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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電商論文
內容摘要:電子商務作為新生事物,在給人們帶來快捷、利便、便宜等的同時,也發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其中消費者權益遭到嚴重損害,如:網絡廣告主體不肯定、虛假廣告責任承當、即時進程中的損害及消費者網絡隱私的維護等問題,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瓶頸,及時解決以上問題,不管是在立法,仍是司法實踐上都有重大意義。
癥結詞:B二C,網絡廣告,即時進程,網絡隱私
緒言
新世紀的曙光照出了1條輝煌的道路,人們坐在信息時期打造的“飛船”里,翱翔于網絡虛擬的空間。互聯網的呈現給傳統的商業方式帶來了深入的變革,電子商務應運而生,成了時期的寵兒。電子商務是指應用互聯網絡進行交易的方式。[一](P一一) 這個互聯網絡是指Internet網以及企業間的局域網。依據交易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分為B二B(Bussinss to Bussinss)、B二C(Bussinss to Costumer)、C二C(Costumer to Costumer)3種方式,由于本文
是分析消費者權益維護問題,所以只觸及B二C或者C二C,最主要是B二C交易模式下,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免受損害。B二C是指商家與消費者通過 internet網進行交易的方式。樹立在互聯網絡上的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流動,當事人進行交易,不需直接見面,其真實意思表示,都將通過電子信號或者數字符號來表示;交易標的也不在以具體的情勢呈現在當事人的眼前,常常表現為在對于其外部特征經數字化處理之后再通過網絡節點終真個顯示裝置以影象的情勢呈現在交易對于象眼前;[二 ](P一三)整個商業行動幾近都是通過數字符號來完成,這就請求電子商務流動必需樹立在高度的誠信基礎之上。在實踐糊口中,電子商家搞虛作假,詐騙消費著的現象時有產生,有鑒于此,樹立以及保護能夠知足電子商務運行以及發展需要的網上商業秩序,以維護消費著權益免造非法損害,但對于因特網過早進行規范會冒著煙的風險,即曲解市場已經修正它們,但是卻獲得微乎其微到的補償新的效力以及公平。[三](P七二四) 所以,咱們在制訂法律政策的同時,既不要忘懷法律的公平、正義性,又要維持適應商業實踐以及技術快速發展的靈便。
依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在網絡廣告、即時交易進程、網絡隱私等中,消費者權益遭到損害的現象最為嚴重,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將會使消費者望“網”止步,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現筆者試對于以上問題進行分析,以期獲得解決之道。
1、網絡廣告的基本問題
網絡是新興媒體,擁有獨特的互動性、反映快、使用便利、本錢低廉等特色。[四](P二二七) 愈來愈多的商家看重這1資源,投入大量的金錢在互聯網上為其產品作宣揚。立即消費者進入某網站主頁,就會閃出1個或者多個視框,其內容大可能是某種商品的宣揚資料。互聯網上為商品做宣揚的情勢多種多樣,如:頁眉,大多在網頁最上面或者最下面有1英寸大小的橫幅,這是最多見的情勢;又如:癥結字或者按鈕,通常會放在相干產品內容旁邊,當您選擇點擊這些按鈕時,您就會被帶到該產品的主頁里。[五](P二二八) 來源: 作者:
網絡上的商品宣揚能稱作廣告嗎?目前,在我國不管是從立法上,仍是理論界,都還沒有定論。傳統的廣告都是通過必定媒介情勢傳布的,《廣告法》也只規定了電視臺、播送電臺、報刊3種媒介。因而,癥結是要看互聯網能否稱作媒介。《現代漢語詞典》中規定“媒介,是指使(人或者事物)雙方產生瓜葛的人或者事物。”筆者認為,互聯網以其強大的視覺、聽覺功能將身處各方的人們牢牢吸引住,使他們之間發生各種社會瓜葛,其中就包含買賣瓜葛,人們通常把互聯網稱為“第1媒介”。同時,網絡商品宣揚與傳統廣告在主體、客體以及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費者介紹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以指望雙方達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網絡上的商品宣揚當作廣告的1種情勢,稱作網絡廣告,即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以數字代碼為載體的,是商人直接或者間接介紹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性宣揚情勢。
如果不把網絡廣告當作廣告,而排除了在《廣告法》調劑規模以外,那末其將處于無人監管地步,沒有法律調劑的經濟行動,勢必會在當事人利益的驅使下,走上“邪惡”的道路。當呈現1新生事物的時候,法律不僅不應當遺棄它,而且要敞開胸襟擁抱它,盡管它會在許多方面與傳統法律發生諸多矛盾,但是在人們的不斷修改,完美下,法律勢必能適應這1新生事物。
㈠問題的提出
目前,我國有《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及相干司法解釋來調劑廣告行動。因為網絡廣告本身特色,與以上法律法規發生了諸多矛盾:
一.網絡廣告主體外延擴展。《廣告法》規定了3種廣告主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以及廣告發布者。其中,廣告主以及廣告經營者外延1致,即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者個人,而廣告發布者不能是個人。這是因為傳統廣告發布者,多為各類媒體,如電影、電視、播送、報刊、個人是沒有資本以及能力經營這些媒體,同時媒體在中國是由國家壟斷的,不會讓個人經營。然而在互聯網中,個人網頁刊登廣告的比比皆是,個人作為網絡廣告發布者已經成為事實。那末個人發布的網絡廣告受《廣告法》調劑嗎?
