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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辦集體人員安置問題研究
摘要:廠辦集體企業人員安置是集體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有些廠辦集體企業基本停產,等待解決的就是人員的安置,人員安置完畢,改革即告完成。人員安置是非常棘手的問題。文章論述了集體企業人員的構成,人員安置的難點,人員安置的對策,以期對集體企業的改革有所裨益。 關鍵詞:廠辦集體;改革;人員安置集體,從管理學的角度看,是團體的一種形式,是人的聚合體,是團體發展的最高階段;集體企業,是我國公有制企業重要組織形式之一,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按照隸屬關系的不同,可把集體企業分為城鎮集體企業、鄉村農民舉辦的集體企業和廠辦集體企業。本文主要研究廠辦集體企業的人員安置問題。
一、形成原因
廠辦集體企業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為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子女就業,一些國有企業批準并資助興辦了一批勞動服務公司或為主業生產配套產品等在工商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在當時,對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興辦集體企業的公司被稱為主辦企業或主辦公司,在以后生產經營過程中,陸續有主辦企業的富余人員或不稱職人員、甚至是違紀人員被分配到了集體企業,表現好的又被調回主辦企業,成了人員流動的“中轉站”。廠辦大集體的生產經營業務主要是依附于主辦國有企業,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其主要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多是主辦國有企業委派,而且多是原主辦企業的管理人員,所以其管理模式和經營方式與主辦國有企業基本相同,所以有時又把其稱為“二國營”。
廠辦集體企業和一般的城鎮集體企業的差別也很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鎮集體企業是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其設立時,或是由勞動者以其貨幣、實物等財產或以勞動、技術作為投資發展起來的,如湖北稻花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靠3個人、3口缸、1500元起家的小作坊,現在發展成為擁有資產超過5億元、職工1500多人的大企業;或是由聯合經濟組織出資、勞動者出資或出力的形式組建而成的,如現在大名鼎鼎的海爾公司就是名不見經傳的街道集體企業發展起來的。在這些集體企業發展壯大中,經過公司改制,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解決了約束企業發展的瓶頸問題。與城鎮集體企業比較,廠辦集體企業的出資關系比較明確,成立之初,由主辦企業出人出力資助成立,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積累,由主辦企業和集體企業共同所有,集體企業大多無償使用主辦企業的土地和房屋,主辦企業對集體企業的發展多采取扶持、幫助的政策。其經營方式和管理模式與主辦單位幾乎一致。自1999年開始,國家非常重視國有企業的改革脫困,很多主辦的國有企業已經完成了改制或破產,但是由于缺乏相關的政策支持,其附屬的集體企業卻依然按原有的計劃經濟僵化的模式下運行,或沒有相關政策的支持無法破產,已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主辦企業改制后,對廠辦集體企業的支持和扶助力度明顯減少,其發展已經步履維艱,廠辦集體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
廠辦集體企業與其主辦的國有企業在資產、人員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國有企業若想進行成功改制脫困,不解決依附于其的廠辦大集體問題,那就是不完整的改制,勢必給社會留下不安和隱患。解決廠辦大集體關鍵問題是企業產權的明晰和人員的安置,在這兩個問題中,我認為關鍵的問題就是人員的安置,人員安置妥當,廠辦大集體改革就完成了一大半。
二、人員安置問題
(一)廠辦大集體企業的人員構成
廠辦大集體的人員從其“身份”來看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主辦企業的“國有正式員工”。在廠辦集體企業成立初期,由主辦國有企業委派的人員,主要是幫助廠辦大集體進行登記、設立,以及成立之后的經營管理。在以后生產經營過程中,陸續有主辦企業的富余人員或不稱職人員、甚至是違紀人員被分配到了集體企業。這些人員占廠辦集體職工的5%-10%,從其編制和待遇來看,和主辦國有企業的職工是完全一樣的,集體企業改制,這些人員可以“正式職工”的身份重新回到主辦的國有企業,在廠辦大集體改制時,這部分人員是較容易安置的。
2、“大集體”身份職工。這部分是廠辦大集體的主要人員,也是改制的主要安排對象,包括以大集體身份離退休人員。這部分人員多數在廠辦大集體企業中,也有少數人員分配在主辦國有企業的崗位上,但是大集體身份,執行的是大集體的待遇。大集體身份,是我國在特定計劃經濟時期特有的產物。在同一企業,從事著完全一樣的工作,就是因為身份不同,薪酬、福利待遇、養老待遇等就存在著天壤之別,淪為“二國營”、“二等公民”。“大集體”身份職工因為身份原因,長期存在自卑的情結。國有企業轟轟烈烈的改制、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都和他們無關,長期的負面情緒的積聚極容易爆發,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所以,從這點來看,集體身份職工的安置是廠辦集體企業改制的重中之重。同時也說明國家關注廠辦集體企業改制并在東北進行試點是非常及時和正確的。
3、合同工和臨時工。這部分人員占廠辦大集體的人員比例也很小,也是比較容易安置的。合同工,按照聘任合同到期解聘即可;沒有到期的,續聘或解聘并按合同規定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即可。臨時工臨時聘任,一般沒有聘任合同,臨時解聘即可。
所以,從以上分析得知,大集體企業改制安置的主要是大集體身份的在崗與離退休的人員。
(二)人員安置的難點
