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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肇事逃逸若干題目的探討
論 文 摘 要近年來我國的公路運輸事業日益蓬勃,車輛擁有者日益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隨之呈上升趨勢。交通肇事不救助終極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下面從六個方面進行探討:一、交通肇事者的適用。行為人明知自己的違章行為千萬了重大交通事故而故意逃離現場,就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論其在事故中責任的大小。(一)交通肇事逃逸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罪犯具有嚴重的主觀惡性;(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是我國刑法明文禁止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具體性質的認定。在刑法修訂之前,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上也有兩種觀點:其一,以為將這種情況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從生重情節處理,不再涉及新罪名;其二,以為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見死不求,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轉化為故意殺人的條件。交通肇事后的不救助行為成立故意殺人必須具備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條件。四、肇事者的熟悉錯誤對其罪責的。在交通肇事不救助的場合,要令肇事者承擔故意的罪責,他對客觀方面構成的要件事實必須有熟悉,但是假如肇事者的熟悉與客觀情況不一致時,就產生了熟悉錯誤的題目,而此熟悉錯誤對肇事者的主觀心理態度能產生影響并進而影響肇事者的責任輕重。五、因逃逸致人死亡規定的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有兩種情況:肇事者肇事后立即逃逸;肇事者肇事后將受害者棄于不易被人發現的叢林、涵洞等。關鍵詞: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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