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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家族企業治理的法律問題
公司是目前最常見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以其獨特的治理模式與內部控制實現了企業經營的高效率與高收益,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關于中小型家族企業治理法律問題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借鑒。
一、 導言
(一)選題背景與意義
近年來,我國中小型家族企業蓬勃發展,逐漸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中流砥柱,但與此同時,也涌現了許多與家族企業治理模式相關的法律問題。本文以江西省景德鎮市的陶瓷企業為例,從法律視角,探究發展中的中小家族企業治理模式,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及主要參考文獻
1.國外研究現狀。在各類文獻的定義中,家族企業一般是指所有權和經營權控制在一個人或他的家族成員手中的企業,單人業主制企業、家庭作坊、家庭工廠等均屬于典型的家族企業。家族擁有控股權的大型上市公司也是家族企業,但與前面的幾種相比,家族色彩淡化了很多。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錢德勒在其著作《看得見的手――美國企業的管理革命》一書中提到,在家族企業中居于支配地位的一般是創始人及其家人或者親密伙伴,但如果這些人本身并未受過專業訓練,沒有良好的經營手段,就不能在高層管理中發揮作用,并且有可能導致經營失敗。這與我國現在中小型企業的情況相類似,家族的領導人員往往并沒有系統地學習過相關專業知識,從而導致企業缺乏核心的經營和管理價值理念。
2.國內研究現狀。我國在市場經濟秩序和法制建設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家族企業采用家族治理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是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在向現代化、國際化和集團化發展過程中,家族治理模式越來越暴露出它的缺陷,因而面臨著一系列的法律困境。綜合國內學說,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 所有權的界定不清晰,一方面家族內部成員之間的產權界定不清晰,另一方面,家族企業和外界所有權關系不清晰。
其次,個人財產和企業資產混為一談,往往個人的賬戶和企業的賬戶混合使用,公司財務和個人財務不明。
最后,最重要的一點,所有權與控制權的高度集中和高度混同。在企業內部產權結構序列中,從終極所有權到法人財產權再到經營管理權,期間構成了一個多環節的縱向產權鏈,并由此而產生了多層次的委托-代理關系。
二、中小家族企業治理概述
中小家族企業并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術語,而是一個規范意義上的概念。中小家族企業既是中小企業,亦是家族企業,并且是兩者的有機結合。中小家族企業是指:人員規模、資產規模與經營規模都比較小的,一個家族的多個成員掌握了對企業所有權集中控制的并且參與主要經營管理的企業組織。
公司是目前最常見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其獨特的治理模式與內部控制實現了企業經營的高效率與高收益。正如法律是調整法律關系的總和一般,公司治理也是指一種社會關系,包括管理層、董事會、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人之間的一系列關系 。
公司治理模式是由于企業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而引發的一系列管理方式,這也是其與家族治理模式最本質的區別之一,治理模式可以分為外部治理模式與內部治理模式。在內部治理中,不同于家族企業的所有人同時也是控制權人,公司治理模式改變了這一權利構造,企業所有權人只保留了部分控制權,而將企業剩余的控制權,往往是經營控制權授予了董事會,而將監督控制權授予了監事會。內部治理的對象便是這三者之間的權利分配關系,因此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合理分配成為了公司內部治理的首要問題。外部治理便是公司與投資者或是利益相關人之間的關系,例如與債權人,投資人的關系,這類關系直接導致的問題便是企業的風險防范,債權人風險防范機制等等。
三、中小家族企業治理模式面臨的法律困境
(一)景德鎮陶瓷企業
本文以景德鎮市陶瓷企業作為實證研究的對象。共走訪了陶瓷企業45家,其中有2家個人獨資企業,4家合伙企業,39家責任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占據了景德鎮陶瓷企業的絕大多數。我們針對玉帛陶瓷有限公司進行深入走訪,該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主要經營日用瓷與陶瓷酒瓶,現有公司員工360人,管理人員49人。
(二)企業權利狀況模糊
