法律法規;作用以及應用
本文就主要在建筑工程這個具體的方面,探討關于結算法律法規的作用和應用。建筑工程中的結算管理辦法所體現出的重要性是我們應用的基礎和奠基,針對具體的結算法律法規的應用,我們將從主要的幾個方面闡述,從而得出一定的建筑工程的結算法律法規的前景和方向,為我們的建筑工程在結算的過程中提供一個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的模板。
一:建筑工程的結算管理辦法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在結算過程中,通常都會制定準則和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提高公司在管理上面的專業化水平,同時在結算過程中規范公司的管理,維護公司的權益,通過建筑工程的結算管理辦法能夠有效的提高工程的結算工作效益,減少額外支出,同時對于我們的施工過程所產生的費用和支出也是一種監督,結算管理辦法將按照國家有關的政策和法規來制定,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我們工程結算的管理辦法中,我們一般都采用相應的原則進行我們的工程結算工作。
(一)廉潔奉公原則
主要是督促我們的工作人員以公司的最高權益為中心,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講究廉潔的同時能夠從公司的大局利益出發,為公司和企業出謀劃策。
(二)準確高效原則
主要是指我們的工作人員在各個施工以及最終的結算工作階段,能夠做到信息準確,清晰,合法且合理,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技術性,同時又有著極高的工作效率,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準確的處理好各個項目和工作以及最后的事宜,及時賬清,不拖欠工資和結算款項,達到我們企業的要求。
(三)多級審核原則
主要是指工程結算的過程中我們要建立多級的監督機制和團體,完善一定的審核控制體系,各級所審核的具體項目一定要認真細致,避免缺斤短兩或者蒙混過關的現象,減少問題的復發性,對于各項保障要有齊全的手續和蓋章,做到責任到人。
(四)可復查性原則
主要是指我們的結算過程匯總要做好相應的結算和審核記錄,同時建立相應的資料管理制度,以便我們能及時的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和缺陷。
(五)合理的價格原則
主要是指我們的工程在結算的過程中,要以我們所簽訂的有效的合同以及客觀事實為依據,進行結算,避免抬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進行不當的處理。
(六)信息通達原則
主要是指在結算之后,我們的企業要將結算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和信息有效的傳達給相關部門以及我們企業下方所設的部門進行最后的仔細的審核,完成我們最后的結算工作。這些原則在我們的管理辦法中所起到的效果,幫助我們的結算更加規范和合理。工程結算的管理辦法中,所提到的關于工程結算的程序,我們必須遵守。經過層層的審批和審核,以及各項約定,填寫關于審批的報表,最終完成結算。能夠有效的幫助我們的企業規范我們的管理流程,幫助工作人員盡快有效的熟悉工作,準確的提供財務數據和財務報告,有利于我們的企業進行對于資料和成果的分析,做出相關過程的總結,找出其中的缺陷的管理,從而得到改革的目的。合理的審核和復查能夠幫助我們規范企業內部,避免企業內部人員的違法范圍行為,為了一己私利而將公司陷于一種困難的境地,定期的抽查能夠有效的提升建筑工程的質量,結算的審核和完成將最終幫助我們的企業樹立一定的形象和信譽,提高自己在同類的建筑企業的地位和競爭能力,幫助我們的企業找到更多的客源市場,合理的改善企業的內部管理。所以說,結算管理辦法在我們的建筑工程中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中結算法律法規的應用
建筑工程中的結算法律法規所指定的具體內容,都是根據我們在結算過程中的程序所制定的。其結算的法律法規有效的規范了我們的結算程序,同時有效的避免了結算過程中的漏洞和問題,其應用在多方面的實踐中也得到了良好的反饋,通過工程結算賬戶的核算,其歸集能夠直觀,全面的反應出某個建造合同從簽訂合同開始到合同完工交付所有的環節所完成的工作量,對于本期的結算以及累計結算的情況,同時相應的反應了施工企業全部的建造合同的本期和累計的結算情況,便于施工企業和合同成本形成對比,掌握結算的進度。接下來我們就將從建筑工程的結算方式的應用,建筑工程結算的風險規范,工程變更對結算的法律風險規范以及建筑工程結算賬戶的核算內容目的及其會計處理等四個方面來分別的具體的闡述關于建筑工程中結算法律法規的應用。
(一)建筑工程的結算方式的應用
建筑工程在結算的過程中,要進行項目的成本控制,是為了之后的結算更加明晰和便利,工程項目進行成本控制,主要是通過政策和事先制定的目標,采用一定的控制方法和原則,主要是為了增產節約,杜絕浪費資源的現象發生,為工程的結算夯實基礎。建筑工程的結算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方式。
1、按月結算按月結算就是按月將施工階段分開,每個月進行一次工程結算,工程價款的結算都要經過填制統一制定的“工程公款結算賬單”,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辦理結算,發包單位一般要經過審查簽證,期限一般不超過5天,在期限到了之后完成簽證審核。每個月的程序都大體如此,按月結算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審核的間接期限。
2、分段結算第二種結算方式為分段結算,制定幾個階段期限,比如一期,二期,三期,或者前期,中期,后期這樣的階段進行工程價款的結算,既保證了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有效的開支和正常的運轉,對于企業來說也也能夠提高效率,按時按量的完成工程,分段結算具有一定的自由性,經過雙方的協定合理的制定結算的時間段,能夠有效的溝通我們的承包方和發包方。
3、一次性結算第三種方式就是竣工后一次性結算,這樣結算的工程量比較大,審核工作時間比較長,對于承包商來說也具有一定的風險,根據不同的情況我們可以采取不同的結算方式,在雙方協商之后,保證雙方的利益不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合法的進行結算。
4、其他結算方式建筑工程款可以適用期票結算,發包單位按發包工程投資總額將資金一次或分次存入開戶的建設銀行,在存款總額內開出一定期限的商業匯票,經過開戶銀行的承兌,交于承包單位,承包單位根據會計法律到期到建設銀行申請付款,這是一種比較安全的付款方式,有第三平臺的介入,對于我們的承包商來說也是一種安全的資金清算的方式。承包單位對于所承包的工程,要根據具體的施工圖,施工的組織設計,和現行的定額,費用的標準,價格等具體的編制施工圖的預算,經過發包單位的同意,開戶銀行通過審定,成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材料在往來的結算過程中,承包單位如果自己采購建筑材料,發包單位就將在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按照年度工作量的比例向承包單位預付關于材料的定金,并且在一定短時間的期限內付清。按照工程的承包合同由承包單位購貨付款的,收取備料款。建筑工程的結算方式我們就主要有以上三種,同時按照具體的不同情況進行特殊的收款方式,我們要因地制宜,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建筑工程的結算。
(二)建筑工程結算的風險規范
對于近年來出臺的多項政策,建筑工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建筑工程常常在正常的期限內得不到正常的結算,出現拖欠工程價款,甚至因為拖欠款造成了嚴重的生命威脅,這種事情時有發生。為了避免這類事情的發生,我們就要對建筑工程進行結算的風險規范。結算的法律法規就是規避風險的一個有效保障。我們的法律中有一條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以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就是對于我們承包人的一個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合法的維護了承包人收到價款的權益。但是這條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有三個必須的因素,發包人收到了竣工結算文件的證據,約定的期限,合同中要有“在約定期限不提異議認可結算”,這就為我們的承包人提供了風險意識的依據,以免受到損失。同時還有一條這樣的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哦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這同時也是對承包人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這種保護性的規定告訴了我們幾個需要注意的地方。加強關于合同的管理,充分的利用合同完善法律法規中的盲區和模糊的區域,對于我們后期出現問題時,合同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合同就相當于一層法律保障,是我們進行任何工作的后期保證,關于合同,我們一定要與相關人員溝通清楚,尋找到相關的律師做好公證和其他方面關于合同的問題。及時的做好竣工的驗收工作,必須在約定的期限內,減少延期的可能性,竣工的驗收我們不僅要尋找相關的技術人員和專業的技術方法,還要保證竣工的質量。及時做好竣工結算文件送審和簽收的工作,按照有關的規定提交并且我們的文件信息必須齊全而且完整,文件信息是我們對于施工的證明,也是我們進行結算的法律依據,在送審時,我們也要采取必要的公證方式進行送達,保證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除了這些情況,一旦發包人超過約定的審價期限,視為按照送審價為準進行結算,我們的承包認在此之前要進行發函要求審問,這是對于發包人的法律程序上的尊重和發包人的權利,承包人在這個過程中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工程結算階段避免發包人以拖延審價來拖欠工程的價款,這是對雙方誠信的一種默認的約定,同時我們的發包人要注意不要存在僥幸心理,也要有規避結算過程中的風險,雙方達到共贏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
(三)工程變更對結算的法律風險規范
工程的變更是指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的約定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對于施工中的材料,工藝,功能,功效,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以及施工方法等某一方面的改變,這些變更統稱為工程變更。同時我們的變更也分為不同的種類:立即變更,用完變更,某批變更,擇日變更,累計生產數量變更等五種。根據具體的情況和適用的主題進行變更,是對我們工程的靈活應用和施工的表現。工程變更會導致工程價款有所改變而做一些細微的調整,或者是某一個方面的全部調整,對我們的最終結算的結果具有極大的影響效果。對于依照合同或者設計的變更的工程價款也受到了我們法律的保護,具體的要求是這樣規定的:對于依合同發生的或者因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價款的變更,承包人應當在調整情況發生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該條規定對超出14天之后的情況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具有一定的缺陷問題,而很多發包人將會利用這項紕漏進行投機取巧。在工程變更對結算的法律風險規范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完善簽證工作,及時的固定工作成果。其成果內容要具體明確,符合法定的程序和約定的程序,同時我們也要認真審查關于簽證人是否具有評審的資格,使我們的簽證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在這個過程中,要保護好所有的簽證文件,包括各種會議記錄文件,技術資料等,以備不時之需。在合同發生變更時我們要及時的進行備案的工作,使備案過后的內容和與施工合同里面的內容相一致。法律風險的規范,能夠幫助我們的企業減少損失,有效的節約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有效的預防了事故的.發生,認識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促進企業的發展,使企業得到有效的運營和經營,法律風險是企業生存的一個必要條件,我們必須對其熟悉的掌握,才能保證問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害,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四)建筑工程結算賬戶的核算內容目的及其會計處理
建筑工程結算都會進行一定的會計賬務處理,建筑工程結算會計處理一般都有一定的依據,主要是依靠工程的價款結算單,建造工程的結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等具體的資料。作為一定的實質性的法律依據,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根據合法的信息和客觀的資料我們才能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同時成為一定的書面證明。建筑工程的結算賬戶一般都有一定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通常是指在會計核算中所進行的具體的方法,主要包括收入確認方法,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存貨的計價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編報合并會計報表等一系列具體的方法,外幣處理等特殊的處理方法。不同的處理方法一般都會影響到關于我們企業的各項資料和信息的可比度,所以我們在核算和處理的過程中,一般都要采用一致的方法進行核算和處理,保障我們企業的有效性。建造合同的施工周期一般都持續時間比較長,我們所進行的會計年度也比較長,因此,為了準確的核算當期已經完工的合同收入,費用和利潤等各部分,同時我們的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的過程中采用的是權責發生制,它同其他事業單位不同,根據完工的百分比法確認當期的合同的收入,費用和利潤,使資產負債表,建造合同能夠可靠地計量。我們在實際的核算過程中,通常也會分段,按月等方式進行工程價款的結算,這是在會計處理方法上的結算程序。我們在進行會計處理的時候,不僅要進行工程價款的會計處理,還要進行其他賬戶的對應關系的處理,與工程施工賬戶的余額應該是一致的,如果發生了不一致的情況,我們要及時的進行核對。與主營業務收入賬戶也存在一定的對應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建造合同的進度情況,這兩個賬戶也應該保持余額的一致性,如果存在差額,我們也要找到問題的發生地在哪兒,重點的在于檢查二者的核算方法是否一致,避免在賬戶上存在各種類型的問題。建筑工程的結算賬戶的核算內容與目的以及會計的處理方法使我們在各個項目的賬戶結算的情況都能夠得到明晰的反應,提高我們的會計信息質量。同時也保障我們的建筑工程在財務處理上的法律性和規范性。
三:建筑工程結算法律法規的前景
