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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治理團體法律地位淺論
業主治理團體及其性質在物業治理中,關于業主治理團體的法律地位眾說紛紜。本文旨在以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為視角,以厘清業主治理團體的法律地位。(一)業主治理團體的內涵筆者使用業主治理團體一詞,乃指包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組織。為了了解業主治理團體的構成,必須區別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三個概念。業主即物業所有權人,按其擁有的物業所有權狀況,又可分為專有所有權人和共有所有權人;業主大會是指生活在同一建筑物內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基于共同關系所構成的團體,通過大會形式進行決策;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選舉出來,對區分建筑物之共用部分進行治理的機構,根據國務院《物業治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二)業主行使物業治理權的法理基礎要了解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三者的關系,必須了解業主行使物業治理權的理論基礎。業主物業治理的理論基礎來源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般分為專有部分所有權和共有部分所有權。在此基礎上,有學者以為還存在一個【業主治理團體法律地位淺論】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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