1、人員安置包袱沉重。廠辦集體企業成立之初,主要從政治和社會穩定的角度考慮,把安置作為第一要務,多年來超負荷安置,造成企業人滿為患,且安置的對象大多是職工子女、病殘生、被占用土地農民和軍轉人員以及全民企業的富余人員。而且,廠辦集體企業離崗人員偏多。據統計,在遼寧省,共有廠辦集體企業共計1433戶,職工人數53.6萬人(在崗17.2萬人、離崗36.4萬人),離退休職工11.6萬人,離崗人數占職工總人數的68%,需要重新安置的人員太多。
2、職工隊伍整體文化素質偏低,人員年齡偏大,多為“4050”人員,家庭負擔較重,生活困難較大,并且無一技之長,可供安置的崗位不多。
3、職工的社會保障不完善。解決好職工養老、醫療等后顧之憂是妥善的安置之道,但這恰恰是廠辦大集體企業的軟肋。很多廠辦大集體企業沒有參加社會保險。據統計,在遼寧省的廠辦大集體職工,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占職工總數的40%以上,未參加失業保險的占50%以上,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達到90%;參加保險的企業,欠繳保險費數額巨大,遼寧省1433戶廠辦大集體企業欠繳保險費達到8億元之多。一些廠辦大集體企業的離退休職工列入當地的低保行列,到民政部門領取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費。
4、安置資金無來源。安置人員需要大量的資金,而廠辦大集體企業資產質量較差,很多企業甚至是負資產,無法通過資產變現來籌集資金,無資金支持,人員無法安排,廠辦大集體企業改制處于停頓狀態。
5、安于現狀,改制愿望不強。集體企業的人員不想離開主辦企業這條大船,抱有主辦企業有飯吃,就少不了我們粥喝的想法,對改制后的企業預期不理想。同時,主辦單位的有關領導也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不愿意讓集體企業脫離主辦企業。這種現象在中央直屬廠辦集體企業中尤為明顯。
6、主辦企業管理人員撤出后,廠辦集體企業面臨管理真空的局面。大部分集體企業的管理人員都是主辦企業派出的,身份為國有企業正式員工,他們一旦全部撤出,集體企業將出現管理上的真空。在實際調查時,就發現這樣的情況:集體企業改制,主辦企業派出的員工全部撤回,新選出的集體企業負責人沒有管理經驗,結果紅紅火火的企業變成了一堆爛攤子,實在可惜。集體企業改革,主辦單位的管理人員又不愿意留在集體企業;撤回,集體企業又出現管理真空,出現了兩難的境地。
三、人員安置的幾種解決方案
讓企業更發展,讓人民工作生活得更好,是國企改制的初衷,同時也是廠辦大集體企業改制的初衷。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在安置時,必須堅持和國有正式職工政策、待遇完全相一致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徹底解決廠辦大集體的人員問題。
(一)轉變職工身份
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俗稱“買斷工齡”,使職工身份發生轉變,由“集體人”或“單位人”變成身份自由的“社會人”。徹底使廠辦大集體成為歷史。根據國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這里的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也就是經濟補償金最高為一年的工資。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集體企業職工往往享受不到此項政策,或可以買斷工齡,但是經濟補償金遠遠低于國有企業正式員工。建議出臺使集體企業職工也能享受買斷待遇的政策,并且和國有企業員工差別不要太大。
(二)做好宣傳組織工作
召開職工大會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凡是企業改制成功,人員安置較妥當,無人員上訪、鬧事的,都是在改革安置前經過了精心的組織與宣傳,與職工進行了良好的溝通。組織宣傳及召開職工大會工作應由主辦企業牽頭完成。
(三)爭取和充分利用國家政策
國家對集體企業改制的相關政策非常少,很多情況是主辦企業改制轟轟烈烈,而大集體這邊卻依然故我,為國有企業改制留下了隱患。國家已經認識到了這個問題,并于2005年末出臺了《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對廠辦集體企業改制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和一些積極的政策措施,這對集體企業的改革無異于是一個福音,集體企業改革應緊緊抓住這一時機。另外,對于其他一些政策措施,如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國有企業在申請破產保護時,不要遺漏附屬的集體企業,應一并予以破產保護,不留死角。
(四)安置資金的解決途徑
人員的安置補償金、補交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都需要資金,目前看來,安置資金的解決途徑有這樣幾種:一是廠辦集體企業的凈資產,二是企業凈資產不足的但占有土地的,以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補充,三是主辦企業、地方和中央財政負擔一部分。從調查來看,地方(指市屬及以下)國有廠辦集體規模小,市場競爭能力弱,效益最差,截止到2005年末,錦州市地方企業廠辦集體99戶,占廠辦集體總戶數26%,資產總額為3700萬元,負債總額為6124萬元,且大多都已放假停產,有的甚至主辦企業已經不存在,這些企業的人員安置需要地方和中央財政承擔大部分的改革成本。
(五)對于主辦企業的派出人員,擇其主要負責人和優秀的管理人員,在集體企業改制時留任集體企業,給予特殊政策
即保留國有企業正式職工身份、待遇,集體企業改革完成后或繼續留在集體企業或撤回主辦單位可由其自行選擇。
讓改制企業更發展,讓職工工作生活得更好,是企業改制的初衷。調查時發現,很多地方廠辦集體已經停產多年,企業職工放假在家,他們很多人并不知道國家對廠辦集體企業改革試點的政策,在企業改制的過程中,企業基層職工是一個弱勢群體。和企業的管理者相比,他們掌握的企業的資產、負債、盈利及國家的政策等有關信息遠遠少于、滯后于企業的管理者,而代表廣大職工利益的工會在廠辦集體企業中幾乎沒有,存在工會的,工會也幾乎由管理者兼任,不能代表職工的利益。所以,在集體企業進行改革時,在人員安置時,如何保護好廣大職工的利益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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