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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會對國際貿易術語修訂簡析論文
國際商會在2007年決定對現行2000年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修訂,歷經兩年半的時間,來自在全球130個國家的國際貿易專家和法學家提供了2000條修改建議,幾易其稿,最終落下帷幕。2010年9月27日,國際商會在巴黎召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版本全球發布會,正式推出了已完成的修訂版,宣稱新版本將于2011年1月1日在全球正式推行,這標志著被國際經貿界使用了10年之久的2000年版本將被新版本所取代。
一、 修訂的背景
21世紀是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尋找供應商,產品在全球范圍內銷售。在多數發達國家,貨物流動的增多更多表現為貨物運輸距離的增加而非經濟擴張的結果,經濟資源在全球范圍內配置的特征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從生產和銷售的角度,供應鏈變得越來越長,技術擴散、資本流動以及勞動市場的放松管制為供應鏈的延伸提供了保證,導致這一趨勢還會持續進行下去。然而發生于2001年的“9·11”事件也為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敲起了警鐘,除了一些自然不可抗力因素,人為的因素可能會導致全球供應鏈的中斷,其后果可能會為全球經濟帶來災難性后果,因此保障全球供應鏈的安全成為國際貿易乃至國際物流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
21世紀也帶來了全球交通運輸方式的重大變革。集裝箱的大規模使用、多式聯運的蓬勃發展,大陸橋的暢通,大批航線的開通,類似英吉利海底隧道等多處跨國交通的貫通,帶來了運輸的極大便利,也改變了以往國際貿易以海運為主的格局。
隨著世界的不斷開放,國際分工進一步明顯,貿易方式也發生了重大改變。盡管WTO談判受阻不斷,但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卻不斷加快,雙邊以及多邊區域性經濟組織內部的整合力度在加速,標準化的推行、關稅的取消或削減使過去圍繞著關稅為主的交易條款變得無足輕重,過去屬于國際貿易特征的業務正呈現出國內貿易的特征。
國際貿易術語是基于西方發達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制定的規則,過去西方發達國家的貿易更多是以產業內貿易為主和以產業間貿易為輔的貿易格局,隨著國際分工的進一步明顯,產業間貿易的比重正日趨上升。美國基于這種背景,于2004年修訂了在北美大陸推行已久的統一商業代碼(UCC),在規則制定和操作規范上與國際商會所制定的貿易規則更趨一致。比如未修訂前的統一商業代碼中也有類似FOB這樣的術語,它所確定的買賣雙方交貨可以是FOB工廠交貨、也可以是FOB目的地交貨。這樣不僅歐洲與北美的貿易操作容易引起歧義或誤解,同樣即使在北美的公司內不同部門比如采購部門和銷售部門對這一術語也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標準,即使是其它地區的貿易伙伴與北美和歐洲貿易伙伴交易時不得不采用不同的術語,不得慎之又慎。美國在修訂統一商業代碼時,對與國際商會所制定術語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了盡可能刪除。
二、國際貿易術語新修訂版的特點
決定對2000年版本進行修改的初衷是適應當前或未來貿易發展的需要,充分考慮到過去10年來貿易量的增加以及貿易復雜程度的提高,減少術語的數量,使得術語能夠在國內貿易中同樣適用,對貨物運輸周轉過程中的安全問題更為重視,提出了針對電子交易安全的貿易規則,更加有效地確保全球供應鏈的安全。
新修訂版依然保留了1990年和2000年通則中關于A、B兩欄來確定買賣雙方義務的辦法。A1—A10表示賣方需要承擔的義務,B1—B10表示買方需要承擔的義務。
發生較大變化的是改變了以往以首字母E、F、C、D對貿易類別進行區分的方式,改為以交通運輸方式進行分類。把所有術語分為兩類,第一類為那些完全不用海運或者海運正是作為運輸方式的一部分的貿易類別;第二類是只能選擇海運和內陸水運作為運輸方式的貿易類別,交貨地點須是沿海或沿江港口。
