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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法家的人性觀與法治
論文摘要 人性及其善惡問題是中國思想史的核心問題之一,其善惡之爭,自古及今一直喋喋不休。本文無意于探究各家人性論之優劣,僅試通過對法家人性觀的解讀,理清法家思想的源流,加深人們對法治思想的理解。
論文關鍵詞 法家 人性觀 法治
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立說,百家爭鳴,圍繞著如何富國強兵一統天下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在這個過程中,人性的善惡問題成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甚至成為支撐士子們思想理論的基石。
就法家而言,它所倡導的政治體制是“法治”,他們的代表人物從人性論入手,通過對人性的認識和分析,提出了“因人情”而“治天下”的法治思想,并在百家爭鳴的浪潮中成為諸侯朝堂上的最后贏家,尤其是經過變法實踐檢驗以后,法治思想更加深入人心。雖則漢以后法家作為一個派別已煙消云散了,但“儒表法里”的治國思想卻一直是支撐中國封建社會的柱石,它對中國社會所產生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因此,本文試通過對法家人性論的解讀,理清法家思想的源流,加深人們對法治思想的理解。
關于人性問題,我們現在一般認為:人性是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自然屬性是指人的原始本性,就是人的感官和肢體的生理欲求,即人同于動物的自然屬性;而人的社會屬性則是指人之所以為人的規定性,是“人之所以異于禽獸”的道德屬性,集中表現為仁義禮智等善德。但在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對人性及其善惡問題卻是各持己見。
眾所周知,我國傳統思想中的人性論,起源于儒家學派。孔子認為人“性相近也,習相遠也。”故多言仁義而重教化,試圖以倫理道德的說教來協調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社會之間的利害矛盾關系。他雖未過多的言及人性,但卻是后世思想家人性觀念的思想發端。
孔子之后,諸子百家對人性及其善惡問題大致分持四種觀點:無善無惡論、有善有惡論、性善論和性惡論。
“無善無惡論”認為人性無善惡,所謂的善與惡都是后天的因素所造成的:“有善有惡論”認為“善”和“惡”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屬性,這種先天本性的強弱在于養。養善則善性長,養惡則惡性脹:“性善論”認為人生而有“善端”,并可通過存心、養性發展這種善端:“性惡論”認為人生而有欲且自私自利,故人性惡,但同時還認為后天的教育可以變惡為善。
面對上述四種人性觀,法家并未糾其枝葉論長道短,而是直面人性指出其然,其人性之說多被歸入性惡類。那么,法家究竟是如何看待人性的呢?
《管子》中講:
“夫凡人之性,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而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萬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
“凡人之情,得所欲則樂,逢所惡則憂,此貴賤之所同有也。”
“民之從利也,如水之走下,于四方無擇也。”
《商君書》有言:
“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無擇也。”
“夫農,民之所苦;而戰,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計也。故民生則計利,死則慮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審也。利出于地,則民盡力;利出于戰,則民致死。”
“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則求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
“民之欲富貴也,共闔棺而后止”。
《韓非子》中說:
“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人為嬰兒也,父母養之簡,子長而怨。子盛壯成人,其供養薄,父母怒而誚之。子、父,至親也,而或譙或怨者,皆挾相為而不周于為己也。”
“父母之于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次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后便,計之長利也。”
“醫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利所加也。故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
……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法家認為人的本性是自利、自為、自私的,但卻并未明確指出這些都是惡的表現。他們只談人性,不講善惡,只講人的基本生理、心理需要,不論后天的倫理、道德教化及其評價。可以這樣說,在法家的眼里,人們不能也不應對自然人性進行善惡的道德評價,人性既然是與生俱來的、人皆共有的自然而然的現象,那么,就不應該給其冠之以善或者惡而加以扭曲。如同食色之性,人皆有之,此性有善惡否?當然沒有,人們之所以會有善或惡的意念,實在是基于對其實現欲念的方式方法做出的判斷而已。損人利己、損公肥私則為惡;利人利己、大公無私定是善!所以,法家認為正確的做法不是壓抑人性而是導引人性——合法地利己。可見,與其說法家主張人性惡,倒不如說法家主張人性無善無惡更為準確一些。
其實,在法家思想里,他們觀察人性、分析歸納人性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判斷其善惡,而是為了探尋更加有效的治世方案。他們通過對人性的認識和分析,指出人的最基本生理、心理需要,并提出在因循的基礎上加以作為的主張,即實行法治,以法對人性進行導引,從而使天下歸治。
法家認為,人性好逸惡勞、好利惡害等,恰恰為統治者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提供了可能。《管子·侈靡》中說:“飲食者也,侈樂者也;民之所愿也,足其所欲,贍其所愿,則能用之耳。”《管子·權修》曰:“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商鞅說:“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韓非也講:“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人性既然是自然而成的,所以現行政治政策就必須以人的本性為依據,在順應人性的基礎上,用法律來調整人性,用賞與罰兩手來發揮禁止和引導的功能,使人們理性地去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使社會規范有序。
“人莫不自為也”,法家把它看作是人的本性,是支配人行為的決定因素,進而把人的各種關系都歸結為從自利出發的利害關系。認為人們積極作為的動力恰恰是出于對自利欲望的滿足,是在“好利惡害”本性的指導下,以欲望動機和利益原則為原始驅動力而做出的。所以,以法治國要建立在因循人性的基礎之上,而不是以善惡為標準對人性加以肯定或否定。慎到曾說:“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矣。用人之自為,不用人之為我,則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謂因。”韓非也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故明主之治國也,適其時事以致財物,論其稅賦以均貧富,厚其爵祿以盡賢能,重其刑罰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過受罪,以功致賞,而不念慈惠之賜。此帝王之政也。”法家明確表示人為了利己,就必然會依循國家政策的引導,趨利避害。因此,“法”的設置只要能滿足人性自利的需要,自然也就能為人所接受。
總而言之,人既然是一種動物,就必然有與禽獸相似的生存方式以及大自然賦予的生存本能,追求利益是人類的天性也是本能。因此,法家認為人生來就“好利惡害”,“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為心,則越人易和;以害之為心,則父子離且怨。”(《韓非子·外儲說左上》)。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只要是人就有七情六欲,在不受約束的狀態下,人就有可能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而去損害他人。所以,法家從人性認識的起點出發提出了“以法治國”的方案,主張通過“法治”來導引人性,治理國家。其思想是非常有益的,尤其是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更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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