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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票匯撤銷談預付貨款下出口收匯風險防范
預付貨款是國際貿易中用以結算買賣雙方債權債務時,根據貨款支付與貨物運送時間順序不同而劃分的匯付方式之一,是指進口商先將貨款支付給出口商,出口商立即或在一定時間內發運貨物,表面上看預付貨款對出口商較為安全,但近年來仍然有很多預付貨款下出口商沒有收到貨款,導致貨款兩空,給出口商帶來較大損失。
一、案情介紹
我國甲外貿公司與香港乙商社首次簽訂一宗買賣合同,合同規定中方提供一批貨物,進口商用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方式付款。合同規定開證日期為裝船前一個月,但屆時并未收到進口商開來的有關信用證。幾經催促進口商始告知“證已開出”。裝船前十天,中方仍未收到香港乙商社信用證的蹤影,經再次查詢,對方以“因開證行與本公司所在地的銀行無業務代理關系,證已開至與其有業務關系的異地銀行,由他們轉遞至出口地的銀行”為由拖延開證。此時,船期臨近,報檢、報關、租船、定艙等工作都急需用證。
在多次催促下,在貨物裝運前四天才收到信用證。審證后發現有多處與合同條款不符需修改。港商在與中方簽訂合同后,又將該批貨物轉售給加拿大一客商,原合同規定由中方直接將貨裝于開往加拿大的貨船,而此航線每月只有一班,若趕不上本月船期,只有拖至下個月,這樣就不僅使中方準備好的貨物要存放一個月,而且還將耽誤收匯,并產生利息損失,故中方立即電催對方改證。由于時間太緊,改證已來不及,而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信用證又有問題,中方無法照辦,將可能造成單證不符,致使信用證項下出口不能安全收匯。在中方堅持不修改好信用證不能裝船的情況下,港商提出用匯款方式進行結算。
鑒于以上情況,中方同意,并請其先把匯款憑證傳真給我們,在收到貨款后再發貨。第二天,港商便傳來了銀行的匯款憑證(銀行匯票),中方業務人員把傳真送財務部門并轉銀行審核,經核對簽字無誤。此時,中國港口及運輸部門又多次催促裝箱、裝船。中方有關人員認為款既已匯出,不必等款到再發貨,否則錯過裝船期影響裝運,于是即裝船,并及時發出裝船電。發貨后一個月,財務人員查詢時發現出了問題。原來港商在中方要求改好證才能裝貨的情況下,到銀行買了張銀行匯票傳真過來作為匯款憑證,中方業務人員不了解情況。港商就利用一張有銀行簽字的匯票促使中方發貨,待收到裝船電后,便立即把本應寄給中方的正本匯票退回銀行,撤銷這筆匯款,致使中方公司錢、貨兩空,損失慘重。
上述案例是由于我國甲外貿公司不熟悉票匯的業務操作流程,誤認為收到正本匯票或復印件就等于收到貨款并將貨物發出。其實香港乙商社就是利用這一點,待我國甲外貿公司發貨后馬上將匯票交與開立匯票的銀行,將匯票撤銷,然后逃之夭夭,致使我國甲外貿公司落入錢、貨兩空的結局。
二、預付貨款下出口商風險防范
(一)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做好對貿易伙伴的資信調查工作
了解對方比了解怎樣做更為重要,說的就是調查交易對方資信情況的重要性。一般情況下,預付貨款中的進口商對出口商的資信會進行周密的調查,在確信預付貨款中出口商能按時出運合同規定的貨物時才能選擇使用。但事實上,預付貨款中的出口商對進口商的資信也必須進行周密的調查,只有在確信進口商的預付貨款到帳后才能交貨或交單,因為預付貨款并不等于貨款已到帳。
(二)明確規定合同中預付條款,最好選擇我國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作為匯出行
采用預付貨款,合同條款應訂明:在買賣合同訂立后一定時間內,進口商以何種匯款方式如信匯、電匯或票匯將貨款通過銀行交付出口商,出口商收款后交貨;或在裝運月開始前一定時間,進口商通過一定的方式將貨款匯到出口商。這里特別應該注意的是:匯款的到達時間應以出口商取得貨款的時間為準;如采用票匯,則收到票據的時間應與交貨時間相銜接并留有適當余地,而且應把托收票款的時間因素考慮在內,在收到票款后方能發貨。
由于各個銀行的規模、實力和信譽不同,也不排除進口商與匯出行相互勾結,因此最好選擇我國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作為匯出行,隨時了解進口商的動態,以保證安全收匯。
(三)把握收到匯款收據、匯款憑證、取款通知書不等于收到貨款
信匯、電匯方式通常由進口商向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受理后,開出電匯收據或信匯收據交給付款人(進口商),進口商馬上將電匯收據或信匯收據傳真給出口商,要求寄出運輸單據或立即電放貨物。
這種情況下一方面進口商可以通過蓄意偽造或涂改電匯憑證,謊稱已支付或匯出貨款,企圖誘使出口商發貨,以騙取其出口貨物,而使用的所謂“匯款憑證”可能只是一些加蓋銀行假印章的進賬單,或者經過涂改、變造的匯款委托書傳真件等;另一方面即使信匯、電匯收據經核實是真實的,出口商也切莫以為收到銀行付款的收據就等同收到貨款,若向進口商交付正本提單,則進口商可能會在收到正本提單后,立即撤銷這筆匯款,逃避付款責任。
