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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本科民法的畢業論文
導語:畢業論文,泛指專科畢業論文、本科畢業論文(學士學位畢業論文)、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博士研究生畢業論文(博士學位論文)等。即需要在學業完成前寫作并提交的論文,是教學或科研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一、法律概念的定義
(一)法律概念的定義
對于法律概念的定義,中外學者有不同的見解.美國法理學家霍爾爾德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僅僅是法學領域中基本范疇.”英國法學家哈特則是從“法律是什么”意義上使用“法律概念”的.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法律概念僅僅是指刑法規范中的罪名概念.”上述觀點的缺陷是比較明顯的.筆者認為,所謂法律概念,是指所有在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以指稱那些應由法津規范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特有屬性的思維方式.
(二)法律概念的本質
對“法律概念”一詞的含義,不同的法學著述和法律邏輯學著述中有不同的見解和看法.有人認為,法律概念僅僅指法學理論中的基本范疇,如美國法理學家霍菲爾德就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權利”、“義務”、“責任”、“權力”等.有人認為,“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的基本方式,它是通過對各種法律現象、法律事實進行描述和概括,以窮盡列舉所囊括對象特征的方式而形成的一般意義或抽象意義的概念.”還有人認為,“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有關法律的事物、狀態、行為進行概括而形成的術語.”我國著名學者雍琦教授認為,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以指那些屬于法律規范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概念,亦稱‘法律專門術語’.”
綜上,筆者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在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來反映法律規范所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特有屬性的概念.由法律概念的定義可知,法律概念是對其所反映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人、事、物及其行為或關系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質的抽象和概括,但其形成并不是一個純粹簡單的反映過程,而是包含了立法者的主觀創擬性.法律概念產生于多種途徑.
無論是通過哪種途徑產生的,法律概念都是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法律專門術語.應當注意將法律概念與法學概念區分開來.法律概念不同于法學概念.所謂法學概念“是指用于法學理論研究、法學教育、法律解釋、立法建議或草案中的概念”.
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法律概念組成的規范體系,作為構成法律規范基本要素的法律概念,其內涵和外延都是經過明確規定的,在司法適用中要求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含義為標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或歪曲解釋,從而充分體現了法律概念的權威性.由法律概念自身的特有屬性所決定,法律概念具有其他概念所不具有的一些特點,而這些特點實則是一對一對的辯證統一體.
(三)研究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法律概念是法律邏輯研究的重要內容.它是法律規范中出現和使用的具有特定法律涵義的概念,在法律體系中占據著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對于立法、司法和理解解釋法律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任何一門科學都是由概念構建起來的理論大廈.沒有概念,就不能形成判斷和推理,也就談不上思維.從這種意義上說,法律概念既是人們認識成果的總結,又是人們進行理論研究和實踐的出發點.
正如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概念乃是解決問題所必須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問題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為語言,也無法以一種易懂明了的方式把這些思考傳給他人,如果我們試圖完全摒棄概念,那么整個法律大廈就將化為灰燼.”法律概念作為法律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法律的“磚石”.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法律概念又是對具體案件進行司法歸類并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規定、進而通過法律推理得出裁決、判決的支柱.可是,與其它學科相比較,我國的法學從法理學到部門法學,對法律概念的研究卻顯得相對薄弱.然而要正確運用法律推理,就必須首先研究法律概念.因此,對法律概念的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
二、法律概念的解釋
(一)法律概念的解釋
概念明確是正確思維的首要條件,法律概念明確是正確適用法律的首要條件.法律概念不是不言自明的,因此存在著產生歧義、含混、偷換等錯誤的可能性.這些錯誤一旦產生,就會引起人們理解、使用不同,導致混亂、偏差、自相矛盾等違背法制原則的行為.
任何法律、法學都需要重視并采用概念分析、解釋方法,解釋的目的是明確.法律概念由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構成,解釋法律概念要從這兩個方面入手.由此形成兩類解釋方法:定義和劃分.由于內涵和外延之間存在著反變關系,因此,明確了內涵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明確了外延,反之亦然,但是這不是必然的、絕對的,所以,對那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概念必須并用定義與劃分的方法,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來明確.如,“證據”在新《刑事訴訟法》中不僅被明確規定了內涵,而且還被規定了種類,其中視聽資料第一次被正式列入,而在舊《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定義一樣,但外延中不包含視聽資料(后來司法解釋有所放寬).這說明法律概念內涵不變,外延則可以發生變化,它們之間的反變關系不是一條嚴格的數學定律.
(二)法律概念的解釋應遵循的原則
1.依法解釋的原則
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立法往往已作了解釋,這種解釋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照此解釋.如,“犯罪”“經濟合同”等.當然學術研究可以例外.對立法沒有解釋的,必須忠實于立法本意來解釋.
2.依法律的原則和價值取向解釋的原則
法律的規定具有原則性、典型性特點,法律概念一涉及邊緣、周邊問題,其基本特征就淡化而給定性帶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既要堅持法律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屬性是區別的標準,又要按照法律的原則和價值取向來解釋,不能犯機械主義和形式主義錯誤.如:“正當防衛”的邊緣、周邊問題,應按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等原則和正義的價值取向來解釋.
3.按特有屬性解釋的原則
區別不同的法律概念的內在根據是特有屬性,因此不能按字面含義或語詞表達形式來解釋.如,一個企業究竟是否是集體所有制企業,不是看它的招牌、營業執照,而是看它是否具備“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特有屬性.