建筑工程在進行項目結算的過程中,不免會出現一些問題,而這些問題就恰恰是影響我們建筑工程結算法律法規發展的阻礙,以下就是一些主要的問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并不合理,建筑的設計修改和變更,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監督,確定和審核的方法滯后等具體的問題。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并不合理
我們承包單位為了盡快的進行施工,一般性情況下都會在開工前期滿足發包方的各項要求,事實上我們的承包方沒有能力去達到這些要求,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并不合理,而我們的承包方也沒有事先的進行聲明和調查,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在后期的審核工作中就埋下了結算中問題的隱患。
(二)建筑的設計修改與變更
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們在建筑的過程中需要對建筑設計和圖紙進行修改和變更,但是我們的工作人員對于這個工作簽證的不熟悉和不了解,就會造成大部分的資料缺失,信息不完善的狀況,建筑的設計修改和變更這種很大的不確定性在我們的施工過程中時有發生,我們要引起高度的注意和重視。
(三)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不到位
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設備都是多樣的復雜化的,品種,價格,質量等方面的差異造成了各個管理上的差價,使得市場上的價格不統一,有時候也會存在惡性競爭的局面,導致我們購買材料和設備的管理存在紕漏,工程量在一定基礎上也存在了計算的誤差。
(四)缺乏有效的監督
建筑工程在施工的過程中,這是一項龐大的工程,因為不能面面俱到的進行及時的反饋,造成資源的浪費,工程過程中產生較大的造價,這是由于建設單位在一定基礎上對于建筑工程的管理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監督的手段,才會導致這樣的問題產生,對于綜合的全面的管理不到位。
(五)確定和審核的方法滯后
我們的發包單位在進行最后的確定和審核的工作階段之后,還采用的是傳統的驗收方式和審核方法,傳統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不能完全的適應我們現代的技術和手段,因此,對于最后的確定工作我們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難以有效的解決。建筑工程在結算法律法規方面的前景和發展方向,主要是由于結算過程中的程序所決定的,對于管理和技術,以及相應的其他硬性條件的設施,在現代化的建設過程中,都具有相應的改變,也是我們主要的發展方向和前景目標。
主要有以下幾項調控措施,通過正常的招投標進行評選,實行綜合管理和全面控制,整體和部分的分級管理,加強監督的力度等具體有效的措施。
(一)通過正常的招投標進行競選
建筑工程在進行承包商的選擇時,要通過正常的招投標進行競選,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招標,從而選擇出具有優勢條件的承包商,為日后能夠有效的進行建筑工程的結算打下了良好的堅實的基礎。對于工程承包的合同我們要及時的進行梳理,保證我們在修改的過程中有法律的維護。
(二)實行綜合管理和全面控制,整體和部分分級管理對于建筑工程結算方面的管理,我們要實行全方位的綜合性的管理和控制,從開始投入建設,決策,設計,選擇最適合的方案,采用的最新的技術,運行過程中的管控,到最后的結算程序,都要全部在監控的范圍之內,合理有效的把握我們各階段的程序,達到綜合管理和全面控制。同時我們也要對于其中的具體的管理進行有效的調控,對于材料和設備的采購管理要走合法程序,禁止而已抬價的行為,保證我們的成本。
(三)加強監督的力度
在整個建筑工程的施工階段和管理階段,我們都要加強關于監督的力度,跟隨我們所指定的項目的投資,進行投資決策的有效商討,這是需要在施工的整個過程中所要引起重視的,同時在竣工完成后,對于工程的審核和結算要做到準確和具體,找到最合適的先進的審核技術方法和手段,避免傳統的方法所帶來的缺陷和損失。總的來說,我們建筑工程在結算的過程中,法律法規所起到的至關重要的作用,是貫穿我們整個的工程的始終,我們無法脫離法律法規體系而單獨存在,二者是相輔相成相互制約得關系。同時,對于我們的工作人員,要時刻的提高法律意識,針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形成一種法律權益的保護,增加自己的知識素養,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在企業的環境和條件下,發展自己綜合的能力和素質,進行綜合全面的發展,而我們的企業也應該為員工提供一種良好的發展平臺,經常性的開展一些講座和座談會,定期的對我們的員工進行法律的培訓,為企業的發展增加效益,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激發員工的創造性思維,為企業發展的出謀劃策,因此,在建筑工程的結算法律法規的體系方面,具有廣闊的發展道路和前景,對于工程本身來說,也具有一定的先進性。
四、小結
我們在探討了關于建筑工程結算管理辦法的重要性,以及在具體的結算過程中對于法律法規的應用。建筑工程在法律法規的影響下,相應了提高了自己的質量,工程結算是工程建設中的一個重要的環節,我們要格外的引起足夠的重視。因此,不管是我們的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都要有相應的法律意識,才能在不斷地競爭和合作過程中避免因為法律的缺乏而帶來的損失,也因為法律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過程中,促使我們的建筑工程的質量越來越好,是一種雙贏的結果,實現了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建筑法規論文 篇6
摘要:
《建筑法規》是土建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在專業課程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工程實踐能力強、應用技能型人才成為課程改革的重點。本文著重從教材內容、教學方法、考核方式三個方面對建筑法規教學問題進行了簡要探析,并給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
建筑法規、課程改革、實踐教學
1、引言
《建筑法規》是土建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主要研究建筑領域的法律法規問題,使建設行業的新生力量在進行工程項目的生產管理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然而《建筑法規》課程具有條文抽象、專業性強、知識面廣等特點,需要在《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課程特點,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將教學內容與社會需要有效融合,才能滿足具有工程實踐能力、服務一線應用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文就《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課程改革提出一些建設性建議。
2、《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突出問題
2.1教材內容抽象,知識更新慢
《建筑法規》課程涵蓋了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知識面廣,知識點交叉,理論性過強,沒有相關圖表說明,案例過少[1]。教材內容抽象,學生接收起來困難,枯燥無味。由于法規課程主要講解的是法律問題,這就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然而土建類專業的學生大部分是理科生,基礎法律知識有限,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學生吸收該課程知識的難度。同時,教材內容更新慢,體現不出新修訂的法律、規范的變化。導致針對性性培養學生學習與崗位緊密結合的知識相對滯后,造成學生能力培養受到制約,從而影響其未來的'執業發展。
2.2教學方法單調,缺少實踐環節
目前大多院校的教學方法仍采用的是傳統灌輸式,教師講學生聽的方式,啟發式教學和創新教育甚少,在一定程度上扼殺了學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忽視了學生的主動性。時間久了,學生會對教師過分依賴,失去獨立思考問題,創新性解決問題的能力。另外,很多院校的《建筑法規》課程缺少實踐環節,或是實踐環節缺乏整體設計,學生學習的理論知識難以理論聯系實際加以鞏固,不利于學生畢業后的工程應用。同時,由于許多教師是大學畢業后直接從事教師職業,其本身缺乏必要的實踐經驗,對實踐環節不能進行很好的整理設計,這也會造成學生無法進行實踐能力的培養[2]。
2.3考核方式單一,評價方法片面
傳統的考核方式采用的是“期末成績+平時成績”,即教師出相應試題并按標準答案閱卷,給出期末考試成績,同時參考學生課堂出勤和平時作業,得出總評成績[3]。期末考試成績在總評成績中占主要部分,大多采用的是閉卷考試。這種考核方式的考試內容大多是局限于教材的固定知識點,以記憶成分為主,考查不到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為應付考試,學生往往死記硬背,存在僥幸心理,從而造成其逐步失去學習的主動性。
3、教學課程改革措施
3.1靈活選用教學內容,注重應用性和實踐性
選擇合適的、專業針對性強的教學內容至關重要,不僅有利于教師結合專業特點,做好組織教學,也有利于學生自學。因此,教師在選用教學教材內容時,應針對具體專業,以體現專業所需的應用能力為主線,突出課程內容的應用性和實踐性。以建筑工程專業為例,教師可以以建設單位為視角,從項目前期階段直至驗收、保修全過程為教學主線,對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進行重點講解。
此外,應在教學內容中安排具有實際應用意義的案例,單調的法律條文變成了實際工程,既鞏固了理論知識,又提高了學生興趣。最后,為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環境,還應補充一些職業資格考試、新修訂的規范、強制性標準等相關知識來更新完善教學內容。
3.2以學生為主體,優化教學方法
以學生為主體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理念,基本原則是教學活動要能充分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讓每個學生都能樹立起學好這門課的信心[4]。教師要重視學生學習的需求風格,采用相應的教學方式有的放矢地設計教學方法,營造寓教于樂、民主的課堂氛圍。教師在授課時應發揮其主導作用來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由于每個班級每個學生的風格多多少少都不同,可以將具有相同或相近風格的學生分成一組,從而組成若干個小組,采用多元化的教學方法,即在傳統灌輸式教學方式的基礎上,引入網上助學式、探究式、互助式、案例式,根據課程章節的實際情況,采用一種或多種方式組合,來兼顧每個學生。當然,前提是教師要以教學大綱要求為基準,圍繞每堂課的重點、難點來設計教與學的過程,將教師與學生兩部分有機結合在一起,來達到好的教學效果。
當然,教師的素質直接決定了教學效果。教師不僅要有夯實的理論知識,也要有很強的實踐經驗。這樣教師才有能力在課程上合理安排實踐環節,做好整體設計。建設這樣的師資隊伍,一方面需要組織教師到建筑企業頂崗實習,豐富實踐經驗,另一方面,可從建筑企業聘請專業技術骨干作兼職教師。
3.3改革考核方式,體現評價全面性
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對督促學生進一步學習和評價教師效果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考核學生的能力,有必要將傳統的期末考試考核轉變為理論考核與實踐考核相結合,教學過程考核與期末試卷考核相結合。最終的總評成績應包括課堂考勤、課堂研討、課堂筆記、課程設計、結課考試等內容,減小理論知識考核的比例,適當增加運用知識能力、實踐動手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考核的比例,對于那些能主動思考、解決問題、體現創新思維的學生給予成績鼓勵。
4、結論
因此,教師在教學改革實踐中,應靈活選用教學內容、注重應用性和實踐性,不斷優化教學方法、強調學生的主體性,改革考核方式、體現考核的全面性等,爭取在《建筑法規》課程改革上取得良好效果。總之,教師講授《建筑法規》課程需要達到的最佳效果就是,能使學生對工程項目的生產管理過程中法律法規有全面的認識和理解,初步分析并解決遇到的法律法規問題,為未來從業做好必要的鋪墊。由此可見,為適應新時代建筑教育要求,培養理論知識扎實、動手能力強,具有創新思維的專業人才,《建筑法規》課程改革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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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 篇7
摘要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工程建設規模也越來越大,對于施工企業的發展,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施工企業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只有通過招投標來獲取工程項目。我國在建筑業市場先后制定了各項法律法規,整頓了建筑市場秩序,加大查處力度,預防和治理工程建筑領域的各種不規范現象,但不可否認仍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政府管理和招投標相關各方這兩方面列舉了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且從國家相關法律制度、誠信體系、行政監管等方面分析了產生問題的原因。
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政監管
正文
工程招投標是一種競爭性的工程發包方式。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國內的工程項目建設中已廣泛實施,它是一種富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調節手段,他不但為業主選擇好的供貨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夠優化資源配置,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其本質特征是“公開、公平、公正”和“充分競爭”。實踐證明,招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的最佳辦法。雖然近些年來國家頒布了關于建筑工程招投標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但由于一些人無視法律的權威,導致實際管理執行中存在障礙,使得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
一、當前招標投標工作存在的問題
