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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精選6篇)
在各領域中,大家都嘗試過寫論文吧,借助論文可以有效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如何寫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論文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精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 篇1
論文關鍵詞
市民法
論文摘要
基于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問題的爭論,本文以利益為視角分析兩者的關系,從而說明民商法與經濟法是互補關系,但也有區別,民法只是以個人權利保護為宗旨,側重提高個體的經濟效率,而經濟法是以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重心的,是為解決民商法均無法解決的經濟問題而產生的,側重提高國家整體的經濟效率。
一、經濟人的個人利益責任理念與民商法
民法起源于羅馬法,是調整社會普通成員之間關系的。在這個法律中,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于平等地位,民法也可以稱為市民法。在市民社會中,個人是存在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單位,一切均是以個人為基礎而進行的。“給每個人應得的部分”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私權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民法所調整的一切僅限于私權領域,它首先要關懷的仍然是個人,進而私人利益則成為最關心的事,作為市民社會中的人,是以實現私人利益為奮斗目標的。在這里,從未有人會在主觀上將社會利益或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作為其行為的目的,在考慮個人利益的同時考慮與國家整體利益的平衡協調發展,為了實現私人利益,市民間必然要進行經濟交往,在于物質上的交換過程。
(一)“平等主體契合約自由”表象下的強弱博弈
在商品經濟發展為現代經濟的情況下,民法不僅成為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成為最能反映個人本位的基本法。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雙方必須承認自己對方的所有權,實現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雙方都是完全出于個人內心的自愿平等交易。因此,市民社會奉行“私法自治”原則,認為在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可以使人們在追逐私人利益的同時滿足他人的利益,“自由放任”可以使財富增殖、經濟發展。平等主體之間通過自由契約可以很好地協調彼此的行為,民法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終也只能是保證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核心又是不損害其他人利益。
然而,這只是一種虛幻不切實際的自由市場經濟狀態,即在理論條件假設下可以有市場完全競爭狀態。現實經濟社會中不僅有許多法律關系并不真正的平等、自愿,而且為了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不惜用:
(1)欺詐、脅迫;
(2)惡意患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些違反、法律,違反公序原則的手段使自由競爭的朝著壟斷的方向發展,按照傳統規制理論,壟斷必然帶來低效益,阻礙社會的整體經濟和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這種壟斷行為應當受到規制。但是,因為一個普通的經營者走向的每一步(趕走或合并其他競爭者)都是通過“合法”的(民法)交易來實現的,他實力的增長是他“應得的部分”。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民法沒有能力阻止壟斷,表面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實際上是強弱懸殊,“契約自由”的背后掩蓋著雙方地位不平等、實力相差懸、信息不對稱、失業、收入分配不公、經濟危機等等。社會處于激烈的利益沖突之中,如壟斷企業與中小企業,經濟者與消費者,勞資雙方,還有、券商和大的機構者與小投資者之間。
(二)“自利”驅使下的經濟人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損害的類型表現
1.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違背自由市場經濟競爭的理念,間接地破壞了公平競爭經濟秩序,引起“自利”其他人的不滿,從而損害了組成國家整體利益基本單位的其他個體的利益。
2.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盲目擴大再生產,盲目投資,置于市場需求而不顧,有時甚至還生不符合產品質量的假冒產品,造成社會供需的失衡,造成產業結構不平衡;對社會財富分配公平問題,對社會通貨膨脹、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問題漠不關心。
3.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對投資風險大,低收益回收時間長的有利于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社會體育事業,社會公益事業、公共工程項目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從不考慮。
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與經濟法
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責任觀念對自由市場經濟觀念的推動。經濟法是國家出于整體經濟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德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經濟法這一概念的,為了進行戰爭,德國對戰爭中的重要物資實行國家統配制度,并由國家統一規定商品價格。這期間,德國頒布了《關于限制最高價格的通知》(1915年)。1923年還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勢力法》這些立法的特點是,它們突破了私有利國家經濟制度三大支柱之一的“自由”原則,確認了國家對私人經濟干預的權力,從而使市場經濟接受自由競爭這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外,還得接受國家這只“看的見的手”的調節、和規制。
當高度發展到19世紀末左右的時候,化使分工愈益細化,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處于分工體系中,因為只有分工明細,生產效率才能提高,產生的社會價值也越多,他們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履行著不同的社會經濟功能,不僅使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相互聯系的程度增強,也使個體之于社會整體緊密相關,在競爭激烈的條件下,國家衰亡,則個人生活地位亦隨之淪落,個人利益的實現對其所處的社會高度依賴,人作為社會的人,即人的社會屬性更加彰顯。這一方面使個人行為影響的'外部性越來越大,另一方面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下,個人的成功與福利不僅與自己的勤奮有關,而整體經濟的發展取決于兩個基本條件——動力和協調,這兩個條件市場自發調節可以予以一定程度的滿足,但市場往往出現“失靈”。同時,市場對當時社會經濟面臨的主要問題,即因社會經濟各部門的結構不合理而導致的供需矛盾以及由此引發的周期性經濟波動、失業,市場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的解決也無能為力。這就需要一個能代表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組織,根據整體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個體的經濟行為予以干預以解決這些社會經濟問題,在現代社會,國家的構成及社(下轉第12頁)(上接第7頁)會職能的凸現,使其成為社會經濟整體的代表。的社會觀念是一種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責任觀念,經濟法對人的理念注重人的社會屬性,即把人作為“社會人”看待。
