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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學形態的論文
法學的知識形態的有機聯系,構成一定的法學體系,論法學三形態論文。我國目前的法學體系是以法律體系為參照的,除法學基礎理論(現在越來越多地被稱為法理學)是關于法的一般理論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門作為法律學科確立的根據,從部門法中引申出部門法學。例如,法被劃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不同部門,與之相應就有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部門法學。我國法學理論雖然也論及從認識論的角度將法學分為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但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與上述部門法學的關系并論及。我認為,法學作為一種知識形態,首先應當確定其自身的層次,這就是法哲學、法理學與法社會學。各個部門法學,例如刑法學,又可以分為刑法哲學、規范刑法學和刑法社會學。因此,在一般意義上確立法哲學、法理學和法社會學,對于所謂部門法學的理論層次劃分具有指導意義。
法哲學是以法的價值為研究對象的,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稱為價值法學。法不僅表現為一種規范,而且表現為一種價值,這種價值是規范存在的根據,是一種實質合理性。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為法的本原。法的這種價值,在歷史上曾經以各種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這里的自然與理性包含了正義、自由、平等這樣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尤其隨著價值哲學的興起,出現了博登海默所稱的價值取向的法理學(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例如,德國學者魯道夫 施塔姆勒把法律觀念分解為兩個組成部門: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義的實現。正義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應當指向這樣一個目標,即實現在當時當地的條件下所可能實現的有關社會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諧。
(1)價值法學通過揭示法的價值內容。為法的規范設置提供了根據,是對合法性的一種合理性拷問。正如黑格爾指出:在法中人必然會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法學論文《論法學三形態論文》。這就是我們這門科學的事業,它與僅僅處理矛盾的實定法學殊屬不同。
(2)黑格爾在此所說的我們這門科學,指的就是法哲學。法哲學將法規范圍于理性的法庭上進行審問,對法進行價值的審視。例如美國學者羅爾斯將正義規定為首要價值,并以正義作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據,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象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多么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
(3)因此,法哲學所確定的價值標準,具有對實在法的批判性。在這種意義上說,法哲學是對法的一種反思性考察。這也正是法哲學對于價值研究與哲學,尤其是政治哲學對于價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哲學,這里主要是指價值哲學包括政治哲學,是以一般價值為研究對象的,確立價值的一般概念。而法哲學是在價值哲學的基礎上,以法為出發點,對法所應當體現的價值內容的揭示。因此,法哲學就成為哲學與法學之間傳遞人文蘊涵的一種中介,一座橋梁。正是通過法哲學,使法學內涵一種人文精神,從而融入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體系。這也是法哲學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種沒有法哲學思考的法學知識體系,必定是一種封閉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規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識體系,體現不出法學的批判精神,難以與社會發展的脈搏相合拍。在這種意義上的法學家,就難以擔當得起知識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過是一種法律工匠。
法哲學是對法的一種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辯性。法哲學的這種思辯性,在黑格爾那里表現得最為明顯。黑格爾法哲學研究采用的是辯證法。黑格爾指出:概念的運用原則不僅消溶而且產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這個原則叫做辯證法。
(1)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狀的消解,這里的普遍物是指從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內在特性。在黑格爾看來,這種內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為理念的自由。
(2)黑格爾法哲學研究所采用的辯證法,就是一種典型的思辯。這種思辯,是一種法思辯,我國學者謝暉指出:所謂法思辯一方面是指主體在對于法與法律現象觀察的基礎上,即在法與法律經驗的基礎上,對法與法律現象的本質性和終極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體探折法與法律之本質問題與終極問題的方法。
(3)謝暉認為,法思辯是法哲學的本質精神,也是法哲學與其他法學知識形態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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