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國際私法的性質論文
無論在學習或是工作中,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論文的類型很多,包括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論文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淺談國際私法的性質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淺談國際私法的性質論文 篇1
論文摘要:關于國際私法的性質問題,理論界從19世紀中葉以來一直是眾說紛紜,其中三類學派深受各大法學家支持,即國際法學派、國內法學派和二元論學派。為此,本文通過分析這三類派別的觀點,并著重從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和法律淵源的角度,來論證國際私法兼具國內性和國際性,以便更好的把握國際私法的意義。
論文關鍵詞:國際私法 國內法 國際法
國際私法作為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解決法律沖突的法律部門,其性質從19世紀中葉以來就一直是個長期爭論的問題,各派學者眾說紛紜,其中就國際私法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法學家們主要觀點有三類:世界主義學派的“國際法說”,認為國際私法是國際法;民族主義學派的“國內法說”,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二元論的“特殊法律部門說”,認為國際私法具有國際國內雙重性質。
一、國際私法性質各種觀點及分析
國際私法是國內法性質還是國際法性質,無論是在歷史上還是在現今社會,理論界都持著不同的觀點,具有影響力的可概括為以下三類學派:
(一)國際法學派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私法是國際法性質的法律部門,將國際私法的地位提升到與國際法同等地位,認為有一種凌駕于一切國家之上的“超國家的國際私法”存在。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的薩維尼、巴爾,法國的魏斯,意大利的孟西尼等。他們主張,國際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已經超出一國范圍,并且這種社會關系跟國際公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在本質上是沒有差別的,因此國際私法具有國際性。如法國的魏斯在其所著的《國際私法手冊》一書中指出,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的最終目的都在于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同時,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已成為國際私法的重要淵源,并且國際條約在國際私法的淵源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已成為必然趨勢。
我們認為,該學派的觀點不管在國際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上還是在其淵源上,都過于夸大了國際私法與國際法的一致性,完全忽視了國際私法與國際法之間的區別。同時,他們所說的國際法,主要是指調整國際主體之間的法律,即國際公法,而國際私法調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兩者的調整對象雖存在交叉之處,但是不能過于片面將二者同一,可見該觀點將國際私法與國際法的調整對象混同了。
(二)國內法學派
國內法學派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性質的法律部門,而不是國際法的一個部門,他們主張每個國家都可以制定本國的國際私法,各國國際私法只是本國國內法的一個分支。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的康恩,法國的巴丹、巴迪福,英國的戴西、莫里斯,前蘇聯的隆茨等。在他們看來,國際私法是由主權國家立法機關以該國國內自身利益與意志為出發點,制定的調整非主權者之間民法關系的國內法,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如“不動產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程序問題依法院地法”等原則或規則,雖被許多國家采用,但它們都是通過國內法予以規定的,其具體內容與適用范圍不盡相同,在國際上也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通過研究和分析可知,一方面,該學派的學者過于夸大了國際私法與國際法的區別,將國際私法與國際法之間的密切聯系完全割裂開來了。另一方面,他們認為國際私法雖然是“調整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之間關系”,但又只能是“間接地調整”,因為國際私法是通過一國沖突規范的指引而適用本國或者外國的實體法規范來調整民法關系。所以,在他們看來,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唯一組成部分,而不存在統一的或者公認的國際私法,可見其主張過于片面且僵化。
(三)二元論學派
該學派主張國際私法同時具有國際性和國內性,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的齊特爾曼,捷克的貝斯特里斯基。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國際私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既涉及國內又涉及國際;其次,國際私法的法律淵源既有國內立法和國內司法判例,又有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最后,國際私法本身所涉及的利益,既涉及一國的國內利益又涉及他國的利益。譬如,有關國家的立法機關將已訂立國際條約的若干國際私法規則轉變成為本國的法律,這種法律就包含有一切締約國家所共有的一些規則,從而使國際私法兼具國內性和國際性。
筆者是傾向于二元論學派的觀點的,認為該觀點更可取。筆者認為,國內法學派和國際法學派提出的理論根據均有明顯的局限性,國內法學派僅在于通過對傳統的國際私法,即沖突規范的分析來確定國際私法的性質。而國際法學派,尤其是現代國際法學派亦是僅針對現代國際私法中統一實體法進行研究,以強調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性質。這兩種觀點均是不被接受的。
二、準確認識國際私法性質
在考察一個法律部門具有什么性質,屬于哪一法律體系時,不應該從不是國際法就是國內法或者不是國內法就是國際法這種過于絕對和極端的觀點出發,也不應該只停留于抽象的理論研究,更不應完全拘泥于各自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的不同,而應該從生動的現實社會生活和實踐出發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研究。隨著國際聯系的日益加強,國際關系層出不窮,已經在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產生了許多跨領域的綜合性法律部門,而國際私法發展到現階段正已成為一個獨立的綜合性法律部門,國際私法是兼具國內法和國際法性質的獨特法律部門。
