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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專利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
摘要:在互聯網的助力下,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經濟資源極易引發市場壟斷的屬性更加凸顯,而專利在知識產權中排他性尤為突出,專利的標準化可能會導致市場的壟斷化。文章通過一個經典案例對專利法和反壟斷法的深層關系進行分析,專利并不直接導致壟斷,作為一種合法壟斷權,存在著被濫用的可能,在界定時必須排除專利為欺詐所得,是否真正占領市場等因素綜合考量。
關鍵詞:專利法;沖突;協調;反壟斷法
專利制度為技術保護提供了一種受一定限制的排他性壟斷權,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對技術的控制達到在一定領域內對市場的控制。擁有專利的企業以占領市場為目的不斷將其技術推廣,控制市場的專利技術成為“標準”,實現專利技術的標準化,掌握標準核心專利的權利人可以控制整個行業。于是,在互聯網的助力下,資源重新整合的速度加快,通過“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的過程成為行業壟斷者的企業比比皆是。②
近年來,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今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此次出臺新規,被認為是為了引導經營者合理的使用知識產權,明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之間的界限。而由此帶給筆者的思考,賦予權利人排他性壟斷權利的專利法和反壟斷法之間是否存在矛盾?這二者是什么關系?應該如何認識他們之間的深層沖突?
一、問題的提出
傳統上,一般認為專利法和反壟斷法是相沖突的。沖突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專利法賦予了發明人以“壟斷權”,而反壟斷法的目標就是要防止或限制壟斷。近年有學者認為反壟斷法的宗旨包含若干層面,即直接目標、根本目標和理想目標,相應的是有效自由競爭,社會整體效益、實質公平。也有學者認為,反壟斷法的價值必然是多元化、多層次的,主要包括保護競爭、提高經濟效率、保護消費者權益,最終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學者們的研究深化了反壟斷法的內涵,看上去似乎專利法所賦予的“專有權”會妨礙自由的競爭,從而產生沖突。但是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這兩者間并不>中突,其中以沃德・鮑曼在著作《專利法和反壟斷法:法學與經濟學的評價》中的觀點為代表,認為兩者不僅不沖突而且擁有一個共同的中心經濟目標。專利法和反壟斷法關系的探討實質上就是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但由于專利更容導致壟斷,故本文以“布倫斯維克訴瑞吉爾紡織公司”案為切入點,該案對思考專利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是種啟發。
布倫斯維克公司在1967年發明了一種制造“抗靜電紗”的新工藝方法,用于制造醫院手術或其他有易揮發性氣體而容易被靜電點燃的地方穿用的衣物。布倫斯維克公司本身不是紡織品制造商,所以委托瑞吉爾公司制造并且向其披露了發明,瑞吉爾公司承諾對該工藝中的技術保守秘密不對外泄漏。1970年4月布倫斯維克公司就該工藝方法申請專利。8月瑞吉爾公司違反保密協議也申請了專利。1972年當地專利局沒有考慮布倫斯維克的申請而給瑞吉爾公司頒發了專利。隨后一年專利局發現了布倫斯維克的申請,提起了專利抵觸申請程序以決定瑞吉爾和布倫斯維克誰有在先發明權。專利局裁定布倫斯維克的確在先發明了該工藝,但是其專利申請無效,再次確定了瑞吉爾的專利權,所以布倫斯維克在伊利諾伊州北部管區聯邦地區法院對此裁決質疑,并且以壟斷為由起訴了瑞吉爾。在訴訟中布倫斯維克訴稱瑞吉爾用欺詐的手段取得了專利,并且在“抗靜電紗”的生產中觸犯了《謝爾曼法》第二條,存在企圖壟斷的不合法行為,地區法院以選擇性的理由駁回了起訴,認為起訴書中并未陳述反壟斷的理由。
