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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及其發展與建議
摘 要:條約作為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以官方書面協定的方式明確了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全球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平均每天一個經濟大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條約的數目就超過2個。建國以來,我國已締結或參加超過了1000多個各類雙邊和多邊條約。而針對每一個雙邊或是多邊條約,除了條約的締約國,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和國際組織都是該條約的非締約國,就是我們所說的第三國。條約不拘束第三國,這是傳統國際習慣法經典原則之一。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全球化的不斷推進,當代國際法的實踐對這一原則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關鍵詞:條約效力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三國
一、條約對第三國效力在現代國際實踐中的發展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國際社會的組織化和經濟全球化程度進一步加強,國與國、國際組織之間的整體利益受到更加廣泛地關注。傳統國際法“條約不拘束第三國”的原則在當今國際實踐中取得新發展的同時,總趨勢呈現復雜化。具體表現為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修訂、《南極條約》的修改,《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的修改,以及歐盟條約制度的發展等。
(1)為第三國施加義務案例:《國際刑事法院規約》
“如果下列一個或多個國家是本規約締約國或依照第三款接受了本法院管轄權,本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轄權:有關行為在其境內發生的國家;如果犯罪發生在船舶或飛行器上,該船舶或飛行器的注冊國;犯罪被告人的國籍國。”――《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12條 。
《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于1998年7月在羅馬外交大會上獲得通過。規約在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上對第三國施加的義務。規約明確表示,國際刑事法院經過犯罪地國或嫌疑人國籍國兩國之中任意一國的同意,即可行使管轄權。對于不接受法院管轄的第三國而言,規約施加了義務或,一定程度影響了其國內司法程序。
(2)完全第三國與不完全第三國案例:《南極條約》
以1959年的《南極條約》為核心發展起來的區域性的國際法律制度,也就是我們熟知的南極條約體系,它有效規范了南極大陸及其沿海地區人類活動,有效保護的南極地區的生態環境。 多年來隨著《南極海豹保護公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公約》、《南極動植物保護議定措施》等一系列條約的簽訂,南極條約體系日漸完善的同時,體系中出現了新的定位,即“完全第三國”與“不完全第三國”:完全獨立于南極條約體系的國家是“完全第三國”,這些國家不加入任何南極條約體系的法律文件;加入部分而不是全部法律文件的國家是“不完全第三國”。中國屬于不完全第三國,屬于《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和《環境保護議定書》的締約國,而為簽署《南極海豹公約》和《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公約》,在南極條約締約國之中這種情況比比皆是。
南極條約體系所引出的有關“完全第三國”和“不完全第三國”概念,并未突出其在研究南極條約體系和第三國關系上的重要性與客觀上的復雜性,它的出現凸顯了隨著社會實踐的具體情況發展與變化,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問題也在不斷的復雜與進步的現象。
(3)賦予第三國修改公約的權利案例:《關于執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十一部分的協定和決議》
傳統國際明確規定條約的修改應由締約國動議并按條約規定的程序進行。只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才能提出修正案并參與修改。然而在公約的國際實踐中,由于對公約所確立的區域開發制度不滿,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和海洋大國背棄公約另起爐灶,參加公約的發展中國家一無資金二無技術,為了使公約所規定的區域開發制度經過修改得以施行不得不做出讓步,歷時4年,召開了15次非正式磋商,既有公約的締約國,也有公約的非締約國, 甚至還特意包括那些極力反對公約的國家參與磋商。在1994年第48屆聯大續會上通過了《關于執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十一部分的協定和決議》。
《關于執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十一部分的協定和決議》的通過無疑賦予了第三國修改公約的權利,在公約尚未生效施行,締約國和第三國即對其進行了重大的修改,這在國際條約史上是罕見的。
