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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破產公告制度看我國新《破產法》的程序銜接 -以新舊破產
關鍵詞: 公告/破產程序/子程序內容提要: 新破產法在結構上是一座通道復雜交錯的迷宮,包括一個大程序三個子程序,即整個破產大程序和重整、和解、破產清算子程序,程序套程序,程序通程序,通道交錯。如何選擇破產程序,穿出破產迷宮是破產案件首當其沖的題目。而破產公告恰就如這座迷宮中的路標,指引著整個破產程序的行進。通過破產中不同公告的指引和銜接,我們可以找到六條穿出破產迷宮的通道。 007年6月施行的新破產法同一了我國企業法人破產法律制度的適用,重新設計了整個破產程序,在破產清算程序之外增加了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其中,對于整個破產程序中公告的規定也大量增加,通過破產公告將破產程序中的各個階段銜接起來。本文就從新舊破產法中的公告制度比較出發,來解讀我國新破產法中的程序銜接。 一、我國新舊破產法中公告制度的比較 公告即公然的告知。由于破產涉及到破產企業眾多已知或未知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對破產程序中重要的環節應該通過公告的方式廣而告之,增加破產程序的透明度。我國舊破產法中僅有3處提到了公告,而新破產法中共有14處提到了公告。 (一)新破產法中的公告類型 根據公告事由的不同,我們可以將新破產法中的公告分為以下六類: (1)受理公告,即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發布的公告。[1]新破產法第14條規定,法院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內公布,公告中應該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治理人的名稱地址、債權申報時間地點、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等等。受理公告標志著破產司法程序的啟動,是破產程序中的第一份公告,也是其他公告的基礎。破產企業債權申報的期限也是自此公告之日起開始計算。 (2)重整公告,即法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發布的公告。根據新破產法第71、86、87條的規定,重整公告又包括啟動重整程序公告和終止重整程序公告,宣示著破產程序中重整子程序的開始和終止。 (3)和解公告,即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發布的公告。根據新破產法第96、98條的規定,和解公告也包括啟動和解程序公告和終止和解程序公告。這類公告同于重整公告,宣示著破產中和解子程序的開始和終止。 (4)宣告公告,即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公告。對于宣告公告,新破產法第107條規定,法院自裁定債務人破產之日起旬日內公告。進進破產程序,并不意味著債務人真正破產,破產程序不等同于破產。只有當法院正式宣告債務人破產并公告時,才意味著債務人真正的破產。宣告公告是開啟狹義理解上的破產程序的標志,即新破產法中破產清算子程序的標志。自此,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5)分配公告,即治理人在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發布的公告。根據新破產法第116、117條的規定,治理人可以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每一次分配都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所以分配公告是整個破產程序中唯一可能多次出現的公告。最后一次分配公告發布,債務人的破產財產已經分配完畢或確定了分配對象和數額,破產清算子程序結束。 (6)終結公告,即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公告。新破產法在第43條、108條和120條規定,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終結公告標志著整個破產程序的結束,是破產程序中的最后一份公告。[2] (二)舊破產法中的公告類型 同樣根據公告事由的不同,舊破產法中的公告有以下三類: (1)受理公告。舊破產法第9條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旬日內發布公告,公告中應該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2)中止公告。舊破產法第19條規定,企業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3]由于新破產法整體的框架設計不同于舊破產法,所以舊破產法中固然有和解,但與新破產法中和解區別較大。舊破產法中,和解沒有被設計成為一種有起止過程的程序,而是被當作一種法律事實來規定,該法律事實的出現會導致整個破產程序的暫時中止,所以有一個中止公告。 (3)終結公告。舊破產法在第22條規定了終結企業破產程序的公告。 (三)比較 對于受理公告和終結公告,新舊破產法都有規定。對于宣告公告和分配公告,舊破產法中固然也有相關規定,但法律并未規定將之公告,新破產法增加了,這是舊破產法的遺漏或謂新破產法的完善之處。舊破產法沒有新破產法意義上的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所以也就沒有此類程序公告。 二、透過破產公告看新破產法的程序銜接 (一)新破產程序概貌 新破產法體現了以破產預防為核心的現代破產法的思想,[4]吸納了重整和和解制度。我國的一部破產法在功能上相當于日本的民事再生法、公司更生法和破產清算法的集合。[5]所以新破產法下,應該對“破產”二字重新定位、理解。破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或稱“大破產”和“小破產”之分。舊破產法使用的是狹義上的破產概念,即“小破產”的概念,破產程序僅指破產清算程序。