二.ISP的法律責任不明確。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簡稱,即提供網絡上相干利用服務,如連線服務(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頁(Home Page )、廣告服務、網絡信息服務等[六 ](P五七) 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統稱網絡服務商。
依據《廣告法》第二六條第二款:“播送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該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這也就是說網絡服務商從事廣告業務,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從而在實踐中,造成工商行政機關沒法對于網絡服務商發布廣告進行有效監督,更何談還有沒有數的個人網絡廣告發布者。因而也不能通過登記方式,來賦與其必定的法律義務。如果其網站上呈現虛假廣告,那末責任應由誰承當。 來源: 作者:
三.網絡廣告主體身份攪渾。《廣告法》對于傳統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從業資歷與經營規模都有明確的規定,履行必定的監管措施。[七](P七六)而網絡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或者兼廣告經營者,或者3者集于1身,如商人首先做為廣告主或者拜托其他廣告經營者制作廣告,又可自己制作網絡廣告,成為網絡廣告經營者,然后,又可將廣告發布在自己的商網站上,成為網絡廣告的發布者。這類身份的攪渾打亂了廣告市場的秩序,否定了《廣告法》對于廣告的監督管理,為虛假廣告的發生留下可乘之機:一)事先救援損壞殆盡,《廣告法》消費者設計了多把“防護鎖”,首先是廣告經營者對于廣告進行1遍審查,然后是廣告發布者進行1遍審查,最后,對于于特殊商品如藥品、醫療器械等又必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這3個環節是緊密相聯的,從而在最大程度上預先抹殺了虛假廣告發生的途徑。而網絡廣告主集3者于1身,自我審查,自我發布,監督機制喪失殆盡;二)事后救援難以實現,依據《廣告法》第三八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以及主觀存在錯誤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①尋求賠償責任,在最大限度上填補消費者損失。但是網絡廣告使患上3人分擔責任機制失靈,消費者只能向廣告主追償。
㈡問題的分析及解決
一、個人廣告發布者的呈現,可以說是因為互聯網帶來的必然結果。現在大多數ISP提供個人主頁注冊,并且剛開始的時候,可能是免費注冊,現在雖有許多ISP開始收費,但也只是每個月百10來元,這樣個人很容易取得1個發布廣告的平臺——個人主頁。
依據現行《廣告法》而言,個人發布的廣告顯然不在其規范以內。在實踐中,因缺少法律監督,發生了許多個人發布廣告的侵權案件,尤其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的權益帶來了巨大侵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網站內有兩個高中生樹立的個人主頁,由于其網頁做患上比較患上好,吸引了無比高的點擊率,并且被1些外國公司看中,拜托其發布廣告。在這類情況下,如果因虛假廣告發生了糾紛,消費者就沒法依《廣告法》第三八條規定向主觀上存在錯誤的廣告發布者或者以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為由,追究其賠償責任。而只能向廣告主追償,但1是廣告主在國外,訴訟本錢太高,2是如果個人 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那末消費者更是無從追償。[Page]
依據以上所述,為了維護泛博消費者的利益,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個人納入廣告發布者的外延以內,對于其依照《廣告法》履行必定監督措施,但依法廣告發布者是要對于廣告進行情勢審查的,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因為個人廣告發布者資本有限,能力太小,1旦產生糾紛,消費者很難填補其損失。所以,宜由網絡服務商負責替個人廣告發布者審查廣告,理由如下: 一)ISP為其提供了平臺,并從中取得益處,所以ISP固然有義務避免別人應用自己提供的平臺發布虛假廣告,但為了避免增添ISP 的負擔,可以允許其收取必定的費用,以刺激其主動、踴躍審查廣告;二)ISP 更有實力提供專業人員對于廣告進行審查;三)相對于于個人來講,ISP更有能力承當賠償責任,從而維護消費者權益。 來源: 作者:
二.網絡服務商與傳統媒體廣告商經營廣告業務,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必定的費用,替商人發布廣告,所以,沒有理由將ISP 排除了在廣告發布者以外,不受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督,這時候,ISP與傳統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權力義務也是1致的,對于于廣告都應負情勢審查義務,所以,也只有將其納入《廣告法》,才能賦與其相應的義務,從而罷黜自己因虛假廣告而發生的責任,固然如果ISP背反《廣告法》第三八條,仍應承當法律責任。
三、首先讓咱們看1看網絡廣告主體身份攪渾的成因:一)傳統媒體行業為國家壟斷行業,私人或者企業是沒有資歷經營的。而對于于新興媒體互聯網,是面向所有人開放的,國家對于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業只要具備合法手續,均可申請域名,樹立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 二)最主要緣由是,企業通過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大大節省了廣告費用,降低了本錢; 三)互聯網的廣泛性、互動性更能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
筆者認為,應盡快立法,收場企業在自家網站發布廣告無人監管地步,但不宜否定企業這1自主行動,由于:一)“法無制止不為罪”、“法無制止不為錯”是1個古老的法諺,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沒有制止的,企業都有資歷去做,這也是法律賦與企業的權力,是企業在實踐中,對于經營權的擴大;二)它使患上企業不僅節省了本錢,而且擴展了本身的知名度,增進了企業的發展,這是法律應當斟酌的經濟因素。
所以,要在確定的同時,加強對于其監管:-1建議由法律規定企業在自己網站上發布的廣告,必需交由廣告經營者制作,接受其監督;-2工商行政機關加林監管力度,履行不按期抽查軌制,1旦發現有不相符《廣告法》規定的廣告,先予以責令矯正,嚴重者依法查處;同時,履行舉報有獎制,凡有人向工商行政機關舉報企業自主發布虛假廣告的,1經查實,可從對于背法企業的罰金中抽出1部分,獎勵舉報人。
以上筆者只是就網絡廣告與消費者權益維護比較首要的幾個問題進行分析,在現實中,還存在網絡廣告是要約約請仍是要約、電子郵件廣告 對于消費者的騷擾等問題,都需泛博法律工作者努力解決。
2、即時進程的法律問題
所謂的即時進程,是指互聯網是以數據的 情勢傳布文件的,所以擁有無比快的傳布速度,任何操做,只需1按鍵,在幾秒以內便可以完成。如電子合同是商人事前設定好的程序,當消費者將商品防入“購物車” 后,1經點擊“肯定”按鈕以后,合同即告成立。因為進程的即時性,消費者沒有時間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剝奪了《合同法》賦與消費者在合同成立以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權力。這樣對于商人是極其有益的,他既可以接受該意思表示,也能夠不接受,而消費者卻必許受自己的意思表示束縛。為了保護消費者益,體現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賦與消費者必定的吊銷權,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則將會傷害商家利益。 來源: 作者:
一.對于于傳統什物網上交易,消費者1經按鍵確認,其剩下的義務就是交錢付款了。在這類情況下,應賦與消費者在收到貨物后公道期限內,享有沒有前提吊銷權,理由:一)傳統購物方式下,消費者不僅可以通過商家介紹來了解商品,而且親身試用,這時候消費者是經由深思熟慮以后,才抉擇購買商品,而網上購物,消費者對于商品的了解,只能來自網絡廣告,是1種抽象的,非直觀的方式。消費者與商家對于產品具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這類不平衡造成為了實際上的不公,這時候法律的天平就應當向消費者1方稍稍歪斜,以到達整體上平衡。待消費者收到貨物后,對于商品了1個比較了解程度,在抉擇是不是吊銷合同;二)網絡廣告的強大的視覺效果以及互動性,對于消費者的影響超過了傳統廣告,在事實上,無論商家是不是出于有心,常常會到達1種夸張商品機能的效果,過錯誘導②消費者。因而,當消費者收到物品后,常常會超越其意料,達不到其理想狀況。從法律角度講,這類使消費者處于不利民地位狀態,是商家踴躍作為釀成的,所以,商家有義務經受消費者吊銷合同所帶來的不利后果,三)交易合同是先擬定好表示內容的表意人在其電腦系統中置 入1套需要相對于人表示的意思,并給相對于人預告設置好兩種選擇的可能性──要末全盤接受,要末全盤謝絕?(P二六) 剝奪了消費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會使其處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劇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四)立法趨勢,許多國家的消法都規定消費者購買貨物后在1個公道期限內無前提退貨,并且世界知明網站也主動許諾可以無前提退貨,這是商家完美售后服務的措施。
