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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中的善意第三人及其界定
物權變動中的善意第三人及其界定
在物權變動中,第三人是指不參與當事人的物權變動的法律關系,但是與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的結果有密切關系的一切人。基于民法基本精神,在物權變動中只應對善意第三人予以保護,而排除惡意第三人,這樣才能在效率和公正之間求得某種平衡。如果無權處分人對物進行處分而使其落入惡意第三人手中,而又保護惡意第三人的利益,排斥原所有權的追及力,那么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物權效力的貶損。
既然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應當怎樣界定善意與惡意呢?善意即為善良的心意。在羅馬法中,善意包括“守信”、“誠實”、“不欺詐”的意思等。在現代物權法理論上,所謂善意是指在物權變動中,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物權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惡意是相對善意而言的,是指受讓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物權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善意可分為無過失善意和有過失善意,前者是指行為人不應當知道,因而不知道存在足以影響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心理狀態;后者是指行為人應當知道而由于過失而不知道的心理狀態。對于過失可分為一般過失、輕微過失和重大過失。若是第三人因欠缺一般人基本的注意,則為重大過失;若因“欠缺有一般知識、經驗的人誠實處理事務時所需的注意,為一般過失;而若缺乏極謹慎勤勉精細的注意,為輕微過失。”[1]筆者認為,對于善意的界定應當包括無過失善意、一般過失善意和輕微過失善意;重大過失善意應當視為惡意。
總而言之,若第三人因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而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物權出讓人無權處分該物而取得所有權,則為善意;若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或不應當知道物權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而取得該物所有權,則為惡意。此種情形下,原所有權人對該物享有追及力。
其實,善意是第三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很難為局外人所知曉,因此確定第三人是否善意應結合當時的客觀情況來判斷。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對受讓人善意的認定應采用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讓人為善意,而由主張其為惡意的原權利人提供證明,負舉證責任。在舉證后,法官應當根據原權利人的舉證和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第三人在交易時是否出于善意。一般來講,確定是否為善意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交易時間是否反常;(二)交易價格是否反常;(三)行為人對交易的了解情況;(四)物品是否具有反常特征等。
總之,只有準確合理地區分善意第三人和惡意第三人才能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交易秩序,確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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