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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審判與守舊審判秘密關系之辨析
公然審判是現代法治國家在訴訟中普遍遵循的一項重要制度,“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①]“人人完全同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公然的審判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并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②]“整體而言,公然審判……是贏取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尊重的最佳方法。”[③]當前由于社會對司法公正的關注,法庭審判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報紙雜志、電視屏幕上,現場直播、法庭傳真等方式也成為公然審判的一個側面。守舊審判秘密則是指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和不公然審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然的審判工作事項進行保密,包括對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筆錄、合議庭筆錄、隱私案件情況等進行保密。公然審判與守舊審判秘密二者都很重要,但二者卻又存在矛盾的一面,在當前進行的司法改革中,究竟應如何側重,筆者想作一探討。 一、關于公然審判 “審判應當公然,犯罪的證據應當公然,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能夠約束強力和欲看。”[④]關于公然審判的含義,通說以為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和判決的宣告,都應公然進行,答應公民旁聽,答應新聞界依法公然采訪、公然報道。筆者以為,這樣的定義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的。公然審判應該理解為整個訴訟程序的公然,包括一個案件從始至終的全部過程的公然,即從一個案件的開始——立案,到開庭審理,到裁判的宣告,再到生效(包括上訴審程序、再審程序等),甚至擴大的說,再到執行程序,直至執行終結(假如把執行程序也看作是審判程序的延續的話)。這樣一個案件的運行全部過程,都應當是公然的、透明的、陽光的。這其中還包括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的異議審查、鑒定評估等事項的協商、法官回避的聽證審查、審委會委員名單的告知及回避、裁判結果中多數意見與少數意見的告知以及執行中的諸如被執行財產的異議審查等,簡單的說,只要是能夠公然的,不傷害國家的秘密、他人的貿易秘密或隱私的,不傷害未成年人受保護的特殊范疇的,均可以公然。這在我國憲法及其他諸多法律中多有規定。[⑤] 二、關于守舊審判秘密 關于守舊審判秘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家保密局《人民法院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秘密具體范圍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合議庭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記錄,以及其他雖不屬于國家秘密,但一旦公然會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事項,應當按照審判工作秘密進行守舊,不得擅自公然擴散。該條款采用列舉的辦法,主要列舉了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合議庭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記錄。我國保密法也明確將審判秘密納進保密法的范疇,泄露審判秘密不僅會給審判工作帶來種種困難,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 三、關于公然審判與守舊審判秘密關系之辨析與進退之發展 2006年6月29日,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夸大,要繼續全面落實公然審判制度,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實現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然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加至公然審判力度,增加審判的透明度。要擴大審判活動公然的范圍,進一步完善當事人、律師查詢案件的制度,除了涉及審判秘密的活動和程序,要逐步實現審判活動的全程公然。 由此可見,從司法改革的角度看,公然審判的力度將越來越大,公然審判的深度和廣度也將越來越大,終極將實現審判活動全程的公然。這樣,現在看來還屬于審判秘密的某些范疇可能將不再屬于秘密,而逐步的實現公然。在此,筆者就當前比較突出的幾個方面題目談由審判秘密走向公然審判的改革題目。 首先,關于審判委員會及合議庭的改革。 審判委員會改革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熱門,關于合議庭的改革談的似乎很少。從審判秘密的角度,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討論筆錄、合議庭的合議筆錄首先而且目前也是主要的守舊審判秘密的內容。然而,從制度上看,審判委員會制度本身就存在違反公然審判原則的方面。 其一,審委會職員保密事實上剝奪了當事人的申請回避權。申請回避的權利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當事人有權申請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成員回避,同樣也有權申請審委會委員回避,由于審委會討論案件時也是作為一級審判組織來行使審判權,而且審委會是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其所作出的決議合議庭必須執行。而這樣一個終極決定當事人命運的審判組織,其組成職員卻不向當事人告知,對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的侵害無疑比其他任何情形都要嚴重。而不告知的原因就是由于這屬于審判秘密的范疇。 其二,審委會秘密議事規則事實上剝奪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然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除第二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不予公然審理外,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公然審判制度,做到公然開庭,公然舉證、質證,公然宣判。但是,審委會在討論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參加(多數情況下當事人根本不知道),僅要求案件承辦人列席匯報,對于雙方當事人的訴辯觀點全由案件承辦人一人陳述,剝奪了當事人自己陳述、答辯的權利。