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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課程研討型教學方法的思考
上海中小學二期課改的提出,建立以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和研究(探究)型課程為主干的課程結構.目前,歷史學科的研究性學習主要在研究(探究)型課程中開展.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摘要]因傳統的理論講授型教學方法在合同法教學過程中的運用存在一定的困境,所以可嘗試在合同法課程中植入研討型教學方法。在合同法的教學中運用研討型教學法可從課前準備、授課環節實施和課后輔導入手,對合同法課程具體授課環節進行設計。另外,要改革考核方法,以促進研討型教學的開展。
[關鍵詞]教學方法;合同法;研討型
一、合同法課程研討型教學方法概述
(一)改革傳統教學方法的動機
合同法課程作為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教學的重要選修課程之一,向來在法學教學領域,特別是民法學教學領域,具有重要的地位。隨著知識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學生對課堂教學改革的需求不斷增加,傳統的講授型授課方法已經難以滿足課程教學的實際需要。總的來說,促使合同法課程教學改革的動機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因素:首先,隨著網絡教學資源的不斷發展,學生可以便捷地利用網絡獲取其所需的學習資源、科研資料。科技進步在為教學與學習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將導致教師課堂上傳遞知識的作用下降。其次,合同法課程中所包括的教學內容,基本上已經在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必修課程———債法中進行了詳細講授,如果按照傳統的講授型教學方法,授課過程會顯得枯燥乏味,不能滿足學生的基本學習需求。最后,傳統的教學改革路徑,包括案例教學法、設置必要的實訓環節等,也逐漸不能滿足教學需要。
(二)研討型教學方法的提出
研討型教學方法又稱討論式教學方法,它將科學研究與討論交流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并貫穿于教學活動的全部過程。[1]研討型教學方法并非合同法課程所獨有,筆者所要論證的是研討型教學方法植入合同法課程教學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問題。筆者認為,合同法課程具備植入研討型教學方法的可能,筆者通過實際的授課經驗與教學體會,具體闡述如下:首先,如前文所述,合同法課程的主要教學內容已經在民法必修課———債法課程中進行過詳細的介紹,學生已經掌握了合同法課程中的基本知識點和法律基本規定,這為研討型教學的開展和學生參與提供了必要的知識基礎。其次,合同法課程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在課堂教學中可以兼用案例教學法,既包括教學研討型案例,也包括實踐案例(既可以是熱點案例,也可以是具有理論探討意義的其他案例,由授課教師擔任代理人承辦的案件效果更佳),這為研討型教學的順利開展提供了素材基礎。
(三)研討型教學的主要價值
筆者認為,在合同法課程中運用研討型教學方法,至少具有以下價值:首先,開展研討型教學,能夠避免傳統講授型教學方法所帶來的枯燥、乏味,學生學習動機較弱等弊端,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與課堂參與度,滿足學生對于優質法學課程的基本需求。其次,在合同法課程中開展研討型教學,能夠有效解決合同法課程與債法課程的銜接問題,對于授課教師正確處理教學內容、避免教學內容重復具有重要意義。最后,在合同法課程中正確運用研討型教學方法,能夠擴展學生的視野,增強學生的思辨能力與獨立思考能力,提高其對理論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學生的團隊協作能力。
二、課堂教學環節的具體實施方案
(一)課前準備
在合同法課程中運用研討型教學方法,對于授課教師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授課教師不僅要熟悉合同法課程的核心知識點與重要教學內容,還要把握當前合同法學科的發展趨勢和理論前沿,并具備一定的法律實踐經驗。筆者認為,擔任合同法課程教學工作的授課教師,最好是同時具備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與執業律師資格的“雙師雙能”型教師。授課教師在正式開始授課之前,應該進行充分的課前準備工作。這里的準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教案的編制、課程教學素材的收集、案例的編纂和整理。其中,劃分研討小組是最重要的教學準備環節。授課教師應在正式授課前至少兩周將參與課程的學生劃分為若干個研討小組,小組人數一般以五到六人為宜,由學生自主推選組長。授課教師可以在正式授課之前將課程討論的課題發給各研討小組,使學生有充足的時間在課前做好資料的收集和準備工作。授課教師應該給各討論小組布置明確的研討任務,盡量使小組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夠參與到資料收集、問題初步研判、報告撰寫等環節之中。