1、 陪標現象:由于現今基本建設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從“計劃”為中心轉移到以“項目”為中心.一些部門濫用權利,將建設工程內定給某些施工單位中標,其他單位只是陪襯;或者是投標人之間進行串標,相互約定提高或壓低投標報價,而獲取中標資格,使招投標成為徒具形式的空殼,無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2、 承包單位轉包問題:“轉包”現象的存在是現今不合格的工程的存在的一個根源。有的企業中標后,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從中收取管理費,以包代管,而對工程質量、安全不從事管理、不負責任。這種轉包的現象,使得一些資質不夠,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質量安全問題埋下隱患。
3、 評標辦法不夠科學,專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科學的評標辦法,以至于有些單位,單純著重報價高低,且整個評分方法重定性評分,輕定量評分.專家評標水平和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4、 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由于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方式,已由審批管理依法改變為過程監督,依法登記備案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招投標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標代理機構來完成。由于我國招標代理業務起步晚,招標代理市場發育尚不完善,一些相關的配套制度還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誤區,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幫助業主選擇有傾向性的選擇中標單位的結果。其次對于代理機構的工作成果,還沒有一個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評價標準。
5、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執法監察力度不大。毋庸置疑,目前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舊的社會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還在運行,新的社會機制還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夠完善,人們的法制觀念不強,同時一些法律不嚴謹、有漏洞,給投機取巧者鉆了空子,無法可依,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不嚴,專業的建設工程經濟法庭和司法隊伍尚不完備,建設工程合同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這種情況在招投標市場中表現尤為明顯。同時給投機取巧者鉆了空子造成機會;沒有專業的建設工程經濟法庭和司法隊伍,建設工程合同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這種情況在招投標市場中表現尤為明顯。
二、對改進和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幾點認識
(一)實行招標負責人終身負責制,解決串、陪標現象
作為招標一方的代表,多為建設單位的領導人,投資所用的錢都是國家的,建設工程質量的好壞,工程價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沒有關系。從而給一些施工企業有了可乘之機。負責招標的人由于得到了種種好處,不可能對工程質量、造價問題有足夠的認識,從而施工方可以邀請一些同行 ,對其實已經“內定”下來的工程進行招投標,這也是“陪標”現象的“癥結”所在。本人認為,要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應對招標負責人實行其對工程質量的終身負責制,如果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則可以對其進行懲罰。這樣就可以預防一些行政干預的因素,避免了招標投標中的“陪標現象”。從源頭上杜絕了工程腐敗現象形成,減少類似虹橋的“不合格”工程。
嚴肅查處圍標和評標行為。為防止圍標、陪標行為,除設計和設備招標外,對投標報價嚴重偏離有效投標單位報價算數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參與基準價計算;要重點審查報價偏高投標單位的投標書,如有惡意圍標、串標投標行為,按廢標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調整監管方式,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
《招標投標法》第 7 條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正當競爭,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同時,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包括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1、強化招標投標備案制度,落實招標投標書面報告制度、招標結果公示制度、邀請招標批準制度。
2、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標投標監管環節中全面建立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將市場主體的業績、不良行為等全部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布。將企業的信用情況納入工程招投標管理中,招標辦針對此和建設局建筑業管理科聯合下文出臺專門的文件。將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與評標直接連接起來,使違信用者無從立足;同時,通過設立投訴舉報查處招標投標中違法違規行為,達到監管的目的。
通過建設項目報建、建設單位資質審查、以及對開標、評標過程的監督,可以充分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職能,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才能真正保證工程建設效益。
(三)提高監理成效,杜絕“轉包”問題。
針對當前建筑市場當中的“轉包”現象,監理工程師應當充分發揮監理職能。從質和量的兩個方面加以分析,確定中標人是否存在轉包現象。
(四)采取新的評標辦法,減少串標行為。
臨安市招標辦根據工程類別的不同,對技術標和商務標設置不同的權重。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礎設施推行現場抽簽中標法: 即投標人不用做技術、商務標,只要在評標專家委員會確定的優惠幅度范圍內,現場填寫報價費率即可。評標辦法也在開標時由投標代表現場抽簽決定,這種評標辦法的推行,對遏止串標起到了一定作用。
規范評標工作,推行量化評分辦法,保證評標質量。為保證合理低價評標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對于采用通用技術的工程建設項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合理低價量化評分法。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復雜程度和特點適當調整技術標和商務標評分分值及相關評分欄目,商務標分值原則上不低于60分;對技術標評分應采取發現問題扣分辦法,對投標單位企業和項目經理獲獎情況不得作為加分內容。
(五)加大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培育和發展
1、利用各種業務培訓的時機,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執業道德教育。
2、必須加強對招標代理單位機構的約束,促進其規范從業。要依法加強對招投標程序和過程的監督,對招標文件的重要條款要嚴加掌握,防止招標人設立背離三公原則,要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保證招投標工作的依法進行。臨安市招標辦已要求代理機構將代理的工程經業主簽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水平考核范圍。
3、發揮監察局共同參與的監督職能作用,進一步規范和約束業主的行為,減少對招標代理的干擾,規范國有投資及國有投資占主導地位工程業主的行為,促進招標代理行業的有序競爭和發展。
(六)、進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場,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行業保護
進一步完善建設市場,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職能部門分開,明確建筑市場的服務責任。加大進場交易的規范力度。所有工程項目一律納入有形建筑市場交易。建立有形市場,治理建筑市場的混亂,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并且還可以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和行業保護現象,減少串標陪標現象。建設單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單位,施工企業憑實力增加了中標機會,外地企業不再受地方保護的困擾。有形市場的完善必將進一步打破行業的壟斷和地方的壁壘,實現真正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七)、深入的學習宣傳招標投標法,同時嚴格執法。
首先,各級招標投標部門應當將招標投標法納入普法的重點內容,加強招標投標發的學習和培訓。增加已發行政、依法規范招標投標行為的自覺性。要通過各種形式,大力開展貫徹,實施招標投標發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招標投標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其次,大力開展建設工程招投標法律法規及道德規范的宣傳教育活動。為了使廣大建設工作者都能依法行事,相關當事人,以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都應當認真學習和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深刻了解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使參與招投標的行為人都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盡快與國際接軌并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最終形成有法可依、人人懂法、有法必依的局面。在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還應把道德規范的宣傳教育活動重視起來,使人們梳理社會主義榮辱觀,自覺自愿的保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順利開展。
再次,監理投標人誠信檔案,實施投標人承諾制度。在招投標文件中增減投標單位承諾,項目經理承諾,造價工程師承諾,在招投標中發現投標人有提供虛假業績、欺詐、行賄、陪標、串標、圍標、惡意低于企業成本價投標及其他違背承諾的行為的,可無條件廢標,計入不良記錄,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外,要嚴格限制其投標活動,沒記錄一次不良行為,取消投標人半年制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餞行招標的項目投標資格并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誠信檔案,通過招標文件備案、招標代理合同備案、業主滿意度評價等措施建立起招標代理機構誠信檔案。招標代理機構應加強人員培訓、規范人員操作行為。
三、結論
完善我國工程招投標管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完善對專家的管理,防止呈現假投標的成績;完善招投標法,跟絕“權利標”,“關系標”的呈現;優化開標方式,簡化開標順序;健全工程監理管理電子信息網絡平臺,構成數字化體系,進步任務效率;增強監視監管,使之標準運轉;嚴厲遵守修建市場審批管理,增加風險,推進中國修建工程招投標市場更快、更安康的開展。
一個健康的招投標制度應該是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針對當前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完善法規、明確職責、健全機構,強化過程監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遏止腐敗,凈化建筑市場,促進建筑市場秩序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不斷提高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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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 篇8
摘要:近年來,建筑行業不斷發展,同時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完善,建筑法律法規的建立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文章對現階段建筑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分析,并闡述了建筑法律法規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最后提出了發揮建筑法律法規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建筑法律法規;建筑工程質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規是指調整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法人、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筑法律及相關法規在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分析我們得知,建筑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對建筑法律法規的認識,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發揮建筑法律法規的作用。
