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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的幾點思考
摘要證人出庭作證是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證據中的關鍵要素,本文結合司法實踐概述了證人出庭作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了完善這一制度的建議。
關健詞證人 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中圖分類號:D9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8-073-01
一、證人出庭作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證人不愿意出庭現象比較普遍。由于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中庸思想作崇,或受怕得罪人、遭打擊報復的恐懼心里束縛,更有些人根本無視出庭作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而拒絕作證。
2.證人證言虛假強辯。當事人自行提取的書面證言,或誘導、或威脅、或編造,其真實程度較差,出庭作證的證人,也有的無視法律的尊嚴,故意做偽證,一些人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極其單薄。
3.法官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認識程度不夠,工作責任心不強。司法實踐中,法官對證人出庭的不可代替性認識不清,往往以詢問筆錄代替陳堂證言,也有些審判人員因書面證言簡單,易于收集,而證人出庭作證程序復雜,工作難做,便以證據出示代替當庭質證。
以上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和制約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而且對人民法院正確認定事實,正確處理案件有著直接影響,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固然有傳統思想和作法的影響,更主要是立法和司法上的對證人出庭作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制約。
(一)立法和司法中,證人的權利和義務失衡,是困擾證人不愿出庭作證的主要原因
證人在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同時,也應享有相應的權利。我國民訴法僅在第70條規定公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卻對其應該享有權利只字未提。我過刑訴法第49條專門增設了證人保護條款,但只是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尚缺乏一種完美的制度和體系。刑法中新增設了妨害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這是證人權利保護的一個進步,但在司法實踐中能否得到有效實施還是個問題。
(二)立法和司法中,證人的義務和責任脫節是導致證人義務觀念不強,不愿作證、不愿出庭作證和作偽證的又一原因
違反義務,應當承擔責任是法的一般原則,所以證人不履行出庭作證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民訴法和刑訴法僅規定了公民出庭作證的義務,但對拒絕作證和拒絕出庭作證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和法律強制措施。刑訴法對作偽證只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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