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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自2006年1月16日正式啟動以來,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上逐步活躍,為企業在發展、融資的航向圖上,劃定了一個新坐標。本文通過概述“新三板”的由來,介紹了資本市場中一種新的股份轉讓方式。同時,通過闡述“新三板”的市場現狀,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學法律法規分析其優勢和待需改進之處。最后,對“新三板”在掛牌后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到的法律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新三板”概述
2001年,為解決原STAQ系統’. NET系統2掛牌公司的股份流通問題,主要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牽頭,建立了為原NET和STAQ系統掛牌企業,以及從主板退市的公司,提供股份轉讓服務業務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被稱為“三板”。然而由于其掛牌的股票品種較少,而且多數質量低,通過這一板塊轉到主板上市難度大,所以其很難以吸引投資者,以致于常年被冷落。
為了改變中國資本市場這種柜臺交易落后的局面,同時促進高科技成長型企業的股份流動,增強其融資機會,“新三板”這一交易平臺于2006年1月16日,正式地啟動了。而其是由科技部的條法司、證監會的市場部以及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管委會,共同進行啟動的,稱為“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可以進行股份報價轉讓,并以此為試點。這就是指現在正在興起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
二、我國“新三板”相關法律法規
2013年1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使得股轉系統規則體系全面而系統地形成了。“新三板”在實行公司化治理過程中采取市場化的運營和管理模式,且其也在諸多方面實現了較大突破。
2013年2月8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的發布,也界定了“新三板”準入標準,同時對投資門檻進行了具體的要求。
2013年11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相關規定,決定由國務院開展優先股試點。《意見》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深化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并且為發行人提供靈活的、直接的融資工具,通過優化企業財務結構,來推動企業兼并重組;與此同時,更為重要的是,《意見》的公布有利于豐富證券品種,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通過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來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的發展,從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以此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
2013年12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地提出了:要建立轉板機制。同時,根據《決定》的要求,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公司,只須符合《證券法》規定股票上市的條件,就能夠在相關方面,如股本的總額、公司的規范經營、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股權的分散程度等方面,達到與其相應的要求,而其能夠直接轉板至證券交易所,即在場內上市。當然,與此同時,在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即四板市場上,
非公開轉讓公司也可以申請在“新三板”交易平臺上,進行公開的轉讓股份。
2013年12月,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做出了對有關問題的具體要求。
三“新三板”現存法律問題及分析
(一)轉板制度不明確。
所謂轉板制度,是指掛牌“新三板”的企業,由于其已經經過了證監會的核準,因此,只要達到相關交易所規定的具體條件,就可以直接向深圳交易所,或者滬交易所申請上市,從而通過“新三板”自然而然地過渡到申請掛牌的相關板塊。
“新三板”最大的亮點就是其提供了向上轉板的可能性,其是否能夠成為一個有利跳板,使得企業進入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時可以更加容易,成為人們競相關注的焦點。目前,對安控科技來講,其掛牌“新三板”的最終目的就是可以通過“新三板”的轉板制度,成功在其他板塊上市。雖然證監會提出了能夠轉板
這一航向,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安控科技的轉板也并不完美。
(二)做市商制度不完善。
做市商可維持證券交易連續性,并能增強資本市場市場流動性。《辦法》中,己經允許主辦券商對企業,提供做市商等相關服務,這也無疑成為企業掛牌“新三板”的另一個亮點。但法律對其并沒有明文規定,相關法規中只有《證券法》第40條規定,證券如果需要在證券交易所上市進行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的交易方式,或者通過國務院相關部門,如證券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由于法律規定模糊,使得該做市服務并無明文法律保障,地位不明。
四 解決“新三板”法律問題的建議
(一)盡快出臺具體轉板制度。
轉板機制點燃了有志于上市企業及各種投資機構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市場的投資熱情。這一機制的出臺,無疑也成為企業有意于,掛牌“新三板”的一大亮點。然而,雖然在成功掛“新三板”的企業中,已然有九家企業,已經成功進行了轉板。但是這都是通過在其他板塊上市,并退出全國股份轉讓代辦系統而達到的。并且企業在此過程中并不能通過發行定向增資來達成自己的融資目的。故企業通過“新三板”的轉板機制并沒有具體,只有當轉板條件和權益具體化、文字化,才能更加喚起企業和投資者的熱情。因此建議,國務院需要盡快出臺,關于轉板機制的具體內容。
(二)加快出臺具體化做市商制度。
縱觀做市商制度,可以說目前為止,美國市場上的相關交易最為活躍。那么,是否可以通過引入美國市場中的做市商制度。從而來發展我們本國的做市商制度,而尤為重要的就是首先要使做市商產業合法化。在具體來講,就是允許證券公司設立專門的從業人員,并且對這些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了解與其具體工作相關的內容。而同時也要推出具體的做市商制度,使其在法律上得到合法化,在應用中有據可循。還要確定具體的監管部門,以防止做市商在雙邊報價的過程中,過分的偏重一方,損害他方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使報價雙方的利益受損。而個人建議,處罰應當采取雙罰制度,不僅要處罰相關的證券公司,更應當追加至個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只有如此才會使做市商制度,由其自身及內部,健康有序的發展起來,從而更加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所以國務院對于具體做市商制度的出臺,也成為完善“新三板”法律法規的重要待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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