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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問題的研究
[摘 要] 本文在介紹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現狀(即存在的問題)基礎之上,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問題產生的動機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規范建議。[關鍵詞] 關聯交易 公允 規范
從1990年滬、深證券交易所成立以來,關聯交易就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上普遍存在而又需要規范的交易行為之一。其涉及面之廣、金額之巨,在世界各個證券市場上是不多見的。關聯交易就其性質而言,屬于中性范疇,是一種合法的商業交易行為。它雖然不是單純的市場行為,但也不屬于“暗箱”交易。就其經濟影響而言,存在積極的一面,如通過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合理避稅,實現企業整體戰略等。但實務中許多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被大股東操縱,還表現出非公允的一面。因此,關聯交易是一把雙刃劍,它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2006年2月15日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關聯交易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關聯交易的特點表現為:第一是關聯交易可用于特殊目的;第二是關聯交易雙方的地位可能存在不平等;第三是關聯交易具有隱蔽性。關聯方之間交易的實質是能使參與交易的各方受益,即能夠讓雙方或多方之間在交易中獲得所需的利益(劉瑞,2006)。從關聯交易本身性質及其特點可以看出,關聯交易沒有合法與不合法之分,而只有公允與非公允的區別。公允的關聯交易是以正常的市場價格作為交易的定價原則的,其實質就是等價交換,是受法律保護的。而非公允的關聯交易則是企業的關聯方利用對企業的控制權或重大影響力,操縱交易價格偏離正常市價,最終損害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一種行為。
本文在介紹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現狀(即存在的問題)基礎之上,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問題動機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規范建議。
一、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現狀
關聯交易現已成為我國上市公司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對于關聯交易引發相關問題,財政部頒布了相關的法規、規章對其加以規范。但是,我國上市公司背后大多都有一個龐大集團,存在著子公司、孫公司、兄弟公司等理不清的關系。這也使得我國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較其他證券市場而言,尤為復雜,其現狀主要表現如下:
1.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具有明顯的非公允性。關聯交易伴隨證券市場的成立而產生。1990年至今,我國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中,除少部分是真正從企業的生產、經營的角度進行的屬于正常經營行為的關聯交易外,相當多數屬于非公允的關聯交易。具體表現為:轉移價格不正常,披露模糊不清、避重就輕。非公允關聯交易已經成為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一大特征。
2.是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形式多樣。具體形式包括:(1)資產交易。既包括個別實物資產的買賣、期權及股權的買賣,也包括整個企業之間的購并;(2)資金融通,上市公司向關聯方提供資金,或關聯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資金;(3)關聯擔保;(4)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刻意隱瞞或藏匿關聯關系。根據葉銦(2007)從“深圳天軟金融分析net關聯交易數據庫”收集的我國上市公司A股市場關聯交易的相關數據和整理計算的結果分析發現,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行為呈現出下列趨勢:日常關聯交易(主要指關聯采購和銷售)總額急劇增長;非日常關聯交易總額增幅相對較小;關聯擔保出現異常性增長。
二、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問題的動機分析
我國上市公司非公允關聯交易頻繁發生,除了制度層面的原因外,主要還有其現實利益的驅動。具體源于以下幾種動機:
1.為了獲得配股資格。企業上市后,再向社會募集資金的主要方式就是配股,而國家對配股的控制很嚴格,上市公司必須在最近三年內凈資產稅后利潤率每年都在10%以上,才能具有配股資格。在正常經營無法取得符合配股條件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就經常使用關聯交易來達到其配股目的。同時,上市公司也會盡可能地提高每股收益,以抬高股價,從而使自己在獲得配股權時,能夠募集更多的資金。在我國上市公司年報中所反映的凈資產收益率在10%~11%之間的特別多,而在9%~10%的卻微乎其微。這就是所謂的“10%”現象。
2.為了防止股票被特別處理。1998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上市公司狀況異常期間的股票特別處理方式的通知》,在證券市場正式推行特別處理(ST)制度即: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因此,許多上市公司為了避免被“ST”,甚至被終止上市,便通過關聯交易注入利潤或置換出虧損。
