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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中的相關問題探討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中的相關問題探討
(一)離婚經濟補償適用對象的問題
1、適用對象男女平等
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對于適用對象的問題上,并沒有特別的規定,只要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經濟補償,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提出,都享有這項權利。而不是處于只保護婦女利益等情況的考慮才提出的。
2、我國的實際情況
雖然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平等適用于男女雙方,但就其實際針對性而言,主要受惠的是廣大婦女。因為受傳統的夫妻分工觀念的影響,從事更多家務勞動的往往是妻子,她們因此被消耗了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失去了許多發展自身的機會,甚至在激烈的職業競爭中遭到淘汰。從人類生育遺傳規律決定,婦女在家中對后代繁衍和家務勞動的貢獻比丈夫大,社會收入差距也正是由此而來。在一份關于婚后男女的財產調查報告中,認為大部分男方比女方個人財產多、收入高的男女肯定答案都占到了70%以上[ ]。雖然我國男女平等的原則得到一定的貫徹和落實,但“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模式在我國現實中仍占有相當比例。在關于河北、北京、吉林、深圳及內蒙古等省、市上千人調查中,發現這種家庭模式仍占六成以上[ ]。
這種家庭模式的背后是女性對這個家庭的無私付出,無論處于何種原因離婚,通常女性所受的精神刺激和物質損失都大于男性。所以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是考慮到現實中女性在家庭中的實際付出。當然,如果男性在家庭中付出較多的,也可向女方提出補償要求,但這畢竟是少數,而我國現在大多書家庭中仍是女性承擔較多的家務勞動。
(二)離婚經濟補償與夫妻財產制的關系
1、夫妻財產制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規范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和處分,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以及婚姻終止與清算的法律制度。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對1980年的《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作了很大的改動,在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范圍確定的同時又對個人財產部分進行了規定,并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了修改。
2、兩者的關系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的前提就必須是在約定分別財產制下,其他的財產制就不能適用,但是某些學者認為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也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不過在我看到,我并不認同此觀點,因為現在的家庭普遍都是雙薪家庭,男女雙方都出外工作,都對家庭有貢獻,但在此同時女方仍要負擔更多的家務勞動,所以仍是不公平的。
(三)離婚補償請求權的界定
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是指夫妻離婚時,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務方面盡義務較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物質補償的權利。它是以家務勞動價值和公平原則為基礎的,這是法律賦予盡義務較多一方的一項獨立請求權,并不是離婚分割財產時要考慮的情形,也不是民事賠償。它必須在離婚時才能行使,在之前或是之后都沒有此權利,而且也不是必須要使用,可以要求也可以放棄。
以上可見對家務勞動的肯定和經濟補償不僅是世界的共識,也是歷史的必然。我國也是順應發展,對家務勞動的肯定和經濟補償制度的完善直接關系都婚姻家庭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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