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債權侵權行為法律問題探究
[摘要]:債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受到債的關系以外第三人的侵害是不可避免的。而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尚無明文規定侵害債權的內容,只是在《民法通則》總則與民事責任中做了一些象征性的規定,其在司法實踐中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值得探究。本文從五個方面作闡述,探討其法律問題,即債權侵權行為的概述、構成要件、現行法律依據、民事責任追究及民事立法建議。[關鍵字]:債權 侵害債權 構成要件 民事責任 一、債權侵權行為的概述 (一)債權侵權行為的概念 債權侵權行為,學理上又稱侵害債權、第三人侵害債權,是指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的或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實施的,旨在妨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造成債權人因此遭受財產利益的損害,而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債權侵權行為的范圍 確定債權侵權行為的范圍,先要確定債權的范圍,即哪些債權可確定為侵犯對象。學理上,對確定債權侵權行為的范圍,有三種標準:一是以合同之債為限,僅承認侵害合同之債權的行為為債權侵權行為;二是以典型債權即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為限;三是除上述4種典型債權之外,還應包括非典型債權。對第一種標準,僅以合同之債權為限來確定債權侵權行為的范圍,明顯過窄;第二種標準,雖概括了絕大部分債權侵權行為,但仍有少數非典型債權,如拾得遺失物產生之債、公司設立產生之債等,無法受到侵權法的保護。因此,筆者贊同第三種標準,債權侵權行為的范圍應包括侵犯所有債權的行為,當然,法律另有特別保護規定的債權,則可除外。 (三)債權作為侵權行為客體的來源 學理上一般認為,侵權行為是以絕對權作為侵害客體,它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約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①]而作為相對權的債權,除特定的債權債務人以外,其他第三人沒有法定的義務,又何以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呢?《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
【債權侵權行為法律問題探究】相關文章:
房地產合作開發法律問題探究03-18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相關法律問題探究03-26
關于侵權行為的幾點探討03-28
版權侵權行為法律題目研究03-22
試析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03-07
網絡拍賣的法律問題03-18
論侵權行為法的獨立成編03-24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類型分析03-27
網絡侵權行為依法規制路徑構想03-10
網上拍賣的法律問題探析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