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對刑法防衛限度問題的認識與理解
在司法實踐中,也常常產生是否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難以對行為人的行為定性的困惑,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相關論文范文,歡迎前來閱讀借鑒。
摘要: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而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則構成防衛過當。基于此,對防衛限度問題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本人以一法學本科畢業生的角色,淺談對防衛限度問題的理解和研究。
關鍵詞: 正當防衛、防衛限度、防衛過當
引言
在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很多有關法律的問題,本人在關注這些問題中,特別對防衛過當問題進行一些研究,具體情況如下:
1、防衛限度問題研究的必要性
在刑法的正當防衛課題研究中,最核心、最基本、最為學者所關注的問題莫過于防衛限度問題的研究。我國新刑法與舊刑法相比,在正當防衛限度問題上的規定做出了修改和補充。 如何理解正當防衛的限度問題,不僅是法學界關注的熱點,也是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之一。 正當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標準,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區分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標準。
1.1防衛限度的定義
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沒有統一的定義,大體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為保證正當防衛的合法性質而要求防衛損害之輕重應遵守的界限。雖然學者們對必要限度概念定義不同,但大部分學者都認為,這種界定標準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必要限度的法定性,即什么是“必要限度”應是刑法所明文規定的。二是必要限度的合法性,即不能超過法定的限度,防衛行為必須是必要的,面對不法侵害,防衛人若不采取行動就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三是必要限度的相對性(可平衡性),這一特性主要表現為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一定的防衛緊迫程度、防衛對象、防衛時間、防衛工具、防衛部位、防衛心理等而實施。部分學者認為,在特定的緊迫程度和環境,具體如何操作實施,則要根據具體情況,可采取不同的防衛方式。
1.2防衛限度是區分新舊刑法關于正當防衛規定的核心
我國1979年《刑法》第17條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997年新《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威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新刑法較舊刑法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放寬了對防衛限度的規定。這樣一來,很多曾在舊刑法中屬于防衛過當的行為在新刑法中就不能成立,而成了正當防衛。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中對同類案件作出不同處理,我們有必要將防衛限度問題研究的更加透徹。
1.3、防衛限度是司法實踐中正確解決實際問題的關鍵
1997新刑法與1979年舊刑法相比,對正當防衛限度的規定有兩點變化:第一,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取代超過必要限度,突出”明顯”兩字。第二,用造成重大損害代替不應有的損害,對損害的程度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這使得防衛限度的認定標準和原則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但這種變化即現行刑法將防衛限度的評價對象集中在防衛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上是合理的。只要沒有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但與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較,并非是“明顯超過”的,都屬于正當防衛行為。這使得防衛行為的“適當”與“過當”的限度標準獲得了統一的評價,避免了將其他多種因素(如:防衛手段、工具、防衛強度等)作為評價的相互矛盾且十分不確定的操作方式。這些變化對司法實踐具有重大的意義,它使解決實際問題時依據的法條更為具體明確。因此,研究防衛限度對正確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的具有必要性。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運用還存在諸多疑難爭議問題,對于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還存在許多操作技術和價值判斷方面的分歧。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正當防衛在社會生活中功效的發揮。其中爭議最大,同時具有普遍性的就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限度條件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也常常產生是否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難以對行為人的行為定性的困惑。例如某師范學校在體育場放電影,住在學校周圍的農民也去觀看,由于幾個農民站在凳子上擋住教師李某的視線,李某讓農民下來觀看,為此發生口角,幾個農民動手毆打李某,致李某身上多處受傷,口、鼻出血,教師劉某在勸阻未果的情況下,回學校食堂拿來一把菜刀,用身體擋著李某說:“你們如再毆打李某,我就不客氣了”,幾個農民仍用磚砸李某的頭部,劉某持菜刀砍在一農民胳膊上,造成重傷。一審法院以教師劉某故意重傷罪判處其15年有期徒刑。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防衛過當為由,改判為7 年有期徒刑。劉某仍不服,提起申訴,經法院再審認定劉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判決無罪。這一案例說明,1979年刑法對正當防衛的限度沒有具體的標準,以致難以準確把握正當防衛行為。新刑法第20條第2 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新刑法強調正當防衛行為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視為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這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地認定防衛過當行為,大大放寬了正當防衛的限度。