總的來說,經濟法應對“自利”驅使下的經濟人的利益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協調平衡發展的形式,經濟法可以由國家通過制定規制市場主體濫用權力的方式,使市場自由競爭,也可以通過規定國家主體與市場主體通過進行直接經營或間接投資經營形式提供公共產品和調節經濟的方式,還可以通過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正確的引導和調控的方式,以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責任觀念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三、經濟法與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意思的限度
民商法強高意思自治,民法相對關系均可由當事人通
過意思自治而設立、變更和消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更強調通過雙方的合意排除法律的限制,以達到雙方滿意的限度而利益平衡,而經濟法更注重的是國家通過制定法,規制企業和個人為國家整體利益做出必要犧牲,如國家制定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管從立法的效率,還是產生的效果方面,對維護消費者的個人利益和不斷提升一個國家的產品質量和產品競爭優勢,是民法通過侵權保護所不及的。
(二)權利保護的特點
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民事權利都平等的受民法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對所有的人賦予相同的權利與義務;經濟法更從國家、企業、個人三者角色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即根據市場主體的經濟境遇、所處、地位不同,而賦予不同的權利一義務主要表現為壟斷行業中的企業與普通行業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
(三)目標內容
民商法的個體主義觀念和方法論以及由此產生的個人本位的特性,表現出民商法主要重視短期的個人經濟利益、鼓勵追求自身財富的最大化,個人主義認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高級動物,自己的利益選擇只能由自己決定,社會實際是由個人組成的社會,因此,民法主要保護個人意志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經濟法更注重統籌協調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認為人處于社會統一的相互聯系中,人是社會中的人,人從不斷發展著的人類社會所積淀文明中而獲益,人就不得不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承擔義務,因此,經濟法兼顧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目標,即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共同發展的角度出來,來調整具體的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實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四、結語
綜合以上分析,在一個法治環境下發展的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相互滲透,誰也離不開誰。在市場經濟存在缺陷的情況下,需要國家的公權利作為一種外部力量和“看的見的手”協調國家的社會經濟生活,此時,才能使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促進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從而說明民商法與經濟法是互補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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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 篇2
針對我國的市場經濟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純粹的市場調節經濟,同時也不屬于單純的國家干預經濟,屬于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這兩者之間相結合的混合經濟。這種混合經濟的兩方面產物,不僅具有著差異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同時也具有協調以及互補性。這兩者之間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相互配合。本文主要探究的就是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關系。
由于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法律部門相獨立在民法中存在的。社會的不斷進步,民商法的社會化以及現代化也在進一步的加強,而經濟法具有著相對比較獨立的形態,在其特有的領域中對其法律關系進行調整。因此,民商法和經濟法這兩者之間不僅有著密切聯系,同時也有著相對比較明顯的區別。
一、民商法以及經濟法這兩者之間的聯系
1.調整范圍交叉
在當代市場經濟中,市場和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有著同樣重要的作用。市場調節以及國家干預過程中,其覆蓋面會對全社會進行涉及,也就是說市場調節以及國家干預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及于整個市場,因此,和市場調節能夠相對應的民商法以及國家干預發所對應的經濟法,在調整的過程中,其范圍必然會有一個交叉。也就是民商法對微觀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經濟法不僅對微觀經濟進行調整,同時也能夠對其宏觀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2.取向相對來說比較趨同
針對民商法來說,它的社會利益原則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私法走向公法契機,同時也是私法以及公法之間的'一條界限。例如:合同在簽訂以及履行的過程中,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一些條款對活動的主體進行規范。另外,民商法對實質正義的追求進行強調,在經濟上給予弱者一定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國家公共目的而進行征稅的個人財產權利。這些都進一步的說明,民商法的現代化不僅朝著社會化的方向發展,同時也朝著公法化的方向發展。在這個意義上,說明經濟法就是在超越民商法界限的地方所開始的。它表明,民商法現代化以及社會化和經濟法不僅具有著同質性,還具有共生性。
3.職能能夠互補,要素通用