1現階段建筑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在建筑市場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目前我國建筑行業采取的是等級主體準入制度,這就需要企業應與自身的發展規模與所擁有的注冊資本相結合,注冊與之對應的資質等級公司。但是,在實際的資質申報過程中,許多企業不是采取制作虛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冊方進行資本注冊,導致這部分公司不僅缺乏辦公場地與工作人員,也缺乏相應施工機械與設備,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質量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體制與國際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相關的措施與政策無法滿足國際化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監理部門忽視工程竣工驗收環節,導致部分未經過竣工驗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隱患。與此同時,質量監督部門采取程序性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但這也難以保障工程質量;第四,近些年,各種房屋、構造物倒塌的事故時常發生,不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而且給國家與人們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十分廣泛的關注。
2建筑法律法規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夠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許多復雜的因素,同時也涉及到許多單位。要想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實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強制性的規定與標準,以避免施工中出現一些矛盾與沖突。法律法規為建筑質量監管部門提供了法律途徑,覆蓋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夠讓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質量問題有法可依,為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具體來說,建筑法律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為了調整相關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統稱。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具體的'內容對建設行為的可行與否進行確定,這樣一來,就可以為一切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如果存在與建筑法律法規相悖的行為,就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我國來說,監理制度的起步比較晚,在建筑工程中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而建筑法律法規的存在就可以對建筑活動起到很好的監督與管理的作用,對保障建筑行業的穩定發展大有裨益。
2.2對施工質量提出明確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內容對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確定了施工與管理的規范性,并明確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單位的責任與義務,從而有效保證了建筑工程的質量。在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基本體系主要包括兩個維度,分別為縱向與橫向。縱向管理指的是國家對建筑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管理,主要的執行者為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的授權單位,在施工的各個過程中都會涉及到,這樣就可以有效保證施工中各個環節的質量與安全。建筑法律法規的橫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自己所承包的項目進行的質量管理,也是建設單位對所建設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規也對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各個單位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
建筑法律法規對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建筑法律法規屬于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在規范各個主w行為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法制教育的不斷深入,人們會逐步提升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并懂得建筑質量出現問題時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強制性特點,會促使建造商在長遠發展的角度上更加關注于工程質量。
3發揮建筑法律法規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
3.1明確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
建筑法律法規的建立可以對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進行明確。自建筑法律法規頒布以來,其所確定的建筑行為主體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及設計單位等。建筑法律法規對各個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對各主體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進行了明確,避免后期發生質量問題時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的問題,以提高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分配的客觀性與公平性。此外,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的規定了各個行為主體應承擔的質量責任,這一法規條例對于約束主體行為具有重要作用,為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質量認證體系制度
根據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對所有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執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單位來說,其應當根據自己的意愿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只有通過認證并合格后,才會獲得相應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質量認證體系可控制對質量產生影響的活動,提前對各種風險予以充分考慮,并相應積極采取有效預防與應對措施,從而為建筑工程質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規范監理市場
3.3.1確定衡量監理人工作水平標準
從我國工程監理制度來看,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應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第一,監理人員需要在建設崗位之上工作;第二,監理人員要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三,經過注冊并獲得監理工程師崗位制度。另外,監理單位還會根據人員素質、管理水平、專業技能以及資金數量等方面,將監理人員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且由高級建筑師、高級經濟師以及在職高級師負責。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單位需要在規定監理范圍之內開展活動,切不可以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
3.3.2確定監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對于建筑工程的監理制度來說,其對施工、招標、材料采購、立項設計等各個階段的工作依據與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一過程中,建筑監理工程師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工程建設中必須要聘請監理工程師,這就體現出了建筑工程師的重要性,同時也表現出建設單位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然而,就我國監理行業而言,其許多方面還不夠成熟,還需要一定時間讓公司承認監理行業的權威性。因此,針對于這一問題,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的教育與開導,并確定監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轉變落后的思想觀念,緊跟時代的發展步伐。
結束語
總的來說,目前建筑市場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這就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基礎,以此來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建筑法律法規不僅可以為建筑工程提供法律保障,同時還能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從思想上提高對建筑工程質量重要性的認識,為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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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 篇9
《建筑法規》按照土木類專業的建設法規教學大綱要求,根據現行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編寫,全面系統地反映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從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城市及村鎮建設規劃、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介紹,并從法理角度進行系統的闡述。本文提供了兩篇關于建筑法規論文供參考。
論我國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法規建設
摘要: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筑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于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近現代;建筑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1. 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簡介
建國至今,我國的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 年頒布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我國最早的關于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條例,并在 1960 年代初出臺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 年,我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 成為現今建筑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并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我國建筑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筑遺產現狀頒布了相關法規。相對于《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著我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 14 條,其中共有 6 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 14 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 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 17、18、19 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 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 20、22 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3. 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就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 1943 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我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 500 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我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我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范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鑒。目前我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我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我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4. 結語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于我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筑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我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后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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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 篇10
