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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告知制度 完善再審之訴
[內容摘要:為了保障民事主體的實體權益和自由處分權、實現實質正義,應當在取消司法機關民事再審啟動職權、建立再審之訴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構建告知制度予以公道補充。告知制度應包括賦予司法機關告知的權力和職責以及實體權利義務人的知情權兩個方面,即司法機關發現生效裁判存在題目可能損害了實體權利義務人——當事人及其涉案權利義務的特定繼受人和對系爭標的享有權利、具備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資格的其他案外人——的正當權益時,應當在通知其他當事人后告知該實體權利義務人的制度。告知制度的意義在于,它能夠糾正現行再審制度“超職權主義”之缺陷、彌補當事人主義之不足、消除訴訟模式轉變之阻力、避免現行再審制度的無效率。筆者所設計的告知制度,包括告知主體、告知事由、告知的事項、告知相對人的異議權及告知的程序等內容。]【構建告知制度 完善再審之訴】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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