3.隱藏上市公司利潤。許多上市公司本期經營業績較好,但為防止以后年度經營業績下滑對其產生不利影響,就通過關聯交易將本期利潤轉移到母公司或大股東處,隱藏本年利潤,待以后年度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不佳時再從母公司轉回來。 4.逃避稅收。我國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避稅,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關聯企業;另一方面是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的稅負最小化。盡管我國在稅制改革以后,國內企業之間稅率差別變小。但是,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稅收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區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與一般企業在稅率的免稅優惠上,仍存在相當大的差別。企業集團經常通過在關聯企業間人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價格來調節各關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其減輕稅負的目的。 5.為了騙取銀行信貸和商業信用,突破銀行貸款限制條件。在我國金融市場日益規范的情況下,銀行等金融機構出于風險考慮,一般不愿貸款給虧損企業或缺乏資信的企業。而上市公司信譽相對較好,取得銀行貸款相對容易,因此這類虧損企業為了獲得發展資金,往往利用與之有關聯關系的上市公司作為擔保從銀行獲得貸款。在我國,關聯方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的問題非常嚴重,這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金融市場的秩序。
6.管理層追逐自身利益的需要。在現代企業中,股東為對管理層進行激勵和約束,往往將其報酬與公司的業績掛鉤。在公司經營業績較差的時候,管理層從自身利益出發,通常會使用關聯交易來提高公司的利潤水平。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很大一部分是國有企業改制后上市的,其高層管理人員是由國家委派的干部。對于這些人來說,良好的經營業績不僅能帶來較高的薪水報酬,更重要的是能夠帶來仕途上的升遷。
三、規范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建議
關聯交易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債權人與上市公司利益的“魔杖”。如果因為關聯交易可能引發不良后果就禁止或減少關聯交易,這種做法并不可取。因此,應當對關聯交易進行必要的規范,從而使其積極作用得以發揮。
1.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增強上市公司的獨立性。由于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重組而來,國有股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占絕對優勢,也即所謂的“一股獨大”。因此,我國上市公司應當以強調股權的適度集中,充分發揮股東對管理層的監督為目標來優化公司股權結構。理想的股權結構應該是股權相對集中、前幾名大股東持股比例相當的格局。為了達到以上目標,最根本的措施就是進行國有股減持,并在減持的過程中引入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形成幾個大股東持股比例相當的格局。此外,還應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可以考慮在《公司法》中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聘任、任期、工作時間等做出合理的規定;引入市場禁入機制,對于那些不能誠實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規定在幾年內不得擔任獨立董事或永久取消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通過改革獨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津貼決定方式,來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2.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規范關聯交易及其披露。
關聯交易在上市公司經營中暴露的問題最為突出。由于關聯交易具有隱蔽性,上市公司的公眾股東又遠離公司經營,因此他們的利益也最容易受到損害。所以說,關聯交易應有足夠的透明度,使大多數股東能予以監督。在立法上應明確關聯交易哪些必須披露,哪些無須披露,哪些須經股東大會批準,哪些無須經批準;加大執法力度,對沒遵守準則進行披露的應進行懲罰,對已造成實際損害的尤應嚴懲。
3.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保證報表的公允性。(1)加大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力度。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要充分認識到關聯方交易的重要性,以及關聯方交易與正常交易相比的獨特性,采用有效的審計程序和方法,確保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客觀性。(2)要確保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結構的獨立性。制定相關的審計費計算標準,采取由中小股東投票決定事務所的制度,真正做到事務所與公司管理當局相互獨立。同時加大對事務所違法違規事件的懲罰力度,建立事務所審計質量的信息平臺。
4.加大對違法違規關聯事件的懲罰力度。對于上市公司采用關聯方交易來粉飾公司的經營業績,轉移利潤,或者提高大規模的擔保等關聯交易,如果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沒有進行披露,或者說披露不充分的,除了對公司要進行嚴厲的經濟制裁和行政處罰之外,對其管理當局也應進行嚴厲的經濟、行政、甚至刑事處罰。同時,對相應的報表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年2月
[2]劉 瑞: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的動機及影響分析[J].冶金財會,2006年第6期
[3]葉 銦:中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特征分析[J].廣東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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