第一,從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和法律適用來看。一方面,國際私法調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顧名思義,國際私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既涉及國內也涉及國外,同時,調整對象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有時也參加到民商事關系中來,只是這時國家不是以政治上的權力主體,而是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參加,并取得一般的民事法律地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國際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已超過了一國的范圍,具有明顯的跨國性和國際性,例如,幾乎全部英格蘭沖突規則已被蘇格蘭、加拿大和南非的判決所采納,很多英格蘭規則也已被美國所采納。另一方面,就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而言,根據沖突法指引,適用本國法或者外國法來解決爭議,協調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且必須有涉及一國以外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否則就只限于本國內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只需要適用本國的民商法調整即可,無需適用國際私法予以調整,因此,國際私法兼具國內法性質和國際性。
第二,從國際私法的淵源來看。傳統的國際私法是一個國家根據自身意志而制定和適用的,其法律淵源主要是國內立法和國內司法判例,但是隨著世界各國經濟的發展和相互依賴性的增強,國際交往不斷深入,國際合作范圍不斷擴大,以及國際私法的理論與實踐不斷發展,其調整對象日益國際化。這樣,愈來愈多的國家在國際私法的立法中吸收、參照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或者直接以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形式規定統一的實體法、沖突法和程序法規范,這使得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日益成為國際私法的重要淵源。所以,國際私法以國內性為主、國際性為輔的趨勢日益加強。
第三,從國際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目的來看。國際法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以求國際社會的和平、穩定、協調和發展;國際私法的目的是為了選擇適當的準據法,保護涉外民商事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發展,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國際法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的。雖然國際法更側重于調整國家間的政治利益,國際私法更注重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合法權益,但是一個國家的任何行為都是以國家利益為其根本目的的,蘇聯學者克雷洛夫認為,“在國際交往中,在每一個具體的公司,每一個人背后……都有它自己的國家,而在這民事法律關系中發生的任何爭議,甚至有關離婚的家庭糾紛,最終都可能轉變為國家之間的沖突”。⑥民商事沖突在只涉及個人或法人之間,而沒有上升到國家主權的高度的情況下,是不會變成國家之間的沖突的,但是,當國與國之間的民商事沖突違背了國家主權而引起了國際沖突時,通過國際私法進行調整,則國際私法兼具的國內法和國際性就顯而易見了。
三、確定國際私法性質的意義
由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國際私法歸根到底是一個以國內法為主導并兼有國際性的獨特法律部門。而國際私法發展到現階段,確定國際私法兼具國內法性質和國際法性質,在世界上具有現實而又深遠的意義。
一方面,從理論發展上來考量。國際私法的國內法性質和國際法性質的結合,對國內法論和國際法論進行了折中,有利于平息國內法學派和國際法學派的爭論。此外,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主要組成部分,把國際私法體系建立在沖突規范上,根據沖突規范的指引適用本國實體法或者外國實體法,有利于國際私法學科在兼具國內法性質和國際法性質的道路上發展。
另一方面,從實踐中來觀察。國際私法的兼具國內法和國際法的性質具有很現實的指導意義。其一,在國際私法的立法上,各國的立法機關在立法的同時,不僅要考慮本國自身的利益,還要考量別國以及國際社會的公共利益,以促進全球發展和維護國際社會的正常秩序。而且它還將促進國際立法的交流與合作,各國根據自身國情,制定統一的沖突規范,并在最大程度上制定沖突最小的實體法,建立起一些類似于國際條約等能反映各國共同利益的,并被各國一致遵守的法律原則體系。正如沃爾夫所指出的:“雖然既沒有一個國際法的規則,也沒有一個假定的禮讓原則禁止國家采用它認為適宜的任何國際私法的規則,但是公道要求每個國家在制定這些規則時都要考慮這些規則將會怎樣影響任何人與人——不論是本國人或者外國人之間的社會和經濟往來。”如果只希望本國的利益在國際社會中得到最大發揮,而忽視他國或者整個國際社會的利益,這是有悖國際道義和國際準則的,因此,國際私法雖然不是國際的,但它也是不能脫離國際而存在的。其二,國際私法兼具國內法和國際法的性質,有助于認識到在全球化背景下,現實的國際私法雖然有與國際公法有交叉和類似的成分,但是并沒有真正和國際公法并列相一致,且更多的還是以國內法為主導。
淺談國際私法的性質論文 篇2
1 法律規避行為的定義
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行為,又稱“詐欺規避”,是指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通過有計劃地制造構成法院地沖突規范中連接因素的具體事實,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準據法。在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通過增加或變更連結點,從而適用對自己有利準據法的行為確有存在。在國際私法上不承認這種新連結點具有指引準據法的效力,而仍適用變更前的連結點所指引的法律,從而形成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制度。其制度核心不在于否定該連結點的增加或變更,而在于否定由連結點的增加或變更所指引的準據法的效力。法律規避制度起源于法國1878 年最高法院對鮑富萊蒙王妃離婚案的判決。從該案中,我們可以看出,鮑富萊蒙王妃雖已合法手段取得德國國籍,但其動機在于以此轉變離婚案件中的連結點,從而適用德國法以期實現自己離婚的目的。法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則明確表示鮑富萊蒙王妃故意變更連結點以適用德國法是無效的。
