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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建構主義的商學院本科經濟法學課程改革初探論文
【摘要】結合商科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和教學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按照建構主義理念的教學模式,采取了案例分析團隊學習及報告方式、以案說法方式以及其他方式,對經濟法教學改革作了一些改革。
【關鍵詞】建構主義,經濟法,教學方法,課程改革
學生本來應該是學習的主體,但傳統上“以教師為中心,我講你坐滿堂灌”的教學模式仍舊占據著大學本科課堂教學的主流。高校特別是重點院校應當更注重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因此這種舊的教學模式是不利于培養具有創造性思維和實踐能力的人才的。建構主義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正在幫助我們從“以教師為中心”轉變到“以學生為中心”來。
建構主義是認知心理學派中的一個分支,起源于瑞士心理學家皮亞杰創立的“認知結構說”。建構主義理論的核心是以學生為中心,強調學生對知識的主動探索和認知,以及對所學知識意義的主動建構,提倡體驗式學習。建構主義理論認為,學生所獲得的知識不是單純通過傳授得到的,而是學習者在一定社會文化背景下,通過教師、家長及學習同伴等的資助,利用必要的學習手段及信息資源,通過意義建構的方式獲得的。學習是學習者主動建構自己知識結構的過程,學習者不是消極、被動地接收來自外界的刺激,不是把知識簡單地復制到記憶中,而是主動積極地對外部信息進行選擇與加工,通過新舊知識的反復互動過程來獲取、建構新知識。以建構主義理論為指導的教學方法的改革越來越受到教育界更多學者的關注,己經成為課堂教學新的發展趨勢。
經濟法學對商學院本科生而言是一門十分重要課程,內容多,實用性較強。商學院本科生經濟法學教學應充分體現商學院的人才培養特色,教學內容應強調應用性,教學方法應體現多樣性,教學手段應多樣化,考核方式應靈活化,以增強經濟法的教學效果。但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頗多。筆者任教的商學院開設的經濟法課程屬選修課,學時分配不足,學生法律基礎較薄弱,理論與實際差距較大,課程安排設計不合理,教師教學壓力大。
首先是課程體系設計上的不合理。
經濟法學在我國法學體系中是一門年輕的學科,以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經濟法被定義為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或調整與經濟有關的法律,“經濟法是調整所有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種大經濟法理論恰與中國改革開放之初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實際相契合,而法學院開設的經濟法往往采用小經濟法定義模式。商科的經濟法既有民法內容又有商法內容,有的甚至從法學基礎理論到涉外經濟貿易法律幾乎全部包括,內容繁雜,重點不能突出。
其次,教師面臨的另一個困難是學生法學基礎薄弱。
進入大三開始選修經濟法時,時隔近兩年,同學們大一時所學的一點法律知識早已忘得所剩無幾。不同專業的學生學習經濟法時內容選擇應有所側重,比如電子商務及信息管理專業的學生應當適當介紹或講授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而財務會計類學生最好教授一些票據結算類的法律法規。然而,寬基礎重廣度的通識教育環境下,學校大類招生,全年級不分專業的選課制度使得不同專業的學生來到同一課堂,這給教師選擇講授內容帶來很大困擾。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教與學的方式單一。“我講你坐”這種傳統教學方法往往也是經濟法授課常用之法,老師臺上講課,學生臺下聽課,滿堂灌填鴨式教學使得師生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枯燥晦澀的內容輔以純粹理論灌輸的效果是直接將學生催眠。如果沒有新穎的教學手段來刺激學生的聽覺和視覺,則無法喚起學生求知求新的學習欲望,教學效果很難保證。
基于建構主義理論的教學模式改革徹底擯棄以教師為中心、單純強調知識傳授、把學生當作知識灌輸對象的傳統教學模式,轉而采取全新的教學模式、全新的教學方法和全新的教學設計思想來組織教學。教師在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的教學設計,應從教學目標分析到教學情境創設,再到教學資源的組織來選擇的不同教學方法以便對學生的自主學習作不同的設計,以充分發揮學生的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教師應既注重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又注重培養學生的合作學習能力。基于建構主義學習效果評價也不再采用“一考定終身”的考試模式,注重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評價。
筆者在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組織開展的案例討論課被證明是切實可行的方式。選擇好要討論的教學內容及資源,大約提前一個月將案例材料發放給學生,并提出組隊及案例分析的要求。學生分組之后,開展團隊學習,查閱資料,制作演示文稿并做演講,提交案例分析報告。整個過程以學生為主體,學生自主開展研究式學習。這種學習方式使學生變被動為主動,教師由主講變成了顧問。其他的改革嘗試還包括以案說法的教學方式。大量生動的案例吸引學生參與到課堂教學中來,深化學生對經濟法律規范的理解和認識。另外,組織辯論式課堂教學也是一種有益的互動教學方式,這種方式較之模擬法庭教學法更易于操作,對教師及學生的專業要求都不太高,畢竟本科生教學重點在于知識的汲取。除此之外,組織學生去法庭直接觀摩庭審,更能增強學生感性認識,觀摩庭審教學法這一經濟法學課外實踐教學環節,能使學生直接感受到經濟法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基于建構主義理論的教學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課教師不僅要精通課程專業內容、掌握經濟法領域最新發展動態,更要轉變教學理念,積極探索改革,提升教學效果,從學生出發,以學生為本,精心設計課堂教學的每一環節,以提升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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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學軍。論基于建構主義的“對話”教育——兼論我國法學案例教學的改革。職業圈,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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