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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環境利益公平分享的環境稅機理
【摘要】環境利益公平分享是改革發展成果分享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現行的制度框架無法保障環境利益的公平性分享。克服環境利益分享制度不公和矯正環境利益分享制度缺乏的諸多政策工具中,根據環境利益分享不公的社會根源來看,環境稅無疑是保障社會主體公平分享環境利益的理想的政策工具,由于環境稅具有保護環境利益且公平分配環境利益的制度效應。 【關鍵詞】環境利益,公平分享,環境稅 【正文】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是一個利益范疇極其廣泛的概念,其涉及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等諸多社會利益的分享。鑒于環境利益分享在改革發展成果分享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熟悉環境利益分享公平性的現狀及實在現途徑無疑是重要的。為此,本文將對環境利益分享的狀態予以闡述,揭示環境利益分享狀態中存在的不公,以期明晰環境利益分享制度建立的條件,同時對環境稅實現環境利益公平分享目標時所具有的功效特別予以論述。 一、環境利益分享公平性解釋 如同環境是一個廣義的范疇,其包括環境具有生產要素屬性時所具有的范疇和環境具有人類生產需要之外的價值范疇,后者如良好環境對于人類健康所具有的重要價值。基于環境基礎之上的環境利益同樣是一個涵義廣泛的范疇,其指社會主體基于環境媒介而獲得的收益,其大致可以分為行為人和相關主體獲得的利益以及社會整體獲得的利益。環境屬于公有資源產品,(本文所論述的環境利益分享主要是針對開發環境導致負外部性時所涉及的環境利益分享,對于養護環境的行為導致的正外部性時所涉及的環境利益分享本文限于篇幅所限不做論述。)[1] 公有資源產品固有的特性決定著環境利益的分享,在任一社會制度下環境利益的分享是布滿沖突的,下文試圖從私有產權和公有產權兩個視角揭示環境利益分享的沖突狀態及其公平性要求,以期在全面熟悉環境利益公平分享現狀的基礎上構建***的環境利益分享制度。 (一)私有產權基礎上的環境利益分享 假定在私有產權社會背景下,人們初始生活在理想的環境生態中,在該環境生態狀態中,假如沒有以環境為媒介行為的參與,環境利益分享處于均衡狀態,即任一社會主體環境利益的增加除非以損害其它社會主體的環境利益為條件否則無法得以實現。但是,環境及其利益分享具有公有資源產品的特性,這意味著私有產權基礎上的環境利益分享存在矛盾和沖突。在私有產權社會條件下,環境利益的分享狀態大致如表1所示: 表1:私有產權基礎上的環境利益分享 行為者的環境利益 相關社會主體的環境利益 社會整體的環境利益 自然狀態 強正 強負 強負 管制狀態 弱正 弱負 弱負 表1中的強正是指就行為者而言,從事媒介于環境且對環境造成損害的行為無需支付任何本錢,弱正是指就行為者而言,從事媒介于環境且對環境造成損害的行為需要支付相應的本錢;強負是指行為者之外的其他社會主體的環境利益遭受了最大程度的損害,弱負是指行為者之外的社會主體的環境利益遭受損害的強度低于強負狀態下的損害。 在私有產權狀態之下,人們的環境利益分享狀態大致如表1所示,即在自然狀態下,也就是說對從事以環境為媒介的行為缺乏規制的情況下,社會主體從事以環境為媒介的活動能夠使得其獲得的環境利益最大化,這是由于,環境具有公有資源產品的特性,這使得環境的固有價值往往未能在行為者的相關產出(該產出可能體現為市場交易物,也可能為行為者自身享有)中得到應有的體現,正是由于產品的價格機制未能體現環境的資源價值使得環境的應有價值被忽視,環境價值的免費獲得勢必導致人們對于環境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在該種背景下,從事以環境為媒介的行為便有利可圖,但其往往以破壞環境為代價。