【摘要】文章詳細分析了現階段建筑行業法律法規與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將其總結為執行標準不統一、特種作業監管形式多樣化、處罰力度不足等多個方面。明確這些阻礙建筑法規完善的因素后,有針對性的進行整治,促進建筑行業面向安全穩定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建筑法;部門規章;問題;對策
一、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的問題
1、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分工不夠明確
建筑工程中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并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現階段廣泛存在的問題是建筑法中規定的管理標準可以達到,但施行監管權力的部門過多,使得現場質量控制混亂。法規中對特種工種劃分不夠詳細,工程建造過程中會涉及到大量的特種項目,由于科目劃分時存在模糊的情況,監管工作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現行的特種作業監管法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與《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不同部門出臺的法規對作業要求不同,在對現場進行核查時不同標準使得技術人員思緒混亂,不知該依照何種標準開展施工。管理部門發布的特種作業資格證規格存在差異,并且互相之間存在不通用的情況,體制中的矛盾在現階段廣泛存在,是困擾建筑法律法規進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監管部門執行標準得不到統一,下級單位很難給出具體的施工方案,對工程安全質量產生嚴重的影響。
2、總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不明晰、專業承包資質范圍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規模龐大,施工團隊會將總工程劃分為多個小項目進行分包。現有的法規對分包團隊監管不夠嚴格,缺少對資質經驗的審查。團隊為獲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過程中不按照規定添加原料,導致結構強度達不到要求。確定建筑工程后會召開招標大會來選定承包團隊,在確認期間需要簽訂各項承包合同,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筑法中對合同擬定內容進行標注,卻忽略了對承包方資質的審查。造成很多不具備大型施工作業能力的團隊混入其中,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隱患。為提升建筑工程質量,國家發布了《建筑業企業總承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對照表》。但這份文件中并沒有對詳細的資質以及承包能力進行介紹,并且對總包與分包之間的規定不夠詳細。工程團隊在開展項目時缺少明確的參照標準,法律法規也喪失了應有的威嚴性,造成建筑市場混亂,缺少統一的監管整治。施工細節處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廣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潔,對其安全標準缺少規定,盲目開展很容易出現安全問題。
3、對施工人員的準入門檻設置較低
建筑行業的興起使得包工團隊數量也隨之增多,人員組成較為隨意,基層工人多數是社會上的閑散人員,并沒有接收過系統的建筑知識培訓。建筑法律法規中對團隊技術水平的規定標準低,并且缺少詳細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沒有建筑過大項目,為獲得利益提升市場競爭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這方面的經驗,很容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政府管理部門對建筑行業入門標準制定過低,這種現象在縣級城市最為常見,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長時間得不到提升。部分團隊自身資質欠缺,為提升同行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力,只能在人員組成上下功夫。花費高新聘請工程師,掛牌頂替,但實際施工時現場的指揮人員仍是原版人馬,工程質量很難保障。此類現象屢見不鮮,政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團隊入門的控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促進建筑行業技能進步。
4、法律法規針對行業亂象的規定和處罰力度弱
建筑法規中對工程質量以及作業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但現實卻存在不能被落實的現象。施工現場監理人員與團隊成為一體,發現違規現象并不舉報,而是從中獲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對質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轉包與分包更是混亂,不能開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團隊自主決定。建筑施工中的違法現象屢見不鮮,雖然管理部門一再強調,還是存在不服從條款的團隊。這些現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規落實程度不足導致的,對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不足,并沒有在市場中形成嚴謹規范的風氣。處罰停留在表面并沒有落實到個人,這對地區的建筑行業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懾力,選用的方法也不夠科學,繳納罰款并不能解決建筑團隊水平不足的問題。應實施動態管理的方案,對工程進展的各個階段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則應該吊銷團隊的資格證書,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5、現行建筑行業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規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市場以及社會的發展會在內容上不斷做出優化,使之更好的為廣大人民服務。現有的法規中,多數是針對施工過程的監管,對于工程前期準備、場地測量、使用時對綠化區域的影響等并沒有涉及。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同行業之間競爭也逐漸走向白熱化階段,其中法律法規的影響是巨大的。科學完善的法規可促進行業良性競爭,提高工程質量。但由于這一體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區建設情況不能及時上報至政府部門,相應的統計工作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最終造成區域發展與城市規劃脫軌。對建筑團隊基本信息的完善監管不嚴格,并不能在短時間內形成穩固的信息共享系統,工程確立后在承包階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競標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度不完善衍生等問題眾多,并且隨著時間的增長向更嚴重的層面發展,不能得到及時的整治。團隊應該有自身擅長的項目,并且在競標時依據能力來選擇,法規中并沒有將這部分管理細則納入其中,競爭局面也隨之混亂。
二、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建議措施
1、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
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各單位之間的溝通,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在開展工作前要將任務落實到個人頭上,避免出現重復監管或者遺漏的情況。在溝通過程中將工作內容進行劃分,將施工種類作為參考,并對不同階段容易發生的質量問題詳細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資料中。進行監管時可參照這部分資料,使工作開展更順利,避免工程現場秩序混亂。總包與分包項目雖然在施工階段相對獨立,但建設完成后還是會進行總回合,建筑管理部門要處理好這之間的關系。在溝通交流過程中將規章制度統一,通過對執行時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可幫助確定最科學的管理制度。與建筑相關的規定應該隨著行業發展而做出改變,勇于面對體制上的欠缺,并不斷的優化,更好的為建筑工程行業服務,充分發揮監管功能,促進結構安全質量的提升。溝通可改變原有僵持的局面,促進體制向科學嚴謹的方向發展,同時對解決內部矛盾有很大幫助。緊密配合的工作環境必然是嚴謹的,不會發生脫軌現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
在溝通的基礎上對體制上的漏洞進行整理,結合對建筑行業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規。在已有的條款中,并沒有對細節進行規定,對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時間內完成復雜的規劃工作。法律規定的范圍必須做到科學全面,在發布前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并且設定一段試運行階段,在此基礎上開展全面的實施,保障建筑工程行業有法可依。建筑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逐漸與國際接軌,技術也進步明顯,建筑法更應該做好帶頭作用,加快法規的完善速度。在借鑒先進方法的同時不能忽略總結經驗的重要性。在補充法律制度時,可借鑒發達國家的'條款,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做出整改。建筑法涵蓋范圍廣,可同時進行多個部門的改制工作,可有效減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時間。對建筑團隊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幫助明確各項建設的注意事項,避免出現違規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單體現在內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層的落實,需要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促進我國建筑行業高效發展。
3、引用信息化技術
建筑監管部門應將信息化技術引入工作崗位中。對各施工團隊進行調查登記,將技能水平與人員組成依次整理到資料中,可避免掛名頂替現象的發生。工程招投標階段可快速了解各團隊的技術情況,作為項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標準。同時建筑行業的進步也可以在平臺中體現出來,政府部門在對區域建設情況進行統計時可通過查閱信息來完成。在信息化平臺中可將國內各區域的建筑執行標準匯總,可促進建筑質量控制得到統一的標準,并且面向公開透明化發展。信息平臺的建設在現階段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計算機系統來完成,建設過程中需要對地區的建筑工程進行全面考察,若存在違規現象在此階段可以幫助發現。由此可見應用信息化技術具有多重優越性,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起到促進作用。建筑行業進步與規章制度的完善有著必然聯系,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條件,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完善這一體系。
三、現存問題的解決對策
1、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
