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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員訴訟權利保障和研究
【摘 要】在押人員是較為特殊的群體,他們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一個封閉和被動的環境里,他們的權益很容易被人們所忽視,特別是他們的訴訟權利,監所被監管人員的訴訟權益的保障是當今法治民主化的重要體現;在押人員的訴訟權利作為一個特殊群里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保障在押人員的訴訟權利有利于在押人員的改造和教育,以及防止錯案、錯押深度危害,所以研究在押人員的訴訟權利的保障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關鍵詞】在押人員;訴訟權利;保障;研究
刑事訴訟制度關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和人權事業的發展進步。監所部門要不斷完善在押人員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健康檢查制度、日常醫療制度、伙食管理制度、一日生活制度、依法辦理提訊制度、牢頭獄霸防范和打擊制度,暢通在押人員救濟途徑和投訴渠道,切實維護和保障在押人員權利。
一、在押人員訴訟權利的現狀和原因
(一)在押人員的控告、檢舉權、申訴權沒有得到重視
我國憲法規定,控告、檢舉、申訴權是公民一項基本權利,不管是社會公民還是在押人員都應該享有控告、檢舉、申訴的權利,但在當今現實中在押人員反饋的問題得不到重視,很多在押人員不知道在哪控告、檢舉和申訴,也不知道向誰控告、檢舉和申訴;甚至執法人員認為在押人員反饋問題是一種不滿或者報復心理,這樣在押人員的訴訟權利就被剝奪。其次在押人員自身不愿意向監所民警或住所檢察官提出控告、檢舉或者申訴,因為缺乏良好的法治環境,他們對控告心存疑慮,怕遭到打擊報復;對于檢舉權存在行使不通暢,或者住所檢察官自我認為檢舉材料缺乏可證性,忽視傳遞檢舉材料,也有些辦案單位拖延不作為而導致在押人員根本無法行使自己的相關訴訟權利。
(二)辯護、上訴權實行困難
辯護、上訴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被告人處在關押期間,怎樣保障被告人有效的行使上訴權,以及在怎樣準備以后審判階段辯護的準備;我們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從立案開始大多都將犯罪嫌疑人羈押看守所,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后也都繼續羈押。法院審判時,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則將未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全部逮捕羈押看守所,進一步擴大了被告人的關押量,使得絕大多數刑事被告人都要在看守所行使上的訴權和辯護的準備工作。因此,關押期間上訴權和辯護準備工作保障問題,應引起駐所檢察室的高度重視,以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法順利進行。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得不到真正落實
在當前的執法辦案工作機制下,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對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逮捕決定后,即將案卷移送給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在捕后繼續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很少會主動將案件的后續進展情況與偵查監督部門進行溝通,而偵監部門也鮮有主動對批捕案件進行捕后跟蹤。新刑訴法增加的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雖然進一步擴展了偵查監督的工作范圍,但具體執行程序、職責分配等問題尚沒有明確規定。新制度無法很好融入現有辦案機制問題,必將制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開展。新刑訴法通過對監視居住、取保候審規定的修改,使羈押必要性審查與非羈押強制措施相結合,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犯罪嫌疑人釋放后的管理問題,但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畢竟還是建立在對書面證據材料的審查基礎上,通過外在客觀證據材料對行為人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其并不能保證犯罪嫌疑人對刑事訴訟程序的配合,因此,如果羈押必要性審查權遭到濫用,必將導致嚴重后果。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賦予辦案人員的審查權,在合理運用的情況下可以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作用,但是此權利的濫用,將導致大量人身危險性高的犯罪嫌疑人回歸社會,給社會治安增添不穩定因素。因此,如何監督辦案人員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權,是確保該制度發揮其應有功效的保障。
(四)在押人員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1.執法者素質不高、訴訟權利保障淡薄,現在監所中存在很多干警素質低下,思想認識存在問題,學歷,業務水平、執法理念都有待更新,導致他們在監所中執行任務時,沒法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去執行,在押人員所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甚至存在“吃、拿、卡、要”的行為;這樣在押人員的訴訟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2.被羈押人員法律知識缺乏,不知道如何保障,很多在押人員都是社會中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淡薄而觸發法律進入看守所或者監獄,本身的文化水平的限制和羈押環境的限制,使他們無法意識到自己訴訟權利的保障,或許知道,由于封閉性,無法學習法律知識和咨詢社會人員。
3.監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監督,監所存在的問題,很多是監管不到位而形成,監所內部監管機制存在滯后現象,對干警的培訓學習,思想轉變都沒有及時更新,執法手段僵硬;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存在很多形式主義或者只是表面的檢察監督,沒有從根本去監督在押人員需要反饋的問題,特別是訴訟問題,以及問題的如何解決。
