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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簡易程序民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和建議
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是二十一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永恒主題,其基本內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動,做到審判公正、程序合法、審限嚴格、裁定公正、依法執行。而簡易程序的設立就是要體現立法者的追求,進而實現宏觀的司法公正。2010年全年,黑龍江省伊春市帶嶺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90件,占全部案件51.85 %,平均審限28天;2011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106件,占全部案案件63.7 %,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1.85個百分點,2012年全年審理民事案件232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196件,占全部案件的84.48%,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0.78個百分點,平均審限28 天。從近三年來的審理案件情況來看,適用簡易程序占全部民事案件的比例呈上升趨勢。
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上升的原因
1、法官審理民事案件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推行簡易程序,提高辦案效率。
2、法官根據民事案件的特點,在不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情況下,實行普通案件簡易審,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3、積極受理了一大批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三費案件”即房屋租租賃合同拖欠租金糾紛、拖欠供熱費、供水費、有線電視費糾紛等。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好處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保證了質量,提高了效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于不受答辯、舉證、庭審等程序特定期限的限制,縮短了審理期限,同時在立案、送達、審理及裁判文書的制作上采取了簡便的方式,使案件迅速審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優化了審判資源配置,降低了訴訟成本。我院在審理案件上均實行繁簡分流,流程管理、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從立案、審理各環節簡化程序,縮短了辦案時間,節省了審判資源。同時審判人員可投入主要精力,更好地審理重大、復雜的民事案件,有效地保證了案件質量。
三、適用簡易程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對簡易程序的規定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共有5個條款,其規定也很抽象、籠統,其它司法解釋對簡易程序的規定內容也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從而導致了實踐中簡易程序適用上做法不一致,認識不統一,存在無序性和隨意性。
2、適用簡易程序仍然沒用了普通程序的模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相當一部分屬于獨任審判的普通程序,審理中沒有體現簡易程序的特點,從立案、送達、庭審程序及裁判書、該簡化的沒有簡化,如法律規定的可以口頭起訴,立案后即當庭審理以及不受開庭公告期限及庭審程序限制等簡易程序經濟、便捷、高效地審判特點,在審判實踐中沒有充分地體現和發揮。
3、適用簡易程序上缺乏創新。在審理方式改革中,特別在對簡易程序的探索和研究上,與舉證制度改革,庭審方式改革所投入的精力和重視程度相比,顯然缺乏力度,存在“等規定、靠習慣”的依賴思想。因此,在適用簡易程序上還沒有形成規范的富有新意的做法。
四、關于適用簡易程序的幾點建議
1、全面適用,嚴格執行簡易程序的規定。在審理案件中要從適用簡易程序規定入手,對訴訟程序中應當簡化和可以簡化的條件,嚴格執行,做到能簡則簡,當簡必簡,立案和審理要緊密銜接,做好繁簡分流,要準確把握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要快立快審。切實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程序選擇權、舉證權和釋明權。
2、靈活掌握,部分原則可試用普通程序。針對簡易程序的一些原則和具體做法,在與法律規定不沖突的情況下,可以在普通程序中適用。如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法院經查證仍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沒有明確被告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留置送達的,被邀請的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不愿到場見證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當事人拒絕和相關組織代表不到場見證的事由等,可以留置送達。
3、注重實效,切實保證案件質量。一是要加強監督,對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的案件,各級領導要放權但不能放任,特別是新的簡易程序規定實施后,要加強審判的監督指導和司法文書的審查把關,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二是審判人員應當轉變觀念,樹立為民、便民的司法理念,增強責任意識和質理意識,切實保障當事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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