法官認為,布倫斯維克的起訴中反壟斷是不正確的訴訟理由。首先,布倫斯維克認為擁有專利權就會造成該工藝技術的專有,這是正確的,因為專利權的含義既賦予專利人專有排他的權利,只是該專利權的獲取是否經過正當程序,是否存在欺騙值得考量。其次,布倫斯維克認為擁有專利權就會造成壟斷的認識是有誤區的。法官的觀點是,壟斷必須在市場中形成,要界定是否形成壟斷,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是否構成了市場支配力。此案中,僅因為瑞吉爾享有專利權就以壟斷對之訴訟,暫且不論瑞吉爾違反保守秘密的違約行為,就說明了在對專利法和反壟斷法的關系的理解上,存在著誤區,并不是只要享有專利權就會造成壟斷。
二、專利和反壟斷是通往財富最大化的不同手段
布倫斯維克的上訴要求我們考慮專利法和反壟斷法之間的深層關系。壟斷必須與某種形式的反競爭性行為相結合才能構成非法。假定專利權人在某個特定的情況下具有市場支配力,如此一來,專利法與反壟斷法的沖突便顯現出來。除此之外還有學者認為基因專利保護會導致基因源高度壟斷。但是筆者認為,專利法和反壟斷法的深層關系并不是沖突的,專利和反壟斷只是通往財富最大化這個大目標的不同手段。兩種法的宗旨一起實施共同達到特定的目的,但是這兩種工具在努力達到結果的方式上經常發生>中突。反壟斷法通過防止壟斷尋求財富最大化,而專利法卻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鼓勵壟斷。
根據《謝爾曼法》,限制貿易的協議(第一條)@和壟斷或企圖壟斷(第二條)被認為是非法。法條的經濟理論根據是壟斷有可能限制產量并抬高物價,從而使消費者為他們最想要的東西付出的更多。由于壟斷將資源閑置轉移到不急需使用的人手中,就可能造成產量限制,而如果沒有壟斷,那些資源就會被有效地利用。這就是競爭的原理以及壟斷存在的依據。相反,一個良性競爭性的市場會合理分配稀缺資源,將資源分配給社會最需要的那些地方使用。就成功的發壟斷法而言,反壟斷法促進市場為主的,利潤為動力的,不受人為干擾的有效競爭秩序。
專利法則常常被認為是經濟增長的一個特殊誘因。但是專利法像反壟斷法一樣,不會為了增長而促進增長。專利法旨在使那些消費者認為值得付出代價的新產品和新生產方法變為現實的可能。消費者會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發明或生產,如此循環,那么稀缺資源就會得到更好的利用。因此,專利系統下的增長不是與消費者的選擇相對抗的一個獨立的目標,而是消費者選擇的結果。
同時,專利法是一般競爭規則的一個例外,因此與反壟斷具有共同的中心目標,即有效的為消費者選擇的東西提供保護,只是保護的方式不同。專利法通過鼓勵發明更新更好的產品來達到這個目標。發明的過程中要耗費大量的精力,所以從事發明的人必須受到獎勵。由于有些產品發明特別容易被人盜用。專利就是確保發明者對其發明擁有財產權的一種法律手段,從而使個人資源的使用可以得到補償。如果沒有專利體系,對“免費搭車”的預防將非常有限,如果沒有專利法,保守秘密的能力以及制定的個人“專有技術”合同為發明人提供的保護將非常有限,不能有效地防止他人迅速、廣泛的復制其發明。專利體系的一個重要經濟理由是,假設沒有專利權,投入到發明中的資源會很少。法律賦予專利人以“制造、使用并銷售其發明或發現的專有權”就是一種合法壟斷,豁免于普通法和最近反壟斷法條例的貿易限制和壟斷的一般規定。
反壟斷法和專利法的目標都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分配效率(生產消費者需要的商品)和生產效率(用最少的稀缺資源生產出這些商品)。在達到這個目標過程中,無論按照壟斷法還是專利法,尋求的都是產量擴大而不是產量限制。如果競爭能帶來產量增加,就應該鼓勵這樣的競爭。專利也是這樣,一旦產生了一個發明,專利賦予的臨時壟斷就具備了任何壟斷所具有的限制產量的缺陷。但是如果沒有這種臨時的壟斷權,就不會有足夠的利潤刺激產生發明,因為只有消費者愿意支付專利權人收取的使用費時,發明才是有利的,消費者也會從新的發明帶來的改變中得益,相應地為他們支付“壟斷”價格。如果是這樣的話,用一些壟斷限制換取長遠的更大產量這種交換是符合社會理想資源分配利益的。