針對民商法而言,它是市場經濟常態性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其任意性的規范,對無形之手的要求進行體現,對市場機制的內部化進行不斷的強調,市場主體的能動性進行充分的發揮,同時也具有一些強行性規范,對市場主體進行導向,并且能夠對市場規則自覺的遵守,不僅能夠對市場的競爭有促進的作用,同時還能夠追求經濟效益。經濟法它屬于市場經濟非常態的法律,一般情況下,能夠通過強行性規范,對市場機制的外在化進行不斷的強調,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具有干預性規則、整體性規則以及政策性規則等,對市場的失靈進行有效的解決,對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起著促進的作用。在民商法以及經濟法中,有些要素不僅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通用,同時還能夠在一定條件下通用。
二、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區別
1.民商法主要強調的是意思自治,經濟法主要強調的是限制意思自治
針對民商法而言,作為私法進一步的要求任何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只能按照自己個人意志對行為內容進行決定,對任何形式下的意志強制進行有效的排除。例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識對法律進行選擇,看其適用于否。在進行訴訟提起以及責任追究的過程中,是需要當事人對權利進行主動行駛才能夠實現的。而針對經濟法來說,它主要是從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出發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以社會整體平衡以及收入分配公平這些公共利益的體現作為調整的主要目的。
2.民商法穩定性強,經濟法穩定性比較弱
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把市場經濟中最一般的要求對市場經濟活動中較為基本的主體民事主體的資格以及身份進行確定,對民事主體基本權利范疇進行有效的確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進行確定,相對來說比較穩定。經濟法中的大多數內容,例如:鼓勵外商進行投資的法等,對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進行預測,對計劃法進行引導,國家并且以法律強行的手段對原有私法財產進行改變,如:國有化法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都不具有長期的穩定性。
3.效率價值兩者的表現是不同的
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效率的低級層次,效益以及效率這兩者之間不僅有個體之分,同時也有整體之分,民商法進行保證的主體驅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低層次的效益追求,是個體效益和個體效率,但是它們的追求不一定就會對整體的效益以及效率進行提高,在經濟法中的效率價值主要就是整體效益和效率。
4.民商法對所有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經濟法對部分市場主體偏重保護
針對民商法而言,其主要的基本原則就是對各主體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強調相互平等,各種法律關系也在平等主體上發生的。對不同市場之間的主體強弱關系不進行考慮,同等力度保護各種不同的市場主體,對每個人的權利賦予都是相同的,設置相同的義務,法律對人格幾乎是不進行程度的識別。但是在行為能力制度以及監護制度上,對未成年以及精神病人給他們一些最低限度的保護以及限制。經濟法在一般情況下,都會結合市場主體實例等不同的因素,給市場不同的主體給予不同的保護力度,做出不同權利義務的設定。
5.公平產生的基礎是不同的
針對民商法而言,其公平主要是商品經濟的產物,主要有商品經濟就會有民商法,早期的交換活動通過了所有權規則等對自己的法律制度進行有效的確定,但是此時公平強調的是市民社會的私權保護,雖然不同于國家,但是也不獨立于國家,把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這兩者之間進行分離,此時公平所進行保障的主要是私人利益最大化為主導,經濟法之公平觀產生在資本主義市場失靈所導致的不公平,是商品經濟在高度發達過程中所產生的。
三、總結
針對經濟法而言,它屬于一種新興法律部門,由于其發展的時間相對來說比較短,在其中有著比較多的問題值得去探討以及研究。民商法和經濟法接觸相對比較近的法律部門,因此,他們之間必然有著一定的聯系。民商法和經濟法它們就像一對同胞兄弟,它們之間不僅有著共同的血脈,同時也有著不同的性情。由于微觀上利益的實現以及宏觀利益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讓他們各司自主,各得其所。他們的利用為經濟發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時,也為社會文明提供法律保障。
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 篇3
引言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大力建設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簡單的說就是以計劃經濟體制為主體,其他各種經濟體制并存。正是由于我國獨特的經濟體制,所以民商法與經濟法共同協調不同經濟體制之間的關系,維護各方面的利益。中國民商法與經濟法既相互補充,又具有各自的特點,但是其最終目的都是法律主體的根本利益,從而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制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下去。
一、相關概念的理解
要全面的理解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首先必須要深入的理解市場經濟、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概念。
(一)市場經濟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最適合我國國情的經濟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平等的進入市場并在市場中進行競爭的機會;第二、最大程度上保護每一個人合法的經濟利益;第三、不同企業之間通過合同進行經濟活動,國家通過法律對經濟活動進行調控;第四、在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依靠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進行調整;第五、賦予了企業高度的自由、平等權利,充分調動了各行各業的創造性。
(二)民商法的概念
從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結合的產物,例如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屬于民商法的范疇。民商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微觀調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調節、處理共同從事某一項經濟活動的各個經濟個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雖然民商合一不斷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間依然存在著相對獨立性。其中,民法的保護對象是個人權益,例如人身權、財產權、自由權等等,可以說民法是調節市場經濟過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護對象主要是市場經濟活動,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三)經濟法的概念