(4)成員國雙重義務案例:歐盟條約制度
“共同體簽訂的條約對共同體機構和成員國具有拘束力。”――《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228條 。
根據國際慣例,國際組織簽訂的條約,其成員國并不當然受到規制,而歐盟條約及其實踐突破了這一慣例,明確規定歐盟簽訂的條約其效力直接及于成員國,其成員承擔了雙重義務,即對歐盟本身的義務,以及對與歐盟簽訂條約的第三國的義務。
二、對于現代社會實踐中處理條約對第三國效力問題的建議
社會是不斷變化發展的,同樣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的相關原則必然也需要隨著國際交往的具體實踐變化而變化。面對現今時代的新發展,新的具體的國際實踐的進行,我們更加需要積極并客觀的面對這些變化,分析并批判的接受,隨著客觀實際的變化而變化,只有這樣才能使條約的相關規定更加適應國際實踐,更好地指導實踐。
具體而言,基于本文提出的有關問題的討論,筆者這里也提出自己的一些處理條約對第三國效力問題的粗淺建議,供大家參考與討論。
(1)從理論上,區分強行法、習慣法與條約對第三國效力三者之間的關系,及其相互之間的轉換問題,根本明確第三國范圍
國際關系的復雜化多樣化發展,使得條約第三國范圍的具體特殊情況日益增多。能夠明確國際實踐中某些容易混淆的涉及第三國條約的性質,清晰掌握第三國范圍的理論知識,無疑對于在實踐中研究、處理第三國問題起著根本性的作用。在南極條約體系中,以完全第三國與不完全第三國為切入點進行類比,深入研究,學者有了許多的新發現。如完全第三國與不完全第三國盡管對條約體系本身的宗旨和原則沒有任何意義,但在接受程度上卻有很大的不同,同時兩方的態度和立場也是大相徑庭的。深入研究兩類第三國的區別,并從此入手,尋找平衡點,無疑對于南極體系的發展與完善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強行法作為國際法重要淵源,《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是這樣定義的,“經列國國際社會作為整體接受和承認為不得背離的且只是具有同一性質的一個以后的一般國際法規則才能予以更改的規則。”其中,需要關注“列國國際社會作為一個整體接受”這一表述,因為在實踐中,我們不能強求全體國家接受或承認一個規則,經一個很大多數接受或承認即可。由此可知,如果國際社會作為一個整體接受或承認了某個規則的強行性,那么一個國家、或是很少數目的國家集合拒絕接受一個規則的強行性是不能夠產生決定性影響的。
習慣法作為國際法的重要淵源之一,又稱國際慣例。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國際慣例必須包含兩個不可分的因素:第一,經過各國長期的反復的實踐;第二,這種實踐被接受為法律,即被有關的國家給予接受、承認。
在國際實踐中,區分條約效力,習慣法,強行法,對掌握條約的第三國范圍理論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從其特征入手,進行辨別:條約是國家簽署之法律文件所賦予的權利與義務;習慣法是長期不斷實踐,并為相關國家給予法律確認的;而強行法,筆者認為是習慣法的升華,為整個社會所承認接受之法律,有時少數國家的拒絕對于強行法本身的效力沒有影響。明確強行法、習慣法與條約對第三國效力三者之間的關系,及其相互之間的轉換問題,無疑能從根本上提高對于條約對第三國效力的理解與掌握。
理論是實踐的基礎,如果沒有徹底明確研究的對象,即條約的第三國范圍,何談處理、分析實踐案例,何談運用那個理論指導國際實踐的進行。缺乏扎實的理論基礎的掌握,任何更高層次的深入研究,實踐指導都是空中樓閣,有時甚至會起到反作用,阻礙條約的正常有序履行。
(2)國家不作為行為應適當減少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我們對條約為第三國創設權利,施加義務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從中不難發現,無論是權利、義務的創設,還是其內容的變更與撤銷,第三國的參與十分重要。國家作為國際法最根本主體,其積極的行為無疑對于整個國際關系與國際實踐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本文討論的條約對第三國效力問題上,亦然。國家積極的投入到條約的制定,簽署和履行,尤其是第三國,應減少其不作為行為。如在為第三國創設權力時,第三國表示同意或是第三國無相反表示,應推定同意。筆者認為,這里維也納公約對于第三國的行為規定有所欠缺,對于國家的不作為行為,即無相反的表示,給予了書面形式的肯定與承認,對于實踐是沒有任何優益,反而助長第三國的不作為行為,而過多的不作為行為極易導致混亂的發生。良好國際秩序的建立,需要國家的參與,不作為行為的減少是必然要求。
(3)尊重他國主權,平等對待各國,減少盲目為他國設置權利義務條款的混亂出現
隨著國際實踐多樣化發展,國際關系日益緊密,世界整體化進程不斷迅速推進,面對當前紛繁復雜的國際情勢,對于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遵守始終是不能變的。處理國際事務之時,尊重他國主權,平等的對待各國,是國際法國家主權平等基本原則的要求。在解決條約對第三國效力問題上,同樣,尊重他國的主權是必須的,這也就體現在同為國際法的主體,不能盲目的為他國設置權利義務條款。筆者認為,這也就又回到“條約的相對效力”的基本原則之上,所以無論社會情勢如何變遷,對于基本原則的遵循,無疑是必要的。
注釋: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十二條第二款.
鄒克淵.南極條約體系與第三國.中外法學.1995(5).第41頁.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二百二十八條.
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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