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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與道德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的命題,一直是法學界中諸多學者思考與研究的。但是,迄今為止,仍沒有哪派學說能成為通說。我想在這里講述一下我的觀點。
一、道德與法律的學理含義。
(一)、道德的學理含義:
1、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講:“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這表明道德的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并伴隨經濟的發展而有相應的變化;基于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集團,有著不同的道德觀,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我們可以把道德簡單的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于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野蠻與謙遜等觀念、原則以及規范的總合,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統一體系。
2、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惡為評價方式把握現實世界的。馬克思說過,在把握世界的過程中,我們通常從科學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從藝術上把握。在這三種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識別善惡。
(2)、道德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執行、實施,而是依靠人們的觀念,社會的輿論和善良風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條款”)來維持。強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證其實施的力量相差異。
(3)、道德在調節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集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的時候,不象其它的社會規范那樣強調人們的個人利益,而是強調他人的利益和社會集體的利益。
3、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調節功能:道德的調節功能是指具有通過評價等方式來指導和糾正人們的行為和活動,以協調人民之間的的能力。
(2)、道德的教育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能通過評價和鼓勵等方式,造成社會輿論,形成社會風尚、樹立道德觀念、塑造理性人格,培養人們的道德品質和道德觀念。
(3)、道德的認識功能:道德的認識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自己的特殊對象—個人同他人、社會的利益關系,反映的結果表現為道德標準,道德理想等。
(二)、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恒道德,也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仍然還存在,但是他們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集團各有各自的階級利益,以及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法律在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體化,而道德當然屬于意志范疇,那么法律當然反映統治階級的道德觀。
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將法律定義為:在主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前者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后者體現了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二、法與道德的關系
(一)、法與道德相區別:
1、法與道德屬于上層建筑(superstructure)的不同范疇。前者屬于制度的范疇;而道德則屬于社會****的范疇。
2、法與道德的規范內容不盡相同。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權益與義務,強調兩者的衡態;道德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即應當做什么或者不應當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會或者他人對其承擔等量的義務。
3、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結構不同。法律規范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4、保證法與道德實施的力量不同。法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憑借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以及公共譴責等等諸手段。
5、法與道德的形成條件和表現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潛移默化的。
6、法與道德的調整范圍不同。可以說大多數的社會關系即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調整,也可以由它們各自調整;但是也有少數的社會關系只能由道德來調整。
7、法與道德的發展前途不同。法必然要經歷一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它最終將被道德所取代,人們將憑借自我道德觀念來實施自我行為。
(二)、法與道德相聯系
對法與道德的聯系問題,主要有兩派觀點:實證主義法學認為法是國家的主權者的命令,是一個“封閉的邏輯體系”,法與道德之間、“實然的法”(lawasitis)與“應然的法”(lawasitcoughttobe)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自然法學認為,只有體現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質(rechtsharakter)的法律。
中國不同于其他國家,有自己的特殊國情,法與道德的關系也有特定含義和理解。結合中國國情,法與道德的聯系分述如下:
1、一國范圍內的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都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的體現。
2、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相互滲透。忠孝節義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范,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實踐中,甚至是將儒家思想的教義作為辦案的根據,《春秋決獄》一書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與道德相輔相成,共同服務于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離樓上》中講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個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狀況制約立法的發展。
5、道德對法的實施起著舉足輕重的促進作用。
6、道德有助于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
7、法必須以道德作為價值基礎。
8、法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三、運用法律傳播道德
道德對社會的發展至關重要,它是考察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那么,如何來提高道德素質呢?我認為我們應該深刻領會法與道德的矛盾關系,采取“自相矛盾”方法,用一方制約另一方,以達到雙方平衡發展的最終目的。
(一)、法的肯定。
在尊老愛幼、戀愛關系、誠實信用、見義勇為等不適宜運用法來調整的社會關系中,我們雖然不能為這些社會關系規定具體的法律規則,但是我們可以為它們規定具體的行為后果。譬如,規定見義勇為的行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以鼓勵這種行為,間接肯定該種道德現象的正確性。
(二)、法的否定。
就是要運用法來規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對違反道德的行為予以制裁,避免具體規定行為規范的復雜性。對一個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對其對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后果讓人們知道,那些行為是非道德的,從而,深刻領會真正的道德。并且,它也符合事物發展的全過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三)、依法治國避免對社會主義道德的侵害。“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有利于避免對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維持即存的社會道德觀;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道德權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順利實施,一切依法行事。
(四)、適當的法律宣傳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culturecivilization)建設重要手段,有利于樹立崇高的道德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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