目前,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存在著巨大爭議,特別是在我國經濟法成立的時間相對較晚,這就導致了經濟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種因素的影響。經濟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對于國家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以說經濟法彌補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過經濟法加強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時也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二、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補充完善。為了更加清楚的反應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們主要從二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
1.市場經濟治理觀念方面的差別
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經濟市場中的企業和個人主動的根據民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經濟活動,他們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關規范,從而保護自己的利益。而經濟法則要求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其相關規范,服從國家的宏觀調控。
2.保護的法律主體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護個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體主要是企業法人、自然人等。而經濟法雖然也起到了保護個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個人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經濟法要求社會公共利益要大于個人利益。它的法律主體范圍更加廣泛,包括了各級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
3.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
通俗的'講,民商法所要實現的是絕對的平等,即平等的對待市場經濟環境中的每一個個體。而經濟法所要實現的相對的平等,重點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以求實現國家共同富裕的發展目標。
(二)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聯系
1.二者的本質相同
從宏觀角度上來看,民商法和經濟法的本質是相同的。中國怎么樣?它們都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手段來保證市場經濟的穩定,推動國家的發展。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它們是同質的,二者之間的區別不但不會產生矛盾,反而會起到互相補充、互相彌補的作用。
2.二者的作用范圍相似
雖然民商法和經濟法屬于調整市場經濟的兩個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實際的經濟調整過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圍還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屬于民商法的范疇,同時又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3.二者的法律要素相似
概念、原則、制度、調整方法是我國法律的四個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間各個法律要素的主體不盡相同。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誠信原則在兩部法律中都有所體現。
結語
綜上所述,民商法的最終目標是經濟自由,經濟法的最終目標是社會和諧穩定。只有充分認識二者之間的區別以及內在聯系,相互融合發展,不斷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體系,從而才能夠不斷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維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 篇4
一、前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繁榮是必然結果,最終建立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和諧互補的關系。經濟法與民商法在內容上雖有重疊,但這并不影響他們各自獨立地發揮作用,它們相互補充、相互提供條件,相輔相成,共同為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起著促進作用。
二、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經濟法從興起至今,其定義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不同的學者對經濟法有著不同的見解,此處我們暫且將經濟法定義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內容,我們可以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經濟法的地位與體系三方面進行了解。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指國家用經濟法的形式干預社會經濟關系的范圍,可以概括為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因此,經濟法所調整的并非所有經濟關系,而是市場自己無法調節時出現的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這也是將經濟法稱為非經濟常下態適用的法律的原因。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具體包括: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對市場主體的組織和行為進行必要干預過程中發生的關系;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必要干預過程中發生的關系;國家實行全局性調控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發生的關系;國家在對國民收入進行初次分配與再分配過程中發生的關系。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直接規定或抽象歸納于經濟法律、法規之中的根本指導思想或準則。其內容有: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與經濟安全原則。
經濟法的地位可以分為部門法地位與法域地位。是否是擁有獨立的`部門法地位由是否擁有獨立的調整對象決定,以上可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是獨立存在的,因此,我們應當認為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域地位由調整方法決定,由經濟法社會本位原則可知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出發點,使其區別于以國家利益為主的公法和以個體利益為主的私法,所以我認為經濟法是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第三領域。至于經濟法的體系,經濟法不同于刑法或民法有單獨的法典或通則,經濟法是由眾多零散的法律規范組成的一個集合體,這些法律規范可歸納為以下四類:市場主體法、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與經濟監管法。他們共同構成了經濟法的主要內容。
三、民商法的基本內容