(二)課堂教學
課堂教學可以采取小組討論的方式開展,可以由各小組組長(也可以是各研討小組推薦的報告人)擔任報告人,對課下研討的內容進行集中匯報。需要注意的是,研討型教學的課堂教學不必拘泥于固定的形式,授課教師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教學經驗和教學內容予以靈活處理。[2]對于小組討論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問題,授課教師應鼓勵參與討論的學生進行有秩序的辯論,辯論要建立在收集和閱讀一定文獻的基礎之上。辯論的形式可以很靈活,可以是課堂上的即時辯論,也可以是單獨組織的辯論會或其他方式。授課教師應該對小組研討的進程進行監控,保證研討方向的正確性,不要使討論過分偏離課題。在小組研討結束后,授課教師應該對小組報告的內容予以必要的點評,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上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授課過程中也可能會出現一定的突發情況,比如部分學生參與積極性較低導致討論出現冷場或其他尷尬情形,這需要授課教師對課堂討論氛圍予以正確的引導,此項工作將充分考量授課教師的課堂駕馭能力和授課經驗。在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高校,授課教師可以將小組討論的過程以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記錄,并作為重要教學資料予以永久保存。
(三)課后輔導
研討型教學的實施不能局限于課堂教學之中,必須將課后輔導和課堂教學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合同法課程研討型教學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提前設置一定數量的課后思考題目,鼓勵學生在課后進行繼續探究和討論。值得注意的是,課后輔導題目需要具有一定的教學針對性,盡量與課程討論中所涉及核心知識點相聯系。同時,基于研討型教學的需要,課后輔導題目應該具有一定的爭議性,盡量涉及理論界的前沿或熱點問題。
三、評價與考核體系
(一)課程考核和評價體系的設置
授課教師應該對學生的學習情況予以監控,認真做好學生參與討論與報告的記錄,并將上述記錄作為課程考核與評價的重要依據。每次課程討論結束后,每一個討論小組都應該向授課教師提交書面的匯報材料,可以是心得體會、小論文或者調查報告,授課教師可以將小組提交的書面匯報材料,采取交叉評閱的方式交給其他小組的學生評閱,鼓勵評閱者對他人的成果給予公正客觀的評價。授課教師也可以自行評閱上述匯報材料,并將評閱結果作為小組考核的依據。在合同法課程中采用研討型教學方法,其課程考核方式的構建也應與傳統的考試方法有所區別。筆者認為,合同法課程考核與評價除應客觀公正外,更應鼓勵學生自由觀點的表達與個性的發揮,任何思考問題都不應設置標準答案。即使學生的意見與教師的意見相左,只要不是常識性的錯誤,都應鼓勵學生繼續表達。合同法課程的考核與評價體系,可以考慮適當擴大平時成績在課程總成績中的比重,課程結束時可以嘗試多種期末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社會調研報告、熱點案例分析、學習體會、期末論文等。[3]
(二)其他應該注意的問題
結合合同法課程教師所積累的經驗,筆者認為,授課教師在合同法課程中開展研討型教學方法,至少應該注意下述問題:首先,研討型教學方法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和傳統講授式教學方法共同使用。選擇教學方法的依據是課程教學內容和學生的理解接受能力。在不同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面對不同年級的學生(不同學校合同法課程在培養計劃中開設的年級不同),所采取的教學方式也不能一概而論。其次,在合同法課程教學中,要正確處理合同法與債法的關系,對于債法課程中已經涉及的知識點,在合同法課程中要盡量采用研討型、案例型或其他方式開展教學。相反,對于債法課程中未涉及的知識點,在合同法課程中要盡量采取傳統講授式教學方法進行講解。最后,在實際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應該實時評估自己教學環節的開展,并關注學生的學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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