同時由于環境具有外部性的特性,任一主體從事與環境為媒介的不當行為勢必對社會其他主體的環境利益造成腐蝕,由于環境利益具有稀缺性,任一主體對環境利益的開發必將意味社會其它主體享有的環境利益的減少,特別是在環境利益享有無需支付稀缺租的狀況下,(所謂稀缺租是指,由于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導致資源具有稀缺的特定,資源稀缺必然要求享受該項資源的社會主體應該支付相應的對價,該對價就是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稀缺租,其主要體現的是一種“物以稀為貴”的價值觀念。) 每一社會主體都有使得自身環境利益享有最大化的動力,這往往導致作為公有的環境利益未能在人們之間予以公平分配。 之所以在自然狀態下,環境利益分享存在不公平的現象是由于,首先,環境利益作為一種典型的公有產品缺乏產權界定,這誘發了公有產品悲劇的加劇,一是環境利益在同代人之間未能公平分配,富人比窮人更有資本將環境利益廉價地納進創造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二是環境利益在代際之間未能公平分配,由于在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每一代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為追求的目標,缺乏對于下一代人應有環境利益的關懷,其應有的環境利益往往被剝奪。其次,固然說享有環境利益逐漸被承以為人類應有的權利范疇,已有相應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判例對其提供保護,但是環境利益鑒定的復雜性和多變性導致尋求環境利益分享正義伴有高昂的本錢,所以富人最大化自身的環境利益分享時,窮人卻針對腐蝕自身環境利益的行為無計可施,可見環境利益分享不公是何等的現實和缺乏正義,代際人之間的環境利益分配不公由于下代人的缺位更是被加劇。顯然,在私有產權的自然狀態下,環境利益享有固有的公有屬性,加之人們地位和財力與環境利益的享有成正比的現實,使得環境利益享有的不公達到了極致。 上述環境利益分享顯然與社會倫理相背離,為解決環境利益分享中存在的“叢林現象”,采用必要的規則保障環境利益分享的倫理基礎顯然是必要的。如表1所示,在管制狀態下,私有產權基礎上的環境利益分享呈現出如下狀態,從事以環境為媒介的行為人享有相對于自然狀態而言享有較弱的環境利益,由于在管制狀態下行為人必要支付相應的本錢以符合管制的要求;行為人之外的社會主體在管制狀態下享有相對于自然狀態下無法享有的環境利益,其能夠分享到管制所帶來的好處,固然其無需支付監視治理本錢就可以享受環境利益受保護所帶來的利益。固然,相對于自然狀態,在管制狀態下環境利益分享不公得以被有限矯正,由于一旦對追求環境利益的行為加以管制并追加相應的稀缺租,環境利益先前的免費享有定會向支付對價轉變,這相對而言可以保護社會整體的環境利益。但是,總的來說環境利益所具有的公有資源產品特性,加之財力占有與環境利益享有相關,環境利益分享未能在富人和窮人之間予以公平分配便成為必然。 總之,正如表1所揭示,私有產權基礎之上的環境利益分享,不管是在自然狀態還是在管制狀態,都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在自然狀態下,形式上每一社會主體看似對環境利益這一公有資源產品具有相同的權利,但是,事實上由于享受環境利益需要配以相應的財力,所以環境利益顯然未能在富人和窮人之間得以公平分配。而在管制狀態下,規則的參與必將使得相關的受管制主體承擔必要的本錢,本錢負擔勢必會影響社會主體得以分享的環境利益,相對自然狀態而言,管制弱化了富人對窮人環境利益的腐蝕,窮人的環境利益通過管制得到了一定保護。但是,不管是自然狀態還是管制狀態,由于環境利益的分享與社會主體的財力密切相關,環境利益雖為公有但非免費享有意味環境利益分享在富人和窮人之間存在不公。(管制之所以只能有限的解決環境惡化和環境利益分享不公這一題目,福斯特將其回根于社會現在實施的經濟結構,即生態危機與資本主義息息相關。) [2] (二)公有產權基礎上的環境利益分享 不同于私有產權背景之下的環境利益分享狀態,公有產權背景下環境利益分享呈現為另外一種態勢,公有產權背景下的環境利益分享狀態大致如表2所示: 表2:公有產權下環境利益的分享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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