與建筑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建筑工程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招標投標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進入到了一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競爭的嶄新局面。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將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中,減少或杜絕了行賄**等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更加節省、合理,最為關鍵的是,關于招投標的相關法規的出臺,更好地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此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對于建筑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建筑許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的規定,對沒有達到要求的建筑企業嚴格依法清理,禁止參與到建筑活動中,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通過建筑法律法規,不僅使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整體提升,也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為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2、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建筑法》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促進我國建筑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的競爭的要求,我們應綜合吸取國際立法和市場管理經驗,促進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規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產活動具有人員流動、產品固定等特點,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較多,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三條例”,即《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建筑主體在建筑工程中的質量責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加強檢查與巡視,發現問題不放過,及時上報、處理。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下,大家對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問題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斷加大力度,對安全檢查不斷強化,全國的建筑安全與質量水平不斷提高。總之,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加快和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為我們的建筑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盡管如此,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的實施中,仍然有很多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建筑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為我國建筑業的發展與前進提供更加強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礎與法律保障。
結束語:
建筑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建筑市場有很強的規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樣會對建筑行業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引發行業內的各種亂象。研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適用性、規范性,加強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仍然任重而道遠。當然完善法律法規只是第一步,最終還是要將法律精神落實在實處,并不斷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將法律法規進行持續改進,讓建筑業為國民經濟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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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 篇11
[摘 要]
文章闡述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必要性,分析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存在問題,提出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對策。
[關鍵詞]
建筑工程質量;質量管理;問題;對策
建筑業是我國基礎產業之一,它健康運轉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持續發展。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業也得到空前發展。建筑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成為業內和全社會普遍關注熱點問題。如何規范建筑企業管理,切實提高工程質量,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值得研究課題。
一、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必要性
1.工程質量關系到整個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
建筑工程質量形成是伴隨著整個建筑程序而產生,從可行性研究到建設方案決策階段都對工程質量產生重大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問題可以出現在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每一個環節。如寧波大橋坍塌事故,就是由于設計質量不合格造成;九江城區長江大堤決口,則是因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偽劣建筑材料而造成。可見,建筑工程質量優劣,直接關系到整個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
2.工程質量是建筑企業生存和發展保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企業間競爭日趨激烈,以質量求生存,以質量求信譽已成為企業共識。無數事例表明,一個施工企業乃至項目所完成工程質量好壞,將會嚴重影響到企業日后發展。不注重施工質量管理,不著力打造企業品牌,就不可能贏得市場,企業最終被市場所淘汰。
3.工程質量是國家經濟建設效益基礎
工程質量優劣,直接影響國家經濟建設速度,工程質量差本身就是最大浪費。低劣質量一方面需要大幅度增加返修、加固、補強等人工、機械、材料、能源消耗,另一方面還將給用戶增加使用過程中維修、改造費用,同時,低劣質量必然縮短工程使用壽命,使用戶遭受經濟損失。因此,質量問題直接影響著我國經濟建設速度,把質量管理放在頭等重要位置是刻不容緩當務之急。
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1.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建筑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目前農民工已經名符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素質卻讓人擔憂。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大部分未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較多,甚至有些農民工受包工頭利益驅動,偷工減料,片面追求工程進度,結果釀成較大工程質量事故。
建筑工程管理人才缺乏。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現行管理人才結構將受到極大沖擊,其主要表現在層次結構、專業結構、年齡結構、才能結構、素質結構不合理。
施工設備與技術水平落后。長期以來,建筑業習慣于粗放式經營,偏重于鋪攤子,上新項目,搞低水平重復建設,科技開發和投入較少,論文忽視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換代;缺乏鼓勵科技創新政策和措施,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資金投入不足;對于建筑法律、規范、專業技術標準缺乏準確理解,設計、施工過程中隨意性較強,給建筑物未來質量埋下隱患。
2.建設與監理單位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中存在問題:一是對施工單位資質審查不嚴,致使資質不夠施工單位流入建筑市場;二是建設單位從施工單位接受賄賂,造成施工過程中不敢管、不能管,出現一系列質量問題,最終導致“腐敗工程”;三是對施工過程中材料、工序和技術等監督不力,特別是對隱蔽工程沒有跟蹤檢查到位;四是盲目趕工期,造成有工序沒有足夠養護時間,造成質量隱患;五是業主單位管理混亂,設計要求朝令夕改,使施工單位疲于返工;六是竣工驗收把關不嚴,使不合格工程蒙混過關;七是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建項目,拖欠工程進度款從而影響工程質量。
建設監理體制存在問題:一是監理收費過低,影響建設監理行業健康發展;二是制度不健全,制約監理單位監督權力,影響建設監理效果發揮;三是建設監理人才儲備不足,特別是既懂技術又懂管理高層次人才匾乏;四是監理單位自身管理模式落后,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能充分調動監理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五是監理一線隊伍往往專業不對口,沒有相應執業資格考試證書等。
3.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存在問題
政府質量監督性質與現行監督方式不相適應。由于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形成包辦式監管方式慣性思維仍在延續,監督人員習慣于過去那種質量檢查員角色,習慣于簽字認可,習慣于對實體質量評頭論足,習慣于發號施令。因此現行質量監督方式仍停留在對實體質量直接監督為主、參與大量隱蔽工程檢查層面上,政府質量監督執法性質沒有體現出來。
監督人員綜合素質與其政府質量監督性質不相適應。質量監督機構是工程質量監管執法機構,政府質量監督性質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是通過對建設活動或其活動結果隨機檢查、糾正和查處各方主體違反質量法律法規行為,通過規范各主體質量行為達到保證工程質量目。而現有監督人員雖然技術素質較高,由于長期以來職業和認識上習慣,往往把自己定位于技術管理角色,掌握和運用有關法律法規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識不強,綜合素質離依法行政要求有較大差距。
三、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對策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規體系
建立嚴格建筑許可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準入和許可制度,使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落到實處,這是工程建設保障和前提條件。
實行嚴格建筑工程招投標制。招投標制實行既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公平競爭原則,也為企業進行公平競爭、改革經營管理、推動技術進步提供外部動力,同時也可以減少建筑領域腐敗行為、凈化建筑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市場運行機制作用,從而促進我國建設業振興和發展。
完善建筑工程建設監理制。建設監理可以改變那種建設項目成立龐大工程指揮部或工程部做法,避免只有一次教訓,沒有二次經驗低水平建設弊端,避免項目指揮長既是行政主管領導,又是建設管理“一肩挑”現象。有利于對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為工程質量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基礎性建設
質量教育培訓。對不同培訓對象,有不同側重。對于管理者而言,應側重于質量管理基本理論及管理方法與技術業務等方面教育;對于專業技術人員,則側重于質量管理理論、方法和技術方面教育;對于從事生產活動員工,則應加強技術基礎教育、技能培訓以及關于質量管理知識、方法應用方面教育。
質量責任制。將質量職責落實到每個員工身上,做到人人都有確定任務和明確責任,使事事都有人負責,形成一個嚴密質量管理工作責任網絡。實行預防為主、防檢結合措施,一旦發現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出現問題,即可查清責任,以便采取相應措施與對策與以解決,并確保建設工程項目質量提高。
標準化。標準化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基礎工作,它使組織復雜管理工作系統化、規范化、簡單化,以保證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管理活動能夠高效、準確、持續正常地運行。通過標準化工作,有利于使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管理活動合理化,改進質量,提高效率。
3.完善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職能
保證工程建設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政府作用應該完善立法,公平執法,建立和完善一個有效、公平、能夠互相監督和制約建筑市場環境,為建筑工程質量提高提供一個良好外部條件。根據國外經驗,可以通過設計審核制度、資質評定和審核制度以及建立完善工程咨詢制度來保證建筑工程建設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具體工作。一是根據國家和部門(地區)頒發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二是監督工程承包單位評定工程質量等級,檢驗與項目各有關單位上報工程項目質量評定報告;三是監督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承建工程資格;四是監督對工程質量技術標準正確執行,參與重大質量事故處理;五是督促本地區建設企業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六是審定和考核建設企業質量檢驗測試人員資格和按規定應配備檢測手段;七是抽驗或查驗本地區建設項目器材,供應出廠合格證明或化驗單是否符合規定。
4.規范建設市場主體各方市場行為
規范建設單位市場行為。一是規范業主發包行為。對規定限額內工程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應由第二方公正單位主持招投標工作,組織獨立專家組進行評標,質量管理論文嚴禁業主私自發包、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以及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給多個施工單位等違規違法行為;二是加強對業主建設資金監管。當前,許多建設單位利用施工企業急于承攬工程項目迫切心理,往往要求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進行墊資。這種情況是造成目前許多質量和安全問論文題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嚴格監督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資金到位率,資金不到位一律不準開工,嚴查施工過程墊資現象,杜絕拖欠工程款。