2、刑法學界對于該問題的不同學說
防衛行為雖然在目的上具有正當性和具有較小的社會危害性,單事實上,其在本質上是一種以暴力方式阻止另一種暴力方式。而在以國家為主要承擔維護社會安全和秩序的責任主體的現代社會,不僅同態府綢、血親府綢、血族復仇為表現形式的權力救濟方式已不合時宜,而且由于社會主體的多樣性,思維方式的復雜性,防衛行為實際上也不一定正當。 在現代法治國家,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時,國家有絕對的權力和職責恢復社會缺失、維護社會秩序。而在私人利益受損的絕大多數情況下,也是依靠公權力來維護,只有在事出的緊急情況下,公權力很難覆蓋的情況中才存在自我防衛問題。因此,防衛行為作為一項自然權力其合理性毋庸置疑。而問題的焦點在于如何把防衛的權力在公權力和私權力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從而避免防衛行為的非法性,真正的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利益。 防衛限度正式適應了這種要求的,把自我救濟的權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防止因濫用防衛權力而造成新的危害。各國在立法過程中受立法的指導思想、意識形態、歷史傳統的延續對防衛限度的標準和要求也不同。
2.1各國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意大利是現代刑事法律的發源地,刑事古典學派以及刑事社會學派均產生于亞平寧的土壤中。可以說,對刑事法律的研究具有深厚的傳統和現實基礎。《意大利刑法典》第52條:“因防衛本人和他人的權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的必要而被迫實施行為的人,只要防衛與侵害相適應,不可處罰。”意大利學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正當防衛應包含兩個方面即侵害狀態和防衛反應,就是不法侵害和防衛行為。法律對反應的要求可以用“被迫”“必要” “相適應”三個詞概括。防衛行為首先是被迫實施的。“被迫”是指受外界迫使,使不得已的。因此,被迫實施就是防衛人受到侵害的迫使不得已做出的選擇。第二,防衛必須必要,這就意味著防衛行為在客觀上應與組織的危險相稱。防衛必須和侵害相適應,在本質上是質的相同,而不是量上的相同。可見,意大利刑法界對防衛限度的認識實施防衛行為與侵害達到相適應的地步。
1791年的《法國刑法典》第6條規定:“當殺人之系出于正當防衛之現實的緊迫情況所支配時,此種殺人為合法實行的殺人。”拿破侖法典為資本主義的立法開創了示范,這不僅是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內容符合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1810年的《刑法典》第328條:“以保護自己或他人之正當防衛,再現實的緊迫的情況下實施殺人,傷害及毆打,不構成重罪與輕罪。”第122-125條規定:“在本人或他人面臨不法侵害之當時,處于保護自己和他人做的防衛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為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單所系采取的防衛手段與侵害程度不相適應情況除外。”從其中“所采取的防衛手段與侵害之嚴重程度不相適應之情況除外”的表述,可見法國刑法學界同樣對于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不相適應的予以排除。
有限度的范圍是針對侵害人所造成的結果而言的,它要求防衛應當與侵害行為的嚴重性相一致,而不可因其超過侵害造成的危害或者防衛人想避免的危險。意大利和法國的刑法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較有代表性,但從其對防衛限度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兩者沒有根本的區別。 英美法系的國家的防衛理論與大陸法系差異較大,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將正當防衛歸為阻卻違法性或稱為正當化的原因,而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論中準正當防衛作為一種辯護理由來論述。受此影響兩者對防衛限度的標準也不同,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要求防衛行為與危害行為相適應,而英美法系國家由于受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和判例法制度的影響,對此項標準一般較為模糊,通過在法庭上的對抗式辯論并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要限度,只要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無論對不法行為人造成的損失輕重,均不認為是防衛過當。必需說的基本價值出發點是出于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和私人正當利益的重視和保護。主張為維護以上利益可以對不法侵害進行各種損害,甚至可以忽視侵害方的合法利益部分。因此,此種學說中不存在正當防衛過當問題,是加害方的一切防衛行為都必要約束,有利于保障正當防衛的正確行使。相當說在立法實踐中被很多國家所采納。
