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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漢代的變遷分析
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漢代的變遷分析
儒家是春秋末期由孔子創立的一個民間學術流派,也是后來“百家爭鳴”中最早形成的一家。孔子最先舉辦民間教育,用周禮等文化知識教育弟子,使“學術下私人”,打破“學在官府”的傳統局面。同時也形成了學術派別,被稱作“儒家”。孟子是孔子學術的忠實繼承者,“孔、孟思想一脈相傳,故世稱‘孔孟之道’,又稱原始儒家”。[2]戰國末期出現的以荀子為代表的齊儒,其思想內容中有不少因素源于孔孟。但筆者認為,從總體上看,齊儒是齊國文化的產物,孔孟之學與荀子之學的差異,實際上是魯國文化與齊國文化差異性的反應。“這種橫向的地域文化上的差別性,遠遠大于原始儒學與荀子之學之間的繼承性。”[3]正是基于這個原因,本文中將魯國的孔孟儒家和齊國的荀子儒家區分開來加以論述。
在秦代,儒學遭到了“焚書坑儒”的滅頂之災。在這段時間里,統治者急功近利的思想,使得崇尚教化的儒家學說被統治者如草芥般棄之塵土,取而代之的是嚴刑峻法的法家思想。然而,強秦的迅速敗亡留給后來的統治者深刻的前車之鑒。從直接層面來看,秦朝的速亡其原因在于嚴刑峻法;從深層原因來看,是急功近利的法家思想導致了秦朝的統治政策不得不嚴刑峻法。秦亡之后,民心不穩、社會百廢待興,這時的統治者暫時找到了崇尚“無為”思想的黃老學說作為修身養性、安邦緩民之用,這在當時的確也取得了一些作用。
西漢至漢武帝初年,中央政權日益鞏固,朝廷也不再滿足于漢初“黃老學說”的“無為”思想,而希望一種積極的政治學說來作為施政和思想。儒家思想就是在此時逐漸成為朝廷提倡的官學,但這里的儒家思想并不是孔孟荀的“禮治”、“德治”、“人治”的“教化”思想,而是經過漢代大儒董仲舒改造后的新的儒家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儒家倫理與先秦時的儒家理論已有很大的不同,董仲舒的儒家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權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時又結合陰陽五行加以殷周的天命神權等各種有利于維護封建統治的思想因素,創立了一種新儒學。這種新的儒家法律思想一方面吸收了原始儒家學說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迎合了統治階級迫切的需求。從而使得漢武帝采納了董仲舒的思想,“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成為主流學派,并使其對以后各朝代的法律都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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