規范設計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一是規范企業市場競爭行為。加強市場監督,嚴禁無證設計、無證施工、越級承包、層層轉包、以包代管等,禁止設計和施工企業以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對于違法行為予以嚴懲。二是健全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企業內部各類人員質量責任制;制定工程質量控制程序,每一工序都應有相應質量控制標準和方法;嚴格設計審核和施工工序交接檢驗手續,在上道工序不合格時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操作。對于施工企業,在施工中還應該做好施工準備、施工組織設計、技術交底、試驗檢驗、現場自檢、工序交接檢查等行之有效施工管理制度,提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建筑法規論文 篇12
【摘要】本文基于我國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改革視角,主要探析了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模式改革。
【關鍵詞】建筑法規課程;改革;實踐
一、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現狀
1、經調查研究發現,以前學者在研究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改革與實踐的時候往往只是站在理論教學的角度,片面地對理論教學的改革進行研究、探討,忽視了建筑工程法規課程實踐教學改革的需要。從查閱的資料中,即使有少部分學者對高職院校建筑法規課程實踐教學改革進行了探討,但是,他們大都處于將案例教學法的引入理論教學或是僅僅在理論上對實踐教學進行探討,沒有進一步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設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模塊。
2、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空間研究處于空白階段。建筑工程法規是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其教學是建筑工程技術、工程測量、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等專業學生在校學習、獲取相關職業/執業資格、進一步了解和理解國家權力機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政策以及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公民在建設活動中溝通、協調的重要環節。因此,建筑工程法規知識運用于實踐活動尤為重要。
3、對建筑工程法規課程實踐教學進行多方面的評估研究還有待提高。目前,從我們查閱的材料中,尚未發現對高職院校建筑工程法規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進行包括: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任課老師等多方面的評估研究。沒有有效的評估體系,就難以在高職院校中形成對接緊密、特色鮮明、動態調整的職業教育課程體系,不利于高職院校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
二、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模式改革的主要內容
根據以上研究現狀的述評,基于我國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改革視角,以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為研究對象,構建與該課程能夠對接緊密、特色鮮明、動態調整的土建類及相關專業職業教育課程體系。通過對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設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模塊、教學空間、教學評估等方面展的研究,分析其對我國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課程改革的影響。最終為提出并完善我國改革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提供理論與實證的支持。
1、目前,很多高職院校建筑工程法規課程主要采取純理論教學的授課方式,忽略了學生建筑工程法規知識實踐方法、實踐技能的培養,這不適應于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特別是,實證分析對象執行大專業招生分方向培養的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已經有四年,學生畢業后可到施工員、質檢員、造價員、監理員、安全員、測量員、資料員、材料員等多個崗位就業,每個崗位對學生需要掌握的建筑工程法規專業知識、技能側重點均有不同。
因此,在實證分析對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大專業招生、分方向培養”的背景下,針對土建類及相關專業的崗位群及能力分析、人才培養目標、分方向能力模塊的設置與課程組成、分方向能力課程模塊,擬制定新的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大綱,調整和改變現有教學模式,建立建筑工程法規課程與其他課程之間對接的緊密關系。
2、更進一步的,在實證分析對象中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進行現場模擬教學,使課程的學習情境與真實工作環境和真實工作任務一致,安排學生在課程學習中參與工程項目報建、招投標、合同管理、索賠等工作流程,真正做到“教、學、做”一體化,使課程內容更具吸引力。
3、形成科學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分析報告。完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課程模塊、教學空間等改革后,如果沒有進一步的.約束力,往往會導致教學改革的中止。所以,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課程模塊、教學空間等改革是否能得到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任課老師的認可,或將其結果運用到下一步的教學改革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評估體系。
因此,通過設計針對建筑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建筑工程法規授課教師的不同問卷,進行“四方”問卷調查研究,探索職業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關的建筑工程法規知識教學模式并進行評估。
三、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效果
1、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是一門與實踐緊密結合的專業基礎課程。理論—案例—實際操作有機結合,是課程教學的最佳途徑。本課程加強工學結合,改變課堂理論教學與實際工程相分離的教學方法,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在新的教學空間中,模擬報建、招投標、索賠等真實情景,通過班上成員角色扮演等教學方法改革,各班級分成若干各小組,各小組扮演土建類及相關專業所涉及工作中的各崗位,使學生全面獲得崗位能力、職業能力和社會能力。在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中,通過采用現場示范教學法,邊講邊做,使學生有更直觀的認識。教師的言傳身教,對學生有正確的引導作用,發現學生操作不正確時,及時通過示范進行糾正。
2、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動態調整的職業教育課程體系。通過對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的初步改革開展問卷調查,探索職業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關的建筑工程法規知識教學模式并進行評估,以課內、外項目活動為依托,開展有針對性的項目化教學。只有在一個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中,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機制,才能形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分析報告,實現課程動態調整的目的。
建筑法規論文 篇13
建筑法律法規論文
摘要:通過分析建筑學專業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結合本專業教學評估和當前注冊建筑師的職業要求, 提出通過優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完善學生成績評價方式等手段改善教學效果, 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
關鍵詞:教學目標; 專業評估; 課程體系; 教學方法; 成績評價;
一、教學目標的確定
(一) 教學評估與職業注冊對專業的要求
上世紀八十年代, 為配合注冊建筑師制度的建立, 建設部決定在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的同時建立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制度, 并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屆全國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評估委員會, 1994年頒發了《高等學校建筑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 將建筑類專業評估認證納入法制化軌道;同期, 在中國專業學位工作的建設中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11次會議審議, 原則上通過了建筑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 即以注冊建筑師考試大綱為基礎, 將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標準、建筑學學士標注和注冊建筑師考試標準統一考慮, 構成建筑學學士學位質量標準[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以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xx~2020) 》, 我國建筑師的執業范圍正從設計向建筑生產的全過程———策劃、設計、施工滲透;國家針對工程技術人才的培養提出學校要按行業標準培養工程人才, 強化學生的工程能力和創新能力。這些制度和政策都為建筑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指明了方向, 同時也成為建筑法規課程確定教學目標的依據。
(二) 課程現狀與教學目標的確定
建筑法規課程作為建筑技術系列課程之一, 一般設置在建筑學專業第四學年, 計劃學時遠少于該系列的其他課程 (我校為36學時) 。根據20xx年版《全國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教育評估文件》對相關教學內容的要求, 學生畢業時應熟悉與建筑有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的基本原則及內容, 具有在建筑設計中遵照和運用現行建筑設計規范與標準的能力;熟悉建筑師對建筑安全性所負有的法律和道義上的責任;熟悉現行建筑工程設計程序與審批制度, 熟悉目前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管理機構與制度。另外, 根據《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 九個考試科目中均涉及到法律、規范, 總的特點是涉及的法規量大面廣, 既要求對法規的理解與掌握, 又要求綜合運用;既有設計、制圖方面的規范, 又有前期策劃、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內容;當然, 雖然《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是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標準的基礎, 但是教學目標也不能局限于考試大綱;根據注冊建筑師的職業發展趨勢, 在教學過程中還應注重培養學生的圖紙與語言表達能力、與他人的溝通與協調能力等。
綜合上述要求, 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應能使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熟悉相關法律、規范和標準的基本原則及內容, 具有在建筑設計中遵照和運用現行建筑設計規范與標準的能力;在教學過程中實現從知識灌輸到能力培養的轉變。為達到這一教學目標, 關鍵要解決四個矛盾:一是教學內容多與學時少之間的矛盾;二是教學內容實踐性強與學生缺乏實踐經驗之間的矛盾;三是大班教學學生人數多與學生課堂參與度少之間的矛盾;四是對學生知識、能力、素質的多元化要求與教學評價方法單一之間的矛盾。
二、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新探索的具體措施
(一) 教學內容體系化解決教學內容多與學時少之間的矛盾
根據國家建筑學專業本科培養方案和注冊建筑師考試大綱要求, 與建筑有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數量龐大, 而且目前國家對法規更新與修訂的頻率加快, 因此該課程一直缺少合適的教材。教師應根據建筑學專業培養大綱和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要求合理選擇、組織教學內容。具體可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 根據我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架和專業學習內容的需要選擇與之對應的法規。我國的建設法律法規體系, 是以建設法律為龍頭, 建設行政法規為主干, 建設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規章為枝干而構成[2]。對應這四個層次, 結合專業學習內容選擇相關法規。例如:建設法律可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要建筑設計規范, 可選擇民用建筑設計中最基本、常用的, 如《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無障礙設計規范》等。由于該課程學時較少, 因此對每部法規的教學內容還要進一步篩選, 主要根據建筑學專業學習的內容和職業發展的方向精選法律中的相關條文。在學時分配上以建筑設計規范為主, 其次介紹執業、經營相關的建設法規。這樣在教學內容上構建的層次關系有利于學生加深對建設法律法規的理解, 提高對注冊建筑師職業要求的認識。
