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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宜都市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產權改革經驗分析
論文關鍵詞:產權;受益戶共有制;改革
論文摘要:宜都市在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建設中推行產權“受益戶共有制”改革,采取“三級書記”負總責等5項措施推動改革,改革基本程序包括確定工程范圍、相關信息公示、核發相關權屬證件等6項。通過改革,理順了,明確了管理主體。落實了管理責任,明晰了運行機制,建立了工程建管的長效機制。
湖北省宜都市水利設施具有小型、多類的特點,既有沿江平原地區的堤防、泵站、涵閘,也有山區、丘陵地區的庫、渠、堰、焦雨水窖工程,其中大部分水利設施為鄉管和村管。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另U是稅費改革后,“兩工”取消,小型水利工程失去了村級支持和勞動力來源,陷入“國家管不到、集體管不好、農民管不了”的被動局面。宜都市積極探索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采取產權“受益戶共有制”的管理新模式。經過3年多的運行。工作不斷規范、細化,真正走上了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管理主體、落實管理責任、明晰運行機制,實現農村小型水利工程長效運行的健康發展之路。宜都經驗正在向湖北全省推廣。
一、宜都市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產權“受益戶共有制”改革情況
1、基本情況
宜都市共有中、小型水庫46座、總庫容1、9億m:現有堰塘10221口,機電排灌站206處,河2200處,灌溉渠道496km,田問末級渠道2500km。灌溉水窖505個,有效灌溉面積9153hm。這些工程成為宜都市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
宜都市從2004年開始探索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產權“受益戶共有制”改革、2005年在全市推廣。到2007年年底、全市應改革的1l6個村,有114個村進行了改革,已改革的工程占全市小型水利設施總數的81、4%。改革面涉及7、5萬戶,受益的灌溉面積達到6969hm,占全市水田總面積的88、7%。
2、改革基本程序
“受益戶共有制”是指在小型水利工程產權與受益農戶掛鉤的前提下,將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權劃歸受益農戶、受益群體以每個成員的受益面積為基礎確定其共有份額,受益戶按份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工程經營管理由受益群體自主決定,并用明確其權利義務的一種水利工程權屬和經營管理制度這項改革可概括為“產權共有、管理、合同約定、堰隨田走”,改革程序一般分為六步:
(1)確定范圍
具體范圍包括小型水利工程占地面積、水面面積、周邊界線的位置工程所含附屬物(如耕地、林地等)。在確定范圍過程中,工程周邊相鄰農戶(或其他業主)應簽名,以示界線無爭議有爭議的,先解決爭議再進行改革。
(2)受益農戶、受益面積公示通過公示程序達到兩個目的:一是保證工程的受益對象準確、受益面積(或其他受益項目)無誤,對群眾提出的異議進行核實更正。二是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受益范圍內農戶不需要或不愿意參與這個受益群體的應當允許;受益范圍以外農戶愿意加入這個受益群體的,也應當允許。
(3)集體經濟組織與受益農戶簽訂《水利工程使用權變更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水利工程的具體名稱、位置和范圍,受益農戶戶主姓名、農田面積,合同期限,權屬變更內容,雙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簽訂合同前。有兩個必要條件必須協商一致。第一,合同期限要與農田承包期同步(30年),不能與土地承包合同內容發生沖突。第二,以農田灌溉為主的水利工程不能改變其灌溉功能。
(4)推薦產生受益農戶代表
受益農戶代表(即使用權代理人)由全體受益農戶協商推薦,從受益農戶中產生、負責處理工程事務,對外簽訂工程管理等。
(5)核發相關權屬證件
宜都市在實踐中考慮到,產業結構調整是持久的,有些產業對水利工程依賴程度可能變化、暫定核發《水利工程使用權證》。在核發《水利工程使用權證》的同時,對水利工程附屬的土地、林地等,應按相關法規規定,由有權核發證件的機關核發相應權屬證件,以保持水利工程權屬完整性。
(6)訂立工程管理合同
“受益戶共有制”水利工程必須確定管理人。管理人通過協商或者公開競標確定。管理合同按水利工程收益情況分為兩類:有收益的。訂立承包、租賃等形式的合同;無收益的,由使用權人出資,委托管理人管理,訂立委托管理合同。
二、推動產權“受益戶共有制”改革的具體措施
1、“三級書記”抓水改,堅持高位推動
宜都市將“產權受益戶共有制”改革作為市、鄉、村三級的重點工作,建立了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水利部門專班落實的工作機制。
2、“兩級試點”抓示范,堅持樣板引路
一是抓好村級試點。2005年,宜都市在黃蓮頭村開展改革試點、僅3個月時間,就將全村120口堰塘改革完畢。二是抓好鄉級試點。全市10個鄉鎮各選擇1個村作為鄉級試點,做到邊試點邊推開,邊邊完善。三是抓好骨干培訓。通過以會代訓,培養“水改”技術人員。
3、“五定模式”抓推進,堅持陽光操作
改革的核心內容是“五定”:一是以水帶田定四界。由村組專班核實勘定水系邊界。二是村務公開定農戶。以村務公開的形式,推薦產生堰塘管理人。三是合同管理定權責。村委會與受益農戶簽訂《水利工程使用權變更合同》,確保經營權到農戶;受益農戶之間簽訂《水利工程管理合同》,確保管理權到農戶。四是議事定發展。引導農戶參照“一事一議”的辦法,商定投勞額度。五是互助合作定發展。通過改革把農戶組織起來,調整優化農村產業結構,促進增效、農民增收。
4、“三項統籌”抓保障,堅持建管并重
一是統籌規劃。將小型建設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與發展現代結合,統籌規劃,充分發揮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綜合效益。二是資金統籌。市每年拿出近200萬元以獎代補,鼓勵農民“建水、用水、管水”。為確保補助資金足額到位、該市還探索推行了“一卡通”制,即為受益農戶發放卡,待投工投勞所建工程驗收后,直接將補助資金打到卡上。三是項目統籌。將水利、財政、扶貧、移民等涉農部門的項目進行有效整合、共同推動農村水利建設的持續發展。
5、“一本證書”抓確權,堅持依法
2007年9月,宜都市借鑒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林權改革確權發證的做法、對實施產權“受益戶共有制”改革的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由市政府統一核發《農村小型水利設施權屬證書》。把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和所有權以的形式固定下來、保障農民權益。
三、產權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局限性
“受益戶共有制”改革是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的創新,其作用已顯現出來。一是促進了農業生產要素的優化整合,使農村小型水利設施與農田成為一個有機整體,農田灌溉能有充足的水源保證。二是促進了水利工程的體制創新、扭轉了過去小型水利工程“使用個個有份、管理人人無責”的狀況。三是調動了農民建管熱情,促進了農村水利事業的快速發展。四是促進了農村生態與的全面改善。五是促進了農村和諧的建設。
“受益戶共有制”改革存在一定局限性。第一,水利工程的受益對象必須明確。跨村跨鄉等規模較大的工程,因其受益對象不明確或不具體、不宜采取這種改革形式。宜都市在實踐中、將適用范圍定位于村以下的堰塘、泵站、河(壩)及渠道等小微型水利工程。正好選擇在適合這種形式的范圍內。第二,農民既得利益不直接、短期內不能發揮效益的工程。不宜采用這種改革形式。如防洪工程因其減災效益難以測算,不適合這種形式。
參考文獻: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農田水建設新機制的意見.中國水利,2005(21).
[2]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引導和鼓勵農民對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投工投勞工作的通知[R].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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