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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規范化問題研究
開庭審案,是法官最基本的工作方式。規范庭審活動,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本文僅從行政訴訟的角度,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政審判的實踐經驗,思考庭審規范化的問題。一、預備庭審階段
預備庭審,是指正式開庭審理案件之前,人民法院召集當事人召開的準備會。也稱之為“庭前準備會”,或者稱為“審前會議”、或者“庭前聽證會”。
預備庭審是庭審準備階段?亦即預備庭審程序?的組成部分,其任務主要是:在當事人陳述的基礎上,固定訴訟請求;確認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確認當事人舉證的情況,固定證據;歸納訴訟爭議的焦點和確定法庭調查的重點。
設立預備庭審制度十分必要,不僅從制度上保證了庭前的準備工作充分進行,以確保庭審的質量和效率;又避免法官先入為主,先定后審現象的發生,以維護審判的公正性。另外,有些案件在預備庭審階段即可結案,即經過預備庭審后,以原告主動撤訴、或者被告主動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后原告自愿撤訴的方式結案。這種結案方式往往取得更好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
關于預備庭審的適用范圍的問題。一般來講,一審行政訴訟案件都應當先行預備審。至于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以及二審案件是否一律實行預備審制度,有待進一步研究確定。
預備庭可以由合議庭成員共同召集,也可以由審判長或者審判長指定一名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書記員應當對庭審情況進行記錄。預備庭審的時間,一般于答辯期屆滿后進行。
固定證據是在明確當事人舉證情況的基礎上,確認當事人已經提供的證據和確認當事人是否提出要求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傳喚證人、重新鑒定的申請。需要提出的是,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也是訴訟證據之一。固定證據包括固定當事人陳述。
歸納當事人的訴訟爭議,是審理案件的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應引起足夠的重視。歸納是否準確,直接關系到庭審質量和辦案質量。
一般來講,歸納當事人訴訟爭議,應圍繞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和行政程序等三個方面進行。當事人對原告的起訴條件也有爭議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歸納爭議的焦點1.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2.起訴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處理起訴與行政復議的關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其他起訴的合法性問題。案件涉及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的,應從以下方面歸納爭議焦點:1.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是否被確認;2.損害后果及相應的證據;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
預備庭的形式:一般公開進行,允許旁聽。至于庭審前是否需要公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預備庭審階段的各環節及其規范操作:
1.書記員做好庭前準備工作
(1)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的情況和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等訴訟參與人。
書記員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將身份證明材料置于桌面,以便核對。在核對身份時,書記員應逐一到案前,認真查驗身份證明材料,核對身份,并將身份證明材料交由對方當事人確認。
(2)核實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由于訴訟材料送達的方式不一,當事人收訴訟文書的情況比較復雜。為了避免在送達訴訟材料上出現紕漏,核實一下當事人收悉訴訟材料的情況也是很有必要的。
經核實發現,應在庭前送達的訴訟材料未依法送達當事人的,書記員應立刻報告審判長,由合議庭決定是否延期審理。如果能夠采取補救措施的,經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在沒有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前提下,合議庭也可以決定在采取補救措施后繼續開庭。
核實訴訟材料收悉情況,可在核對當事人身份的同時一并進行。
(3)核實當事人是否知悉訴訟權利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在決定受理行政訴訟案件之后,以書面的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義務。
書記員可以在核對當事人身份或核實訴訟材料收悉情況時,核實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材料的收悉情況。如果尚未告知的,法庭應當立即告知。書面告知的應有送達回證,口頭告知的應記入庭審筆錄。
(4)宣布法庭紀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對法庭紀律作了具體規定。
各法院可根據法庭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規則的基礎上適時補充一些條款?如關閉傳呼機、移動電話機設備,禁止吸煙,禁止隨地吐痰等?。
(5)報告庭審前準備工作情況。
主持人入庭后,書記員應向主持人匯報庭審準備的情況,特別是報告訴訟參加人出庭的情況以及訴訟參加人身份的核對情況。
2.主持人確認訴訟參加人的參加庭審的資格。
主持人根據書記員的報告,簡單核實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并征詢各方當事人意見。在當事人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即可確認:出庭的訴訟參加人符合法律規定,準予參加預備庭的訴訟活動。
3.主持人宣布預備庭審開庭。
首先,主持人宣布:……人民法院預備庭現在開庭。
然后,宣告案件名稱和案件的由來,介紹預備庭審合議庭成員名單和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并征詢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最后,宣布預備庭審的具體程序。
預備庭審的具體程序包括:1.當事人陳述,2.確認當事人舉證的情況,3.歸納當事人訴訟爭議,4.其他。
4.當事人陳述。
首先,陳述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二審案件還要陳述原審裁判的主要內容。一般來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由被告陳述,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不作為的,由原告陳述;原審裁判可由法庭宣讀。
然后,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陳述。在訴狀已相互送達的情況下,當事人在明確訴訟請求或訴訟主張的基礎上,概括事實和理由即可。
最后,由當事人作補充陳述。補充陳述主要是當事人針對對方的陳述所作的陳述。
補充陳述往往沒有書面的材料,應當要求書記員認真做好記錄。
5.確認當事人舉證的情況。
確認當事人已經提供的證據,并固定證據。在確認舉證情況的同時,還應明確各證據擬證明的事實;根據需要,還可以將證據編列序號。
當事人認為與案件無關的證據,可以申請撤回。當事人要求補充證據的,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或者申請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出庭作證的,應提出申請。是否準許,由合議庭決定。
6.庭審小結。
庭審小結的內容包括:
第一,歸納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
第二,歸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證據;
第三,歸納當事人爭議的法律問題;
第四,歸納法庭調查的重點或者范圍。
歸納的內容應逐一征詢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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