第二, 建筑設計規范內容繁多, 教學內容的選取采取基本常用為主, 專用為輔;建筑設計規范為主, 其他專業為輔;設計規范為主, 兼顧制圖標準, 同時考慮當前設計發展趨勢及同期課程的設置原則。據此原則, 該課程在此部分將《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無障礙設計規范》定為主要教學內容, 《住宅設計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次之 (學生進行過相關課程的學習) ;針對設計表達, 主要講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中方案設計部分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房屋建筑制圖統一標準》和《建筑制圖標準》要求學生結合設計作業自習。這樣選擇教學內容使學生能在更廣闊的視角學習規范并學以致用, 為今后的職業實踐打下良好的基礎。
可見, 教學內容的選擇應綜合考慮建設法律法規結構的多層次、內容的多元化, 讓學生能建立起法律法規知識的結構體系, 提高其主動學習法規的能力, 而不是機械地死記硬背法律條文。
(二) 教學方法多元化解決教學內容實踐性強與學生缺乏實踐經驗之間的矛盾
我國大學傳統的教學方法是講授為主的結構模式, 雖然在知識的傳授上有其合理的因素, 但已大大落后于時代要求, 束縛了現代人才的成長, 阻礙了教學質量的提高[3]。目前教學中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學生雖然能牢記規范, 但是一旦需要運用到設計中又是錯誤百出;究其原因就是教學過程中忽視了學生的學法。教學應該是由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組成的雙邊或多邊活動[4], 因此改變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勢在必行。
在教學中可根據具體的教學內容選擇相應的教學方法, 不同的法規可以選取不同的教學方法;同一法規的不同內容也可以選取不同的教學方法;教學方法的選取原則不僅是有利于學生對法規知識的掌握, 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以及對相關知識的學習能力;應側重于知識體系層次的建構以及相關知識點的聯系, 而不是簡單地羅列規范條文清單。例如對于理論性政策性較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可以結合案例采用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對于實踐性、操作性較強的設計法規, 可以通過完成具體的設計任務讓學生理解并運用相關規范。在教學過程中, 首先讓學生針對任務分組調研, 然后完成建筑入口的無障礙設計、衛生間設計等小型設計任務, 學生的學習過程從被動聽講轉變為主動求知, 不僅促進了表達與溝通能力的提高, 同時也加深了學生對相關規范的理解, 讓學生認識到一項設計任務往往會涉及到多部規范的條文, 只有更全面地學習法規知識才能達到設計的基本要求, 從而有效地激發學生學習規范的`熱情。另外, 根據學生同期學習的專業課程, 加強課程之間的橫向聯系, 也能對規范的學習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三) 優化課堂教學解決大班教學學生人數多與學生課堂參與度少之間的矛盾
作為專業必修課程, 由于開設班級多, 通常采用大班教學的方式 (2~3個班) , 由一位老師講授。這種傳統的教學方式看似效率高, 實則學生的學習效果較差。但受客觀條件的限制, 這種教學方式目前很難改變。因此必須優化課堂教學, 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改善學習效果。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充分利用多媒體電教手段加大教學信息量, 拓寬教學內容的深度和廣度。
建筑法規課程教學內容政策性強、對于缺乏實踐經驗的學生較為抽象, 學生在學習中會本能地產生抵制情緒;因此教師在講授時切忌照本宣科, 而應將教學內容與當前的行業發展、社會生活緊密結合起來:教學內容不局限于規范條文, 讓學生了解每部規范產生的背景、世界先進國家的相關現狀、今后的發展趨勢;讓學生覺得法規并不晦澀難懂、也不遙遠, 而是與生活息息相關, 進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2。 改變學生被動聽講的局面。
在課堂上采用分班、分組等形式完成相關的練習, 先由學生互評、然后由教師講評, 加強師生間的互動, 提高學生的學習主動性。互動的形式很多, 并不局限于做課堂練習, 關鍵是教師不能獨霸講臺唱獨角戲, 有時也應甘當配角, 讓學生走上講臺得到鍛煉、展示自己的機會, 進而促進其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的提高, 教師進行適當地引導與控制即可。
(四) 改進課程考核方式解決對學生的多元化要求與教學評價方法單一之間的矛盾
目前, 該課程考核采用試卷考試結合平時成績的綜合評定方法, 根據本校教務部門的規定, 平時成績不得超過總成績的30%, 因而一紙試卷基本決定了學生的最終成績。這種方式造成學生忽視平時的學習, 而在考試前夕突擊應付、死記硬背的現象, 完全不能客觀反映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和實際能力水平。《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根據培養目標和人才理念, 建立科學、多樣的評價標準。探索促進學生發展的多種評價方式, 激勵學生樂觀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課程的考核方式不僅要客觀地反映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與運用, 還應體現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綜合能力;實現課程考核從重結果向重過程、從重知識到重能力、從學習的壓力向學習的動力的轉變。
實現這些轉變可從以下幾點實施:第一, 降低期末試卷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第二, 采用多種形式, 如:考勤、課堂討論、案例分析、小設計、分組調研等考查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與運用以及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的實際水平;第三, 營造輕松民主的學習氛圍, 讓學生參與課程考核的評價過程, 進行自評和互評, 既是對課程學習的促進, 又能激發學習的主動性。
三、結語
建筑法規課程作為一門學時較少的專業課, 長期以來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國內外合作項目的不斷增加以及建設環節的日益規范, 建筑行業對職業建筑師的法律素質要求越來越高, 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應跟上行業發展的需求。上文從建筑法規課程教學的角度, 針對目前教學中存在的四個主要矛盾給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與此同時, 我們還應認識到法規知識的傳授、學生能力的培養是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 不能僅憑某一門課程的改進, 還應綜合考慮專業課程體系的設置、前期專業基礎課程的安排、實踐環節中的應用以及同期專業課程的聯系等。教師應積極參與工程實踐, 熟悉掌握常用工程規范標準, 努力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 這樣才能培養出適應行業發展的、具備基本職業素質的工程人才。
建筑法規論文 篇14
摘要:而且要求施工企業通過成本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就必須以成本管理為核心。
關鍵詞:建筑工程項目,成本管理
我國國內建筑工程建設市場現在是“僧多粥少”的局面,竟爭十分激烈,隨著國外工程建設承包商的進入,無疑會加劇這種竟爭。建筑工程的激烈竟爭,主要表現為對工程項目的竟爭。而工程項目一般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能否中標取決于企業能否為業主提供質量高、工期短、造價低的建筑產品。建筑施工企業在項目中標,接到施工任務時,建筑產品的價格是確定的,這就要求施工企業不但要在規定工期內,以合格質量完成工程項目,而且要求施工企業通過成本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所以建筑施工企業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就必須以成本管理為核心,向成本要效益。采取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強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率,追求最佳經濟效益,是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的當務之急。
一、建筑工程項目成本的相關概念及構成。
建筑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是指施工企業結合建筑本行業的特點,以施工過程中直接消耗為對象,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對項目從開工到竣工所發生的各項收支進行全面系統的管理,以實現項目施工成本最優化目的的過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最終目標是企業效益,而成本的高低則直接影響效益的多少,因此,工程項目成本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
工程項目成本按生產費用計入成本的方法劃分,可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按成本控制需要,從成本發生的時間來劃分,可分為預算成本、計劃成本和實際成本。
二、我國建筑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中國當今尚處于經濟發展階段,有大量的工程等待建設,施工企業為了快速擴張,普遍采用了粗放型經營戰略。工程項目是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的前沿陣地,是企業管理的落腳點和企業經濟效益的源頭,抓好成本控制,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是項目管理的根本目的。
目前,我國建筑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項目經理的成本意識較弱。目前,不少工程項目開工前沒有編制項目成本計劃,或即使有編制,也不重視施工組織設計中降低成本的措施。項目經理關心利潤,卻對成本開支狀況較少過問,有的項目經理管理靠經驗,個人說了算,缺乏健全的規章制度,管理基礎工作不落實,如領料無限量,用工無定量,費用開支無標準等,導致成本管理失控,以致出現虧損時找不出問題的原因,更提不出應對的'措施。
(二)缺乏成本的事前和事中控制。當前,許多項目部的成本管理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控制和管理,僅僅在項目結束或進行到相當階段才對已發生的成本進行核算,那時已為時過晚。
(三)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環節。有些項目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環節,不進行成本預測和計劃,管理存在隨意性,對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的計劃與核算功能不重視。有些項目成本計劃和實施“兩張皮”,沒有依據成本計劃進行成本控制,或由于成本計劃編制質量不高,無法依據成本計劃進行成本控制,使成本管理走向形式化。
三、我國建筑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的相應對策。
為了解決我國建筑工程項目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建議采用以下幾方面對策:
(一)加強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
加強管理人員尤其是中高層管理者在新理論、新思想及新方法上的教育學習,增強競爭環境中的危機意識、管理意識和創新意識。建立健全管理創新與技術進步的激勵機制,以營造鼓勵創新與技術進步的環境來贏得持久的競爭優勢。
(二)建立規范、完善的成本管理體系。
遵循民主集中制、標準化和規范化的原則,建立責、權、利相結合的成本管理制度。以項目經理為項目成本管理主體的領導核心,以全體施工人員為主體,形成成本管理體系。對成本管理體系中的每個部門、每個人的工作職責和范圍要進行明確的界定;賦予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以充分有效地履行職責;在責任支配下完成工作任務后,需要用一定物質獎勵去刺激,徹底打破過去那種干好干壞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格局。這樣層層落實,逐級負責,使項目成本管理工作做到責、權、利無空白,無重疊,事事有人管,責任有人擔,一切有章可循,有據可查。形成責、權、利相結合的成本管理體制,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加強質量成本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管理過程中,采取先進的技術措施,走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道路,確定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工藝技術,憑借技術優勢來取得經濟效益是降低項目成本的關鍵。首先,制定先進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藝,合理布置施工現場,不斷提高工程施工工業化、現代化水平,以達到縮短工期、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的目的。施工方案應包括四大摘要分析可行性并經甲方同意和簽證后方可實施。最后,加強施工過程中的技術質量檢驗制度和力度,嚴把質量關,提高工程質量,杜絕返工現象和損失,減少浪費。
總之,一個建筑施工企業要立足于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必須把工程項目成本管理作為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加強管理意識,注重人員的培訓提高,建立健全成本管理體系,方能以質優價廉的建筑商品贏得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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