2 法律規避行為的構成要件
法律規避制度的核心是界定法律規避行為。對此有兩要素說、三要素說、四要素說,甚至有五要素說、六要素說。學界普遍將四要素說作為通說,即法律規避行為要求:
①從主觀上講,當事人有法律規避的意圖;
②從規避的對象上講,被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必須是強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
③從行為方式上講,當事人是通過人為地增設連結點或者改變連結點的方式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
④從客觀結果上講,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
而國內另有部分學者認為,對一個行為構成要件的分析應著眼于該行為與其他行為的不同處進行辨析,從而明確該行為與其他類似行為的界限。對于法律規避行為構成要件的分析,其核心在于甄別何種行為是法律規避行為。對此,有學者對四要素中“被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必須是強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提出了質疑。因為違反任意性規范并不一定帶來相應的法律懲罰。而違反強制性規范,則必然會帶來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此處以“被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必須是強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來對法律規避的界定是沒有意義的,這一點也不足以辨析法律規避行為與其他法律行為。對此,筆者認為三要素說顯然更容易對法律規避行為進行明確界定。即法律規避行為的構成要素由規避法律的意圖、增設或改變連結點、增設或改變連結點的行為使對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三點組成。而在這三要素中,最根本的,也是法律規避行為最為突出的要素就是規避法律的意圖。規避法律的故意也被認識是界定法律規避行為最重要的要素,因為這種故意被學界認為是“一種欺詐”,而“欺詐是使一切歸為無效的”。
這也又可以解釋為何法律規避又被成為“詐欺規避”。即在鮑富萊蒙王妃離婚案中,假定王妃加入德國國籍的初衷是成為德國人而非以期以德國人的身份從而使德國法得以適用,而在成為德國人后與王子離婚, 那么這種離婚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就可能是有效的。所以,即使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增設或改變了連結點,而這種增設或改變恰好使得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但只要當事人的這種行為不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這種行為就不足以稱之為法律規避行為,法律的適用也就不會被否定。
3 法律規避制度的性質與效力
3.1 法律規避制度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間的關系
法律規避與公共秩序保留之間的關系在學界歷來存在爭議,部分學者認為法律規避與公共秩序保留之間存在著不可逾越的鴻溝,二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而另有部分學者認為法律規避屬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圍,是后者的一部分。在此,筆者更傾向于贊同第二種觀點。部分學者認為法律規避是一個獨立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問題,其差別在于二者主體不一致,進行法律規避是一種私人行為,而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則是一種國家機關的行為。這種觀點的根源在于法律規避制度與法律規避行為的混同。從二者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法律規避行為是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通過有計劃地制造構成法院地沖突規范中連接因素的具體事實, 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準據法。對于此種法律規避行為,若國家予以禁止,則產生禁止法律規避的制度,簡稱法律規避制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法律規避制度,亦或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二者的主體均是國家機關。在此,筆者認為,法律規避制度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間并不存在巨大的差別。首先,二者的產生原因相同,無論是法律規避制度還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二者在本質上都是為了維護本國法在公序良俗方面的需要,規避法律觸犯了法院地禁止欺詐的基本法律原則,此乃公共秩序之一面。其次,二者保護的對象一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為了排除不符合自身公序良俗需要的外國法,而法律規避制度則是則意在保護本國法的正常適用,從而維護本國法的良好運轉。正因如此,國外許多國家并沒有將法律規避作為國際私法中的一項制度,而只是作為公共秩序保留的特殊情形。
3.2 法律規避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學界普遍將法律規避行為視為是一種欺詐行為,而根據“欺詐使一切歸于無效”原則,法律規避行為就應當是無效的,即“非法的目的使合法的行為無效”。而在此處可以看出,學界將法律規避行為默認為是一種法律行為。而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反思法律規避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的正當性,從而對法律規避制度的合理性進一步進行討論。與其他規則體系相較,法律在調整方法上具有其特殊性。它更側重于通過對社會關系主體的外部行為進行評價來達到調整社會關系的效果。對社會關系主體的外部行為的評價應當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媒介,在這一點上法律與道德非常不同。道德規范雖然也涉足社會關系主體的外部行為,但其調整方法是評價主體的思想動機。
簡言之,法律僅能控制一個人的外部行為,而不能約束一個人的內心。而法律規避行為的核心要件就是當事人規避法律的意圖,即,當事人在外部做出了合法的增加或改變連結點的行為, 但因其特殊的內心想法,法律即宣布此種合法行為所指引的準據法無效。那么法律規避制度是否是窺見了當事人的內心從而作出對其所希望適用的準據法的無效判決, 這種制度是否已經逾越了法律對人行為進行約束的界限,而進入道德約束的范疇?