民商法顧名思義就是指民法與商法,民商事關系的立法體制有民商分立與民商合一,我國目前的立法模式是:以《民法通則》為指導依據,輔之以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關于民商法的內容,我們同樣從調整對象、基本原則與體系三方面進行闡述。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即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客體、內容三大要素,即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體情況以及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的基本情況(物、行為、智慧財產、人身利益)。商法的調整對象與之相類似:平等的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財產關系,可總結為商人人格創制關系與商事營業實施關系。
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誠實守信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而商法的基本原則可概括為以下五點:商事營業維持原則、商事營業利益兼顧原則、商事營業國家干預原則、市場準入原則與商事交易迅速安全原則。
關于民法的體系,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民法典已經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當中,我國民法正在逐步實現體系化。民法所涵蓋的內容較多,包括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等。至于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我國目前還沒有定論,但更多的學者理論偏向于民商合一的體制,因商法調整對象可視為民法調整對象的一個特殊領域,并且目前來看我國并沒有在民法典外單獨制定商法典的打算。
通過對經濟法與民商法內容的大體了解,我們可以發現兩個法律部門在調整對象與基本原則上都有很大不同:民法調整籠統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其具有社會覆蓋性與普遍性,而經濟法調整由民法調整過后依舊存在的不公平現象,其具有二次屬性;民法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以任意法為主要法律形式,而經濟法講求社會本位原則,采取各種宏觀調控手段,使經濟法某種程度上有公法的屬性。下面,就將對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進行詳細闡述。
四、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一)民商法對經濟法起到基礎性作用
民商法在經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中扮演基本法的角色。民商法以意思自治制度為核心,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與人身關系,而市場經濟或商品經濟的精髓,就在于經濟活動的當事人依照市場供求關系和價格機制,自由、平等地開展活動,參與或與他人締結法律關系,以此來達到資源的合理和優化配置。
從民商法的運行過程可以看出,民商法調整下所發生的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是組成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組成單位。沒有民商法,經濟法將成為一個空殼,或者說經濟法就不會產生。因此,民商法對經濟法起到基礎性作用。
(二)經濟法對民商法具有補充作用
經濟法對民商法的補充作用首先體現為經濟法的綜合調整功能。如前所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具體包括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秩序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與社會分配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關系愈加復雜,經濟法正滿足了經濟關系向分化與綜合兩方面發展的趨勢,實現了微觀調控與宏觀調控的結合。如《反不當競爭法》規范的是市場中擾亂正常競爭秩序的這一類行為,屬微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是有關央行的職責職能等關乎整個經濟市場的內容,屬宏觀方面。
而民法的調整對象僅限于微觀領域,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其調整對象不會突破個體范圍,無法對社會整體進行調整。商法亦然。經濟法的宏觀調控功能正彌補了民商法調整范圍上的局限,對民商法起到了補充作用。
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另一補充作用是職能補充。民商法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多為任意性規范,雙方可以選擇糾紛解決途徑與適用的法律規范,但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社會經濟問題出現,遵守自愿平等的民商法已不能解決這些問題,經濟法應運而生。因此,民商法是經濟常態下適用的法,而經濟法適用于經濟非常態下,二者形成只能互補。經濟法彌補了民商法不能調整社會經濟陷入不正常運行情況下的不足。
(三)民商法對經濟法功能的發揮提供條件
這一關系可以從經濟法誕生的背景原因得知。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在客觀上促進了經濟法的興起:當商品經濟急速發展,隨之而來的是市場(下轉第頁)(上接第頁)失靈與政府的不適當干預,這時就需要經濟法來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良性運行。因此,是社會發展下多種多樣的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發生為經濟法的誕生創造了條件,也為經濟法發揮推動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與指導政府適當干預這兩大功能創造了條件。
簡單來說,若沒有民商法的存在,那適用于非經濟常態下的經濟法將喪失用武之地。
(四)經濟法為民商法正常運行創造條件
一方面,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原則使得經濟法將社會利益放在首位,通過具體的法律規范對社會施加直接影響,從而保障公民的各種經濟社會活動。經濟法所規制的法律關系較民法而言更為宏觀,又因為兩者在調整內容上有一定的重疊關系,因此經濟法會為民商法提供大的運行環境。社會由個體及其行為組成,但是若個體脫離社會也無經濟活動可言,這正體現了經濟法與民商法相互依存的關系:民商法是經濟法存在的基礎,經濟法為民商法運行提供條件。可以說,經濟法對社會的直接作用為民商法的正常運行提供了條件。
另一方面,在經濟非常態下發揮作用的經濟法創造出了公平、有序的社會環境,使得民法在良好的環境下運行。民商法所調整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存在于社會環境中,只有當社會環境在一種良性狀態下,個體才能盡可能實現意思自治,在良好的社會環境中個體才更愿意積極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從而產生更多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因此,經濟法對社會公平的追求為民商法的正常運行創造了條件。
五、結語
經濟法與民商盡管內容上稍有相同,但他們的作用與價值卻是彼此無法替代的。民商法是經濟社會存在的基礎,而經濟法為經濟社會創造良好的條件;民商法引導民商事主體創造出豐富的民商事法律關系,而經濟法為這些民商事法律關系保駕護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需要經濟法與民法的相互配合,不斷探求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不斷協調經濟法與民商法的互補關系,是我們新一代法律人義不容辭的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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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 篇5