2.2我國刑法對防衛限度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法與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相比,并沒有規定正當防衛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勢下方可實施,即只有在不法行為在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益造成的危險程度具有緊迫性的條件下方可實施防衛。我國刑法對此問題的要求較低,條件并不如其他國家刑法規定的嚴格,體現了我國刑法以保護防衛人的利益為中心,有利于打擊犯罪。但卻產生了在防衛限度條件上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即在某些不法侵害實施的過程中,不法侵害顯然已經著手,已經對客體構成了侵害的緊迫性,但是其侵害的強度并沒有表現出來,特別在某些犯罪行為中既包括手段行為,也包括結果行為之時,不法行為人如果僅僅剛開始實施了手段行為,那么如何判斷侵害行為的強度,又如何根據侵害行為的強度選擇自己的防衛行為呢?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由此可見,我國刑法采取的是較為折衷的相當說,著重強調了“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鑒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以及對被害人潛在的嚴重危害后果,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威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條是對防衛限度規定的一個例外,也體現了以保護防衛人的利益為中心的宗旨。據此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正當防衛,不存在過當的情形。當然,這種防衛權的行使,實際上仍是有嚴格的法律限制的。綜上所述,我國刑法在總體上是“相當說”,而對于個別規定的犯罪在特別情況下是適用“必需說”的。
2.3各學說的利弊
三種學說雖然都是在實踐的基礎上提出的,學說的選擇也是世界各國在結合自身各種因素的情況下作出的。但從整體上來說,相當說更符合實際需要而被多數的國家所采納。
2.3.1必需說 該學說認為防衛行為是否正當,應該以該行為是否有為是適當的,都成立正當防衛。必需說根植于對防衛人的保護,對加害人的打擊的基礎上,有利于震撼犯罪,穩定社會秩序。但同時,必需說顯然走向了一個重打擊,輕保護的極端,完全忽視不法行為人的利益,對防衛手段不加任何限制,極有可能導致防衛權的濫用,以至引起道德危險。這種不加限制的權利,利于支持和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需要為原則,只要防衛人認為有此需要,無論其實施什么樣的防衛行為,均可以認也會增加一些借口防衛而進行的犯罪行為。
2.3.2基本相適應說 此說主張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應當在強度、手段上基本一致。此說對防衛人的防衛權加以制約,有利于防止權利的濫用,防止對加害人的利益保護和尊重。但此學說要求防衛行為應當與加害行為的手段、方式、強度高度一致,這樣反而不利于防衛行為的正確實施。一方面,這種高度的一致很難把握,很可能出現各法院之間標準不一致,出現同罪不同罰的情況。另一方面,由于行為標準的模糊和受罰的可能性,會使受害人不愿實施防衛行為,阻礙了防衛立法的真正目的的實現。
2.3.3相當說 相當說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質,關鍵的特征,有利于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又提出了對防衛人的必要約束,有利于保障正當防衛的正確行使,因而相當說是合理可行的。根據相當說,防衛行為只要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又不是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或者雖然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不法侵害,但實際造成的損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屬于正當防衛的范圍,而不能認為是防衛過當。此說不僅與現行刑事立法相吻合,而且經過司法實踐的長期檢驗也是完全正確的,該說對正當防衛限度條件進行了充分的價值考量,權衡各方面利益,既有利于打擊犯罪,也考慮到了對不法行為人的合法利益的保護。所以,筆者認為相當說是一種可取的立法方法。 筆者對如何把握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之必要有以下幾點看法:首先,要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當然不可或缺地就要對不法侵害的強度進行考量,因為二者是明顯相對應。在某種程度上而言不法侵害的強度和防衛的強度之間是一種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盡管不會也不可能要求兩者在強度上完全相稱。在防衛行為的強度等于或者是小于不法侵害的強度時,沒有考究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之必要,當然更要考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余地。當防衛強度超過不法侵害的強度時,一般認為在當時的情勢下,只要是為防衛不法侵害所必需,就不能認為是超過必要限度。 而在判斷何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時,是依據防衛人當時的主觀臆斷,亦或依據一般正常人在通常情況下可能作出的主觀認知進行判斷?筆者認為應將兩者結合起來,兼顧考慮。筆者認為以單純的一個標準,即以防衛人在當時情況下的主觀臆斷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時也不可能排除道德危險,即防衛人捏造當時的主觀認識,以達到不法目的。同時,完全依靠社會一般人的主觀認識水平和一般環境情況,忽視防衛人的特殊條件可水平來衡量行為的有效性也不足可取。筆者認為,要兼顧兩個方面,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出發,即考慮到防衛人的主觀水平也應考慮到社會的一般情況,這樣才有利于正確衡量行為的合法性。
3、結合我國司法實踐,提出自己觀點并就其合理性進行論證
