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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益訴訟之價值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益訴訟正愈來愈多地受到廣泛關注,公益訴訟在其目的、原告和前提等方面與私益訴訟存有不同之處。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論公益訴訟之價值,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也逐漸顯現。兼具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等特點的訴訟制度在矛盾解決和利益協調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傳統訴訟制度大多基于維護私益而設計,其訴訟理念和訴訟形式無不均片面關注于私益而忽視了對公共利益的救濟。這種制度安排必然滿足不了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司法實踐的現實需要。在這種背景下,公益訴訟制度就漸漸走進人們的視野。
公益訴訟的概念:
特征與歷史發展所謂公益訴訟,是指國家、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通過法院依法審理,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的基本特征:
1.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與為維護個人和組織自身的合法權益的私益訴訟相比較,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法律的授權,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并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違法案件、確認權利義務關系,制裁違法行為,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可以是與侵害后果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公益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沒有直接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即只要違法者的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或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對國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權益構成損害或具有損害的潛在可能,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利代表國家起訴違法者,以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無任何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之所以有權起訴違法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行為,主要因為起訴人作為國家的主人,有權利也有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同時,國家、社會和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關系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獨立。
3.公益訴訟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違法行為已造成了現實的損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現實的損害,但有損害發生的可能與私益訴訟相比較,公益訴訟的成立及最終裁決,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社會組織和個人有違法行為,不論其是否已給國家、組織和個人帶來損失,都可以被起訴并經審理作出判決,由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做的原因當然是為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違法侵害行為的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而不能讓它產生實際的嚴重危害后果公益訴訟(actionespulicaepopulares)起源于古羅馬。公益訴訟是和私益訴訟(actionesprivatae)相對而言,公益訴訟是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
市民均可提起,市民提起公益訴訟可得到獎金或者被告支付的罰金。現代國家的公益訴訟制度以英美國家最為發達,大陸法系囿于傳統概念的禁錮,相對英美國家來說處于落后狀態,但也有自己的公益訴訟制度并漸趨發展起來。
拓展延續
公益訴訟:
本詞條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審核。
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
民事公益訴訟是指,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上述機關和組織或者上述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權益保護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公益訴訟是一種新型的訴訟,得名于羅馬法,它是指普通公民,團體或國家機關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集合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公益訴訟最大的特點就是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不純粹是為了個人利益,"非直接利害關系人"可以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雖然在我國至今尚沒有公益訴訟的專門立法,但是公益訴訟制度的出現,彌補了我國法律對公共利益保護的空白. 公益訴訟之所以得到學者和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首先是因為它是一種新型的訴訟,彌補了在訴訟方面,法律對以往傳統訴訟規定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在諸多價值中。
一、進一步彰顯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獨特價值
一是責任補位,政治擔當。深入開展除惡專項斗爭是檢察機關的重大政治任務,檢察機關要將依法嚴懲和精準“打財斷血”一體推進,既追究黑惡勢力犯罪組織刑事責任,又依法追究其相關民事責任,徹底摧毀其經濟基礎。林鏡泉等人涉違法案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追究林鏡泉等9人民事責任,讓其賠償破壞生態環境的“欠賬”,使之通過掠奪資源、破壞環境所積累的錢財得而復失,充分展現了檢察機關的政治擔當。二是系統思維,集約辦案。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不是孤立、片面處理問題,而是系統綜合行使“四大檢察”職能,該案成功辦理也得益于檢察機關橫向一體化機制。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充分關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必要性,將線索移送給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就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所需調取的證據及其證明標準,和刑事檢察部門提前溝通、共同研判,以協調配合形成更強合力。
二、進一步豐富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辦案實踐樣本
首先,該案豐富完善了刑事領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辦案實踐樣本。檢察機關要求賠償高達29.6億余元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是該案引發各界關注的主要原因,訴求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突破了非法采礦刑事追責通常較難挽回受損資源價值的局限。該案中,順德區檢察院提出的29.6億余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系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非法采礦行為導致河流生態系統破壞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地質環境治理、河岸加固及土地復墾)共782.4萬元;修復被破壞環境系統價值核定、量化計算(恢復生態系統為主)共29.5億余元;非法采礦行為導致的生物被破壞的價值量化共558.9萬元。通常環境系統及其功能修復責任無法納入刑事責任的范疇,而這些無形生態環境損失價值往往會遠大于有形資源損失價值,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其次,該案豐富了破解環境損害評估鑒定難的辦案實踐樣本。檢察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并不是憑空臆造,而是依據具有評估資質的鑒定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評估機構、評估人員具有資質,評估程序合法是評估報告客觀的基礎,也是檢察公益訴訟獲得勝訴的基礎。該案中,檢察機關聘請的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所采用生態環境損害整體性核算法,對土壤、砂石等作為丘陵、山體或者河流生態系統最核心、最基礎組成部分的生態環境價值和服務功能損失進行鑒定,通過基礎資料收集、走訪相關部門、了解事件詳情、開展現場調研、勘查,在此基礎上結合現有數據及衛星影像確定損害的范圍和程度,對環境損害情況作出了客觀科學的評估報告。
三、進一步引領檢察機關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自7月檢察公益訴訟試點以來,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辦案數量呈跨越式增長,現階段的辦案目標應當從數量增長轉變為質量提升。保護受損嚴重、亟待救濟的重大公益是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應有之義,也是檢察公益訴訟的主要發力點和辦案方向。從資源保護的現狀來看,該案不會是個案,有關機關和新聞媒體發布、報道的非法采砂、非法采石等案例不少,檢察機關應當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作用,對每一起嚴重破壞資源案件均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當地形成影響,讓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優越性更加凸顯。
四、進一步引發對一系列新問題的思考
林鏡泉黑惡勢力組織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采砂近20年,與有的行政機關履職不到位不無關系,檢察機關應如何監督有關行政違法行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可以考慮提起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或民事附帶行政公益訴訟。吉林省白山市檢察院曾于試點期間辦理過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最高檢作為指導性案例下發。同一個法律事實中既有行政違法行為又有民事侵權行為,檢察機關采取行政、民事公益訴訟同步辦理模式,也許更為合適。另一方面,檢察公益訴訟應放眼未來,在行政機關存在先前違法的基礎上,對一些苗頭性問題探索預防性公益訴訟。比如,通過啟動行政公益訴訟重點監督環境修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怠于履職或違法履職等問題,改事中、事后監督為事前監督,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剛柔并濟的屬性。當然,預防性公益訴訟不能隨意啟動,而是要在行政機關存在先前違法的情況下,經過立案、審批、調查核實等一系列程序后才能作出監督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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