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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實踐中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探析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一般都會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借鑒。
一、我國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相關立法
目前我國對于未成年子女撫養的相關規定大多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當中。比如,《婚姻法》第21、28、29條中分別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36至38條中對離婚時父母撫養的義務做了相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則主要是針對在實際案件中一些疑難問題做出的有關撫養問題的解釋,其中包括對孩子隨父母哪一方生活問題、撫育費的確定以及期限等內容。
二、離婚實踐中針對子女撫養產生的問題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一般都會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這種爭執一般可以分為積極和消極兩種。積極的爭執主要是指離婚時夫妻雙方都爭著撫養孩子,想與孩子共同生活;消極的爭執則是指離婚時父母雙方都不想撫養孩子,都不想與孩子共同生活。除了這兩種爭執之外,離婚后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使得孩子成為無家可歸者也是實踐中常見的現象。就這一現象,筆者也曾接觸過一個真實的案例。案件中夫妻離婚,孩子由其父親撫養,后孩子的父母都再婚。過了一段時間后,孩子父親和繼母就扔下孩子到外地謀生。在這期間孩子會經常到自己生母家里,時間一久其母親的再婚對象就表示不愿孩子再到他們家中,如果孩子再去,他就要跟孩子的母親離婚。這就使得孩子的生母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如何才能夠讓孩子有個家而且不至于讓自己的家庭破裂?這也是實踐當中很難解決的一個問題。除此之外,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堪重負,又得不到另一方的協助,從而處于一種無奈的狀態也很普遍。這方面曾出現過一個極端的案例,母親離婚后獨自撫養自己的兒子,但是由于生活的困窘又沒有孩子父親一方的資助,使得孩子的母親走投無路,竟選擇放火燒死自己親生兒子的方式解決問題,使自己走上了不歸路。
以上這些問題,有的是有法律依據的,比如撫養權的積極爭取,我們可以根據《婚姻法》36條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來決定由誰來撫養孩子。如果孩子為兩周歲以下,則由母親撫養,父親每月支付必要的生活費;如果是兩周歲以上的男孩則多由父親撫養;如果孩子已經超過十周歲,還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見來確定。如果孩子的父母都不愿承擔撫養義務,一般在實踐中會通過教育批評等方式使父母負起責任;如果說教后仍不能說服孩子的父母,則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條的規定,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但是對于上文中倆起案例所反映的問題,實踐中卻沒有具體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和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那么面對這樣的尷尬局面,我們應該如何應對呢?
三、離婚后父母拒絕履行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補救措施
上文中提到的兩起案件所反映的都屬于離婚時法院作出了撫養判決并對子女撫養的義務也有明確的安排。但是,由于當事人沒有執行法院的判決,未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才會導致未成年子女得不到妥善照顧的狀態。這樣一種現象應該不會只是一兩起案件,實踐中還有很多這樣的案例。
那么,問題的關鍵就在于當離婚后父母不履行自己對子女撫養的義務時,我們應當如何補救這一狀態,使得未成年子女有一個正常穩定的生活環境。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一)事前預防措施
事前預防措施嚴格意義上并不屬于補救的范疇。但是,當我們在實踐當中遇到某種案例時,我們可以在以后的類次案件中引以為鑒,避免再次發生相同的錯誤。所以,在一個持續不斷地發展環境下,事前預防也可以是一種補救。那么如何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加以事前預防呢?
首先,對于那些家庭矛盾并不是特別嚴重的離婚案件應當盡量進行教育或進行一些心理輔導,使矛盾盡量化解,達成和解,避免家庭的破裂。由于目前我國離婚案件中有很多是屬于沖動離婚,也就是說這類離婚的人群的矛盾并未到不離不可的程度,大都由一次吵架、一點小矛盾導致的,夫妻之間還是存在感情的,感情尚未破裂,是完全可以挽回的。實踐中,各地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也是遵循這樣的原則的。一個完整的家庭對未成年子女是最有利的,一個完整的家庭也鮮少出現拒絕撫養子女的情形。其次,在離婚案件做出判決之前應當充分調查父母的撫養能力以及生活穩定程度,從而確定父母在離婚后對于其未成年子女所應承擔的撫養義務范圍。為了使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得到保障,我們可以讓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向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提供保證人作為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保證。這種保證應當主要是物質方面的保證,比如撫養費的承擔等。一旦日后出現怠于履行自己撫養義務時,可以由保證人承擔相應責任。
(二)離婚后對于撫養判決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離婚后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往往會承擔起更多的撫養責任,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社區可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作為居民最基層的自治性組織,社區可以對離婚家庭提供一定的人文關懷和適當的幫助,定時不定時地走訪這樣的家庭。這種關心同時也是一種監督,監督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有履行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否存在怠于行駛甚至傷害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如果發現有不當的行為可以盡早對孩子的父母進行教育或者提供物質幫助,糾正孩子父母的不當行為或者不作為,從而阻止事態發展到更加嚴重、不可挽回的地步。
(三)出現怠于履行撫養義務的補救措施
當事前預防與事中監督都沒有能夠阻止最不好的情況發生時,最應該做的就是盡快采取補救措施,讓離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有一個棲身之所,得到一定心理關懷,保障其健康成長。當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時我們可以讓其保證人履行義務,至少在物質方面保證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拋棄未成年子女,那么首先應當考慮讓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接收孩子。如果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接收孩子,那么應當征詢孩子其他近親屬是否有意收留孩子,同時也應當征得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承擔未成年孩子撫養責任的近親屬,可以根據法律作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對其父母的訴訟,要求其父母承擔撫養費。如果未成年孩子的近親屬都不愿收留孩子,那么可以考慮讓兒童福利院或者兒童收容所等公益性機構暫時收留孩子,社區也可以幫助孩子尋找合適的收養人家,讓孩子有一個新家。當然,尋找收養人家,首先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收養的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充分調查和考察,確定該收養人能否為孩子提供較好的生活環境。除此之外,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具備了自己照顧自己的能力并且有住所,社區也可以組織一些捐助活動,讓愛心人士捐助其生活或者由志愿者自愿去幫助和關懷未成年孩子的生活學習。
正如人們所說的,離婚案件中真正敗訴者不是夫或妻,而是他們的子女。一個完整的家庭才是子女健康成長的沃土。但是,婚姻自由,每個人都可以選擇離婚,當離婚不可避免時,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應當是最需要妥善解決的問題。在涉及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和保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得到保障的問題上,法律應當盡量完善其規定,從事前、事中、事后整個過程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得到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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