前言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過程中,通過初次分配的合理規劃、微觀調控手段的落實和計劃資源的合理布局來實現效率第一,公平第二的發展目標。隨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過程中,對經濟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重新配置,將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發展的位置之中以此來實現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協同發展,保證兩者對我國市場經濟的長足發展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對此,本文在公平與效率的視角之下,對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進行著重分析和簡要探討。
一、效率與公平的法律價值
(一)效率的法律價值
要對效率的法律價值進行探析,首先要明確效率與效益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立足于市場經濟的整體框架下來對其所呈現的法律價值進行具體描述,以此來進行更為精準化的理解。效益,從其字面上的理解則是好處、效用等。美國學者認為,利益則是社會各關系群體通過聯合、結盟等方式來對自身的切身利益進行維護,進而更好地提高自我在群體中的實際價值,從而實現功能效果的最優化。根據利益主體的不同可以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國家利益、集團利益、企業利益等幾個方面。效率是經濟學范疇之中的常用詞匯,主要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要對資源進行高效整合和優化配置,以此來提高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應用水平,促使其發揮更大的經濟作用。由此可見,在效益目標的確立之下要通過行之有效的方式來提高經濟發展效率。
法律是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群體相互合作的重要方式,能夠在人本思想的指導理念之下解決人們的利益沖突,其中這些利益沖突包括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等多個組成部分。法院及相關立法部門需要就出現的利益沖突進行及時的管理,根據立法原則及法律構建準則來擬定出新的法律條款,進而科學有效的解決人民群眾之間利益沖突,使得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性的保護,當然,這其中將對他人具有威脅性的利益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由此可見,法律的作用則是將個人、社會、群體、企業等主體追求效益的目的與效率行為進行明確規定,在尊重人性的基礎之上更好地提高人的行為效率,從而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經濟的穩定發展。綜上所述,效率的法律價值則是促使組織朝著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并進一步提高個體的社會化程度,實現個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的均衡化。
(二)公平的法律價值
政治體制的確立、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的構建、道德行為的指引均要建立在公平這一原則基礎之上,將公平的發展理念滲透和踐行與各自的行為規范結構體系之中,以此來更好的彰顯以民為本的治國之道。對于“公平”一詞各學者的理解不盡相同。從道德層面來說,東方人認為公平是正義公正、不徇私枉法、不偏袒自私,西方人則認為美德即公平,是一個人德行的最好表現。由此可見,雖然東西方在思想文化、政治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之處,但是對于公平的理解卻有著驚人的相似點。此外,公平的價值內涵也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生了深刻變化,在奴隸制社會時期很多人認為這種政治體制是一種公平的標志,但是隨著生產力的進步,封建經濟逐漸瓦解且資本主義經濟獲得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在十八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新興資產階級對公平原則進行了重新的定義和解讀,要求廢除奴隸制建立資本主義制度,以此來更好地實現更公平民主的發展目標。因此,公平的具體含義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逐漸改變的。
而筆者在本文中所提及的公平,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人民群眾分配制度與社會利益的均衡化發展,以此來實現共同富裕的和諧社會構建目標。對此,這種公平原則主要表現在法律體系的構建之中,通過極高的法律價值來得到進一步的彰顯和突出。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所表現出來的公平原則各有千秋,具有與具體法律相關的鮮明特征,如我國的基本大法———《憲法》,在法律設置過程中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人生關系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因此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是平等、公平、自由;而《經濟法》作為我國國家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法律,以效率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為公平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由此可見,公平原則貫徹于法律體系建設的各個環節之中,對法律體系的構建、實施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此外,公平的法律價值具有一定的彈性特征,能夠根據法律應用情況的進行及時的調整。以英國的《衡平法》為例,這種衡平思想本身就是公平原則的重要表現形式,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行為及造成影響的現實情況進行自由裁量。由此可見,法律的一般性原則普遍適用在案件審理中,但是如果案件的具體情況與法律條款有所出入,法官則可以運用公平原則對案件進行酌情審判,并且這種公平公正原則的應用則顯得十分必要。因此,公平法律價值更多的是一個規范性原則和道德標準。
二、公平與效率視角下的民商法、經濟法的價值
(一)民商法的價值
公平作為民商法踐行和實施的基礎性原則,貫穿于民商法構建、修訂、完善的各個環節之中,以此來更好的體現民商法的公平民主的立法理念,對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給予高度尊重。同時,在民商法的立法、執行和應用過程中,相關人員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案件的性質、內容、具體方案進行行之有效的審判,以此來保證民商法能夠對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維護,加快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構建進程,實現和諧社會構建的總體目標。此外,公平原則是民商法的基礎性原則,對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則、自愿原則等起到了積極指導作用,能夠最大限度地彰顯民商法的價值屬性、特征。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特征,強調個體在經濟、條件等方面的平等性,即社會賦予每個人的權利、條件是均等的,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之下,人人都可以享受到起點的公平。同時,民商法中的公平以個體能夠自由發揮腦力、體力等條件為前提,通過此種框架的`假設設置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進而實現其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見,民商法中的公平性是一種形式公平和個體權益的公平。