如果每一個專利持有人擁有的專利產品只是產品市場中的一種,那么就專利持有人來說,他們就可能形成有效競爭的行業了。只有當某一創新形成了一個新的市場,或者在舊市場中所占份額很大,專利才有可能直接帶來經濟壟斷。當合理的使用反壟斷法時,競爭被視為一個旨在滿足消費者利益的過程。從尋求經濟目標來看,這兩種法之間假設的對立是不存在的。反壟斷法和專利法都有一個共同的中心經濟目標:以消費者想要的最低成本獲取最大化的財富。在實現這一共同目標過程中,專利法和反壟斷法之間達到結果的過程也許會有不同,但是目的并不沖突。反壟斷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求競爭。當壟斷能夠比人為對產業的劃分等其他做法更加能夠促進產量時,反壟斷法就允許壟斷。在達到專利法的中心目標范圍內,專利壟斷正好就屬于這種框架下的壟斷。專利法旨在為消費者認為重要的東西提供保護,如果沒有專利保護,他們根本不可能有或不會大量擁有某些東西。相反它們相互補充促進了一個有效的市場,并通過創新促進良性競爭。
所以,在促進長期的,不斷提高的效率過程中,專利法和反壟斷有共存的空間,在這種框架下,專利法就成為反壟斷法范圍內的一個例外,而反壟斷法則限制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的行使,排除因濫用專利權,限制競爭行為而導致阻礙創新局面的發生。
三、專利壟斷界定需要注意的問題
專利法與反壟斷法并不>中突關系的現實意義是可以主張專利權人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時得到專利條例的特許。但當專利許可的效果是擴大專利權的范圍時,專利法就不阻止有關專利許可的反壟斷訴訟。所以要防止成為專利壟斷,就需要專利權內部對其權利進行限制,包括在專利授予之后運行過程中的權力約束,一方面要求在標準制定的過程中,組織參加人公開所有標準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面要在事前制定“合理且非歧視性許可”,以避免專利權的壟斷和濫用。
在外部控制上,也就是在界定是否構成專利壟斷時。首先,該專利是否真正的占領了一個市場。對于任何反壟斷審查的第一步都是界定相關市場和區域市場。壟斷不會產生在真空中。要追究反壟斷被告人的責任,必須認定被告壟斷了什么和在哪壟斷的。市場定義和市場支配力的分析在反壟斷法中相當完善。如果一項專利對市場沒有什么影響力,那么專利的頒發就不會產生任何反壟斷的意義。
其次,該專利是否涉及消費者利益。專利的本性是受公共利益影響的,專利是反壟斷一般原則的一個例外,也是進入自由、開放市場的一個例外。所以一項專利的深遠社會經濟結果就是賦予公眾一個首要權益,那就是保證專利壟斷的來源沒有欺詐或者其他任何違反公平原則的行為,并且保證這樣的壟斷被控制在合法的范圍之內。就此案來說,布倫斯維克之所以起訴并不是因為瑞吉爾會對消費者不利,而是本來由自己獲得的專利權被瑞吉爾奪走。究竟是布倫斯維克還是瑞吉爾獲得專利進而造成對抗靜電紗的壟斷,對反壟斷來說并不重要。反壟斷法的目的不是授予專利或解決專利申請對手之間的糾紛,反壟斷法關注的是消費者的利益。
四、結語
專利法和反壟斷法是通往財富最大化的不同手段,通過不同的方式促進產量的提高,專利法通過給予專利所有人特殊的保護以鼓勵專利所有人將對社會有價值的材料轉化為發明,反壟斷法則是通過對自由競爭的保護讓社會資源能夠自由流從而獲取更大的價值,專利權是一種在一定的范圍內合法的壟斷,不能簡單地認為專利所具有的“專有性”權利一定會導致壟斷的產生,因此,在界定專利壟斷時,要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尤其是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力,是否涉及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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