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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難的特征與對策
近幾年,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在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方面存在較大分歧。此類案件增多應引起重視。
一、特征:
1、夫妻單方應訴。債權人憑夫或妻單方出具的借條、欠條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債務數額較大。夫妻已離婚,或舉債方下落不明不出庭應訴,另一方均辯稱對涉案債務毫不知情,該債務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夫妻共同財產認定難。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從單純的金錢和實物發展到房地產、股票、知識產權等有形及無形財產。途徑多樣化,資金來源復雜化。
3、債務用途認定難。舉債方為滿足個人私欲而酗酒、賭博、搞婚外情,甚至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制造虛假債務,導致夫妻共同財產越來越少,債務越來越多。婚姻生活的私密性使外人很難搞清債務的真實用途,導致當事人舉證難,法院調查取證難。
4、法律原則的變遷。基于社會對信賴保護的需要,婚姻法對債權人的保護從原來的“物”保轉變為現在的“人”保,犧牲私人“靜”的財產利益以保護“動”的財產利益(交易安全),從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對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41條采用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用途標準論”,《婚姻法》解釋(一)第17 條是共同生活需要的“目的論”,《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是以債務發生的時間來確定債務的性質的“名義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適用法律的傾向性不一致,導致各地的判例不盡相同。
5、利益分享推定制利弊并存。它能減輕交易成本,便于及時解決糾紛,避免夫妻利用假離婚的方式逃避債務。但不考慮舉債時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以身份關系作為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標準,將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否認夫妻共同債務的另一方配偶,這對舉債時不知情的配偶一方過于嚴苛,將非舉債方配偶置于不利地位,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鮮有債務人配偶免除責任的判例。過度保護債權人,而忽視夫妻各自人格的獨立,不利于婦女權益的保護,如形成示范效應和負面影響,將造成社會誠信缺失,道德風氣日下。
二、建議:
1、法院要積極探索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有效方法。法官要正確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深刻領會庭審精神,綜合考慮債務是否為家庭共同利益所負,不墨守成規,大膽運用立法原則和法律精神做出處理。加強調查研究,創造性的提出解決個案的有效方法。對于結婚時間較短,在處理大宗債務時,要加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債權人要證明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不能證明的,要充分保護配偶的利益。如果已經離婚的,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舉債方配偶在離婚時分割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2、嚴格執行虛假訴訟追責制。庭審中要告知虛假債務進行訴訟的法律后果,對當事人起到震懾作用。如果存在虛假債務行為,啟動司法處罰機制,進行罰款或拘留,用司法懲處手段嚴厲打擊不良現象。
3、債權人盡到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對債務人所借債務、用途要有清楚了解,如明確用于家庭生活,可在欠條上明確寫明借款用途,甚至可以要求其配偶在欠條上共同簽名。
4、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公示制度。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要明確時間、內容、程序、效力及變更等,并在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或公證,加強財產約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合理兼顧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5、建立大額舉債夫妻共同簽字制度。大額舉債須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并由雙方簽字認可。未經協商一致而單方舉債的,推定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
6、上級法院加強審判業務指導。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對各地法院積累的經驗,要及時整理、歸納、提煉和總結,使之上升為理論并加以推廣,維護司法的統一性。
7、加強對婚姻法的宣傳和普及力度。對典型案例進行廣泛宣傳,提高人們的守法觀念,倡導良好道德風尚。鼓勵人們正確處理婚前和婚后財產,保存證據,防止和減少矛盾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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