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難的對策
證人不出庭,不利于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不利于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它不僅影響案件的審理,還影響了審判效率、辦案質量的提高。因此,需要改變證人出庭難的現象,以最終實現證人證言的證據功能和價值。
(一)立法方面的措施
1.完善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制度。
履行作證義務對證人而言實際就是一種付出或一種經濟利益的喪失。從公平原則出發,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確有必要,他既是對證人作證行為的一種激勵,更是證人履行作證義務的有力保障。[1]在完善經濟補償制度方面需要做的是:第一,補償費用的范圍應包含有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第二,補償費用的計算標準。交通費、住宿費按實際支出計算。誤工費按照證人的工資或參照同行業的標準計算,沒有工作的可參照證人當地的生活標準計算;第三,補償費的給付時間。證人的補償費應在作證完后的一定時間內給付。我認為應規定證人在出庭作證后十五日內,持有效證明在法院領取。
2.建立和完善證人的保護制度。
英國法官丹寧勛爵曾說過:“沒有一種法律制度有正當理由能強迫證人作證,而在發現證人作證受到侵害時又拒絕給予救濟。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保護證人是法庭的'職責。否則,整個法律訴訟就會一錢不值”。[2]因此,對證人的保護不僅關系到證人能否出庭,還關于一個國家的法律尊嚴。為此,證人保護制度不僅是事后保護,還應是事前保護。事前保護應包括為證人保密,使其姓名、身份和住址不被公開,出現威脅證人的情況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如把證人轉移到安全地點、派人保護等,并且應加重打擊報復、陷害證人的法律制裁,同時要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來追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保護證人方面的瀆職。證人保護制度還應規定:第一,證人的范圍。證人的保護對象不僅限于證人,還應包括證人的近親屬及其他需要類似保護的人。從而加強證人的安全感,切實消除證人如實作證而可能給其帶來的不利影響;第二,明確證人保護機關。在《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公檢法三機關僅能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保護,而證人所遭受的侵害形式多樣,有些是公檢法三機關無法涉足到的。因此,黨委、人大、新聞機構等機關單位也應參與,與公檢法三機關共同組成一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由該保護機構來對證人進行保護。
3.建立證人適格制度,實行免證權。
適當的限制證人資格,既能保障證言的真實性,又能維護社會利益。大陸法系國家關于免證權的內涵是指負有作證義務的證人被法院要求提供證言時,基于法律規定對此加以拒絕的公法上的抗辯權。[1]只有法律在規定證人作證義務的同時,又規定證人在一定條件下免證作證義務,兩者的結合,才是良法所必須的。我國制定證人免證制度,從我國的親屬關系和社會信用的基礎上,借鑒其他國家的規定,應規定有:第一,證人與當事人屬于配偶或存在血親或姻親關系的,證人具有免證權;第二,基于某種職務關系而獲知的秘密,如果公開將損害國家、社會或企業重大利益的,或危及到職業的信譽的,證人具有免證權。同時對于證人出庭,不能要求凡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出庭,這樣會延長庭審時間,浪費人力物力資源,只要求關鍵證人出庭即可。
4.建立強制證人出庭制度。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作證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造成了證人拒證現象的普遍。因此,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就必須有相應的強制措施保障它的施行。拒證行為屬藐視司法權威,擾亂法院工作秩序的違法行為,為此,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應強制其出庭作證,嚴重的應以“藐視法庭“罪追究責任,并以罰款、拘留的方式保證證人出庭。否則法律的權威不能體現,正常的庭審活動無法開展。
5.完善我國的審判制度.
實行新的庭審方式,嚴格直接言詞原則,排除非法證據規則和傳聞證據規則, 要求證人必須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詢問與質證,接受法官的審查與詢問,接受群眾與媒體的輿論監督,以追求客觀事實和達到訴訟目的.
(二)司法上的措施
1.加大法制宣傳的力度,增強法律意識。
雖然對拒證行為有嚴厲的制裁措施,對推動證人出庭有一定的威懾力,但在司法實踐中,對證人不知道有出庭作證義務的情形,使制裁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時要徹底消除人們的“厭訟”心理。要讓人們知道,訴訟的進行并不是對有關當事人的品質、道德進行價值判斷,而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渠道,使人們正式意識到出庭作證實現自己應盡的義務且是一件光榮的事。因此我們應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多種渠道宣傳法律,經常組織司法工作人員進入學校、農村等各種社區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從而讓證人敢作證、愿作證。
2.提高司法人員自身素質。
司法人員要不斷提高證人出庭作證重要性的認識,要處處嚴格要求自己,懂法守法,嚴格執法,切實改變詢問證人的態度,采用適當的詢問方式,正確對待證人、尊重證人,對證人的相關資料嚴格保密,避免自己形象不佳而造成證人對司法人員的不信任,從而導致證人消極出庭協助調查。
結 語
綜上所述,證人不出庭是我國審判工作的一個嚴重的問題。證人不出庭作證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因此不僅要從立法上完善,還應從司法上完善。同時,需要人們去豐富自身的文化素質,提高法律意識,需要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解決了證人出庭作證的難題,才能切實保護好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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