1.企業所有權模糊,所有權與控制權高度集中。玉帛公司股東向親朋好友借錢出資,并承諾給予他們股份。與此同時,聘用家族成員擔任企業內部的重要職務,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如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計、出納、銷售等等各部門都有家族成員任職。企業的所有權狀況模糊與混亂。
在采訪公司副總經理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公司大多數決策由企業主即董事長以及總經理做出。公司絕大部分的股權掌握在董事長家族手中,絕大部分的控制權也掌握在董事長手中,這種所有權與控制權高度集中的現象在這樣的家族企業中十分普遍。這49名管理人員中,有包括總經理,管理主任,銷售主任,會計師在內的23位管理者入股公司。
調查問卷還顯示,超過一半的公司管理人員為家族成員,并且大部分為高層管理人員。我們不難想象,在公司中家族成員不可避免地會形成強大的利益聯盟。在掌握公司所絕大部分所有權的情況下,家族將公司的控制權牢牢掌控在手中,導致了非家族小股東的利益時常遭受損失。 2.企業治理結構的缺失。在采訪副總經理過程中,我們發現,公司治理結構不盡完善,公司設有董事長呂某,總經理呂某之子,監事會成員也是家族成員。由于監事會及其成員是家族成員,形同虛設。因此,整個企業絕對服從董事長的決策,
中小家族公司中家族成員擁有大量的股權,股東之間的力量差距懸殊,家族股東實際掌握了對公司的控制權,這體現在董事會成員被家族成員壟斷。而對于公司有監督義務的監事會亦是如此,不僅監事會成員是家族成員,而且從未真正履行監督義務,對于董事會的部分不合理行為經常持放任態度。
3.企業高風險以及風險防范機制的缺失。筆者認為,經營企業的目的是為了尋求營利的機遇,然而風險往往伴隨著機遇,機遇與風險成正比系數,但是這種風險必須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內。假設只有一次融資機遇,成功的企業通常擁有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高效的管理模式以及完滿的信用機制來獲取這次融資,從而獲取更多資本,提升企業總體經營水平與更加高效的經管模式并形成良性循環。
我們采訪的該企業是專門生產日用瓷的公司,公司剛成立時,經營范圍是陶瓷酒瓶這一條生產線。但是隨著競爭的加劇,公司董事長單獨決定開辟第二條產品生產線,日用餐具陶瓷。企業通過借貸的方式動工新廠房以此來擴大生產規模,大量的資金投入廠房建設,而并非新生產線路的研發。盡管企業試圖從生產傳統手工工藝瓷逐步向產業化\規模化的日用瓷發展,但是由于企業決策失誤與技術的落后,新生產線的產品需求并不高并且產品破損率達到百分之四十,這使得企業連年虧損,卻因此陷入了債務危機。
四、中小家族企業法律出路
(一)企業權力結構的完善
現階段需要做的是產權制度的優化,明晰企業所有權歸屬的同時,避免家族人員百分之百占有著企業所有的產權,針對公司企業,可以引入其他股東,在保證家族控股占優勢地位的同時,吸收其他股東入股。而對于非公司企業,則可用引入合伙人。如此一來,一方面可以擴寬企業融資途徑,解決長久一來中小家族企業融資途徑閉塞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小企業風險,讓更多的投資人一同分擔風險。為了完善治理模式,公司必須遵守《公司法》的規定設置人員,使每個機構都能各司其職。與此同時,在公司立法或制定政策的時候,可以設置行政程序對企業進行監督,定期檢查企業監事會執行狀況,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可以設定一定的行政處罰。
(二)健全企業治理機構
相較家族治理模式,現代公司治理模式的優勢在于對公司權利的分化,我國《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三會的組成人員以及主要職務,三會的設立完滿的分配了公司內部的所有權與控制權,除此之外,設立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時予以糾正。針對中國中小家族企業三會虛設的現狀,我認為首先在人員配置上,“三會”人員應該絕對區分,股東大會僅僅對于本會項下事務負責,把執行權交給董事會,并且選出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人員,并且努力發揮監事會職責。平衡家族人員利益,外來高級管理人員利益,與普通職工利益。避免過分關注家族利益而忽視企業其他人員利益的情況出現。
(三)完善企業風險防范機制
根據上文所述,企業可以通過完善治理模式來降低企業內部風險,但是此處所謂治理模式,是指基本治理模式,而并非深層次的治理模式,這是符合中小企業現狀的治理模式。筆者想闡述的完善風險防范機制,主要是針對于企業的外部風險――法律政策的風險。立法政策的偏向關乎著中小企業的生死興衰。外部風險的降低會給予中小家族企業信心,例如寬松的信貸政策刺激企業的借貸積極性,使得企業獲取資金改善企業的內部環境,從而達到對于內部風險的降低。因此合理妥當的法律政策不僅直接降低了企業的外部風險,也會間接地降低了企業的內部風險從而達到幫助完善企業內部治理模式的作用。
五、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對于各種企業治理模式有著無數種學說,法律是一個解決問題的工具,法律之發展不在于其創新,而在于是否能夠解決問題。因此,針對何種企業治理模式都沒有辦法絕對支配整個市場,必然是各種治理模式并存,相互促進,相互發展,為經濟發展做出功不可沒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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