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信仰文獻綜述
我國法律信仰文獻綜述
在我國法律正在以非常高的速度發展。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問題。那就是法律不被信仰的問題。為何我國的法律不被信仰呢?原因有許多。如何解決我國的法律信仰問題,可以更好的發展我國的法治建設,還能讓人民知道法律使用法律這個武器來保護自身的權益。根本的解決我國法治建設中的瓶頸。下面我就來通過多方面的分析,希望能找出我國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且解決我國法律信仰缺失的這個問題,建立和完善我國法律信仰的建設,是更好的發展我國法律的必要前提。信仰問題在我國又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不僅僅是宗教問題,還包括文化以及司法方面的眾多因素。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就成了我國目前的當務之急。本人在開始寫作前閱讀了大量的關于我國法律信仰方面的文章。對我寫作有非常大的幫助。
本人首先閱讀的是美國法學家伯爾曼的著作《法律與宗教》。在這本書中,伯爾曼提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句話說明了在美國。法律與宗教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對宗教的信仰轉化成了對法律的信仰。法律在發展中對宗教是一種繼承。這樣的繼承是教條到法條的演變,使得人民在信仰宗教的同時對法律也產生了信仰。宗教儀式在法律中的轉化。我們都知道在美國,法官與律師都有著自己的服飾。以及開庭是證人對圣經的宣誓。這都是源于宗教儀式。只有加上了這樣的儀式以及繼承了教條的基本。形成了法律對宗教方面的繼承。人民自然會對法律產生與宗教相同的信仰。在我國,法律與宗教是一種分離的狀態。這樣的狀態使得法律與宗教之間無任何的聯系。人民對宗教的認識是封建迷信。所以我國法律與宗教不能與美國相比。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伯爾曼研究中的一個盲點。宗教與法律的相互發展模式不適合我國。也就是我國為何無法律信仰的'一個相對的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
在盧梭的著作《社會契約論》中,本人可以看出法律權力的來源。法律權力是來自與人民以及人民的公共意志。這樣制訂出來的法律必然是可以保護人民的利益的。所以人民相信法律,從而開始信仰法律。盧梭這本書中充分的體現了法律權力的完美來源。使得我認識到法律權力來源在法律信仰產生中的重要性。如果沒有一個合理的法律權力來源,就不能說明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民的利益。人民不會去相信一個沒有來源的事物。所以找好我國法律的來源也是解決我國法律信仰問題的關鍵。在我國法律權力應該也是來源與人民的。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看出。法律是體現人民的公共意志的。為何有了法律權力的來源我國法律信仰沒有得到體現呢?這里本人又看到了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我國立法上的不足。在人大選舉以及人大代表涉及方面的不足。
在讀了許章潤的《法律信仰-中國語境及其意義》這本書后。我體會到我國的文字的博大精深。我國語言以及文字文化在全球是最高深的。一句話的停頓以及標點的不同可以帶來非常多的解釋。我國又是一個以成文法為主的國家。文字上的多樣理解使得我國法律的理解也有不同。這樣的不同理解加劇了我國法律文化的多樣。使得相同法律出現不同的判決。讓法律沒有了唯一性。人民就不能更好的運用法律。法律在人民心中成為了不確定的規則。這樣的不確定性大大影響了我國法律信仰的發展。
看了卓澤淵的《法的價值論》后讓我知道了法的主觀價值和客觀價值。主觀上是人民信賴的武器。在法律不斷發展的同時,要加強人民對法的信賴度。要加強和完善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客觀上法律是維護社會和平的規則。這樣的規則是不能隨便動搖的。法是有一定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人民才能更加好的相信以及遵守法律。是法律信仰產生的基礎。
在陳金釗的論文《論法律信仰-法制社會的精神要素》以及姚建宗的《信仰:法律的精神意蘊》兩篇論文后發現。法律應該是一種精神上的依賴。法律之所以被人民遵守,不僅僅是因為它自身的強制力。在法律的內部應當有人民精神上的依賴。這樣的依賴是來自于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回到法律本身應該是人民公共意志的表現。這樣的雙重內涵使得法律在產生和運用的過程中都應該是被人民所信仰的。我國這樣的法律內涵沒有得到體現。問題主要是立法與司法以及人民的脫節。如何把人民、司法以及立法連接好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做好這樣的連接能讓人民找回對法律的依賴。必然會產生法律信仰。
讀了郭燕的論文《論我國法治建設中的法律信仰》對我有很大的啟發。我國的法治建設正在高速的發展。法治建設中的法律信仰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法律產生信仰是因人民內心的一種超然的信賴產生的。這樣的信賴不是因為法律的強制力,也不是因為法律的超然性。這樣的信賴來自人民的認識度以及司法的可靠性加上立法的民主性。人民的認識度以及司法的可靠前面的文章都提到過。但是這里的立法民主性是一個新的觀點。所謂的立法民主是指:立法前的全民參與以及討論。這樣的模式在我國很難實現。因為我國還有一部分人民生活在山區。由于與外界聯系上的不方便,他們參與以及討論立法是不可能的。還有一些文化程度比較低的人群,這些人群參加討論立法也是很難做到的。正是因為我國這樣特殊的情況,導致了立法上的不足。本人看完以后有一個觀點。就是正是因為我國這樣的特殊性,才必須做到立法上的民主。原因有兩點:第一對于那些通信相對落后,文化程度較低的人民。這些人如果沒有一個動力讓他們去認識法律。他們將永遠的不懂法。這樣的動力應該是來自立法上。用全民參與法律來促進他們對法律的認識。第二是相對文化程度較高的人群。這些人群可以是利用全民參與法律對執法者進行一個監督。更好的防止執法者瀆職的案件發生。
以上說的都是關于我國法律信仰正面的認識。還有一些學者對我國法律信仰問題保持著一定的否定態度。這樣的否定并不是全部的否定。是對法律信仰認識上的一些觀點的否定。主要的代表是張永和的《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以及沐石的《法律信仰的現實處境淺析》這兩篇論文。在張永和的文章中提出。法律與宗教勾連的判斷不適宜中國。在我國法律與宗教是不可能有勾連的。伯爾曼對法律與宗教的聯系學說在我國并不適用。本人也比較贊同這樣的觀點。我國宗教的發展與歐美國家不同。我國的宗教屬于一種完全信仰以及完全排它的主義。你信奉宗教就必須無條件的不相信其他的事物。必須以宗教的教義規范自己。法律在宗教教義中也是形同虛設的。這樣形成了法律與宗教的對立。所以在我國法律與宗教不可能相勾連。他還提出了法律信仰與法律權威的問題。在文章中這樣說到法律信仰不是法律權威。法律權威也不是法律信仰的觀點。這也是本人比較認同的。法律權威與法律信仰應該是兩個不相同的概念。在法律被信仰的時候可能體現出法律權威。當法律權威存在的時候就不一定能體現出法律信仰。所以在分析法律信仰問題的時候。不能把信仰與權威混成一談。在張永和的文章中還有一個觀點就是不能盲目的相信法律信仰。這個觀點是給我們研究法律信仰問題敲響了警鐘。提高我國的法律信仰確實可以解決我國很多法治建設道路上的問題,但是不是所有的問題都要靠法律信仰來解決。不能僅以法律信仰問題方面解決。我國法治建設上的道路還很長。法律信仰只是我國法治建設中許多問題的一個。所以我們不能光靠法律信仰。還必須結合我國的其他問題。多方面的進行建設。我國才能在法治建設中越走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