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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項目工程變更產生的原因及其應對論文
摘要:建筑工程項目的實施是一個復雜過程,項目管理具有相對長期性和動態性。整個項目管理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多種因素的工程變更。工程變更會給項目成本、工期帶來嚴重的影響,甚至給合同雙方帶來破壞性的后果。研究工程變更產生的原因及其對策對于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工程變更;原因;應對
建筑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是一個動態的復雜過程,在整個項目營造過程中,會出現由于項目所在地乃至國家政策變化、法律法規變化、市場變化、項目建設者意愿、項目施工條件、以及不可抗力等多種因素所導致的工程變更,而這種變更在相對長期的項目管理過程的前期(工程合同各方在訂立合同時)是很難預見的。
1工程變更的含義
工程變更的內容極其廣泛。
從造成的影響來看,工程變更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參與方增加或減少原始合同工作內容,或者做出某些修改使得完成原合同內容的費用增加、工期拖延。
從內容上來看,工程變更包括:
(1)合同中雙方工作內容數量的變化;
(2)合同中雙方工作內容質量以及其他特性的變化;
(3)擬建工程項目的地理位置(標高、位置)、結構形式、規模大小(層數、建筑高度)的改變;
(4)合同中雙方工作內容的刪減,但移交第三人實施的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產設備、材料或服務,包括任何有關的竣工試驗,鉆孔和其他試驗和勘探工作;
(6)擬建工程的實施順序的修改;
(7)擬建工程項目工期的變化。
2工程變更的主要原因
工程變更的主要原因包括建設單位的原因、承包商的原因以及外部建設條件的變化。
首先,建設項目的唯一性決定了任何一個工程的建設都是一個創新,沒有完全相同的工程可以復制,這客觀上會造成建設單位在項目決策階段考慮不全面,因此建設單位可能變更合同,這些變更包括建筑結構形式、建筑規模、建筑周圍環境、建筑造型等的選擇。當然建設單位主觀意愿的改變也會導致工程合同變更。
其次,設計承包商不能完全領悟建設單位的意圖,對建設單位的設計要求理解有所偏差,以及設計過程中主觀上的錯誤都會造成設計圖紙的修改,產生工程變更。施工承包商對設計圖紙理解有偏差,施工過程中工人失誤都會導致工程變更。
再次,項目建設過程中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化、城市整體規劃的變化、項目施工過程中包括自然災害在內的不可抗力的出現,這些外部建設條件的變化都可能會導致工程變更。
可見,一些工程變更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不可避免;一些工程變更是合同當事人主觀意愿的變化或者是主觀上的失誤造成的,要盡量避免。
3工程變更的應對
3.1進行準確詳細的可行性研究
項目可行性研究是根據審定的項目建議書,對投資項目在技術、工程、經濟、社會和外部協作條件等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地分析論證,做多方案的比選,推薦最佳方案,為項目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項目決策前,建設單位成立專家小組,對項目進行準確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對于項目決策的準確性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大大消除業主投資的盲目性,減少投資風險,進而減少建設單位在項目決策后的工程變更風險。
3.2建立工程變更評價審批制度
各個參與方為了成功實現預先規劃的項目成果,必須保證擬采用的工程變更科學有效、可以有效推進項目預期成果的實現、可以提升擬建建筑物的價值。成立專家審批小組,定性評價擬變更的必要性;運用價值工程定量評價擬變更的合理性,即評價擬變更對工程價值的影響效果。
提升擬建建筑物的價值是工程變更價值工程的目標。根據價值工程的公式:,提升價值的途徑有以下5種:
①,即功能保持不變,成本降低;
②,即成本保持不變,功能提高;
③,即成本降低,功能提高;
④,即成本略有增加,功能大幅度增加。
⑤,即功能下降,成本大幅度降低。
在盡可能保證工期的前提下,從提升擬建建筑物價值的角度出發,運用價值工程,確定是否進行工程變更以及選擇何種工程變更方案。
3.3加強對工程變更的合同管理
工程項目從最開始的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到最后的竣工驗收,整個建設過程都離不開合同。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筑工程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就受到法律的約束,必須依據合同內容全面履行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這就要求合同參與方要制定相應的合同條款來約束工程變更,轉移工程變更風險,減少因變更給自身帶來的不必要損失。其中合同中關于違約條款的制定,項目參與方要謹慎斟酌,這樣不僅可以大大限制對方實施工程變更的隨意性,同時可以有效地轉移和分攤工程變更風險。
3.4建立工程變更風險分擔制度
工程變更是項目的風險,這種風險對于項目預期效果的實現影響重大。現階段,建設項目參與方的風險意識逐步增強,由于雙方主觀原因造成的風險應該由風險責任方承擔;對于國家政策變化、法律法規變化、自然環境、天氣變化等這樣的客觀風險的出現,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但是,研究項目參與方的風險分擔偏好可以發現,相比承包商來說,業主一般擁有較強的財力,有眾多的建設項目,在風險承擔上屬于中性者。承包商富裕程度普遍比不上業主,并且承包商為了增加自身的市場需求,通常情況都是以較低的項目利潤率來簽訂合同。可見,承包商屬于風險厭惡者。客觀風險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但在承擔比例上業主可以稍微多承擔一點。尤其像國家政策變化,較大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工程變更,雖然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較小,但是風險一旦發生,對項目的危害是極大的,這類風險一般不宜分配給承包商。
4結語
工程變更會給項目預期目標的實現帶來負面影響,它是許多項目失敗的主要原因。項目參與方首先要盡可能避免工程變更的出現,其次要盡可能較少工程變更帶來的項目損失與危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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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艾光鮮.建筑工程變更的合同管理[D].大連:東北財經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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