至于承辦人所述的是否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取決于承辦人的綜合概括能力、審判業務素質、語言表達能力、職業道德以及良心等諸多情形,很難保證完全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甚至是否與當事人的意思相悖。這種“暗箱操縱”的方式難免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其三,審委會制度造成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不公道現象,不符合邏輯規律和審判工作的實踐。審判過程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對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是一個復雜的勞動過程,是一個從感性熟悉到理性熟悉的過程。承辦法官審理了幾十天的案件,在審委會做決定時僅憑一個審理報告就能定案,難免不出差錯或不夠全面,有些案件反復審理、反復判決正是源出于此。它違反了審判工作直接判決的法律規定和客觀要求。再有,審委會以及合議庭中的不同意見應告知當事人,不應以審判秘密為由只告知當事人一種意見。當事人應當享有知悉權,有權獲知審理該案的法官們的不同意見(假如從保證法官不受影響的角度,可只列出不同意見而不列出對應的法官名字)。而且,我國法律規定的合議規則就是多數決,承認有不同意見的存在才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之所以以一種意見判決是由于該意見占多數,代表了多數法官的意見,設置合議制以及審委會的本來目的也在于此。 從目前的改革看,審委會的改革以及合議庭的改革已經有所嘗試,一些地方從審委會職員的保密、與當事人不見面改為告知及申請回避到舉行案件聽證,甚至有的法院已嘗試選派部分委員或全部委員直接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由背后秘密審理變為正面公然審理,由幕后指揮變為直接走上前臺。對于審委會以及合議庭中的不同意見也有的法院直接或間接的在判決書中作出說明。但這些改革究竟還只是小范圍的嘗試,且有違反現有法律規定之嫌疑,應從立法的角度作出規定,方能名正言順,大大推進改革進程。 其次,有些不公然的所謂審判秘密實在是一些違反司法獨立情形的遮羞布,以守舊審判秘密為名掩蓋了審判不正當的***。 1990年9月5日最高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守舊審判工作秘密的規定》中規定,“三、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對具體案件處理的討論情況,上下級法院之間對案件處理的各種不同意見以及有關單位領導、黨委的意見,一律不得向工作上無關職員和單位透露,尤其不得向纏訴不休確當事人泄露。”“六、案件材料的回類、裝訂、立卷必須內外有別,按規定立正、副卷。案件的請示、批復,領導的批示,有關單位的意見,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記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記錄,案情報告以及向有關法院、有關單位征詢對案件的處理意見等書面材料,必須裝訂在副卷內。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經本院領導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 分析上述兩條,“有關單位領導、黨委的意見”、“領導的批示,有關單位的意見”、“向有關法院、有關單位征詢對案件的處理意見”都是什么意見?這些意見能代替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嗎?或者應該對案件處理結果產生作用嗎?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那為什么還要提到這些有關單位領導的意見呢,假如考慮這些意見,勢必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規定。而這些情況卻被作為審判秘密加以守舊,不讓當事人知悉,這些保密的規定恰恰反映了法院運行的行政化傾向明顯,法院獨立審判的地位受到太大的制約,而這兩點正是司法改革要解決的突出題目。 再次,從法理上講,我國目前規定的審判秘密標準模糊,界定不清,帶有一定的神秘法色彩。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保密局《人民法院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秘密具體范圍的規定》中第七條的規定,對審判秘密的界定采用了列舉的方法,然后就用“以及其他雖不屬于國家秘密,但一旦公然會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事項”這樣一個兜底條款來加以規定,標準非常模糊,這種規定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其本質思想是神秘法思想,所謂“刑不可知,威不可測”,把法院的審判工作搞的越神秘,則法的威力越大。這種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所夸大的公然、透明、陽光是根本對立的,必須盡快往除。這種改革從部分二審由書面審改為開庭審就可看出,尤其是目前正在搞的死刑二審的開庭則是更好的說明。 參考文獻: 1、顧濱:《審判公然之推進》《中國法院網》2006-07-04 2、周漢華:《論建立獨立、開放與能動的司法制度》,《法學研究》1999年第9期,第13頁。 2、朱千里《淺談對刑事審判公然的理解》《中國法院網》2002-10-30 3、朱千里:《刑事訴訟中如何落實審判公然原則》《中國法院網》2003-03-03 4、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初版 5、周永坤著《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 6、王毅《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之芻議》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266 注釋: [①]英國法律格言 [②]《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通過)第十條 [③]英國上議院法庭的雅建臣勛爵語 [④]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頁。 [⑤]如《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公然進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個人陰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然進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然進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然進行。”《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然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公然審判與守舊審判秘密關系之辨析】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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