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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原則淺析
(摘要)物權是物質資料所有制和財物占有、支配關系的表現。
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而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隨意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物權法定被視為物權法的首要原則,在整個物權法結構體系中處于關鍵的地位。
隨著、的,傳統的物權法定已經出現了諸多不適應之癥狀:1、由于不能對新型物權的及時承認,導致了物權法一定程度上與社會實際的脫節,物權法體系陷于一種有缺陷、不完全的狀態。2、由于體系上的缺陷,使現行法應有的功能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使得物權法的實際作用大打了折扣。3、使現行物權法的運行違反立法意圖,違反了立法者希看通過制定法來調整社會的目的。
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該原則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用弱化的物權法定來彌補傳統物權法定所帶來的種種缺陷與不足,是達到完善物權立法目的有效方法。我國應承認物權法定的弱化現象,采取柔性的物權法定原則,給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間,使物權法朝著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經濟發展的方向發展。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物權是同全權相對應的一種財產權。它是同債權、知識產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一項法律制度。從總體上說,它是物質資料所有制和財物占有、支配關系的法律表現。
在民法中,物權和債權是兩大基本財產權。物權的特征是與債權相比較而顯現出來的。物權和債權相互對應,二者相互制約,相輔相成。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假如說在生產領域中法律對人和財產結合進行高速而表現為物權的話,那么在交換領域中,財產在不同主體之間轉移的法律制度則表現為債權。
物權的法律特征:
1、物權的權利主體總是特定的人,而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人。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在物權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權利主體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權關系的義務主體。
2、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獨立之物,不包括行為和精神財富。
3、物權的內容是對物的直接管領和支配。對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領,意味著其權利主體實現其權利,只要符正當律規定,不需要他人積極地為相應的協助行為。物權的義務主體的義務就在于不為一定的行為。義務人只要不干涉物權人行使其權利就履行了義務,并不要求義務人積極履行其他義務。這與債權的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具有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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