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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婚姻習俗的法律考察
論文關鍵詞:苗族婚姻習俗 苗族文化 苗族習慣法
論文摘要:苗族婚姻習俗是苗族文化最集中的反映。由于地理環境、心理素質、宗教信仰、經濟發展等諸多因素的綜合作用,苗族婚姻習俗成為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新時期的苗族婚姻,仍殘存著古時的婚姻特點。因此,我們從法律角度研究苗族婚姻禮俗,對傳承苗族優良傳統文化與進一步改革苗族的陳規陋習,提倡科學、文明的婚姻,保護婚姻3"-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婚姻法的貫徹實施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苗族支系紛繁,小聚居,大雜居,且各地苗族之間素少往來。雖然如此,苗族的婚姻在若干方面基本一致,如一夫一妻制、同宗(同姓)不婚、舅權制約、自由戀愛、包辦婚姻等。在婚儀與婚俗上,各地同中有異,異中有同,形形色色,絢麗多彩,形成了一套獨特的苗族婚姻文化。〔’〕
婚姻形態是地理環境、歷史淵源、心理素質、宗教信仰、經濟發展等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2〕苗族婚姻也是如此。苗族的婚姻禮俗是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苗族文化中最集中的反映。戀愛、結婚的整個過程,就是體現苗族酒俗、歌俗、服飾、禁忌、慣例等的過程,同樣,離婚的過程也就是苗族婚姻習慣法得到體現的過程,通過這兩個過程,就可以窺探苗族婚姻禮俗的“全貌”。新時期的苗族婚姻禮俗,仍殘存著古時的婚姻特點,因而也進一步引起了我們的法律思考。
一、“友訪”:戀愛自由,婚姻不自主
苗族的青年男女,達到一定的年齡(一般十五六歲),行完成年禮后,就可以同異性交往,并且通過一定的社交活動來尋找意中人,這種社交活動,黔東南稱為“友訪”或“游訪”;湘西和貴州松桃稱為“會姑娘”;廣西大苗山稱“坐寨”;黔西北稱“踩月亮”。以黔東南為例,在“友訪”活動中,青年男女互相認識,互相傾慕,自由戀愛。一般說來,一對青年男女要在“友訪”中結成伴侶,須經過對唱情歌和單獨面談兩個階段。在“友訪”的地點(稱“友訪場”或“友訪坡”),他們常常唱這樣的“友訪”歌:
“·一你們有真心沒有?有真心就來玩,沒有真心就算了。”姑娘們聽后,若拒絕回唱,小伙子接著又唱:“你們有真心沒有?有真心就來玩,不玩我們都變老了,想玩也沒有機會了,到那時候太可惜了。”姑娘們終于唱了起來,“玩就玩吧,我們怕你們已成家,你們是來哄我們的,這樣我們太可憐了…...}} f3l
經過多次“友訪”對唱,摸透了對方的思想、智慧和才藝,雙方互相產生了愛慕之情,這時候,“友訪”便進人了第二階段,即單獨面談階段,進一步加深感情,相互交換信物,訂立婚約,擇日成親,“友訪”到此告一段落。
從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苗族青年男女的戀愛方式是自由的,并沒有遭到家長家族的反對,但這并不顯示他們的婚姻是自由的。當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欲結婚時,則要通報他們的父母,由父母決定,受父母支配。由于傳統的壓力,他們所遵循的“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是他們婚姻的“合法”形式。這實際上是一種包辦婚姻。出現這種現象,原因主要有:一是封建社會門第觀念在作崇;二是苗族婚姻禁忌的強制力所致。解放前,苗族婚姻關系打上階級的烙印,講究“門當戶對”,比如,地主只與地主聯姻,決不許與佃農通婚,以后,以致于愈演愈烈,達到富家不與貧寒之家通婚的程度。再如、凱里、臺江、雷山一帶的苗族忌諱與所謂有“鬼”或有“蠱”的人家開親,造成有情人難成眷屬甚至含恨自殺的悲劇。如果戀愛雙方通報父母,男方父母不反對,就請人去女方家說媒。如果女方家長也不反對,便可送禮訂婚。如果雙方或一方父母不同意,年輕戀人也無可奈何,只能算有緣無份了。他們一般不能反抗,否則,將遭到周圍人們的排斥、蔑視。