在信匯、電匯業務中,出口商切莫一收到匯入行的取款通知書,便馬上裝貨、制單并向進口商交單,而后才憑取款通知書向匯入行取款,此時匯款可能早已被匯款人撤銷而收不到貨款。因為在電匯、信匯情況下,只要匯入行還未將款項交付給收款人,只要匯入行收到匯出行的撤銷通知便會立即止付。即使是收款人已憑取款通知書前來取款,只要尚未解付,匯入行也不能把款項交付收款人,這樣就會導致出口商錢、貨兩空,所以收到取款通知書并不是收到貨款。
(四)保持清醒的頭腦:支票到手不是貨款到手,支票到賬也不能算貨款收妥
支票付款是進口商支付定金和貨款的一種方式。支票有客戶支票和銀行支票兩種,客戶支票即由進口商(付款人)簽發的委托銀行從其存款賬戶中支付一定金額給出口商(收款人)的票據;銀行支票通常是銀行根據客戶要求,由銀行簽發,即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銀行的票據。支票付款中即使是出口商已經收到支票,也必須明白支票到手也不等于貨款到手,支票到帳也不能算貨款收妥。其原因是:(1)支票可能被出票人止付而成為廢票。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即使是信用度比較高的銀行支票,如果進口商希望止付支票項下的貨款,向出票銀行聲稱支票丟失,銀行也會停止付款。(2)雖然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沒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要負法律責任,出票人在支票付款提示期內也不得撤銷已開出的支票,但支票付款后一般都有退單期,在退單期內,出票人可以用種種理由隨時要求付款銀行追回已付的款項,只有在付款后一定的退票期內未見退票,這筆貨款才算收妥,此時才能寄提單或交付貨物。實踐經驗告訴我們:支票到手,無論是客戶支票還是銀行支票,都不能保證貨款到手。
(五)切記銀行匯票到手并不意味著貨款一定能夠收到
企業收到外商交來的匯票或復印件時,應立即提交銀行細心謹慎地審核其真實性,以免上當受騙。在票匯業務中,一些不法進口商利用偽造的、過期的、無法兌現的票據“隨訂單付現”(CASH WITH ORDER,簡稱C.W.O.),或者通過一些規模較小、資信較差銀行開來匯票,看上去很爽快,待收到貨運單據并提貨后通知匯入行止付。在票匯情況下,如匯款人未將匯出行簽發的票據寄出只是將復印件郵寄或傳真過來,他只需將票據退還匯出行即可隨時撤銷。因其正本匯票還未寄出,匯付又僅屬商業信用,銀行是準予撤銷的,只收少量手續費。但如果匯款人已經將票據發出,因票據可以流通轉讓,匯出行為了維護自己的信譽,一般不接受進口商的撤銷申請,仍然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除非有特殊情形,如:匯票被竊、遺失等。然而,即使如此,銀行也可應匯款人的要求并在匯款人提供擔保、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包括登報聲明、法院公告)后,來滿足匯款人的要求,即通知匯入行止付,這樣出口商拿著匯票也是拿不到貨款的。
(六)選擇妥當運輸方式
不同的運輸方式,其運輸單據的性質是不一樣的。貨物的運輸應采用海運方式,因為只有海運提單代表貨物的所有權,這是出口商在收匯時唯一能約束進口商的東西。若對熟識的資信可靠的客戶,在海運情況下,可以先交貨物,等貨款到手后,再把提單交給進口商,由其憑以提貨,倘若匯款業務已被取消或者票據是假的,出口商的損失至多就是貨物來回的運費。不宜采用空運、郵包運輸方式,因為航空運單、郵包收據并非物權憑證,出口商無法掌握貨權,出口商只要發出貨物,貨物到港后進口商即可憑航空公司、郵局的到貨通知書提貨。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進口商在寄來票據的同時,便要求出口商在收到票據后立即用空運或航郵運送貨物,甚至要求出口商在憑支票收款時必須隨附空運單副本及發票和裝箱單等單據(迫使出口商要收款,就必須發運貨物),此時出口商若按其要求做了,則會面臨貨物被進口商提走而貨款卻無法收回的風險。這里表面上是所謂的“進口商預付貨款”,但出口商最終還是會落入貨款兩空的境地。因此,對于資信不了解或不可靠的客戶,絕對不能因急于求成而給自己留下后患。
總之,預付貨款下無論運用匯票、本票和支票哪一種支付工具,也無論運用信匯、電匯和票匯哪一種支付方式,出口商不能憑匯款收據、匯款憑證、取款通知書貨或票據而必須堅持收到貨款后才能發貨或移交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只有這樣才能安全收匯,避免貨款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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