然而,對于于消費者自己單獨訂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無前提吊銷權,由于:一)該商品是在消費者主動介入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權受損害的情況,二)該商品是知足消費者個性需要設計的,對于別人不合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沒法轉手別人責任太大。
第2,軟件以及信息服務,1經消費者將自己的信譽卡號或者密碼輸入商家事前制訂好的文框內,便可立馬下載軟件或者閱讀信息。因為文件的可復制性,很難保證消費者撤銷合同后不留下復制件。法律的正義性,請求不能偏坦任何1方,因而,消費者若要行使撤銷權,必需證明該軟件或者信息服務顯明與廣告不符。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商家搞虛作假 ,又可防止消費者濫用權力。
吊銷權是1項自我救援權力,是消費者保護權力的利器。但權力以及義務是對于等的,沒有沒有權力的義務,也沒有沒有義務的權力,只有當消費者實行了自己的誠實信譽義務,權力受損害時 ,才可拾起這項權力。
3、消費者網絡隱私權 來源: 作者:
一八九0年英國兩位律師路易斯以及撒莫爾在佛大學校刊《法學評論》〉發表了《隱私權》,文中首次提出了隱私權這個概念:“維護個人的著作和其他智慧或者情感的產物之原則,是為隱私權。”時至本日,良多國家都對于隱私權加以法律維護,在我國隱私權的維護尚停留在低級階段,主要限于住宅隱私權以及通信隱私權的維護,不包含網絡隱私權的內容,且缺少尤其的施行細則。
㈠網絡隱私權的概念及客體
網絡隱私權是指在互聯網中,任何人對于自己的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不受別人侵略,使用、安排的權力。個人數據是由有關1個活著的人的信息組成的數據,對于這個人,可以通過該信息(或者者通過數據用戶具有該信息的其他信息)辨認出來,該信息包含對于對于有關該個人的評價,但不包含對于個人數據表示的用意。①當個人數據是在網上傳遞的,則屬于網上隱私權調劑的規模。可分為:一)身體秘密,如身體隱蔽部位、身高、缺點等;二)私人空間,如個人主頁、e-mail地址等;三)個人事實,置消費者申請郵箱、注冊會員等時,填寫的性情、喜愛、學歷、社會瓜葛、婚姻狀態、家庭住址等;四)私人糊口,指與社會公共糊口無關的個人糊口,走訪的網站、次數、查詢的內容等;總之關于網上1個肯定的或者可以肯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應成為網絡隱私維護的對于象。
但并不是所有個人數據都能成為網絡隱私,必需擁有必定特性:一)可辨認性,即1切足以區別或者肯定主體身份的數據,在以往一般為通過名稱、身份證號等簡單數據辨認主體,現在,跟著科技的發展,人們將DNA密碼、視網膜、指紋或者聲音等數據組成繁雜在數據來肯定當事人的身份,以維護網上行動的安全性;二)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為公家所知。在互聯網中,消費者處于必定目的向特定人公然自己的部分數據,但這其實不象征著這些特定人嫩公然消費者的數據,所以消費者的信息人處于不公然狀況;三)保密性,指數據主體采用了沒必要要的保密措施,包含踴躍作為或者不作為,前者如安裝防盜軟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領域像BBS公然自己的數據,四)精神利益性,即個人數據是主體獨立的精神性要素,1旦處于公然狀況或者被別人窺視應用,則會給主體帶來精神上的不利性;五)網絡性,即所有的數據都是寨網絡環境中運行的;總之,以上特性缺1不可,他們相互結合方能成為網絡隱私。[Page]
互聯網是1個“開放性”的世界,任何人均可以在上面獲取無窮的資料、信息。因為立法的滯后性,加之HACK的呈現,網上秩序比較凌亂,侵權事件是有產生, “網上沒法律”1度成為網民的口號。出于商業利益、報復等緣由消費者的個人數據,常常會成為損害的對于象。在我國隱私立法尚不完美,更沒有觸及網絡隱私,因而,如何維護消費者的網絡隱私權,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亟待解決的問題。事實上,對于于網絡隱私的維護關注,也其實不完整是出于重視個人基本人權,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費者的關注和對于于網絡的缺少信念自身會影響電子商務的市場擴張。[九](P四三) 來源: 作者:
(2)網絡隱私維護的受規制主體的義務