二、“搶婚”習俗:“既成事實”婚姻
原始社會末期,母系氏族讓位于父系氏族,“搶婚”曾經在古老的苗族社會中盛行并流傳下來。現在“搶婚”仍以變異的形式存在于苗族婚姻禮俗中。廣西融水苗族自治縣一帶的苗族中風行的“搶婚”是:在女方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采取夜晚把新娘偷偷接回來的方法。[4]黔東南凱里、臺江、雷山一帶的“搶婚”也大致相同:青年男女通過“友訪”談情說愛,愿作終身伴侶后,就約定在某天夜里,男方邀約幾個朋友(或兄弟)去把女方“搶”到家里來,擇吉日舉行婚禮。
由此可知,“搶婚”一般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女方父母不同意、違背女方意志的搶婚。當某男看中某女,但姑娘不同意或已屬他人時,男方便組織人乘趕集、節日或夜里將姑娘搶回家中,然后通過中間人調解,讓女方家承認既成事實,雙方和解,再正式舉行結婚儀式,搶婚宣告成功。這種方式往往引起姑娘和其父母強烈不滿。如果被搶的女子還未定親,則有可能為習慣法所認可。如果被搶姑娘原已訂婚,原定婚的男方家往往要與搶婚者打冤家,終以一家的失敗而告終,因此,一般較少采用這種方式。第二,避免不吉利采取的“搶婚”。這是按習俗在特定情況下,如認為正常嫁娶不吉利時采取“搶婚”的辦法。第三,在姑娘同意后的“搶婚”。它是男女私下先相約成婚,但明媒正娶有所不便,在女方默許下由男方以“搶婚”方式,先把姑娘搶到家中,再請媒人到女方家報親、說合,之后議定聘金,舉行婚禮。黔東南凱里、臺江、雷山一帶屬于這種情況。
現在,“搶婚”作為一種變異的婚姻形式,是苗族禁忌、慣例等的文化反映,無可非議。但是,在女方父母不同意、違背女方意志的情況下,強行把女方搶回家中,通過中間人調解,并舉行結婚儀式,迫使女方家承認既成事實,在目前,不但婚姻無效,還觸犯了刑律。因而,這種“既成事實”婚姻的做法應為自由、文明的婚姻所取代。
三、“不落夫家”:婦女權利與早婚
時至今日,居住在清水江、都柳江流域的一些地區的苗族,云南金平縣和四川摘連縣的苗族,都還保留有女子婚后“不落夫家”的習俗。
以貴州境內的苗族為例,新娘在婚后數日或十幾日即回娘家,開始“坐家”生活,此后在農忙季節或年節時,到夫家住上幾天或十來天不等,然后返回娘家。在新婦“坐家”期間,男子決不到岳丈家居住,否則將受到輿論譴責,為人們恥笑。新婦“坐家”時間一般為三年左右,但也有少數“坐家”為一、二年或四、五年,甚至有的以住娘家更長時間為榮。總之,新婦何時結束“坐家”生活,以她懷有身孕或生第一個孩子為限。
按照這種習俗,不少苗族地區,新娘在“坐家”期間仍不同程度地享有“友訪”、“踩月亮”等自由,而且享有當姑娘時的地位,在娘家受到減輕一定勞動強度的照顧,有的享有一定條件下可以分享財產的權利,如臺江縣反排寨的苗族,分家時女兒可以獲得三五挑田產,“坐家”期間繼續享用,定居夫家后可以帶走。[6]由以上可知,封建包辦婚姻習俗在苗族地區仍有影響的今天,“不落夫家”習俗給予婦女某些自由平等權利,從這點看,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不落夫家”習俗往往同早婚習俗有關,早婚是“不落夫家”習俗得以長期保留的一個原因,而“不落夫家”習俗也強化了早婚習俗的延續力。現在,一些地方的苗族對這種習俗進行了改革,婚齡普遍提高。如榕江八開鄉的苗族,新婦婚后不問是否懷孕或生孩子,“坐家”時間為一年。凱里舟溪的一些苗族,現在新婦“坐家”幾個月即到夫家定居。由此可知。按照“不落夫家”習俗,男女雙方在結婚后一個相當長時期內不能組成實際上的家庭,雙方仍有不同程度的社交自由,使夫妻關系處于相當脆弱的狀況,容易引起夫妻不和,造成婚姻糾紛。“不落夫家”從三、五年減到一年,說明了這種婚俗正在改變。
四、“舅爺錢”:舅權的妥協
