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試論經濟分析法學的應用
隨著的進一步,分工會越來越明細,社會效率也會越來越高,加進世界貿易組織,申辦奧運成功為我們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又一次難得的發展機遇,在這種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人們不會愿意在某一事情上花費過多的時間與金錢,反而會在每一件事情上所投進的本錢,這正是經濟法學所要傳達的精神。經濟分析法學最根本的核心是效益最大化
經濟分析法學的最基本特征是將經濟學的看法運用于分析
經濟分析法學的與我國的實踐還有一定的差距
經濟分析法學是繼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三足鼎立之后有廣泛社會的第四***學流派,其最響亮的口號是效益最大化。在傳統觀念中,人們普遍以為,法學所要解決的基本是“公平”和“正義”題目,或者說是“正當性”題目,即法律所面臨的是如何在社會成員中公道合情地分配權利和義務題目;而經濟學所要解決的是“經濟效益”題目,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由于兩個學科各自獨立的領域,所以一直無人將法學與經濟學聯系起來,但隨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特別是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反復爆發,使得國家和法律越來越多地直接參與到資源和產品的分配和配置中往,而經濟活動在進行過程中又需要依靠法律的強制力來維護其所需要的市場經濟大環境,因此便產生了經濟分析法學。
美國經濟學家R·科斯(Ronald·Coase)提出的本錢是經濟分析法學中的理論基礎和條件,被稱為“科斯定理”。其主要含義是:在一個零交易本錢的世界里,無論如何選擇法規、配置權利和資源,只要交易自由,總會產生最有效率的結果;而在現實交易本錢存在的條件下,能使交易本錢效應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就是說,在理想狀態下,無論是個人還是合作行為,其交易本錢都為零,則不管法律的權利義務如何配置,社會資源都會向最大效益方向活動。
在經濟分析法學中,其核心思想是“效益”,效益原則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則,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價值極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資源,或者是通過法律的參與使社會財富達到極大化的效益目標。
經濟分析法學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將經濟學的運用于法律分析。波斯那的主要貢獻是從理論上對經濟分析法學的基本概念、原理進行了系統的闡述,而且對財產法、合同法、侵權法、刑法、反壟斷法、程序法甚至憲法、行政法等作了系統的經濟分析和效益評價。
他以為,法學“只是在以下意義上運用經濟學:將經濟學看作是一種理性選擇———即訴訟所要達成的理性選擇,換言之,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資源花費來達成預期目標的理性選擇,從而將省下的資源用于經濟系統的其他領域。”
“無論一種制度的特定目標是什么,假如他關注經濟學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經濟上相適應的學說,那么它就會以最低的本錢往實現這一目的。”而且為了獲取最有效益的結果,法律應該廣泛干預生活,即法律應該通過“摹擬市場”來促進效益最大化。
波斯那定理最大的作用在于,把經濟分析法擴展到法學各個部分法領域的實際運用中,而且進一步把它制度化,即明確地規定于法律制度中,并且為其普遍適用提供了一系列簡單、清楚的數學公式,將繁瑣、復雜的法律關系量化表示。
經濟分析法的也會有其消極的一面。由于其是將經濟學原理應用在法律領域當中,所以其適用的范圍在很大程度上是限制于與經濟有密切聯系的法律制度之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領域其都能涉及到;而且,即使在像侵權法或刑法這樣的法律領域中,經濟分析法的應用也是頗具爭議的,由于這種所體現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法律精神與我們傳統上對公平、正義的熟悉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其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缺乏立足的基礎,很輕易會引起導致社會經濟生活秩序混亂的負面效應。是應用在法律推理過程中的一種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方法,它對法官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工作者的知識水平要求很高也很嚴格,就我們現有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律顧問等法律工作者的職業知識水平而言,是遠遠沒有達到應用經濟分析法的條件及要求的,因此,經濟分析法的應用在現行的法制階段是有著一定阻礙作用的。
但我們在面對爭議而陷于原有的規制當中,無法尋求到公道、滿足的解釋時,就應拓展思路,尋找新的解決途徑。在我們國家發展的中,每一次進步都是在打破舊有的傳統束縛下取得的,這次也不應例外。因此,我們的法治建設應把握機會,改革創新,大膽引進各國優秀的法制建設經驗,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為我們的社會提供更健全、完善的法律保護。
【試論經濟分析法學的應用】相關文章:
證券發行監管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06-07
試論建筑給排水的環保節能分析05-02
宏觀經濟數量分析05-12
目標規劃及其在經濟中的應用05-11
武鋼集團區域經濟增長分析06-04
交強險的經濟學分析06-08
網紅經濟營銷模式分析論文04-12
浙江產業結構的經濟分析論文04-12
經濟法學論文2000字(精選8篇)10-10
藝術試論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