新破產法采用的是廣義上的破產概念,或稱為“大破產”的概念,整個破產大程序包括三個子程序,即破產清算程序、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6]新破產法下,進進破產程序不即是進進破產清算程序,進進破產程序,債務人也不一定必然“破產”。新破產法在功能上是醫院,病危的病人進來了,有可能立即身亡,直接送往太平間,即破產清算;但也有進行醫治的,一段時間后,可能醫治無效,也送往太平間;但也有可能醫治好了,出院了,即重整和和解。[7]新破產法不再是火葬廠,債務人有可能“起死復生”。 也正是由于新破產法在立法宗旨上的改變,在功能上的多元化,所以在程序上,新破產法在原有的破產清算程序基礎上又吸納了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因此導致在結構上,新破產法復雜如迷宮,一個大程序三個子程序,程序套程序,程序通程序,通道交錯,走進往,卻不知該走哪條通道,從哪個出口出來。再加上立法上有諸多疑點,所以看起來理不清,剪還亂。 相比較舊破產法的程序而言,舊破產法中固然也有和解和整頓,但是舊破產法是將其作為一個會導致破產程序中止的法律事實來規定,并沒有為和解和整頓本身單獨設置完整的程序,形成一個破產程序中的封閉的子程序。所以舊破產法自始自終只有一個破產程序,該程序可能因法定事實的出現而暫時中止,但不存在像新破產法下大程序中套子程序的情況,所以在程序結構上相對簡單。 (二)新破產程序具體分析 1.圖表 如上所述,新破產法是迷宮,要想穿出這座迷宮就要找到路標。在新破產法中,這個路標就是破產公告。破產公告銜接著不同的程序,指引著我們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穿梭。首先,我們以破產公告為標識,以圖表的方式來解構一下整個破產程序。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檔.doc 2.分析 從上面的圖表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公告的指引和銜接下,我們有六條穿出整個破產程序的通道: a 受理公告—→宣告公告—→分配公告—→終結公告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發布受理公告,開始進進破產程序;債務人符正當律規定的,宣告破產,發布宣告公告,進進大破產程序中的破產清算子程序;由治理人對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配,并發布分配公告,結束破產清算子程序;分配完結后,無其他事由的,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發布終結公告,走出破產程序。破產企業依法被注銷,主體資格消滅。 在這條通道中需要指出的是,分配公告與終結公告的意義。分配公告的發布,表明破產財產已經按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完畢,標志著破產清算子程序的完結,而終結公告是標志著整個破產程序的結束。 受舊破產法以破產清算為核心,以企業破產解體為目的立法宗旨[8]影響,這條破產通道是我們印象最深的一條通道。 b 受理公告—→重整公告—→終結公告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發布受理公告,開始進進破產程序;經審查符合重整規定的,裁定重整,發布啟動重整程序公告,進進大破產程序中的重整子程序;重整計劃獲得法院批準,同時裁定終止重整程序,發布終止重整程序公告,結束重整程序。但是結束重整程序并不即是走出破產程序,等到重整計劃順利執行完畢,人民應該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發布終結公告,才終極結束破產程序。破產企業存續。 在這條通道中,有兩點需要特別說明一下: 第一,受理公告不等同于啟動重整程序公告。在這條通道中,假如破產當事人[9]提出的是重整申請,在很多情況下,可能法院裁定受理了申請,也就基本上即是同意了啟動重整程序。在受理公告之后,法院緊接著就會發布啟動重整程序的公告。在這種情況下,兩種公告似乎沒有差別,在實踐操縱中法院還有可能將兩份公告合二為一,一起發布。但是,實際上兩份公告意義不同,盡對不能等同,在有的情況下也是不能合二為一的。 首先,在這條通道中,法院可能受理的是重整申請,但也有可能是破產清算申請。當法院受理清償權人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并發布受理公告以后,根據新破產法第70條第二款的規定,債務人或其符合條件的出資人可以在受理之后又提出重整申請,法院假如審查符合重整規定的,就要發布啟動重整程序公告。在這種情況下,受理公告只是將案件引進破產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本意是要將破產程序拉進破產清算子程序,但啟動重整程序的公告則是把將要進進破產清算子程序的破產程序又拉進了重整子程序。兩種公告是完全不同的,在這種情況下也是不可能合二為一的。 其次,兩份公告考慮的因素有不同的地方。法院要啟動重整程序,除了要考慮是否符合新破產法第2、7條的啟動條件之外,還必須考慮債務人是否有實際上重整的可能性和實現重整的條件等因素。破產當事人根據第2、7條即使提出了重整的申請,法院受理了,但是假如法院覺得債務人不可能重整的,重整不僅拯救不了企業,還會帶來更多的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也可以不進進重整程序。也有可能債務人提出了重整申請,債權人不同意,或者債權人提出重整申請,債務人不愿意。法院考慮到這樣重整程序即使啟動,也很難達成重整計劃,有效重整,法院也可能舍棄重整。所以新破產法在第2、7條之后,又在第71條再次規定,法院審查重整申請,符合規定的才裁定啟動重整程序。可見第一次審查是否受理和第二次審查是否啟動重整程序,所考慮的因素并不完全相同,法院受理后,啟動重整程序前,還要做進一步的考慮。 再次,兩份公告的意義作用不同,一份是宣示破產程序的開始,一份是宣示重整程序的開始,首先進進大程序,然后再進進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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