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價值探析
經濟法價值探析1
[摘 要] 本文通過對法的、與民法的價值比較、法總論和各論的考察,論證經濟法的價值在于經濟秩序和實質正義。經濟法是人們運用維護市場秩序和弱者利益的產物;民法崇尚自由,追求形式正義,而經濟法更夸大秩序,追求實質正義;經濟法的總論,體現了經濟法以經濟秩序和實質正義為理念;經濟法各組成部分則在實踐中體現了這一觀點。經濟法價值探析2
法的價值問題一直是理論法學的重要課題,將其引入部門法學尚處于起步階段。本文著手對國際經濟法進行研究起因于這樣一個發現:與其它部門法相比,國際法中的價值問題體現的更為明顯,人的價值需求更為復雜、滿足這種需求更為困難。那么,國際經濟法的價值主體能否形成共同的價值需求,能夠形成哪些共同的價值需求,人們如何才形成并最終實現這些價值需求?這一系列問題是國際經濟法價值研究所必須回答的問題,也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國際經濟法價值概述
價值論是關于價值的性質、構成、標準和評價的哲學學說。它主要從主體的需要和客體能否滿足及如何滿足主體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評價各種物質的、精神的現象及人們的行為對個人、階級、社會的意義。某種事物或現象具有價值,就是該事物或現象對個人、階級或社會具有積極意義,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成為人們的興趣、目的所追求的對象。就客體的屬性滿足主體的不同需要而言,價值可分為物質的、經濟的、科學的、道德的、美學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歷史的價值等等。法的價值,有的學者也稱法律價值,是哲學中的價值論在法學領域的具體化。法的價值和法律價值雖然有所區別,也就是法的外延要大于法律,我們在這里不做深究。對于法的價值的概念,我國學者也進行過爭鳴,提出過不同的主張,比如,卓澤淵認為,“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也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謝鵬程認為,“法律價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發展變化對一定主體需要及其發展的適合、接近或一致。”
一般而言,國際經濟法的價值指國際經濟法(價值客體)對于人(價值主體)的意義,包括“國際經濟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以及“人關于國際經濟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兩個方面。就第一個方面而言,由于價值立足于主體的需要,沒有主體的需要就無所謂價值,因而滿足人的需要是國際經濟法最基本的使命,是國際經濟法對于人的首要意義。在現實中,這一“滿足人的需要”的過程分為兩步:首先是人將自己的特定需要如秩序、正義等法律化,使其為法律所保護;其次是將已被法律化的需要現實化。前者依靠立法來完成,后者依靠執法、守法以及法律監督來實現。就國際經濟法價值含義的第二個方面而言,由于人的需要是永無止境的,因而法的價值必然具有對現實的超越性,成為人們對自己理想與信仰的一種表達方式。據此,法的價值總是高于法和法的價值的實現狀況,法和法的價值的實現狀況只能無限地接近于理想狀況,一旦二者完全同一,法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可以說法的價值的超越性為國際經濟法價值的崇高和神圣奠定了基礎。總結這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國際經濟法的價值這一概念突顯出了人的主體地位,融入了人們對國際經濟法的期望。它關注的焦點不再是國際經濟法在現實中的存在形式、運作規律等具體法律現象,而是國際經濟法的理想狀態以及以此為參照對現實中國際經濟法的反思、評價與指引。換言之,國際經濟法的價值概念關注的是“應然”而非“實然”的國際經濟法。
二、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目標
價值一詞的復雜內涵使我們在作特定的論述時須加倍謹慎,有時不得不加上相關的詞語才能表達特定的含義,如“價值”本身就含有人的判斷與選擇這種“動態”內涵,但我們往往用“價值判斷”、“價值選擇”這樣的詞來表達這一內涵以求于理解與行文方便。同樣,“價值”也含有“目標”、“標準”的“靜態”內涵,基于同樣考慮,我們也使用“價值目標”、“價值標準”來加以表達。其實,英語“vaule”一詞本身就既有名詞性又有動詞性。本文擬用“價值目標”一詞來表述其動態內涵。由于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法律部門,因此國際經濟法至少包括以下價值目標:秩序、正義、主權、安全、自由、效率、發展、合作、理性、人權等,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國際經濟法價值體系。在論述之前需要說明的是,由于這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導致一些概念的外延相互交叉,如正義與平等、秩序與安全,效率與發展。鑒于此,為論述方便,本文將“平等”納入“正義”加以論述,同時在論述某一價值時會涉及相近的價值。
(一)秩序目標
相對于國內經濟秩序而言,國際經濟發展中更需要確立明確秩序,而且其秩序的確立難度也更大。因為在國際社會中,各國首要考慮的都是如何保障自己在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其利益和意志不同,在利益的劃分和調整方面就會存在差異,有時甚至會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造成國際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確立國際經濟秩序就是國際經濟法首要的價值目標。
(二)正義目標
相對國際經濟新秩序來說,國際經濟法的舊序的構建基礎主要是霸權主義和國家民族間的歧視,所謂的正義性就非常的欠缺。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強調法律外在的平等性與統一性逐步向內在發展,實現實質正義,確立國際新秩序,這是國際經濟法價值的正義目標的體現。
(三)主權目標
國際社會的主體是國際和民族,所以在國際經濟秩序中沒有經濟主權保護,那么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所追求的價值也是很難實現的,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主權平等的體現。
(四)效率目標
國際經濟法從一開始就是為了尋求國際間資源的優化配置而產生的。國際經濟法追求的效率是,有一個順暢的法律環境方便國際經濟行為的發展。另外,當國際經濟爭端出現時,有一個快速便捷且有效公正的解決方法出現。
(五)安全
安全與正義、秩序密切相關,一種正義的秩序必然是安全的秩序,“安全被視為一種實質性價值,亦即社會關系中的正義所必須設法增進的東西。因此在這種視角下,安全同法律規范的內容緊密相關,它們所關注的乃是如何保護人們免受侵略,搶劫和掠奪等行為的侵害。安全對于國際經濟法來說具有重要意義。在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投資三個重要領域,安全價值尤其值得關注。
三、研究國際經濟法價值目標的重要意義
與法的現象研究相比,法的價值研究因價值本身的復雜性與模糊性而困難重重,將其引入國際經濟法學這門年輕且注重實證的部門法學更加重了這種困難性。但正如美國學者龐德所說“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卻是任何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法理應是美好、善良和正義的,是合乎一切價值理想的,但現實又難免陷于嚴酷、邪惡和偏私,往往與價值目標背道而馳。
人們究竟為什么要創設國際經濟法?它究竟能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人的需要?它怎樣才能遠離邪惡而趨向正義,有利于全人類的共同發展?面對現實中的國際經濟法多是強國意愿的體現這一事實,面對弱國在不合理的國際經濟交往規則下的反抗與無奈,我們才有必要對其進行應有的反思,有必要在實然與應然的巨大鴻溝前認清國際經濟法的歷史使命與最終走向。自然法之對于人類有如北極星之對于航海家,它存在的意義在于“引導”,同樣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研究的意義不在于從微觀方面解決國際經濟交往中的具體問題,而在于復雜而不斷變化的國際經濟環境中,為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指明航向,提醒并保證其始終朝著有益于全人類的目標前進,而不至于褪變為某個國家或國家集團主宰世界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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