4.法律、法規不健全、在押人員訴訟保障制度發展滯后,在押人員訴訟權利的保障根本上還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落實,但現在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在押人員訴訟權利的保障已經更不上在押人員需要的訴訟權利。
二、針對原因、加強各方教育,轉變執法者和在押人員思想
(一)轉變思想,提高執法者的執法能力和權利保障的價值觀
監所干警和駐所(監)檢察官是監所執法的實施者,他們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在押是人員訴訟權利保障的進程。“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實現法治約束下的執法人員自覺的依法辦事,是訴訟權利走向良性運作的根本,否則,再完善的制度也會被與之不相適應的觀念錯位和水平低下所扭曲,甚至失去制度的意義。因此,必須高度重視監所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加強監所干警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著重搞好公正執法、紀律作風、職業道德教育,突出抓好公正執法。其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推進,需要執法辦案人員努力學習新刑事法律政策,理解新刑訴法精神,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執法理念,認真履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并在今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中不斷強化證據意識,提高對案件新證據、新情況的審查判斷能力,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與非罪和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的情形,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相結合,著力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社會發展大局。
(二)加強在押人員的教育,特別是法律知識教育
為促使在押人員自覺遵守監規和行為規范,認真思過,積極改造,消除在押人員的抵觸情緒,以及更好的促進在押人員行使控告、檢舉、申訴、辯護、上訴等訴訟權利,第一、堅持“管教并舉”的原則;在平時的管理中適時穿插思想教育,保持思想教育的靈活性和經常性,同時運用個人談話、上大課、播放教育片等方式轉化在押人員思想,以教促管。第二、注重“法、理、情”相結合;在教育轉化過程中,既做到貫徹法律、法規,又能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三者相互作用,增強教育效果。第三、加強在押人員訴訟權利保障和教育,聘請律師給在押人員上課,指導如何行使訴訟權利,加強在押人員的問題反饋和指導。通過開展法律教育活動,弘揚了正氣,樹立了良好的監管風氣,形成學法、懂法的良好氛圍,促使全體在押人員消除思想疑慮,積極相互交流,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
三、保障在押人員訴訟權利的方法和建議
(一)加強駐所檢察監督,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是駐所檢察工作中一項重要職責,而訴訟權則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為了及時掌握在押人員對監管執法活動的反饋意見,掌握在押人員的思想動態,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駐所檢察室堅要持每天對各監室進行巡視,堅持檢察官接待制度、檢察官約見制度,開設專門的檢察官談話室等多種監督渠道,與在押人員談話,采取和在押人員零距離直接交流的辦法,接受在押人員的控告、申訴、舉報。對在押人員提出的各種問題,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對在押人員的控告、申訴、舉報做到認真接待、及時受理、及時答復,有效地平息了在押人員的思想波動情緒,確保看守所安全穩定,有力地維護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公正與法律的權威,要求院駐看守所檢察室認真開展專項檢查活動。駐所檢察官每天主動深入到各號舍,與在押人員談話,采取和在押人員零距離直接交流的辦法,接受在押人員的控告、申訴、舉報。設立在押人員家屬接待窗口,定期接待在押人員家屬,面對面受理他們的控告、申訴、舉報。定期給在押人員上法制教育課,進一步宣傳法律知識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和義務,使其自覺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管教民警的幫助在押人員的訴訟權利的實現
管教民警嚴格執行相關法律規定 “對人犯的上訴書、申訴書、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送,不得阻撓和扣押”。絕不能以在押人員在關押期間違反監規而剝奪申訴權、上訴權;也不能因為看守所羈押量過大,從而阻攔在押人員上訴;管教民警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對人犯進行法制教育,積極向在押人員宣傳申訴、辯護、上訴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要讓在押人員明白,控告、申訴、辯護、上訴是任何人不得剝奪的權利,在押人員行使訴訟權利完全由在押人員自己作主,從而保障在押人員有效的行使訴訟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羈押人員會見制度的規定,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羈押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讓在押人員與辯護人或者家屬會見,按照法律規定的手續等,指定會見場所會見,并進行戒護,保證安全。對于在押人員行使訴訟權利,需要近親屬安排和代為行使,管教民警應當提供方便轉達,以滿足在押人員在封閉環境更好的行使訴訟權利。
四、結語
保障在押人員控告、檢舉、申訴、辯護、上訴等訴訟權利,是符合我們民主法律的精神,是現代化法治向前進步的體現;保障在押人員訴訟權利,是確保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基礎,也是自覺接受監督的有效途徑,在一定程度上克制了執法人員權利濫用,有力在押人員的改造和教育,更好的維護社會和諧與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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