對于這一問題,歐洲反對者的論斷似乎更為有力:法律規避制度“對意圖的探索是對人的內心意識的侵入”,“法律只涉及外部行為,而人的意圖屬于道德范疇;關于意圖是不能得到可靠的結論的,這樣就會使法官作出不可接受的專斷結論”。
淺談國際私法的性質論文 篇3
師范類高校和理工類高校類似,其法學教育處于相對“被冷門”的地位,從體制安排到學生的積極性,似乎都比綜合類高校或者政法類高校對法學課程有“偏見”。而三國法中的國際私法,由于其“深奧”、“神秘”的標簽,使得國際私法的教學在師范類高校顯得頗為無奈。本文就是為了解決國際私法教學在師范類高校遭遇的困境而提出的一些教學方法改革建議。
一、國際私法是“實用性”極強的法學
“全球化進程提高了國際私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國際交流的空前繁榮使國際私法的實用性得以彰顯。國際私法是國家之間民商事活動得以進行的法律依據,也是一個國家處理該國與他國之間民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隨著國際交往的加深與擴大,國際民商事糾紛也隨之增多,適用外國法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這就提升了國際私法的地位,也使其實用性不再神秘而遙遠,而是與我們息息相關。上海自貿區的成立,是進一步探索改革開放的“試驗田”。自貿區“一線”放開,在與外國人進行貿易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的概率也會增加。
二、師范類高校國際私法“被冷門”的原因分析
(一)學校的培養方針沒有重視國際私法
自1998 年高考擴招以來,高校擴建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以至于最近幾年導致生源緊張,學生就業壓力空前增大。這迫使高校修正培養方針。除全國排名前幾位的重點名牌大學就業問題不是讓領導特別頭疼,其他高校都把學生就業問題作為首要考慮的問題之一。據此,調整培養方針,削減對就業不能產生直接效應的課程成為常見之舉。國際私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成了高等教育的犧牲品。據許多高校國際私法的任課老師反映,國際私法在教學過程中,課時在不斷減少。而國際私法的內容是豐富而龐大的,沒有足夠的課時,是難以讓學生掌握其內容的。
(二)師資力量的缺乏
法學在師范類高校中是最近幾年才慢慢獨立出來的一個學科,師資力量相對薄弱。國際私法本身的深奧使得師資力量不夠,師資水平不高,而能夠用中文將深奧的理論闡述清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能用雙語教學的更是鳳毛麟角。
(三)學生學習的功利性與對國際私法的誤解
師范類的學生本科畢業,一般會應聘去小學或中學,而小學和中學是沒有法學課程的,所以導致法學院的學生為了將來的工作而對在大學四年期間的學習有明顯的功利性,實用的課程認真學,不實用的課程應付考試為最高要求。在學生眼里,實用的課程基本上不包括國際私法,認為國際私法是與外國人打交道,自己不會與外國人打交道,不需要學國際私法。其實,這是一種嚴重的誤解。國際私法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比如,在旅游時,不小心與外國人發生了糾紛,就需要國際私法來調解。所以,國際私法,是一門十分有用的學科,它時時刻刻存在于我們身邊,幫助我們解決糾紛。
三、師范類高校國際私法教學改革之我見
(一)利用好“先入為主”的思維模式,撥開學生的興趣之門
“第一印象”的重要性,不僅在日常生活中人盡皆知,在國際私法的教學中也同樣得以體現。尤其是在師范類高校,由于法學屬于冷門,第一天課如何抓住學生的興趣就顯得尤為重要。可以結合國際形勢分析國際私法對國際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國際法律人才的缺乏和國際律師的缺乏在我國的嚴峻性。通過案例的列舉和韓德培教授生平事跡的播放或講述,讓學生感受國際私法的魅力。
(二)編寫一本貼近生活的教材
關于國際私法的教材,我國目前已經有一百多種,但是這些教材大同小異,普遍存在內容照搬西方國際私法教材,理論深奧難懂,翻譯晦澀,案例陳舊,沒有中國案例,與我們的生活太遠等等問題。所以,在目前的教學中,不主張固定推薦哪本教材給學生,而是讓學生自己去選一本適合自己的教材,然后以其為主線,參讀其他教材。筆者認為一本好的國際私法教材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實體法從簡,突出沖突法的內容。