個體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主體能夠在合法的范圍之內積極參與各項經濟活動,在法律的整體框架之下個體享有公平的市場參與機會和平等的法律地位。這種以公平為核心的民商法理念能夠保證人們處于同等的市場競爭環境之中,通過自己的能力提升和強化來獲得與其相符合的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價值以經濟的自由發展為基礎,保證經濟人在市場競爭、經濟發展環境之中的經濟利益。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是相輔相成的,很多情況下經濟人往往以自我的利益為主要出發點,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謀求與自我相關的利益融合點,從而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進而滿足自我的發展要求。但是很多時候經濟人對自我的這種利益需求是有意識,但是對社會利益的驅動卻是無意識的,正是因為這種有意識的利益追求能夠進一步促進社會利益的長足發展。民商法中的效率價值正是通過該種途徑得到有效彰顯,即民商法將經濟人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為以法律條款的形式進行明確規定,在法律的范疇之內得到更加規范的實施,將民主、自由、自愿、私權等原則落實其中,促使經濟人的驅動性得到淋漓盡致的彰顯,實現社會生產力全面提高的目的。
(二)經濟法的價值
經濟法中的公平價值是借助公平原則這一理念得到表現。經濟公平主要是指經濟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疇之內,可以通過科學合理、規范適度的行為對自身的物質利益進行實現或者維護,并且在同等條件之下,經濟主體可以實現利益的均衡化發展,當然這種平衡是建立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之上,要嚴格按照市場經濟運行原則、程序進行,從而為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經濟效益的提升所服務,切實有效的為其注入新的發展活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公平是經濟人開展市場交易行為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條件,能夠滿足經濟人在經濟法發展過程中所謀求的實際需要。
經濟法中的公平則是在同等的市場機制作用之下,經濟人或經濟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是同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市場規則來開展各項經濟業務。同時,在經濟活動的開展過程中,各經濟主體之間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分配制度進行嚴格進行,保證每個人在同等的條件之下獲得與自身腦力、體力相符合的物質或精神成果。但是值得說明的是,經濟法中的公平與民商法的形式公平存在根本性區別,民商法中的形式公平則是在傳統形勢之下融入了理性的探索成分,將其賦予一種抽象思維,進而實現特質的平等化,可是人與人存在本質性差別,這種差異將會促使公平中的不合理成分逐漸得到凸顯,即民商法中的私有化。此時,則需要通過經濟法的確立來消除民商法中的“不公平”特質,以立法的形式進行適當傾斜進而實現新的經濟平等。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整體情況來說,影響公平的因素有分配制度不合理、市場運行機制不完善、競爭手段不當、經濟壟斷等。對此,經濟法則需要對這些因素進行逐一解決來實現公平價值的最大化。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占據基礎性地位,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市場機制的運行均是有效率的,而民商法作為市場機制運行的輔助性的工具,其效率機制也并不是全都具有效率的。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市場會出現崩潰的情況,而其中的主要影響因素則是市場機制不健全、壟斷經濟行為的出現或者其他不完全競爭行為;同時,還受到外部性影響因素的制約,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面對此種情況,政府則會發揮自身“看得到的雙手”,即宏觀調控來對經濟進行合理干預,如財政政策、稅收政策、貨幣政策等,而這些內容均包含在經濟法的范疇之內,可以對市場行為進行及時矯正,進而提高市場經濟的發展效率。
三、基于公平與效率視角下的比較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
取向
(一)相同價值取向
在公平與效率視角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存在共通點,其價值取向的方向、理念均趨于一致。
一方面,從公平價值取向方面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協調的重要法律,能夠為市場經濟關系的科學調整、鞏固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框架,進而保證市場交易行為的公平性,從而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發展所服務。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是其法律構建的核心和關鍵所在,能夠最大限度地彰顯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法律精髓。其中,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的地位要明顯高于誠實信用原則,內容、方式等方面也具有較強的豐富性。同時,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能夠最大限度表現出民商法的性質、內涵及特征,是民商法在法律運行過程中的基礎性原則,更是相關執法人員的執法準則。而在經濟法中,眾多的學者將公平原則看做是經濟法的價值原則,經濟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水平、資質獲得與自身相符合的經濟效益,同時,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經濟人的起點、發展條件均具有明顯的公平性特征。
另一方面,從效率價值取向方面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通過法律宏觀框架的科學設置和合理構建,引導經濟行為朝著合理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實現經濟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同發展,進而達到一種均衡化的狀態。民商法立足于自由平等的基礎之上,對個人、集體的財產進行科學管理,遵循公平原則來獲取與之相對應的價值利益,特別是在經濟業務的開展過程中,更加強調效益第一的發展目標;經濟法則是從整體角度出發,對企業經濟行為進行調控,并且與社會發展的整體情況相契合,從而實現社會效益與公共效益的雙重提升。由此可見,經濟法和民商法都能夠促進社會整體的全面發展。
(二)不同價值取向
在公平與效率視角下,民商法雖然在價值取向上具有共通點,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兩者仍舊存在不同的價值取向,也正是因為價值取向的不同賦予了兩者各自的特征。
