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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新程序主義的幾點思考—讀《法制重構的新程序主義進路》
2010年11月20日,著名法學家季衛東教授在清華大學做了題為“法制重構的新程序主義進路——怎樣在價值沖突中實現共和”的演講(以下簡稱《新》)。在《新》中季衛東教授提出了對重構法治程序的主張和理由,作者以為什么要再次討論共和作為開篇,從多個維度和視覺闡述了這樣一層關系——在多元化社會中,保障不同價值共存是實現共和的前提和基礎:從現實與歷史(辛亥革命)的角度說明追求共和是中國百年的夢想,從中國與世界(911、伊拉克、阿富汗事件)的角度證明價值沖突的客觀存在,從法學(保護私有財產的法治進程)與哲學的角度(以米歇爾、桑德爾的分析為延伸)來闡明社會發展對多種價值共存的需要,進而提出了他的新程序主義理念,希望通過新程序主義最終達到共和。我是帶著新程序主義為何物、為何要提出新程序主義和新程序主義需要達到什么樣的目的這三個問題去閱讀這篇文章的。
一、新程序主義提出的背景:中國在實現共和的道路中遇到了問題——社會結構發生了本質變化,社會開始出現利益集團化分,價值取向出現多樣化——如果再單一地強調某一價值趨向極有可能出現割據狀態,這對一個國家的共和統一是極其不利的,因此我們必須尊重不同價值的共存。然而原來的法律制度設計是以一元化的社會結構和精神世界為出發點的,既然社會結構發生了本質變化,那么制度建設也要重新加以審視和考慮。
二、新程序主義的目的——通過程序正義來追求共和、追求和諧社會,通過這一種制度安排,使我們的社會真正長治久安。(目的很明確,幾乎沒什么好說的)
三、什么是新程序主義?季衛東教授雖然在開篇點題時就提出了“怎樣在價值沖突中實現共和”的問題,在結尾也提出了以新程序主義為進程的主張。但何為新程序主義?我認為這是《新》最不明晰的地方,也是最值得思索的地方。一是季衛東教授在《新》中并未闡述這一思想的淵源[①],二是季衛東教授對新程序主義特征的闡述過于簡單。雖然在《新》中他提到與舊程序主義最大的不同是不局限于某種價值取向,1992年季衛東教授完成的著名論文《法律程序的意義——關于中國法制建設的另一種思考》,被認為是“提出了‘通過程序建設推進中國法治事業’的理路和綱領,但至今沒有對新程序主義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確切的描述。按照我的理解,可能與一種所謂的可協商性的司法程序近似,就是在程序法的框架內,通過案件相關者平等而理性的實際參與,針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法律責任劃分等進行合理論性論辯和商議,將實用的、倫理的和道德的理由置入法律裁判之中,以解決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合理可接受性問題。協商性司法從追求符合規范的非合意權威裁判轉向符合社會效果的合意性裁判,因此它十分注重司法過程中的對話、合作與互惠因素,而不是固守對抗并囿于規則。[②]這正與季衛東教授設想的以達到各種價值共存的目的不謀而合(如集體的、個人的利益)。
結語:正如季衛東教授所說,二十一世紀以后,整個世界的變化已經越來越難以按照形式、法學家所設想的概念計算來把握整個世界。我們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進行技術處理,在一種公開透明、平等的空間中讓不同的價值觀進行表述和格斗,最后博弈出一個比較正當的決定。我認為《新》的最大價值,是為今后的法治進程提供了一條思路,尋找了一個進口,而進入這個領域后該如何往下走,這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①]但季教授在他的名作《法律程序的意義》中承認了他所謂的新程序主義范式有四個西學思想淵源:(1)盧曼的程序系統論;(2)哈貝馬斯的程序主體論;(3)羅爾斯的程序價值論;(4)哈特的程序規則論。參看《程序理性反抗價值虛無主義的徒勞》匿名 中國法院網刊載
[②]匿名《 淺論協商性司法的理論基礎》
論文出處(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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