貿易術語的總數量進行了縮減,由原來的四組13個術語變更為11個術語。其中,原來的E組、F組、C組術語保留,原來D組的術語只有DDP(完稅后交貨)保留,其它四個術語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4個術語被刪除。新引進兩個術語,分別為DAT,DAP,筆者暫把其分別翻譯為物流節點交貨、地點交貨。
貿易涉及到物品所有權的轉移,在運輸、裝卸、搬運過程中難免雙方對風險的認定存在歧義,不得不以諒解、索賠、調停、仲裁等辦法來解決,耽誤了業務,浪費了時間和精力。本次修訂充分考慮到貿易雙方由于術語選用錯誤所引起的歧義和爭端,對過去術語中的一些變形進行盡可能簡化,如FOB的變形有FOB Liner Terms(班輪條件)、FOB Under Tackle (吊鉤下交貨)、FOB Stowed(理艙費)、FOB Trimmed (平倉費在內)等,盡管FOB條件下雙方的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已經確定清楚,不過未能就其中的具體事宜如裝船費進行確定,不得不附加另外的條件。
過去版本中,FOB、CFR、CIF以船舷作為風險的分界點來確定買賣雙方的責任,這就難以確定貨物是否在裝運過程中受到損壞,本次修訂刪除了以船舷作為風險參照點的做法,把風險分界點確定為交易貨物已經裝上船,并得到買方的認可。
就總體而言,本次修訂將使貿易雙方更方便地操作使用,比如每個術語前都有應用指南,用圖示表明貨物在貿易雙方之間該如何交割,一目了然。在每個術語后面有補充說明,從10個方面解釋買賣雙方各自的義務。貿易術語的簡化和重新分類不僅是當代商業現實的反映,也是指導貿易雙方操作、合理界定任務、風險、責任的需要。
三、國際貿易術語新版本的變化解析
(一)術語變化
如前所述,本次修訂是有增有減。原來的E、F、C組術語未變動。變化最大的是D組的術語。其中,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DU(未完稅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DAP(地點交貨)。隨著多式聯運的發展,原來的DEQ(目的港碼頭交貨)也可以用DAT取而代之。就新增術語DAP、DAT而言,至少可以說明兩點:一是關稅問題無足輕重;二是國際物流的整合和銜接進一步提高,術語須適應業務運作模式的變化。
DAP(地點交貨),交貨地點可以是陸地上的某個地點,也可以是邊境城市,也可以是雙方所確定的地點或港口,運輸方式可以是公路運輸、也可以是火車運輸乃至水上運輸。DAP這一術語并未包含關稅,在于鼓勵在國內貿易以及自由貿易區的使用,因此從這一角度更能體現出新術語適用于國內貿易的適用性。如果交貨地點是邊境城市,DAP則完全可以取代DAF;如果交貨地點是目的港船上或碼頭,DAP同樣有很強的應用針對性。在涉及到關稅的貿易,依然買賣雙方分別負責進口、出口報關清關事宜,因此DDU已經失去了意義。
DAT,從國際物流的角度,筆者姑且把這一術語翻譯為物流節點交貨。從專業術語角度而言,Terminal 可以是碼頭、倉庫、集裝箱站場,甚至可以是公路、鐵路或空運節點。既然是節點就完全可以取代原來的DEQ。DAT對交通運輸方式沒有界定,也不確定是否采用多式聯運等運輸方式,因此,從這一角度講,它充分反映了國際物流中心的興起乃至第三方物流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術語分類
按照新的分類方式,第一類分別為CIP、CPT、DAP、DAT、DDP、EXW、FCA,在該組各術語可以采用任何運輸方式。第二類分別為FAS、FOB、CFR、CIF,這四個術語嚴格界定為海運或內河水運。其中前兩個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啟運港,后兩個為目的地港口。這樣操作起來更為便捷,利在于針對不同的物品確定不同的運輸方式,通過這種分類,有效地解決了在運輸方式的選擇上所引起的歧義。
(三)分批出售
以往業務中,商品在運輸途中通常通過一系列合同,要出售好幾次。因此,同批裝運貨物不只一個賣方,只有第一個賣方負責運輸貨物。其它賣方承擔部分運費,但純屬免費搭車,相應而言,在貨物運輸上缺少了話語權,只能按照第一個賣方的意愿行事。
在新的術語下,諸如FCA、CPT、CIP、FAS、FOB、CFR、CIF中,賣方聯系貨物運輸的條款被修改為允許多方賣方進行運輸合同洽談,這樣多方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兼顧了各方的利益。
(四)交接點貨物處理費用