由于國際私法的教學課時有限,而內容龐大。為了達到最好的教學效果,教材編寫應參考其他實體法,盡量從簡,但要交代清楚大的問題和體系。沖突法是其他實體法沒有的內容,也是國際私法的核心,要在教材中突出其重要性,詳細解釋每一個知識點。
2.增加中國的案例以及世界上最近幾十年發生的典型案例。
在現有的國際私法教材中,案例普遍非常陳舊,而且都是照抄西方歷史上的案例。這些案例翻譯過來以后,用詞非常蹩腳拗口,難以讓學生理解,極大地挫傷學生的學習熱情,給學生一種“一看國際私法就感到頭痛”的感覺,結果只好拿起又放下,望而卻步。中國改革開放以來,與世界融合,國際私法方面的案例舉不勝舉。我們可以將三十多年來發生在我國的典型的國際私法案例寫進教材,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他們對國際私法實用價值的感觸。
3.編寫教材的過程中,可以在每章后面附一個英文參考資料,比如英文案例,讓學生課后閱讀。這樣的安排,可以為不同水平的學生提供一些自由學習的機會。英語水平好的學生自然會對這樣的案例感興趣。
(三)教師要改進教學方法
現在的教學方法存在很多弊端。老師講學生聽,老師不停的講,學生不停的記筆記,機械地抄PPT 或機械地復制老師的講話,到考試前背一背筆記,記憶力強的就拿高分,獲得獎學金等利益。這樣的考試不問學生是否真正理解在課堂上學的知識,也不問學生是否感觸到了知識的價值。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只是會背筆記,會做考試卷子,考完了,什么都不記得了。這種教學方式必須要被改變。
老師在教學的過程中要采取批判的態度,發現教材中的問題,完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要采取有效的方法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讓學生真正喜歡上國際私法這門課。筆者認為,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教學方法:首先,課前要布置問題。老師在即將結束一次課時,要為下節課將要講授的內容布置問題,供學生回去預習,思考。問題的設置要圍繞下節課的教學重點展開。學生回去以后要到圖書館去查閱資料,包括查閱不同的教材,甚至是數據庫。待下節課上課時,教師與學生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其次,老師在授課過程中,要重視案例教學。這里的案例教學分為課堂上的講授案例、法庭中的案例模擬。另外,組織學生到司法實務部門進行實地鍛煉和學習也是案例教學的方式。比如,寒暑假分派學生到法院和律師事務所實習,接觸國際私法方面的案例,在法官或律師的指導下,分析案情,解決問題。
再次,逐步實行雙語教學。現在雙語教學在中國已經受到高度重視,尤其是在發達城市,比如上海、北京。但是,在二線或三線城市,由于教師水平限制,雙語教學成為一大難題。另外,學生的外語水平也成為實施雙語教學的障礙,往往,二線、三線城市的師范類法學院大學生的英語整體水平不高,要進行雙語教學比較困難。還有,我國目前還缺乏能夠實施雙語教學的國際私法教材。沒有可以參照的雙語教材,老師不敢講,學生也聽不懂,所以師范類高校要提高老師的雙語教學能力。具體方法可以是:培養本校教師的外語水平,比如送出國進修,也可以引進能夠勝任國際私法雙語教學的人才;鼓勵學生學好英語,多讀一些英文類的法學書籍。
最后,學校領導要重視三國法的教學工作。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存在這樣的問題,除了幾所名牌大學把三國法放在與民法、刑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國內許多普通高校存在弱視三國法的態勢。所以,領導要重視三國法,把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放在與民法、刑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保證充足的課時,確定為必修課,最好安排在大二下學期和大三上學期開設。學生學好三國法,需要有民法等的基礎,因此還應安排在這些基礎課程之后,但不應將其安排在大三下學期和大四,因為那個階段,學生忙于考研和找工作,無法保證學生靜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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