正當防衛的要件可以歸為以下幾點: 一是實施正當防衛時,不法行為必須具有侵害性;二是只能對正在進行著的不法行為進行防衛,實施正當防衛具有很強的時間限制性;三是實施正當防衛時,不法侵害必須具有現實性,不能想當然,不能假想防衛;四是實施正當防衛時,公民必須具有防衛意識。 我們可以從下面一個案例來談談我國的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問題 案例: 2007年某月,甲于深夜潛入乙宅,伺機盜竊,乙聽的動靜后起床并將甲堵在屋內,甲為逃離遂與乙發生打斗,其間,與乙一起居住的乙父丙亦驚醒起床,前來幫助乙擒甲,見乙不敵甲,于是丙就操起身邊的菜刀對準甲就是一刀。但甲受傷后仍舊逃脫,后因為傷勢嚴重死亡。
[爭議]
對于丙的行為如何認定,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丙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因為丙針對甲盜竊行為的不法侵害,為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以及其子的人身安全不受到侵犯而將甲刺傷,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丙的行為構成特殊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因為甲合我國《刑法》關于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而對此法律規定是構成特殊正當防衛,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入室盜竊在先,且被乙發現后準備逃逸,并與乙扭打在一起,其不法侵害行為符 第三種意見認為,丙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應為過失致人死亡。因為丙針對甲的不法侵害實施正當防衛超過了明顯的必要程度,但其主觀上不具有傷害致甲死亡的故意,其只要對其防衛過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我過《刑法》關于防衛過當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評析]
此案中,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理由有三: 首先,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甲的盜竊行為侵害了乙丙的財產權,其不法行為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乙丙兩人作為合法權益人出于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和乙的人身權對甲進行防衛,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 其次,本案中,丙在看到乙無力一人獨自攔截下甲的情況下,而采取 15 以刀刺傷甲的防衛行為,其主觀上不具有傷害甲的故意,目的是為了防止甲傷害到其子,符合正當防衛時間性和現實性的要件要求。 第三,《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即按搶劫罪)定罪處罰,這是我國《刑法》關于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本案中,甲入室盜竊且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 而《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甲的行為屬于轉化型搶劫罪,應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前文分析了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理論采用的是相當說,特別情況下適用必需說。筆者認為這是符合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實踐的。我國刑法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保障公民合理行使正當防衛權。如果一味的強調相當說,要求必要限度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為標準,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不存在過于懸殊的差異,那么則不利于對一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所以個案在特殊情況下適用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即必需說的理論。這既有利于打擊犯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人簡單地對防衛限度問題進行了闡述,由于知識有限,且許多方面有不足之處,請何老師給予指導和糾正。
參考文獻:
[1] 趙秉志,劉志偉. 正當防衛理論若干爭議問題研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2001,(02) .
[2] 朱穎俐. 對正當防衛限度與“無限防衛權”的理性思考[J]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1,(03) .
[3] 鄧中文. 無限防衛權的理性反思[J]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1,(06) .
[4] . 有關“無限防衛”理解中的幾個誤區[J]零陵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1,(01) .
[5] 羅長斌. 我國刑法應為職務防衛正名——從職務防衛的困境談起[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08,(06) .
[6] 陳川,朱珊珊. “無限防衛權”質疑[J]四川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0,(01) .
[7] 潘穎玲. 對正當防衛限度與無限防衛權的思考——我國正當防衛制度初探[J]廣東商學院學報.
【對刑法防衛限度問題的認識與理解】相關文章:
防衛限度問題研究12-12
認識自己才能的性質與限度03-19
稅收征管法與刑法銜接問題分析03-26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認定與適用03-24
偶然防衛論12-09
什么是正當防衛?11-22
淺析正當防衛03-23
刑法目的新論12-07
身份 刑法評價12-07
行政刑法辨析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