在2000年術語規則中,比如CIF、CFR,要求賣方負責把貨物運抵目的港。賣方的報價中已經包含了運輸成本,但實際操作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在交貨地點買方仍被要求支付貨物在港口或物流節點相關設施的成本。新的規則對成本進行了界定,減少了買方可能進行雙重支付的風險。在CIP情況下,賣方的運輸合同包括了在港口或進口節點的理貨成本,因此,賣方不得再次向買方索取相關費用。新規則明確采用CPT、CIP、CFR、CIF、DAT、DAP、DDP情況下,賣方負責把貨物運動到確定的地點,買方不必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成本。
(五)風險確定
國際貿易中,涉及到環節多、周期長、手續繁雜,也給風險的確定帶來了麻煩。過去以船舷作為風險參照點的做法被刪除,新規則規定,一旦貨物裝運在買方的船上才算風險轉移。過去在貨物向船上轉載過程中,不管是FOB、CFR還是CIF裝運過程這一環節難以確定風險,因此才有各種術語的變形,通過對風險分界點的重新界定,避免了在諸如理艙費、平倉費等的處理的麻煩。
(六)保險范圍
在保險和安全問題上,充分考慮到2009年關于貨物安全所修訂的內容,明確了有關投保范圍和投保責任。比如在CIF、CIP術語下,賣方貨物投保的最低額度必須達到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所確定的內容。新規則要求,比如CIF,賣方不僅要達到最低的投保額度,在買方要求下,賣方有進一步擴大投保范圍的義務,諸如協會貨物安全條款(A)、(B)方面的險種,或者戰爭險或罷工險等。如果買方對貨物投保,賣方有義務提供有關貨物方面的信息,便利買方投保。賣方有義務向買方提供貨物安全方面的信息資料,費用由賣方承擔。
四、新版國際貿易術語規則與中國
國際商會宣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將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這并不意味著目前正在使用的國際貿易術語廢止。首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世界各國在國際貿易方面約定俗成的規則,不是國際法律,本身并沒有強制性,只是按照這套規則可以使交易變得更為便利。在交易時,貿易雙方根據意愿確定是采用新版本還是舊版本,不過在銷售買賣合同中一定要注明選用哪個版本的術語。其次,國際貿易的復雜性還表現在運輸合同、保險合同、支付方式等方面的確立與履行上,采用哪個版本的術語一定要與國際貿易所需要的各種單證匹配起來。第三,采用新版本的貿易術語是否會帶來貿易雙方的不適應還有待觀察,隨著時間的推移,新版本術語的使用是否帶來新的問題也需要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來驗證。
毫無疑問,國際貿易術語更多是以歐洲大陸的商業實踐為基礎制定的。即使是美國的貿易商對此也不是完全熟悉。我國在國際貿易中還不是貿易規則的制定者,因此,吸收、學習、消化、應用西方國家所制定的貿易規則在當前時間內至少是必須的,否則,會對我國的外經外貿產生不利的影響。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強大,在國際上應該能夠體現我國對貿易規則的修改意見。筆者發現中國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訂委員會委員席平提出的關于《201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陸港)》的修改意見并未體現在本次修訂中,很顯然,新版國際貿易術語對中國目前蓬勃發展的物流業的應用而言就會大打折扣。
筆者注意到,自從7月份以來,國內已經開始了相關追蹤研究,有些組織和機構就本次修訂版召開了專題研討會和講座。中國國際商會已于2010年7月底召開了Incoterms2010應用及合同風險規避研討會,幫助企業正確理解新術語變化的涵義和應用,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爭議。有些大學也對本次的修訂進行了關注,河南經貿職業學院對新的變化作為前沿知識進行網頁展示。石家莊鐵道大學在國際物流與貨運代理課程中,對國際貿易術語規則新變化情況進行了詳細講解。可以預見,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將會掀起國際貿易新術語研究的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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