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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無視公司人格制度學理解釋之反思
摘要本文通過對理論界關于《公司法》第20條第3款七個關鍵詞的學理解釋的列舉,從中總結了學理解釋的四個特點,其一該條款的適用標準不統一;其二,適用標準不明確;其三,有些解釋難以自圓其說,其合理性有待商榷;其四,對該條款的解釋呈無限擴大趨勢,而不顧該法條文義是否能夠涵蓋,對該條款保護債權人利益所能發揮作用的期待超過了其可承載的范圍。從學者們眾說紛紜的見解中,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何最高法院的法官將出臺該制度的司法解釋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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