網絡隱私維護的受規制主體為網上追蹤個人信息,并對于之家以不同情勢應用或者對于外表露的網上服務商ISP,如搜狐、新郎等站。從法律瓜葛角度來看,網絡服務商作為消費者個人數據搜集、使用以及保留者,有義務維護消費者的數據安全不被泄露或者應用。就如旅店有義務保證入住客人人身以及財產的義務,1旦客人財產丟失或者人身遭到傷害,其應承當賠償責任。然而,因為技術上或者道德上緣由,網絡服務商難以防范不斷進級的HACK技術。在這類情況下,ISP能否承當責任,歸責原則是甚么,應承當甚么樣的義務,應從多角度斟酌。
筆者認為,如果讓ISP應承當因第3人侵權的連帶責任,則會造成極大不公平:一)超過了其實際能力規模,從技術角度斟酌,ISP 不可能完整避免HACK破譯程序,所謂道高1尺,魔高1丈“也就是這個道理;二)構成ISP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對于價,即消費者所付的費用與ISP投入的本錢不成比例;依據英美法系合同理論,其月成立必需時間在對于價的基礎上。而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付錢,ISP提供自己的產品,這之間是1個對于價,而現在要ISP承當絕對于避免別人侵略消費者隱私的合同義務,卻不能患上到相應的對于價;三)ISP承當連帶著人,不僅不能有效避免第3清侵權行動,而且會造成ISP將增添的高本錢(為晉升方黑技術投資)而專家個消費者,從而最總侵害的還是泛博消費者的利益。
依據商法之誠實信譽原則,對于當事人通過不實行誠信義務或者通過商行動、商事法律漏洞來獲取顯失公平的利益,受損失方可以通過要求裁判者依誠信原則進行調劑,使其免受沒必要
要的損失。[一0](P四0) 所以,ISP對于第3方侵權行動應承當錯誤責任原則,既ISP只有在故意告訴別人消費者的隱私,或者明知、應知第3方有侵權行動而禁止不理,或者因為本身差錯,而致使泄密,才應承當第3方侵權的連帶責任,其形成要件為:一)主體為ISP,而不是其員工;二)錯誤,即通過其員工主觀故意志表現出來的故意或者過時; 三)損出事實,幾個消費者帶來精神上或者財產上的損失;四)侵害事實與侵害行動存有因果瓜葛。英國瓜葛可分為直接聯絡以及間接聯絡,當ISP主管為故意或者重大差錯時,應為不僅是直接聯絡,俄且包含間聯絡,只是由于其主觀惡性國大,所以義務也應大,對于于1般差錯,這必需是直接聯絡。
在錯誤責任原則下,ISP應承當如下義務:一)告訴義務,即ISP講搜集數據用處告訴消費者,獲得起贊成;二)不泄露消費者隱私個別人的義務;三)采取通用反核技術標準義務;四)及時禁止,避免損失擴展義務,即發現有侵權行動,采用1切必要措施,如告訴,加密等;五)協助義務,即協助是法機關調查、保存證據、支撐起訴義務。
目前,我國對于隱私權維護還不完美,一般為把隱私權維護納入到聲譽權的規模內,沒有獨立的隱私權維護法律日息,而對于于網絡隱私,等是缺少相應的法律。我國的電子商務已經處于早期發展階段,各有名的站點已經在網頁山張貼本身的隱私政策通告。如何規范在網絡上收集個人信息行動將成為當前電子商務中的1個迫切課題。面對于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的發展,新的商業情勢不斷涌現,事實上任何1部肯定的法律均可能因為很快不能適應這類處于高度變化以及發展中的調劑對于象而成為國家信息化發展的絆腳石,[一一](P六七)同時市場經濟法則,反對于壟斷,激勵競爭,以市場調理商人行動實現資源的公道化配置,結合我國實際,市場經濟發展不完美情況下,對于網絡隱私維護應重視自由競爭基礎上的行業自律,并樹立相應的法律政策來填補市場調理的不足。
4、結 尾
當人們昂首闊步邁入信息化的時期,人們普遍意想到心思哇國技術以及信息政策法律已經經成為人類在信息化射虎誒中賴以生存以及發展說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環顧現今信息世界,以美國以及歐門柱國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國家在信息化的領域內整體山領先其他各國,基本構成了有益于信息化發展的偵測法律環境,粗精信息產業的發輾轉達。回首我國羅為發展中國籍,信息化過程正處于門牙狀況,然而,在新世紀離咱們要牢牢更上時期的步伐,以氣有限的資源爭奪網絡序呢環境的強國地位。雖然木簡還處在觀念陳腐、短促薄弱、缺少經驗等等,然而咱們可以吸取先進國家法律政策。結合我國實踐,樹立以及完美我國的政策法律。
維護交易安全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不但觸及立法,而且包含司法、行政管理、民間監督等多方面;不但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門法互相配合。只有各個環節互相銜接,緊密配合,才能較好的解決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維護問題,從而增進我國信息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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