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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的研究
信息時代變革的節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與取得方式的飛躍使證據學研究乃至證據立法面臨諸多考驗。在證據信息化的大趨勢下,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托的電子數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種以新的形態出現的證據形式在證據法律實踐與理論研究中被定義為電子證據。下面是一篇研究電子證據的論文,歡迎閱讀。
【摘要】當電子證據獨立的法律地位越來越受到人們認同的同時,關于它的認定問題卻始終困擾著審判實踐中對其運用。電子證據的認定主要包括可采性與證明力兩方面,可采性賦予了電子證據法定的形式外衣,而它的證明力是關乎到電子證據的證明價值,是運用電子證據解決民事糾紛的關鍵因素。有鑒于此,本文在此對電子證據的證明力進行一些初步的研究探討。
【關鍵詞】電子證據 證明力
前言
網絡時代的來臨,給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電子證據以完全不同于傳統證據的獨特表現方式,成為了一種新型證據。新刑訴法將電子證據作為刑事訴訟的中舉種類之一,可見,電子證據的效力和積極作用已經被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可是新的證據種類的出現,難以避免的在學術界引起巨大的關注,乃至對其的爭議及討論。在這種大的背景條件下,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顯然對電子證據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一、 電子證據證明力的概念
(一)電子證據證明力的界定
關于證明力的概念,我國理論界的表述有很多種,有的認為是“證據材料在證明事實方面體現其價值大小與強弱的狀態和程度”有的認為是“證據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意義和作用”,雖然這些定義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歸納起含義,我們可以看出證明力應該是一種證據對于待證事實是否有實質性的價值以及這種價值到底有多大的問題。那么有關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就主要是認定電子證據同案件主要事實的關系以及電子證據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待證事實,即產生證明作用的效果。
(二)電子證據證明力與證據能力的區別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是兩個容易被混淆的相關概念,因而對兩者關系有一個準確的把握對理解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證明力就是證明的力度問題,而證據能力,是指法律對證據資格上的限制,它是證據材料能否被采納所依據的標準之所在。某項證據只有同時具備了證據的基本屬性,才具有證據能力。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電子證據的證據資格問題,即電子證據應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訴訟中的證據。只有當電子證據具備了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才具有成為訴訟證據的資格。
電子證據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區別,首先在于證據的證據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疇,證明力是現實性的范疇,證據能力是法律關于某一事實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資格、能否作為證據加以調查的規定,而證據的證明力是法律關于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價值的規定。其次,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是一個法律判斷的問題,即法律對于證據作了許多消極性限制,不需要也不允許法院自由判斷,因而法律并沒有留給法官多少可裁量的空間。而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是一個事實判斷的問題,這就需要法官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需要而對證據作出一個內心確信,法官掌握著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二、 電子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內容
我們認定電子證據的證明力絕對不能脫離我國傳統證據法理論的基礎和通行觀點,還是要從證據的“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出發,但是必須明確證據三性對于證據證明力的具體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因此,法律上證據的證明力是源自法官內心和一種主觀判斷,這種判斷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評價或衡量標準。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可根據電子證據與待證事項關聯程度大小、可靠性和完整性三方面來考查。
(一)電子證據關聯性程度
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其所涉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并對證明事實有實際意義。電子證據要證明待證事實,需要查清電子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在實踐中判斷電子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須從以下方面入手: 1、所提出的電子證據欲證明什么樣的待證事實; 2、該事實是否是案件中的實質性問題; 3、所提出的電子證據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多大的實質性意義。
(二)電子證據的可靠性認定
可靠性是指電子證據內容上的真實性,它是電子證據的內在質量特征,它向電子證據使用者保證,電子證據與所要反映的事實是一致的。某一證據要保證其可靠性,必須在其運行的各個環節都有輔助證據加以證明。一般需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正面的認定:
1、須從電子證據的存儲方面來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慮電子證據是否按科學的方法存儲、存儲的介質是否可靠、存儲電子證據的人員是否公正、獨立,存儲電子證據是否加密、所存儲的電子證據是否遭受未經授權的接觸等。
2、從電子證據的生成方面來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慮電子證據是否按常規程序自動生成或人工錄入、生成或錄入電子證據的系統是否處于正常控制下、自動生成電子證據的程序是否可靠、錄入者是否按照操作規程并按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錄入等。
3、須從電子證據的收集來考查其是否可靠。不同來源的電子證據其真實可靠性往往不同,即使是同種來源的電子證據,也可能因各種原因而具有不同的證明力。因此,考查電子證據的可靠性須考慮電子證據的收集者是否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收集提取電子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可靠。面對網絡中浩如煙海的電子證據,收集者在決定取舍時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學可靠,所經歷的過程是否客觀合法等。
4、須從電子證據的傳送來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慮電子證據在傳遞、接收時所用的技術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學、可靠,傳遞電子證據的網絡運營商等中間人是否公正、獨立,電子證據在傳遞過程中是否加密,有無可能被非法截獲等。
(三)電子證據的完整性認定
完整性是考查電子證據證明力的一個特殊指標,傳統證據是沒有這一標準的。完整性包括電子證據本身的完整性和電子證據所依賴的電子系統的完整性。電子證據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內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電子證據必須保持生成之時的原狀,包括格式調整在內的任何更改都將視為完整性受到損害。而電子證據內容上的完整性是指電子證據自形成之時起,其內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刪除。非必要的添加或刪除是指對電子證據進行了關鍵性的更改,但對在電子文件進行格式調整、加入頁眉、頁腳、注明來源、形成過程和取得日期等非關鍵性的更改,并不影響電子證據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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