苗族大都實行家族外婚制,一般同姓或異性同宗不婚,這種家族外婚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姑舅表單方的優先婚。同時又嚴禁姨表兄弟姐妹通婚。〔71..舅權大如山”,姑媽的女兒必須嫁給舅家的兒子。這種舊規矩在苗族地區叫“還娘頭”。舅家不娶,才能嫁給別家,嫁給了別家,那么男方就要拿一筆錢給女方家,不過,這筆錢是女方為其舅家要的,苗語叫“你姜”( Nixdi-angb),漢譯為“娘頭錢”或“舅爺錢”。關于“還娘頭”的歷史原因,有這樣的解釋:由于姑媽帶去了本家不少的財物,因此規定:姑媽的女兒須嫁舅家的兒子,才能把這些財物帶回來,[s〕由于外甥女不能‘、還娘頭”而造成的損失,便由外甥女婿給舅家一筆財禮“舅爺錢”以得到經濟補償。這樣看來,“舅爺錢”是舅權向爭取婚姻自由勢力妥協的產物。
同搶婚、“不落夫家”習俗一樣,苗族婚姻中的舅權,是母系氏族時期向父系氏族時期過渡時遺留的習俗,這種婚姻機制.不知制造了多少悲劇。這是因為在過去,“舅爺錢”的財禮數目大得驚人,造成窮人終身不能娶妻。比如貴州黃平縣流傳的(刻道歌》中要求的財禮是:三百頭大水枯牛、三百匹騾馬,三百兩白銀,三百只活鴨……當然,現在,實際上給多少,視新郎的家境而定。但是,在黔東南的凱里、雷山,女方家要“舅爺錢”,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逼得男方只得退婚的不在少數,這也是變相地借婚姻勒索錢財和粗暴的干涉婚姻自由了。
五、“簡易離婚”:形式自由而實質不自由
離婚,是解除婚姻關系的主要手段。離婚的完成,標志著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處于不同歷史時期,生活在不同區域的人們,對離婚這一社會現象持不同的看法。苗族青年男女,同戀愛自由一樣,離婚也是“自由”的。他們認為,同結婚時舉行禮儀一樣,離婚時請證人舉行簡單儀式,讓大家知道離婚了就行。
因此,他們的離婚極其簡單。若是父母包辦婚的離婚,是這樣解決的:雙方各請一位理老作為公證人,約定在野外某個地點會齊,雙方理老照例規勸和好,若雙方都仍表示堅決離異,則由先提離婚者將一截竹筒劈成兩半,各拾一半而去,離婚手續就算完畢,以后決不互相干涉。
同樣,離婚的原因、條件也是簡單的。男方向女方提出離婚的條件是女方“腳不踩丈夫的席,頭不進丈夫的被”,女方向男方提出離婚的條件是“米不給女春,水不給女挑,公公‘打谷倉’,婆婆‘吹曬架”’。以上是苗族古理古歌中對離婚的規定,可看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另外,婚后不育、無子、通奸、偷盜、不孝等也是離婚的原因,它們往往也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因而,苗族離婚原因或多或少帶有封建離婚理由“七出”的陰影。
從表面上看,苗族離婚是簡單自由的。他們受苗族婚姻習慣法的制約,而不愿通過國家的法律程序打官司來判決離婚,有點相似于協議離婚,好合好散。其實不然,從以上搶婚、坐家、姑舅表親等習俗看出,由于還殘留著一些封建的族權、夫權的制約,因而離婚自由只是對于男方而言,對婦女來說,實質上并不自由。這是不育、無子、通奸、不孝等在物質上、精神上重重束縛著妻方的結果。
歷史發展到今天,苗族婚姻禮俗經過改革、沉浮、積淀,其傳統的主要特征還是基本保留下來。隨著時代的進步,一些婚禮、婚俗已被時代所湮滅,而有的還絲絲縷縷地殘存著。今天,在苗族地區,一些傳統的、不符合現代精神文明的婚姻禮俗的殘存,體現出苗族對奴隸制時期、封建制時期原始的、落后的、宗法的婚姻制度傳承的頑固。而苗族地區目前依然存在的違法婚姻,諸如早婚、近親結婚、重婚、不登記結婚等,實際上都與苗族婚姻禮俗及有關的苗族婚姻習慣法密切相關。在此,我們從法律角度研究苗族婚姻禮俗,對傳承苗族優良傳統文化與進一步改革苗族的陳規陋習、提倡科學、文明的婚姻、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婚姻法的貫徹實施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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