4.適度解釋的原則
任何法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是有限度的,超出這個限度就不再是該法律概念,而與其他法律概念相混淆或偷換為別的法律概念,所以必須適度解釋.如,把“無效合同”的外延擴至除即時清結以外的一切口頭合同,就把“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混淆了.“情節嚴重”、“數額巨大”等類似法律概念也要注意適度解釋.
5.按法律邏輯的規則解釋的原則
對法律概念的解釋要遵守定義、劃分、限制和概括的規則.定義解決“是什么”的問題,即定性問題;劃分解決“哪些是”的問題,即分類、歸類問題;限制和概括解決具有從屬關系的法律概念之間的過渡問題,即精確使用的問題.法律邏輯的規則不是約定俗成的產物,而是客觀規律在人們思維中的反映,只能遵守,不能違反,否則就不能成立.如,把企業分為國有、集體、私營、公司和“三資”企業,就犯了子項相容的錯誤,從而引起有關法律規范的一些混亂和不恰當的規定.
6.全面解釋的原則
許多法律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屬性不止一種.如果只抓住某個或某些特有屬性解釋,遺漏某個或某些特有屬性,作出片面解釋,那么勢必造成該法律概念所規范的對象增多或減少,即規范的當作沒規范,沒規范的當作規范的.所以,必須全面解釋,避免遺漏特有屬性.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第1款中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不能片面解釋為因戶籍關系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三、法律概念的特點
(一)法律概念的規定性
在對普通概念下定義時,有兩大種類或方法:即真實定義和語詞定義.由于定義是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真實定義是邏輯學中著重研究的定義種類,也是對普通概念下定義時最常用的類型.是立法者基于某種立法意圖、規范意旨,對那些被認為需要通過法律予以調整的對象的主觀反映.因此,規定性是法律概念最重要、最顯著的一個特點.
(二)法律概念的客觀性
任何概念都是對認識對象本質屬性的反映,都具有客觀性.法律概念也不例外.雖然它是立法者主觀上規定的,但不是任意的、隨心所欲的創設和規定.它來自于客觀,來自于現實社會,有其客觀的基礎.
(三)法律概念的確定性和靈活性
任何概念都既有確定性、又有靈活性.在一定的條件下,概念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不能混淆不清.另一方面,由于客觀事物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人的認識也會發生變化,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也會隨著發生變化.這樣一來,概念便表現出其靈活性的特點.
(四)法律概念的模糊性
在人們的思維活動中,在很多情況下可以根據精確的標準把事物進行彼此分明的分類.或者屬于此類,或者屬于彼類.如時間、范圍、數量、程度等.但是客觀事物又是復雜多樣的,對那些功能復雜、內容豐富、關系雜存、模糊不清的對象的認識,人們要用精確的標準去測量和描述它們,就很困難了.
這就需要用模糊語言,通過思維主體有意識地把事物間的區分和界限加以模糊化處理后再壓縮,抽象出相對明晰的界線,以達到對事物相對來說比較清楚的認識.
四、法律概念的形成、作用和演變
(一)法律概念的形成
法律概念不同于反映客觀事物的一般概念,它并非人們對客觀對象認識以后在頭腦中自然形成的,而是立法者主觀上人為規定的,它是在法律調整中欲規范對象所具有的各種特征的基礎上,基于立法者的某種立法意圖、某種設想或規范意旨,就調整對象的各種特征運用分析、比較、綜合、抽象、概括等方法,加以取舍,對那些能適應調整需要的、又具有區別性、決定性意義的特征規定下來,攝入法律體系,成為根本性的法律特征,作為內涵,從而形成了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
對法律概念的功用,西方法學家有不少重要的論述并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博登海默闡述得非常精辟:“概念乃是解決問題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問題.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為語言,也無法以一種易懂明了的方式把這些思考傳達給他人.如果我們試圖完全摒棄概念,那么整個法律大廈就將化為灰燼”.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概念還是法律之網上的“紐結”,“紐結”如果混亂無序,那么整個法律之網就將松散,難以疏而不漏.
(三)法律概念的演變
對法律的解釋者和適用者來說,成文法律制定于過去,運用在現在,并為將來著想.就使得成文法律總是保持著一定程度的不明確性,或稱為含糊性.今天的法律適用者,在適用成文法律時須面對今天的狀況,滲入自己對成文法的理解,這正是成文法律的歷史性表現.法律概念的演進大致有如下幾種方法:
第一,法律概念的含糊性隨當今社會的價值變化而演進.傳統解釋成文法律的原則之一是“還法典本來之面目”,但這條原則忽視了任何解釋都是讓法典有意義地進入現代生活并延伸向未來的事實,很容易使人在解釋法律概念時相信概念法學派所主張的法律概念體系的自生能力.
第二,法律概念因法理學說的不同而相異.法學理論學派林立,不同的學派有不同的思維方式和價值取向,并且其觀點迥異.
第三,規范意旨對法律概念意義的影響.傳統的法律解釋學有這樣一種信念,即相信解釋者可以復原已逝去的過去.在這種信仰的支配下,人們一直推崇法典的權威,相信無論法典創立的時代多么久遠,解釋者都能找到原意,認為原意能解決所有當今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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