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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制度博弈論分析
?內容提要:從博弈論的角度看,公正是社會多元利益關系多次復雜博弈的相對均衡,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實施實際上就是對這種博弈均衡的確認與保障,同時也只有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體現社會主體的利益博弈的相對均衡才能形成公正和良好的法律制度。 關鍵詞:法律制度 公正 博弈均衡從漢語語義來看,公正至少應該包含公平、正義兩個含義,而公正與公平、正義在多數情況下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相當于英文中的“Justice”。1 作為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的公正,固然是一個很抽象的范疇,但同時公正又是一個表達社會行為主體利益關系復雜博弈,進而形成的均衡的實實在在的概念。 博弈論2按學科分類屬于數學的一個分支,其核心內容在于運用數學方法構造人類行為的理論。博弈論發展至今,尤其是社會學界提出的結構博弈3的思想無疑對法學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意義。對社會中各種行為、各種利益關系進行博弈論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法律制度(本文指Legal Institution,下同)的形成與實施,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度公正與利益博弈 公正是一種社會觀念形態,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經過多元利益主體多次反復博弈而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正如馬克思所講,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的正義性在于: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生產出來的。交易的法律形式——契約,其內容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4就是說,公正(正義)觀念始終是一定生產方式的觀念形態。 法律制度的公正總是相對的,變化發展的,沒有永恒的公正(Juctice Eternelle),公正“具有一張普洛透斯(A Protous Face)似的臉,變幻無窮,隨時可呈不同外形,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5之所以說公正總是相對的,正是由于社會多元利益關系是在進行不斷的博弈和調整的,而利益博弈的均衡也是不斷演進和調整的。即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多數人之間的利益博弈關系并不是一次性的,更多情況下人們的利益博弈是多次重復進行的。因而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法律制度的形成實際上就是行為主體、利益主體經過多次重復博弈逐步確立起來的,反過來說,也只有體現多元利益主體重復博弈的相對均衡的正式法律制度才是相對公正和優良的法律制度。 在人類法律思想史中,關于公正的思想不斷演進和發展。古希臘“智者”卡里克利斯提出了差別對待的公正原則:“優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公正的,強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公正的。”6這是一種赤******的“強權即公理”的反***思想,嚴重剝奪了社會行為主體、利益主體的博弈地位。 亞里士多德以為:關于公正,我們應該探索它到底涉及到的是什么樣的行為。他對公正(正義)進行了頗有影響的劃分,即分配的公正(正義)和矯正的公正(正義)。前者指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對待,對相同的人給予相同的對待,根據人的功績、出身等的不同來分配財富、榮譽。后者指不論什么人,只要損害了別人的財產、權利,都要給予同樣的補償,適用等價交換原則,適用于民刑事案件,用來矯正并恢復被損害的利益,是一種補償性的公正,或者說是事后公正。
新自然法學派的杰出代表羅爾斯(John Rawls)則運用博弈理論推導出了公正(正義)的兩個原則,即公正(正義)的第一原則和公正(正義)的第二原則。羅爾斯正義原則的推導過程,首先,給定“原初狀態”(Hypothetical Position),并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后面,讓自由、有理性的人們來選擇正義原則,這實際上設立了一種“囚徒困境”7的狀態。在“無知之幕”條件下選擇正義原則是不確定條件下的理性選擇題目,每個人公道的選擇是遵循“極小極大”的決策準則(Maximin Criterion)8,也就是從最壞的可能性出發尋求最好的結果,因而參與這種博弈的人們從保險的角度考慮,自然要求有同等的基本自由以及出于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得益最少者的顧慮,要求社會和經濟的不同等有利于得益最少者。這樣,羅爾斯通過“博弈模擬”推導出了正義原則。9 大師羅爾斯的公正思想產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響,他的正義論被西方學者推崇為20世紀法律哲學、政治哲學、道德哲學和社會哲學的“最偉大的成就”。但現在看來,其邏輯假設與現實社會的差距是很大的,“原初狀態”實際上永遠不可能在現實社會中存在,而其構造的博弈模型也是靜態的,與現實社會中利益關系的動態反復博弈狀態有相當差距。實際上,博弈理論在產生和發展的初期就有很多不如人意之處,但隨著博弈理論的發展,尤其是結構博弈等理論的提出,更加關注博弈關系中主體的現實不同等地位以及博弈的動態反復性題目,使得很多題目可以得到更好的分析。 法律制度作為以主客體利益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社會規范體系之一,深植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而如馬克思所言“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故利益作為一個客觀范疇,對法律制度的形成與運行起著決定作用。利益對法律的決定作用包括:利益的分化導致法律的產生,利益的發展決定著法律的發展,利益群體的利益對法律的制定與確立具有重大影響;法律制度的制定與確立的核心題目在于全面、正確熟悉各種利益,在于對各種利益的協調、維護、促進或限制、阻止、取締。 法律制度的制定與確立過程是一個不同利益團體、利益主體的矛盾沖突與博弈過程,在運用博弈論方法進行分析后,能夠正確了解不同利益團體在立法博弈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利益同盟及其可能獲得的最大贏得值,于是可以比較正確地猜測出立法走向及法律進化的速度和支持與反對同盟氣力的對比與組合。 當前頗有影響的“分析的馬克思主義”學派就是以博弈論作為主要分析工具的。他們以為:馬克思主要關心的是現代社會的矛盾及其解決,而博弈論著重研究社會生活中的矛盾及利益沖突與合作,故博弈論可以說是為馬克思主義“定做(Tailor Made)”的研究工具。可以說,博弈論是研究利益的沖突與協調的定量分析的理論構架。“分析的馬克思主義”學派代表人物埃爾斯特(Jon Elster)以為:“對大多數社會科學而言,博弈論提供了同一的概念框架,它使我們得以理解社會生活中經常出現的三類相互依靠現象:首先,每個人得到的報酬依靠于所有人得到的報酬,其原因可能是利他主義、嫉妒等;其次,每個人得到的報酬依靠于所有人的選擇,其機制是一般的社會因果性;再次,每個人的選擇依靠于所有人的選擇,其機制是和策略的計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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