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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性質剖析
內容摘要 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是產品質量責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涉及到民事責任中的違約、侵權以及違約與侵權的競合等法律問題。但是,由于產品質量致害的后果具有復雜性,難以用一種民事責任涵蓋。因此,應當區分人身傷害(其中包括精神傷害)和財產損害,以及致本人損害與致第三人損害分別予以定性并尋求其處理機制的理論基礎。關鍵詞 產品質量 民事責任 侵權 違約 人身傷害 財產損失
《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概括性的規定,屬于經濟法律責任的一個下位概念。其中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由于民事責任的復雜性,產品質量責任中爭議最大的是其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中的民事責任是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與侵權的競合需要根據具體的損害予以具體區分,不可一概而論。
一、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的構成
從民事責任的構成來看,我國《民法通則》將其區分為違約的民事責任與侵權的民事責任。對于產品質量引起的民事責任從其構成要件和性質上來看,包括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產品侵權責任以及兩種責任的競合三種形態。
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民事責任之一,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默示或明示擔保的產品質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應承擔的瑕疵擔保責任,通常為交付的產品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條件。所謂違反默示擔保,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這是一項禁止性要求,也就是說產品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應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規規定產品質量必須滿足的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違反明示擔保,即違反明示采用的產品質量標準以及以合同、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明示擔保是生產者、銷售者自身對產品質量作出的保證和承諾,可以用產品說明、標識、預先預告、樣品等方式表示。其根本的法律特征在于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并且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生效,且要受到合同法的約束。
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產品制造者、銷售者對因制造、銷售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并致他人遭受財產、人身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①產品侵權責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② 第一、產品侵權責任發生在流通領域,這是產品侵權責任發生的前提;第二、產品侵權責任并不是產品自身質量問題和自身損壞造成財產的損失,而是產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這一點對于分析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的性質非常重要;第三、產品侵權責任是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而非行為致害;第四、產品侵權責任為無過錯責任,我國《民法通則》采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產品質量法》對銷售者和生產者作了不同的規定,除生產者的法定免責條件外,生產者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銷售者的質量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缺陷產品致該產品的買受人損害,在產品銷售者、制造者與買受人即受害人之間原本就存在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就是這種合同關系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發生缺陷產品造成損害之后,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產生兩個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一是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二是違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前者依據法律而生,而后者依據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保護義務而生,形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機理
民事責任競合是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的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發生沖突的現象。從民事權利的角度來看,當不法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這個行為在法律上符合數個法律規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產生多項請求權,這些請求權相互沖突。因此,民事責任競合又被稱為請求權競合。③ 民事責任的競合可在多種情況下發生,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最具代表性的民事責任競合方式。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責任,侵權責任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不僅就兩類責任的共性做出了規定,而且就兩類責任分別做出了規定。然而,由于民事關系的復雜性,民事違法行為性質的多重性,使這兩類責任常常發生競合。
(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主要形式:④1、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法律規定的強行性義務,如保護、照顧、通知、忠實等附隨義務或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如故意引誘雙方訂立不可能履行的合同,使其輕信對方的履行而遭受損失。在某些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法定義務的行為(如出售有瑕疵的產品致人損害),同時還違反了合同擔保的義務。
2、該情由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即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對方的財產以后,非法使用對方的財產,造成財產毀損滅失;二是“違約性的侵權行為”,即違約行為造成侵權后果,例如,供電部門因違約中止供電,致對方當事人的財產和人身遭受損害。
3、不法行為人實施故意侵犯他人權利并造成對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時,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先存在一種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行為,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也可以作為違反當事人事先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待。例如,醫生因重大過失造成病人的傷害和死亡,既是一種侵權行為,也是一種違反了事先存在的服務合同的行為。
4、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只符合一種責任要件,但是,法律從保護受害人出發,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侵權行為制度提出請求和提起訴訟,或者將侵權行為責任納入合同責任的范圍。例如,現代產品責任法取消了傳統的“合同相對性”規則的限制,允許因產品缺陷遭受損害的合同當事人和第三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權之訴或者提起違約之訴。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也允許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產品制造人提起侵權之訴。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差別。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基于共同的事由引起,從而具有了一定的共性,但這并不是說二者是等同的,因兩種責任產生的法律機理不同,二者在法律上也體現了一定的差異。主要區分如下:
1、二者違反的義務性質不同。二者雖然都是對于民事義務的違反,但其違反的義務性質是不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是對約定義務的違反。“當然,現代合同法呈現出一種新的發展趨勢,即合同義務不僅僅來源于約定的義務還包括法定的義務以及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負隨義務。”⑤而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于法定義務的違反。
2、二者侵害的對象不同。違約行為思所侵害的是一種相對權即合同債權;而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是一種絕對權。區分這一點的意義在于侵權法所保護的權利范圍為要大于違約。
3、當事人之間實現是否存在合同關系是區分侵權與違約的標準。“在一般情況下,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而只是因為侵權行為的發生才使得雙方發生了損害賠償之債的關系。”⑥對于違約行為而言,當事人之間必須實現存在著合同關系,因為違約行為的發生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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