一方面,從整體角度來說,民商法屬于司法的范疇,傾向于社會個體利益;而經濟法則利于經濟發展的宏觀角度,對個人、國家、企業等方面的利益進行綜合考量,屬于公司結合的第三方領域。另一方面,從微觀角度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明顯不同的價值取向,以公平價值為例,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第一,生產基礎不同,民商法的建立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的合理性,是產品經濟的發展產物,在交換形式的轉換之后逐漸以法律的形式對他人的私有財產進行行之有效的保護,進而有效地維護了私人的財產合法權益,對此,民商法中的公平價值主要是對私權的保護;而經濟法中的公平原則,則是建立在市場經濟運行出現崩潰的情況之下,政府通過宏觀調控手段來參與到市場活動中,以此來保證社會經濟的日常運作。第二,公平原則的形式不同,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中明確強調,社會個體或經濟人需要在平等的環境之中開展經濟活動,并且各個經濟人的起點是一致,可以適用于各種法律之中,致使民商法的應用結果也具有相對公平性特征。第三,實現方式的不同,民商法在平等原則的指導之下,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相應的制度建立,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條款實現對私人財產的保護;而經濟法則是在市場機制崩潰的基礎之上,通過財政支出、貨幣管理、稅收制度建立等方式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穩定經濟發展的總體形勢。
總結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構成中,我國以和諧社會的構建為主要目標,通過效率與公平的原則來進一步實現法律實施價值的最大化。法律是保證國家政策落實、各項方案順利實施的基礎和關鍵所在,能夠為經濟運作、市場運行、政治民主、思想教育等方面提供重要的外部保障框架,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應該相輔相成,以此來更好地實現更經濟效益提升的目的。
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 篇6
摘要:
公平與效率是評價法律價值的兩個重要因素,其影響著整個法律在社會中的運作,在民商法和經濟法中各自對公平與效率的價值取向并不相同,但也有著一定的聯系,處理好民商法和經濟法在公平與效率方面的關系將對推動社會經濟平穩發展有積極作用。
關鍵詞:
公平;效率;民商法;經濟法
價值取向對于任何法律都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任何一部法律最終目的都是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為維護整個社會安定有序的發展做出保障,并推動社會的不斷進步。法律的進步也意味著社會的進步,法律被賦予了自己的價值并且將自身的價值發揮出來才具有意義,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價值取向,不同的價值取向對公平與效率有不同的影響,在公平與效率的共同作用下法律工作才能正常有效的開展,最終達到維護人民利益,推動社會發展的目的。
一、公平與效率在法律價值中的意義
(一)公平在法律價值中的意義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之一,由于人之差異而沒有絕對的公平,只有相對的公平。簡單來講,公平是責任和義務的統一,個人而言應承擔他應擔的責任,得到他應得的利益;社會來講,公平應該是一種環境,社會的責任和義務體現在公平的競爭環境、公平的利益分配及其他生活的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分配公平上。公平這一法律價值的意義為人們提供了保障,也幫助人們樹立了公平正義的意識,鼓勵人們依法追求公平正義,構筑一個公平的社會,需要法律的保障,同時也需要全社會的長期努力。
(二)效率在法律價值中的意義
社會經濟活動、日常生活中充滿了矛盾,人們的利益往往發生沖突,在雙發或者多方無法協同達成共同意見時就不可避免的需要法律來解決,此時公平這一法律價值的重要性凸顯,同時,也需要效率的協作,否則事態將無法控制。法律規定了社會原則、行為準則,在條條框框的約束下,社會機制正常運作,在社會中的方方面面,無論是集體利益還是個人利益都需要被約束,規則化的流程大大提高了法律效率,保證高效有序的進行每一項社會活動并保持著穩定。效率這一法律價值不僅僅影響法律的執行情況,其對經濟來說更是極為重要,就經濟活動而言,資源的利用效率就是關鍵,法律的規范作用使得效率的效果得到加強。
二、基于公平與效率談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一)民商法對公平與效率價值取向的體現
民商法只指民法與商法,兩者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民商法實行高位公平的原則,民法注重公平、安全,商法注重效率。公平原則下,民商法保障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在社會活動中,個人的創業、工作、購物等經濟行為都具有相同的權利,在個人與個人發生利益沖突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總的來說形式上和機會上的平等正是民商法在公平上的價值取向。個人利益的實現體現了民商法在效率這一價值取向下的現實成果,在民商法的約束和規則下,個人不斷的追求自身利益的實現,微觀的個人進步匯聚成了整個社會的進步,實現了經濟有效率的發展,而民商法對私人財產的保護也是效率的表現形式,這極大的保證了人們私有財產的安全,在此基礎上人們對利益的追求才能極大化,因此,民商法對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經濟法對公平與效率價值取向的體現
法律對經濟的發展有著巨大的推進作用,經濟法對整個社會商品經濟關系進行系統、全面、綜合的規范與調整,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對經濟進行調整時,會產生市場失靈的現象,并在自然壟斷行業極易產生壟斷的種種弊端,經濟法的實行對維持市場公平,保證市場運行效率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最核心的內是:注重維護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公平的價值主要表現為整個經濟體的公平,是一種更廣義上的`公平,是對經濟環境的一種描述,在公平的經濟環境下,適用同樣的經濟規則、提供同樣的經濟信息。經濟法在尊重經濟發展規律、社會發展規律和物質世界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從宏觀層次上對政府、社會、市場進行平衡調節,避免市場失衡,提供必要的國家干預,這是經濟法中效率價值的重要表現形式。
三、民商法與經濟法的異同
民商法與經濟法都離不開發揮公平與效率的價值,兩者有著相似點,都以公平原則保障個人利益,追求經濟的穩定發展為最終目的,也都追求效率原則,高效有序的調節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兩法也有各自的側重點,民商法公平原則是其精髓,經濟法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在面對對象上,民商法更關注對人們私權的保護,而經濟法更關注社會和整體的公平;在實行手段上,經濟法更多的涉及宏觀調控、國家干預,民商法更具體到個人角度。同時,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公平與效率有時相悖,需要協調發展。
四、結語
我國經濟發展取得巨大進步,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也存在貧富差距、環境污染等問題,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的效率與社會的穩定。法律對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民商法與經濟法與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又息息相關,處理好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將兩者有效地結合,對我國經濟實現中高速穩定發展有積極意義。
[參考文獻]
[1]曹勇.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以法律價值為視角[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1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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